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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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保险合同的明确说明义务及履行

保险合同的明确说明义务及履行

保险合同的明确说明义务及履行一、明确说明义务概述第一,制度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首先将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定义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除应当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外,还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义务。

第二,明确说明义务概念分析。

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为免责条款。

狭义的免责条款是指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广义的免除条款则既包括完全免除责任条款,也包括限制责任条款。

笔者认为明确说明义务中的免责条款应采用广义,即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内容。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该条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二是规定了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但《保险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方式、范围或内容及标准。

二、当前明确说明义务履行存在的问题《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针对明确说明义务的普遍措施为:在投保单上加注声明条款,声明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但目前因明确说明义务履行发生的纠纷仍呈增长趋势。

就目前产生的纠纷原因分析来看,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业务中尚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声明条款不够严谨。

保险合同履约担保函

保险合同履约担保函

保险合同履约担保函
根据我们公司和你们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我方作为保险提供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履行我们的责任。

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和顺利履约,我们愿意提供履约担保函,以保证我们的信用和承诺。

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我们保证以下事项:
1. 保险责任履行: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在出险情况发生时,及时支付合法合理的理赔金额,确保受益方得到应有的赔偿。

2. 保费支付: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用。

3. 提供准确信息:我们将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合法合规:我们将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合同履约过程合法合规。

5. 保密:我们将严格保护你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泄露、不滥用、不篡改、不丢失。

如果我们不能按照上述保证履行合同责任,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在此担保函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受益方提出相应的请求,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履约,并给予及时的反馈。

希望通过本保证函,双方能够建立起信任和合作的基础,共同推动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实现双赢的目标。

此致
[你方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保险提供方:[我方公司名称]
签署人:[签署人姓名] 职务:[签署人职务]。

保险实务项目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保险实务项目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教学活动3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程 序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求 承保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任务二 履行保险合同
教学活动1 当事人履 教学活动2 保险合同
行合同的义务
的效力维护
教学活动1 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 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 (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出险通知义务 (四)提供单证义务 险金的依据。 (五)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一、明确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掌握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了解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 (三)暂保单 (四)保险凭证 (五)保险批单
教学活动2 明确保险合同的法律关 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
教学活动2 明确保险合同的法律关 系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基本条款 (二)特约条款
教学活动2 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护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教学活动2 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护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思解释原则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真实的、合法的。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形式,包括合同的内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表达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应当保持合同的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保险合同中,如果有不明确的条款或者有歧义的表述,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保险习惯、合同的整体情况等因素进行解释。

三、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是合法的、真实的、合理的,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如果保险合同的变更导致保险责任的增加或者减轻,应当重新确定保险费的金额。

四、关于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的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五、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合法的、真实的、合理的,解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变更、履行、解除等问题都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履行。

希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合理的解决保险合同的纠纷,保障保险合同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考试知识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考试知识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考试知识点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履行(★)(2017 年单选题)(一)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最基本、最主要(1)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 代为”支付保险费,视为投保人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2)迟交宽限、中止、复效与解除。

①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 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或超过“ 约定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 中止”或“ 减少保险金额”。

②因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满 2 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危险增加通知(主动通知)(1)认定危险增加应考虑的因素①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②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③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④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⑤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变化;⑥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2)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老侯提示】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不赔付。

(3)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注意】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3.保险事故后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合同里投保人和保险人如何履行义务

保险合同里投保人和保险人如何履行义务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内,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

根据2009年修订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指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因无须告知而未告知的,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二)交纳保险费义务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投保人如果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此项义务,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以交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已经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不仅要补交保险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否则,保险合同终止;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将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超过中止期未复效者,保险合同终止。

(三)防灾防损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增收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之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的情形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的情形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情形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情况,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一、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表现1. 拒不认定保险事故有些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遇意外或者保险事故后,拒绝认定事故的发生,以此为借口拒绝赔偿。

他们可能会提出各种理由,包括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不符合理赔条件等。

2. 拖延理赔时间部分保险公司明知道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但故意拖延理赔时间,让被保险人长时间处于资金上的困难中。

他们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重复的文件、信息,并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赔付的责任。

3. 低价赔付有些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后,故意采用低价赔付的方式,将被保险人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他们可能会采用复杂的计算方式,将实际损失降低,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4. 拒不支付赔偿款项一些保险公司明确知晓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合理合法,但故意拒绝支付赔偿款项,将被保险人逼至绝境。

他们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比如找茬捕风、规避赔偿等手段。

二、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危害1. 侵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让被保险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陷入资金困境,无法正常生活。

2. 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而保险公司长期拒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会扰乱整个市场秩序。

