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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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保和镇保的区别

城保和镇保的区别

上海的城保、镇保与综保区别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以后得出最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单位要为职工缴纳37%,个人自己要缴纳11%养老保险:单位22%职工8%;医疗保险:单位10%+2% 职工2%;失业保险:单位2%职工l%;生育保险:单位0.5%职工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0.5%职工不缴费;例如:以最新2006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以下限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341的37%,即496.2元,职工个人还要缴纳147.5元。

二、小城镇保险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单位要为职工缴纳25%,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单位17%医疗保险:单位5%失业保险:单位2%生育保险:单位0.5%工伤保险:单位0.5%例如:以最新2006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按照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341的25%,即335.3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小城镇保险适用范围:镇保实行:2003.10.20日之后在10个郊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在社保开户,应为小城镇社会保险账户。

已经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适用。

浦东新区四大开发区之内的企事业单位且有确实充分的理由的,可以向区社保中心递交申请,申请开户为城保。

新录用个人:已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之后,可继续参加城保,但应该是连续缴费,当中没有停止过缴费的人员。

若是没开立过社保账户或在进入公司之前停止缴费的,则应为镇保账户。

缴费区别:(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费部分,不列入)补充保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部分: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10%公司提供分配方案,税前列支。

关于上海城镇社保基数和比例的解释

关于上海城镇社保基数和比例的解释

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7月14日来源:本地宝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2011年)本地宝提醒:《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沪上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和原先的规定不同,此次参保范围作调整后,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以最新2011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按其下限60%计算,单位每月最少要为职工缴纳2338的37%,即865元,职工个人也要缴纳2338的11%,即257元。

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257元。

最低单位缴费为:3896×6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1.7%)=865元。

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1122元。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近年来,中国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其中上海的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更是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典范。

在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了全面的覆盖,人均基本医保水平不断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本文将针对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开展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探讨其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发展历程2003年,中国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断完善。

2014年,上海全面推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全覆盖,有效解决了许多医疗保障问题。

据统计,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了全市732万户,参保人口达到1855万人。

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9.9%,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为98.4%,农村居民医保参保率为98.2%。

这一数字表明,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已经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的覆盖,为居民提供了可靠的医疗保障。

二、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成功经验1.政府鼓励老百姓“多逛医院、少花钱”上海市政府提出了“多看病、少花钱”的口号,旨在鼓励老百姓及时就医、诊断治疗,保证了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此外,上海市还实施“电子凭证”政策,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提升医保使用效率,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上海市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起规范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引导社会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此外,上海市还推出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这为患者提供了更加贴心、可靠的医疗保障。

3.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上海市注重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通过拓宽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推广先付后补、改善医保支付流程等措施,提高了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医保资金管理不严格在医保资金管理方面,上海市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上海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上海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上海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健康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广大职工的医疗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为城镇职工提供了保障,使他们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一、政策内容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保险基金上海市职工医保基金由企业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基金主要用于城镇职工医疗费用的报销。

2.医疗保险报销上海市职工医保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生育医疗等,报销比例在不同的医疗项目中有所不同。

3.门诊医疗报销门诊医疗报销是指城镇职工在门诊就诊时,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

4.住院医疗报销住院医疗报销是指城镇职工在住院期间,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根据医疗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5.生育医疗报销生育医疗报销是指女性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

6.门诊慢性病管理上海市职工医保还对门诊慢性病进行管理,对于门诊慢性病的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

二、政策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

1.政府政府需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政府还需要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提高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让更多的职工受益。

2.企业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医保基金,确保职工的医疗保障。

企业还需要加强对职工的健康管理,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3.职工职工需要按规定缴纳医保基金,同时也要合理利用医保基金,不要滥用医疗资源。

职工还需要加强自身的健康管理,预防疾病的发生。

三、政策效果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1.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职工可以享受到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生育医疗等多种医疗保障,有效提高了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2.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医保基金的报销比例较高,可以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让职工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卫生局等印发的《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沪卫基层〔2006〕8号)(以下简称《减免办法》)和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后医保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3〕118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人员(以下简称“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工作,现就有关费用结算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全额纳入医保可结算总费用,由医疗保险地方附加基金支付。

对不符合《减免办法》规定、不享受社区诊查费减免的城保人员在社区就诊发生的诊查费不予减免,仍按原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不单列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全额记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1-1甲表)中的“附加基金支付”栏目(A表)和“诊疗费”栏目(B表),以及《上海市城镇职工门诊急诊费用附加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内进行申报结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约定服务的试点意见》(沪医保〔2004〕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结束——。

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

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

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上海市城乡低保4月统一每人每月790元今年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增加金额历年最高,且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级层面的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从4月1日起,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

为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今年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增加金额历年最高,且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级层面的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

至此,上海市社会救助制度在政策体系和救助标准上全面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据介绍,这次调整低保标准是上海市第19次调整城镇低保标准和第15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相较于去年,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

从4月1日起,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35元。

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与此同时,上海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与城市“三无”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实现统一。

此外,从4月1日起,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80元。

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专项救助政策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

对重残无业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等部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一并调整提高。

相关阅读:上海上调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增幅达24%上海将从4月1日起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上海社保调整新政策

上海社保调整新政策

上海社保调整过渡政策草案说明:城保(调整后为职保):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加之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一般又称之为五险一金,四金等。

