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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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一、总则1.1 目的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农村地区低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降低事故发生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农村地区的低压电气设施,包括供电系统、配电系统、用电设备及相关设施。

1.3 安全责任农村低压电气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供电企业、农村电力管理部门、用户等各方共同承担,各方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二、安全管理2.1 设备检查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低压电气设备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定期对电缆、开关、插座等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3.设备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修。

2.2 用电安全1.严格控制农村低压电气设备的负荷,不得超负荷使用;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以免导致火灾等事故;3.使用电器设备时应按照说明书正确操作,避免误操作导致事故。

2.3 安全防护1.安装过载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设备,提升设备安全性;2.保持设备周围清洁、通风,避免发生短路或过热现象;3.在雷雨天气时及时停止使用电器设备,避免雷击损坏。

三、事故处理3.1 事故报告1.一旦发生电气事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确保人员安全;2.及时向供电企业、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3.2 应急预案1.建立农村低压电气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2.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处理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四、培训和教育1.组织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促进安全文化建设。

五、附则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关于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农村电力管理部门所有;3.如有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即为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各方应当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农村电气设备安全。

村民安全用电规定(3篇)

村民安全用电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村民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村范围内所有村民及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由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安全用电基本要求第四条村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规定,增强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村民应定期检查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第八条严禁在电力线路下方进行挖掘、打桩等施工活动。

第九条严禁在电力线路附近种植树木、攀爬电线杆等行为。

第十条严禁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用电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村民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周边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周围应设立安全距离,不得擅自移动。

第十五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专业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村民不得私自改动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如需改动,应向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电器使用安全第十七条村民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第十八条电器产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的地方。

第十九条电器产品使用前应检查电源插头、插座是否完好,电源线是否有破损。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长时间连续使用,防止过载。

第二十一条电器产品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开关,拔掉插头。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源线、插座等电器配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电器产品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电气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村民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知识,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农民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农民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地区农民用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检修、停电、用电安全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民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电力企业负责农村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检修。

农民应当自觉遵守用电安全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村电力设施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二)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三)确保电力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绝缘导线,并按照规定设置绝缘子、接地线等安全设施;(二)配电变压器应当设置在安全、便于维护的位置,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三)电力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九条农村电力设施运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二)电力设施运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农村电力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对损坏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修复,确保电力设施完好;(三)对电力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性能。

农村居民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居民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居民用电安全操作规程随着农村电网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电气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开始使用电力。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对电安全的重视,农村居民在用电过程中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用电的安全,制定一份农村居民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势在必行。

一、电气设备安装与维护1. 选择正规厂家供应的产品,避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请专业电工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无缺陷。

4. 禁止擅自拆卸、改装电器设备,防止因人为疏忽造成安全事故。

二、用电注意事项1. 确认供电电压和频率是否适用于所使用的电器设备。

2. 使用电器设备前,应先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电器设备应用专用插座,并采用三脚插头,保证接地良好。

4. 禁止在用电器设备附近放置易燃物或易燃气体,以免引发火灾。

5. 使用电热器具时,不要让电线接触水,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6. 使用电器设备时,不要将插头插掷在地上,以免意外触电。

三、防雷与漏电保护1. 安装避雷装置,确保房屋和电器设备免受雷击。

2. 使用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插座,能够及时切断电源以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3. 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禁止房屋和电器设备出现明显的漏电现象,如发现应及时掌握处理措施。

四、用火用气安全1. 室内使用燃气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气体积聚引发爆炸或中毒事故。

2. 不要在燃气使用场所吸烟、明火作业或开启明火照明。

3. 使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确保火源的安全。

五、孩童用电安全1. 孩童禁止单独操作电器设备,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2. 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如电视机、电脑等,要防止孩童将手伸入设备内部,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六、急救措施1. 如果发生触电事故,第一时间切断电源,确保人身安全。

2. 拨打急救电话,进行相应的急救措施,如心肺复苏等,为伤者争取更多的生存时间。

农村低压用电安全规程最新

农村低压用电安全规程最新

农村低压用电安全规程最新一、引言随着农村电网的普及和发展,农村低压用电量不断增长。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规范,农村低压用电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给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风险。