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信任度,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3. 危害社会稳定保险合同是保障个人和社会构建稳定的保障体系之一,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会导致个人和社会的信心下降,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应对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对策1. 保障自身权益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时,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为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否则要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同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应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主动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以及可能影响上述决定的事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如实告知;重要事实我国《保险法》在总则的第五条中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应是贯穿于保险的始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规定是对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投保人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关系着保险合同能否有效成立,同时如实告知义务的正确履行也关系着投保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安全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1.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在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它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实际情况下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各条款的制定者,对每一项合同条款最了解、最清楚,其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中各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条款,并如实回答投保人对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询问。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1.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均由保险人预先印就,被保险人不能真正参与合同的议定;三是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居于较优于投保人的地位。

在这种状态下,若保险人不对投保人详加事先说明,就等于投保人被强制接受该条款。

《保险合同的履行》课件

《保险合同的履行》课件

03
理赔注意事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
进行查勘定损和核定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
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04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
《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 件
目录
•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 保险合同履行的案例分析
01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保险合同履行的定义
01
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 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 ,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 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范 围,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赔偿责 任。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 ,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 定的金额。
03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投保
投保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的行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履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合同履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 秩序和稳定。
提高保险业声誉
保险合同履行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有利于提高保 险业的社会认可度和信任度。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关系,通过合同的签订,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就风险的分担达成一致。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过程。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责任的履行、理赔流程等方面探讨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签订1. 投保申请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时,应如实告知相关风险情况和个人信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申请后,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投保。

2. 合同条款的商议保险公司会向被保险人提供合同条款,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商议和协商,确保条款达到双方的共识,并对各项责任进行明确。

3.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当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被保险人需要在合同上签字,并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即生效。

二、保险责任的履行1. 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责任和范围。

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准确地进行申请。

2. 保险费的缴纳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基础,只有保险费交纳完成,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保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被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三、理赔流程1. 报案与调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会调查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的程度,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理赔申请与审核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理赔申请表,并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警察报案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理赔决定。

3. 赔款支付一旦保险公司确定承担理赔责任,将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接收赔款,如银行转账或直接支票支付。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合同保险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等事项的一种方式。

合同保险的订立和履行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的具体规定。

一、合同保险的订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保险的订立应满足以下要件:1. 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保险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重要条款。

2. 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保险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意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等事项,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保险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

同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合同保险的履行合同保险的履行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保险费的支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责任的履行:合同保险的核心是保险责任的履行。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3. 合同解除与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保险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完成合同目的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

当合同保险解除或终止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履行解除或终止后的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保险合同

注:保险合同的转让形式
保险人背书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背书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而只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权益的处分(即改变保
单所有人),故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主体, 即关系人。
同成立时间)的日期,而不能早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以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 (一)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赔偿额=实际损失额x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2、定值保险 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注:定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例,即保障程度为100%。即定值保险均为足额保险。
争议焦点: (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责任是否开始?
5、附和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所处地位,合同可分为议商合同和附和合同。
6、对人(或个人)合同 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保险合同不随财产(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转移。关于保险 标的所有权转让或者风险承担者转移的合同,与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保险金额
(一)定义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不包括施救等费用)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的作用
1、赔偿限额或给付定额 2、计收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最常用的方法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三)争议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以下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以下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以下原则
一、合同自愿原则
二、互惠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惠关系。

被保
险人将其财产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保险人则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和赔偿。

双方的权益应该相对平衡,保险人获得保险费,被保险人获得财产保障,
以达到互惠的目的。

三、合法性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相互信任,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风险
信息,不得以欺诈的手段获取保险赔偿。

六、重视事实原则
七、异常风险原则
八、依法核保原则
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核保。

核保的目的是评估
被保险人的风险,合理确定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等要素。

保险人有权根据核
保结果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和条款。

九、及时赔付原则
十、公开透明原则
总之,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基于自愿、互惠、合法、公平、诚实信用、重视事实、异常风险、依法核保、及时赔付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应当遵守以下条款:
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赔偿金,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2.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实。

3.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或进行欺诈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4. 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询问相关证人等,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5. 在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进行审核和核定赔偿金额时,被保险
人有权要求透明公正,并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应当及时
给予答复。

6. 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上述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合同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流程有哪些规定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流程有哪些规定

保险合同的订⽴和履⾏流程有哪些规定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需要签保险合同,这是我们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流程你知道多少呢?这个是⼀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关乎到双⽅的利益。

那么我们⼀起来看看保险合同的订⽴和履⾏流程有哪些,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保险合同的订⽴和履⾏流程有哪些规定《保险法》第⼗⼀条订⽴保险合同,应当协商⼀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愿订⽴。

第⼗三条投保⼈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保险⼈应当及时向投保⼈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双⽅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也可以约定采⽤其他书⾯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的保险合同,⾃成⽴时⽣效。

