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二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合理使用和保护,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申请一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能力、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有较强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系指对文物修缮、保护、保管等活动的工程,包括文物保护修缮、文物保护科研、文物保护展示、文物保护环境、文物保护管理等项目。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文物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评审,并由文物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请与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文物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三)单位或个人资质证书;(四)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确定资质等级,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时,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合理规划、安排工程进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22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7月8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XXX修订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并印发试行。
此通知旨在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XXX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还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和安全员等。
根据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需要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4月13日发布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文物工作》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7-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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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2.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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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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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施工资质和二级施工资质。
第三条申请一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内容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独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能力;(四)有完整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五)具备现代化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六)具备完成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二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内容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独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能力;(四)有完整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经验的技术人员;(五)具备一定的现代化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六)具备完成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任务的能力。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防控、火灾报警、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联络机制。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文物保护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文物保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保证施工单位有足够的技术和设备实力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旨在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
个体工商户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有相关从业经验。
第六条获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注册资金,法人或经济实体。
(二)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包括施工经理、技术人员、工人等。
(三)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工具。
(四)具备相关的工程管理体系。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和批准。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资质等级的复核和审查,确保资质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火灾危险源的排查、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防火疏散措施的制定等。
第十四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八年以上;{三}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个人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审慎的原则,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的功能,保护和利用好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具有较高、一般、初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能力。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机构是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颁发依据文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具备执业资信,并确保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来完成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八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颁发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经验等。
第九条颁发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限定时间内补正或者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颁发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资质证书的颁发,同时将有关信息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质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设计、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委托开展设计工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第十四条获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计质量,并接受颁发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
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围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八年以上;(三)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四)近五年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页脚内容1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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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
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管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相关科研项目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可适当放宽前款(二)、(三)项标准。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第十四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原则、标准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前款所指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由国家文物局向社会公布。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熟练掌握传统工艺技术,经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培训、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老工匠,可决定免予考核,由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
三、资质标准第十七条一级资质标准:(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5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五)具有15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配置齐全;(六)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第十八条二级资质标准:(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五)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六)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第十九条三级资质标准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二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施工项目。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长期在特定区域从事特定类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熟练掌握传统特色工艺技术,业绩突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可以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取得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
申请上述特定范围一级资质的单位,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二)、(四)、(五)条标准。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申请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的单位,适当放宽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近五年内,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二)、(四)、(五)条标准。
第二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第二十五条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本,副本6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12年。
第二十八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九条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资质证书原件;(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四)一级施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第三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材料,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申报表》;(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首页、签字页、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不合格:(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三)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的;(四)有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五)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标准的,应当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