为了保障农村低压用电的安全,制定并执行农村低压用电安全规程是必要的。

二、农村低压用电的概述农村低压用电是指农村地区使用的电压低于380V的电力供应系统。

农村低压用电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用电等方面。

三、农村低压用电的安全隐患1.不合格设备和线路:由于一些农村地区经济条件有限,存在使用不合格设备和线路的情况。

这些不合格设备和线路的使用会增加电气故障和事故的发生概率。

2.自行施工和维修:在农村地区,一些用户往往自行进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等工作,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

这样容易造成用电安全隐患。

3.违章用电和私拉乱接线:一些用户为了省事省钱,采取违法的手段进行用电。

私拉乱接线不仅会给家庭带来电气安全风险,还会对供电网络造成影响。

四、农村低压用电安全规程农村低压用电安全规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农村低压用电的安全可靠。

以下是一些农村低压用电安全规程的要点:1.选择合格供电设备和线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电设备和线路,避免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和线材,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的质量和安全性。

2.专业施工和维修:对于农村低压用电的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等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电工进行。

用户不得随意自行操作,确保施工和维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合法用电:用户应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合法用电,不得违法用电。

避免私拉乱接线,不进行违章用电。

4.定期检查和维护:用户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工作状态,及时清理积尘和杂物,保持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设备或线路。

5.安全用电教育:电力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用户的安全用电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掌握安全用电知识的能力。

五、农村低压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农村低压用电安全管理责任是指各级电力部门对农村低压用电安全负有的管理责任。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2007-3-19 9:14:2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477-1992《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477一1992规程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当前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各项条款反复研究和讨论,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按标准化格式对总则部分、内容编排部分进行了修改。

对不属工作规程范畴的内容:原标准的第171条手电钻的使用,第172条电焊机的使用,第173条梯子的使用等予以删除。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477一1992。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昌润、张志达、李杰、吴平、徐腊元、黄迪元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安全的措施,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从事低压电气工作的人员。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3 名词术语3.1 低压Low voltage本规程所指的低压为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5.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5.2用户受、用电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用户用电或临时用电应向当地电力企业申请。

5.4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T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5.5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5.6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5.7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5.8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5.9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5.10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5.11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畜,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5.12不准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晒衣线(绳)与低压电力线要保持1.25m 以上的水平距离。

5.13不准通信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

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5.14不得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种植自然生长较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和水平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5.15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当地电力企业或产权人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当发生纠纷时,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协调。

5.16演戏、放电影、钓鱼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5.17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5.18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5.19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一、引言为了确保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运行,保护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低压电网建设、运维和用户用电。

二、术语和定义•低压电网:指电压等级不超过380V的电网系统。

•供电企业:指负责为用户供应电力的法人单位。

•电力用户:指接受供电企业供电并使用电能的单位或个人。

三、农村低压电网的建设1.农村低压电网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计、施工和验收合格。

2.农村低压电网的线路应按照规定布设电力设备,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3.农村低压电网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经常性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农村低压电网的运维1.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电力运维团队,负责低压电网的日常巡视、检修和维护。

2.低压电网的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

3.供电企业应建立低压电网运行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修情况以及用户用电数据等重要信息。

五、用户用电要求1.用户安装用电设备前,应先了解电能的使用特点和安全知识,按照《电力法》和相关规定使用电能。

2.用户应购买合格的用电设备,并确保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3.用户应妥善使用电器插头和插座,插拔电器时要轻拉轻插,避免过度使用插头而导致烧毁的情况发生。

4.用户在使用电器过程中应注意电气安全,禁止在用电设备旁放置易燃物品,并避免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电器。

5.用户应定期对自家用电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6.如果用户遇到电力设备故障或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教育与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用电素质。

2.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安全讲座和演练等方式,向用户普及用电安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用电安全。

七、违规处理和经济处罚1.对违反本规程的用电行为,供电企业有权采取警示、劝阻、限电等措施予以处理。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1)用电要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和维修供气维修设备要找电工,不准乱拉乱接电力设备。