投保⼈和保险⼈可以对合同的效⼒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后,投保⼈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订⽴保险合同,保险⼈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或者因重⼤过失未履⾏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保险费率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超过三⼗⽇不⾏使⽽消灭。

⾃合同成⽴之⽇起超过⼆年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投保⼈故意不履⾏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在合同订⽴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模板

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模板

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模板一、前言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进行报告。

二、报告主体1.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履约报告义务,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总公司报告本分支机构的保险合同履约情况。

3. 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合同履约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报告内容1. 保险合同签订报告:包括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情况、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

2. 保险合同履行报告:包括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保险赔付情况等。

3. 保险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报告:包括保险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原因、涉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

4. 保险合同履约问题及处理报告:包括保险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四、报告程序1.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程序,明确报告的途径、时间和要求。

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每月向总公司报告保险合同履约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将报告提交至总公司。

3. 保险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合同履约情况,并于次月10日前将报告提交至保险监管部门。

4.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重大纠纷、重大诉讼等。

五、报告文件格式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报告内容的要求,采用规范的文件格式进行报告。

报告文件应当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并加盖公司公章。

六、监督管理1.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履约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保险合同履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合同中的履行和履约保证问题

合同中的履行和履约保证问题

合同中的履行和履约保证问题履行和履约保证问题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关乎合同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合同中,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完成合同义务,而履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履行行为提供的保证和担保。

本文将从履行和履约保证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履行的概念和要素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方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付款、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2.履行时间: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履行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

3.履行质量: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应当符合合理的质量标准。

二、履约保证的种类和作用履约保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履行行为提供的保证和担保。

根据不同的方式和形式,履约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保证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对履行义务的保证。

如果履行义务,保证金将予以返还;如果未能履行义务,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2.履约担保: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以确保自己的履行能力。

履约担保可以采取保证书、保证人、保证人财产等形式。

3.履约保险: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履约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履行义务。

履约保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了在履行义务失败时的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强合同约束力:履约保证可以使当事人对自己的履行行为更加重视,增强合同的约束力。

2.减少履行风险:履约保证可以减少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促进交易进行:履约保证可以增加交易双方的信任,促进交易的进行。

三、履行和履约保证的法律效力履行和履约保证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其具体表现如下:1.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进行履行。

保险合同的执行

保险合同的执行

2022/8/29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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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集体的特点
(1)高度的社会倾向性。 (2)高度的组织性。 (3)高度的社会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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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班级气氛的营造
班级气氛的营造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一个好的 班级气氛会使学生较容易快乐、有效地学习。反之, 不好的班级气氛,会使学生较容易感受到压力,且 学习动机往往也较低落,同时也构成了学生在人格 特质发展上的障碍。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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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与群体的区别
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彼得·罗夫斯基对集体与群体作了比较分析。他指出, 集体是群体发展的高级形式,并非任何群体都能称之为集体,只有符合 一定的要求,才能成为集体。
班集体是班级群体发展到高级阶段的表现形式。班集体是班主任、班级 任课教师和全班学生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和任务,按照一定的教育计划 和要求,齐心一致,共同努力建设才能逐步形成的。
宽泛的术语,有许多不同的界定。 “班级气氛”是由班级教师和学生所组成的小型社会,各个成员对所在
的班级所形成的共同的、独特的感受和看法。
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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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4. 危险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未曾
预料或估计到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对保险人具有严重不利的影响。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势必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将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及时通知保 险人,就会产生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对等的 结果。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履约义务通常包括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首先,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这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

在履约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及时、准确、合法地履行给付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给付。

其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职业情况等信息。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防止出现欺诈行为和隐瞒事实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

例如,保险人的保全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包括对保险标的的定期勘查、及时处理保险事故等。

如果保险人未履行保全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受到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被保险人也有一定的保全义务,例如保持保险标的的安全和完好。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保全义务,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或者增加风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还可能存在其他的履约义务,例如保险人的理赔义务和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等。

这些义务都是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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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履行篇一: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为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否则要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同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应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主动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以及可能影响上述决定的事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如实告知;重要事实我国《保险法》在总则的第五条中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应是贯穿于保险的始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规定是对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投保人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关系着保险合同能否有效成立,同时如实告知义务的正确履行也关系着投保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安全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1.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在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它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实际情况下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各条款的制定者,对每一项合同条款最了解、最清楚,其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中各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条款,并如实回答投保人对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询问。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1.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均由保险人预先印就,被保险人不能真正参与合同的议定;三是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居于较优于投保人的地位。

在这种状态下,若保险人不对投保人详加事先说明,就等于投保人被强制接受该条款。

[1]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应负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这样才能达到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上的平等,更能有效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因为保险合同中有许多免责条款所用术语系专业术语,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只要求保险人明确说明是不够的,还应象投保人那样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否则,违反公平原则。