(2)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水部门申请,电力设备的安装应当附合规程的其要求,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够接电,在用电期间应当有专人专
人使唤,用完以后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3)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4)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防鼠灭害。

(5)不准带电维修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6)凡是有自备或者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部门负责人向电力供应部门申请签订协议,防范并且应当装有防止在电网
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921 总则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1.3 从事农电管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1.4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1.5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著成绩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2.1 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

乡电管站是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县电力部门的归口管理。

2.2 乡电管站要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2.3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职责:2.3.1 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委托的考核工作。

2.3.2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维护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

2.3.3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2.3.4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2.3.6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2.3.7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2.3.8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安全管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安全管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1 总则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1.3 从事农电管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1.4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1.5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著成绩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2.1 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

乡电管站是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县电力部门的归口管理。

2.2 乡电管站要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2.3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职责:2.3.1 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委托的考核工作。

2.3.2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维护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

2.3.3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2.3.4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2.3.6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2.3.7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2.3.8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随着农村电化方针的不断推进,农村用电越来越普遍,但由于一些安全问题,电火灾、电触电等事件的发生时有所见,给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农村用电的安全,制定以下几条农村安全用电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着装规定1、不能穿松软的棉布、绒毛类服装操作电器设备。

2、要穿纯棉质、平整、干燥、干净、合身的上衣、裤子。

不可穿塑料鞋,必需穿绝缘必要的橡胶靴鞋。

3、外出修理电器设备时,要穿受电击的重工作服,不得使用含易燃可燃材料。

不得穿脏、破、危险的衣服进行电气操作。

二、电气设备使用规定1、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必须检修、保养、定期清理,定期检查、验收,具有手续证明。

2、使用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合理搭配或接线,不直接触摸带电部分,如短路,立即切断电源。

3、必须使用防潮、防水线路,如果线路上的家电电器出现故障,一定要立即切断电源,并在得到维修工的检查后再次通电。

4、任何物体都不能放在电缆下面,防止接触到电线、电缆。

三、电气设备操作规定1、不得在重负荷维度下动用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一定时期后,必须停止待冷却后再动用。

2、电气设备的操作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值守,平时不使用的开关必须切断电源,以防止误触。

3、不得将脏污工具、容器放置在电气设备周围,以防止触碰电源,造成安全事故。

4、在行走时勿触碰高压架线、不得扒拉接地线、电缆。

严禁翻越、架梯子靠近高压线桩,行走使用正确的照明工具,制止私拉乱接电器设备。

四、特定场所用电1、使用电炉、电热器要留意室外通道,对电器设备有保护措施,足够的就现有开关和插座。

2、机动车库和停车场场所要使用防水防火设备,不得使用违章自行加装电器。

3、作业场所要采取防爆、防尘、防潮措施,并开展必定监督检查活动。

以上就是农村安全用电规则,希望大家在农村用电的时候,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保证用电的安全。

农户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农户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户用电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农户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村所有农户的用电用火活动。

三、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农户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公司的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动电表、线路等设施。

2. 农户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 农户使用电器设备时,应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用电。

4. 农户不得使用非标准电源插座、非标准电源线等不合格电器产品。

5. 农户应配备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6. 农户家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杂物。

7. 农户在用电过程中,如发现电线、插座等设备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四、用火安全管理制度1. 农户用火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在室内、楼道、楼梯间等地方乱扔烟头、火柴等易燃物品。

2. 农户用火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3. 农户使用火炉、火炕等用火设备时,应确保其安全可靠,不得擅自改动设备结构。

4. 农户家中应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5. 农户用火完毕后,应彻底熄灭火源,不得留有火种。

6. 农户在农业生产、生活用火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与奖惩1. 农户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村委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2. 对违反用电用火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农户,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积极遵守用电用火安全规定,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作出贡献的农户,村委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村委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村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农村用电规章制度范本

农村用电规章制度范本

农村用电规章制度范本《农村用电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用电行为,保障农村电力供应安全稳定,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地区的用电行为管理。

第三条农村用电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电力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用电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村民应当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电力,维护供电设施,不得私自设置、改装、隔断或者擅自使用电力。

第六条农村用电部门负责对农村用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电力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制用电、停止供电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八条供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地区的电力供应工作。

第九条供电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用电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供电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村地区的用电投诉和故障报修,确保及时维修及恢复供电。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网的改造和升级,提高农村用电的供电质量。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二条农民应当依法购买电力,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施,不得私自设置、改装、隔断或者擅自使用电力。

第十三条农民应当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电力,不得擅自窃取、盗用电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电力部门应当对农村用电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电力供应的监测和检查。

第十五条电力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用电监督检查制度,对用电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农村用电规定的行为,电力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用电安全常识(二篇)

农村用电安全常识(二篇)

农村用电安全常识为了安全用电,在农村用电中还应做到:1.用电要先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无证作业。

2.每个用电户都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

3.不要在电力线路下面盖房子、打井、栽树、堆放柴草。

4.不准在电力线路下面采石、放炮。

5.不准靠近电杆挖坑、取土、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6.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架设。

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能绕在一起,更不能在电线上晒挂衣物。

7.要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

8.不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打鸟。

9.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10.发现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专人看守,并及时通知电工处理。

11.在家庭用电中,不要用手摸灯头、插座以及其他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

家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可靠的接地。

12.发现有人触电,千万不要用手去拉触电人,应赶快拉断开关,断开电源、或用干燥的木棍、干燥的竹杆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

农村用电安全常识(二)农村用电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关乎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安全。

为了保障农村用电安全,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常识和注意事项。

1. 安全用电知识首先,了解家里的电路布局是很重要的。

农村居民应该清楚每个插座和电器的连接方式,并确保电器与插座连接牢固。

其次,必须注意用电负载。

不要超过电线和插座的负载能力,以免造成电线过热、短路甚至火灾。

另外,使用合适的电线和插座是十分重要的。

农村居民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和插座,以确保安全可靠的连接。

2. 用电安全常识正确使用电器是保障用电安全的基础。

农村居民应该遵守以下几点:首先,使用电器之前要检查电线和插座的状态。

如发现电线老化、插座松动或电线过热,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其次,使用电器时应注意合理使用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头,不要频繁插拔插头,以免损坏插座。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5.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5.2用户受、用电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用户用电或临时用电应向当地电力企业申请。

5.4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T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5.5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5.6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5.7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5.8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5.9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5.10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5.11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畜,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5.12不准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晒衣线(绳)与低压电力线要保持1.25m 以上的水平距离。

5.13不准通信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

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5.14不得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种植自然生长较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和水平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5.15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当地电力企业或产权人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当发生纠纷时,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协调。

5.16演戏、放电影、钓鱼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5.17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5.18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5.19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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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DL493-92
1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从事农电管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着成绩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
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

乡电管站是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县电力部门的归口管理。

乡电管站要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职责:
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委托的考核工作。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维护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按上级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基础资料与工作制度。

定期向县电力部门和乡政府请示报告安全工作。

3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
凡用电的乡、村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电工(以下称乡村电工)。

乡村电工在乡电管站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农村安全用电工作。

乡村电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事业心强,服从领导,不谋私利,群众拥护。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

熟悉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紧急救护法》。

必须经县级电力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方能从事电气工作。

乡村电工是乡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基层责任者,负责辖区内的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用电工作。

乡村电工必须遵守《农村电工服务守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接受培训和年度考核。

工作成绩突出者,电力部门和乡(镇)政府予以奖励,对严重违章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辞退。

4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用电设施,系指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

新建(新增)或改建用电设施,必须按能源部颁《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接电。

乡电管站应建立低压电网平面布置图、用电设备登记簿、巡视记录、检修记录、设备缺陷记录、事故记录和安全活动记录,配电室(箱)应有一次接线图、二次保护控制图和设备档案。

具体要求与格式,可由县电力部门统一印制。

用电设施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用电设施的定期巡视检查工作:配电变压器,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变压器台(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变压器有无渗漏油;油位、声音是否正常;一、二次接线端子及熔断器和熔体有无异常情况;绝缘瓷件与接地装置有无松脱、破损、丢失等。