”实际生活中,保险合同的成立往往发生在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两者之间,保险代理人应该和保险人负有同样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须予以详细说明。

但实践中,甚至有些保险代理人本身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也不是十分的了解,他们可能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仅对投保人关心的保险标的、保险金和保险赔偿金等做出说明,或者当投保人对合同条款进行询问时无法准确说明,导致投保人因为经验不足缺乏足够的判断力的而签订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应由保险人来承担。

当发生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而保险代理人未将此情况告知保险人,导致本不能成立的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情况时,亦应视为保险代理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其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

从国外保险立法及保险惯例来看,亦是如此,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业务范围内所知道或应知道的事宜,均可推定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代理人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如实告知义务人,这在我国以及各国保险法中均有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必然要就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和危险程度等方面进行询问,投保人有义务将其所知的情况如实告知。

然而,在实践中,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可能并不是对保险标的实际情况最了解的人,被保险人能否就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与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承担关系密切。

各国立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都具有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和中国保险法规定相同,如德国、意大利等,只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国家则明确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如瑞士,还有些国家根据险种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商法典》的规定中则区分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其第644条规定,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其第678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

可以这样理解,不论各国在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中有没有明确指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样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应该也是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的。

因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保险人向投保人询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和危险程度等问题时,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则会向被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正是间接对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然而,为了避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规避责任,降低保险合同的风险,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还是有必要在《保险法》中将被保险人亦明确确定为如实告知义务人。

因为,在后者情形,如果被保险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只能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并且只有当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时,才可以主张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效果。

换言之,如果在被保险人对于估计危险的有关事项故意或者过失隐瞒或者遗漏时,保险人无法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2] (二)如实告知的内容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将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履行)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的告知义务。

1.“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3]我国《保险法》中将“重要事实”表述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那么哪些事实是足以形象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呢?判断的具体标准或要求是什么?在英国,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有:(1)所投保的风险,就其性质或险别比人们通常预计的要大;(2)外部因素使得风险大于通常状况的;(3)导致预期损失金额大于通常估算的金额;(4)以往其他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和赔偿;(5)以往投保时曾遇到其他保险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条件;(6)因被保险人免除第三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到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7)是否存在其他非补偿性保险单,如寿险或人身意外险保单;(8)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应的介绍。

美国的保险法律中则规定了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风险增加法,二是影响损失法。

按照风险增加法,一个事实要构成重要的事实必须引起承保风险的增加。

纽约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保险人了解到不实陈述的事实会导致其拒绝达成保险合同,否则不能被看作是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

在确定重要性时,法庭允许以保险人签订合同时是否会接受,抑或拒绝类似风险的习惯做法作为证据。

马萨诸塞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不实陈述增加损失风险,否则不能视为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

而影响损失法则通常规定:不论事实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这种不实陈述从本质上并未造成承保财产损害的增加或导致其灭失,就不能使保险合同失效。

对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事实”可以归纳为四项:一是,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二是,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三是,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四是,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4]我们认为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依义务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考察。

假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承受危险的决定时即为重要事实,而义务人主观上认为不重要,在询问时未作出告知,也产生告知义务的违反。

对于有关事项的未告知或告知不实,保险人须证明其重要性。

假如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法院就危险的性质加以判断。

但是如果保险人对此问题已以书面标明的,可以视为重要事项;反之如果保险人只概括地在书面上询问“是否有其他疾病?”或类似的文句,则不得视为该问题已经“书面标明”。

投保人对之是否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仍须由其所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5]2.“询问事项”。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提到,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根据其丰富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问题,投保人必须就此询问如实告知,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6]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询问的结果关系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诚信原则下应如实告知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投保人并不是无限的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为限的。

我国《保险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许多学者包括国外保险法中则明确将其表述为最大诚信原则,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

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7]从最大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除了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之外,还应对自己所知悉的、可能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客观真实的告知保险人。

以保险人未为询问作为投保人免责的理由必然得不到支持。

以此案例为例,1996年6月,付某以其妻子韩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5万元,保险期限为30年。

1997年7月,被保险人韩某因“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30天,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韩某曾于1988年确诊此病,随即做出“解除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

韩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投保人付某在位韩某投保时未能全面如实的反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投保时,未能向投保人付某详细说明情况,在询问上不详实,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应知悉却因为过失或疏忽而未知的事实,一旦知晓应立即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应该善意地将保险人可能承担的各种危险向保险人作出说明,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决定费率。

4.保险人应如实告知的事实。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说明,对投保人的询问须全面、准确的回答。

对于保险合同中复杂而繁多的条款,保险代理人必须清楚的了解,针对投保人的询问若是含混其词、偏离原意,亦是篇二:保险合同履行案保险合同履行案案例一安徽省港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吕淮波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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