配电室(箱),每周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屋顶是否漏雨,门、窗是否完整,有无损坏;检查开关、仪表及保护等电气装置的运行状况;配线及各部接线端子有无过热、松动等现象。

各级漏电保护器每月至少巡视检查、试跳一次。

按照《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做好运行维护和检查试验记录。

低压电力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
a.架空电力线路下面有无盖房和堆放谷物、柴草等易燃物;
b.架空线、电力电缆、地埋线路附近有无打井、修渠、整地、挖坑取土、开山放炮、雨水冲刷等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地埋线路标志有无损坏或遗失;
c.架空电力线路的弧垂与地面及相邻建筑物(或树木)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是否合格;
d.架空电力线路与通信线和广播线交叉跨越的距离是否合格;
e.导线是否有损伤、断股,导线或杆上有无悬挂物;
f.过引线或引下线与电杆、横担、拉线的距离是否合格;
g.导线、过引线、引下线的接头是否良好;
h.绝缘子、瓷横担是否有脏污、裂纹、破损,绝缘子铁脚和瓷横担穿钉有无歪斜和松动,绑线有无松脱;
i.铁附件有无锈蚀、螺栓脱落松动,横担是否严重腐蚀(朽)或歪斜;
j.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杆身有无倾斜、基础下沉,水泥杆有无严重裂纹、露筋,木杆有无腐朽现象;k.拉线有无松弛、断股、锈蚀、底把上拔、受力不均、拉线绝缘子损伤等现象。

接户
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每季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a.用户有无私拉乱接现象,计费电表有无异常或损坏,接线
端子有无松脱现
象;
b.接户线、套户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c.绝缘导线有无过载现象,绝缘层有无破损,接头是否合格,绝
缘包扎是否良好,导线固定是否牢固;
d.进户线开关、熔断器是否完整,熔体是否合格;
e.接户线、套
户线、进户线与广播线或金属晾衣线在晃动最大时的安全距离是
否符合规定;
f.照明装置是否完整,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g.家用电器具安装及使用是否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善,电源线
及插座、开关是否安全可靠。

电动机及附属设备运行时,要每天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
a.导线绝缘、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外露可导电部分的
保护接地或接零是否牢固可靠,地脚螺栓是否松动;
b.开关触头及各部接点接触是否良好,熔体是否齐全合格;
c.起
动器的机构、接点是否良好,油位油质是否合格;
d.转子转动是否灵活,轴承润滑油是否适中,有无摩擦的杂音;
e.运行中的电动机最大允许温升是否超过铭牌规定;
f.运行中的电
动机有无振动和杂音;
g.运行中的电动机有无过负荷,三相不平衡度是否超过规程规
定;h.电动机拖动的转动部件对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善;j.停止运行的电动机及附属设备要妥善保管。

用电设施的不定期巡
视检查工作:
在农业生产用电高峰季节和重要节日,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和夜
巡次数。

遇大风、雨、雪、雾、冰雹、洪水等恶劣天气,必须进
行特殊巡视。

对危及安全的线路和设备应采取暂停供电的应急措施。

在事故停电和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必须立即进行巡视检查,排除
故障后方可恢复送电。

在人身触电事故频发的季节、夏秋大忙季节和冬春两季,要有组
织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

事故频发季节和夏秋大忙季节,一般为5、6、7、8、9月,应以
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为主,并开展百日安全活
动。

春季以排灌用电线路、设备检查和设备缺陷处理为主。

冬季
以防寒、防冻和设备大修改造以及设备检查评级为主。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情况、安全情况确定进行安
全大检查的时间。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做好记录。

对危及人身和设
备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暂停使用,并向用
户下达书面停电通知,未经修复严禁私自送电。

一般缺陷列入检
修计划,限定时间修复。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用户应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应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记录。

运行记录的主要内容应有:投运日期、投运时的验收测试记录及负责人、运行天数、正确动作次数、拒动次数、动作和拒动的原因分析等。

测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有:动作电流、动作时间和线路漏泄电流值等。

具体格式由县电力部门统一印制。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word版可下载)
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word版可下载)
GB26859-2011 电力线路部分
GB26861-2011 高压试验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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