1、企业五险成本一般为37%,个人为11%(同时需要考虑住房公积金7+7%、残保金1.6%),缴费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12 个月平均收入,并不低于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3896元的60%为最低基数,300%封顶,2011 年缴费下限为2338元,上限为11688元。

2、职保1失业与生育的比例可能性会有一些变化,目前还不明朗;3、职保2以社平40%为2011年基数下限,五年过渡,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职员的;4、镇保的过渡政策在2011年以34%为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三年时间过渡,最终与社保(职保)并轨;5、原综保、镇保个人是不缴费的,调整后员工的都需承担一部分费用,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6、2011 年7 月后,非上海市户籍城镇人口均需严格执行22 号文,全部缴纳职保,现已取消45 岁限制。

说明:原来镇保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费部分。

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缴费。

镇保设计的过渡期适用为政策调整时点上的镇保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根据区县新农保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

镇保调整时点后新录用的人员,统一按城保(职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说明:1、养老保险与城保相同,医保比城保有所降低,生育、失业是否增加暂不考虑。

2、综保并轨范围为上海市用人单位及其农村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外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按原政策缴费参保。

3、五年过渡,基数逐年增加最终与城保合并五、未来社会保险的险种模式六、企业用工应对社保调整的参考方案(不作为建议方案,仅供参考)。

上海市居民医保政策

上海市居民医保政策

上海市居民医保政策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1.以下对象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及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沪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尚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持有《B类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除外)、异地安置回沪定居,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老干部。

已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2.除上述对象上述对象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⑵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①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

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约有400万人。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1: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

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 0%,即1558元。

表1: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缴费基数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上海小城镇保险退保政策

上海小城镇保险退保政策

上海小城镇保险退保政策
随着上海小城镇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退保政策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上海小城镇保险的退保政策,本文将对上海小城镇保险退保政策进行介绍。

1. 退保条件
上海小城镇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自愿申请退保,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达到最低参保期限。

参保期限根据不同险种而异,具体
以保单约定为准。

(2)未发生保险事故,未领取理赔款。

(3)未达到最低退保金额。

最低退保金额为保单约定的保险费
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2. 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可以在保险期限内申请退保,退保手续如下:
(1)填写《上海小城镇保险退保申请表》。

(2)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单、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3)经保险公司审核并确认无误后,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3. 退保费用
上海小城镇保险的退保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为保单约定的一定比例,具体以
保单约定为准。

(2)未满最低参保期限的,应扣除相应的短期费率差价。

(3)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权益金和红利款将抵扣退保金额,剩余部分才能退还给参保人员。

总之,上海小城镇保险的退保政策合理、科学,参保人员在退保前需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及退保条款,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退保引起的不必要麻烦。

上海医保政策规定

上海医保政策规定

上海医保政策规定上海医保政策上海医保官方网站传出消息:自昨天开始,本市对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试行医保支付。

据悉,第一批试点药品种类共有24种,其中肿瘤分子靶向药物占比不小。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医师常建华介绍,已进入试点目录的5种肺癌分子靶向药物,基本已在临床诊治领域应用10年左右,对基因检测突变患者疗效好、毒副作用小。

此前,部分分子靶向药物已大幅降价。

以晚期肺癌靶向药物易瑞沙为例,过去售价每盒5500元,降价后为2000元左右,而纳入医保后患者自负950元。

常建华说,这对患者来说是福音,对医生也是好消息,临床诊治方法也得到拓宽,但监管环节也是部分药物试行医保支付的重中之重。

上海医保官网对此明确,为规范试行医保支付的部分药品使用,本市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指征”的“三定管理”。

具体说来,“定医院”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临床药师队伍参与药品的用药管理;使用肿瘤分子靶向药物的医疗机构,应既具有恶性肿瘤治疗医保大病登记资格,原则上还要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定医生”是指开具肿瘤分子靶向药物处方的医生必须是相关临床科室主治以上级别医师,具体名单则由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上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至于“定指征”,则是为确保合理用药,实行处方医生责任制,处方医生必须严格根据药品使用说明书适应症和临床指征用药。

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试点品种部分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可参照。

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49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妥善回应民生关切,切实减轻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药费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年)〉的通知》(沪府〔〕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本市对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试行医保支付。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修订本)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修订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内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力、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

其职责是:(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上海市综保取消五年过渡政策-自己整理的

上海市综保取消五年过渡政策-自己整理的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说明:城保(调整后为职保):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加之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一般又称之为五险一金,四金等。

1、企业五险成本一般为37%,个人为11%(同时需要考虑住房公积金7+7%、残保金1.6%),缴费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12 个月平均收入,并不低于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3896元的60%为最低基数,300%封顶,2011 年缴费下限为2338元,上限为11688元。

2、职保1失业与生育的比例可能性会有一些变化,目前还不明朗;3、职保2以社平40%为2011年基数下限,五年过渡,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职员的;4、镇保的过渡政策在2011年以34%为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三年时间过渡,最终与社保(职保)并轨;5、原综保、镇保个人是不缴费的,调整后员工的都需承担一部分费用,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6、2011 年7 月后,非上海市户籍城镇人口均需严格执行22 号文,全部缴纳职保,现已取消45 岁限制。

说明:原来镇保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费部分。

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缴费。

镇保暂无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镇保设计的过渡期适用为政策调整时点上的镇保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根据区县新农保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

镇保调整时点后新录用的人员,统一按城保(职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说明:1、养老保险与城保相同,医保比城保有所降低,生育、失业是否增加暂不考虑。

2、综保并轨范围为上海市用人单位及其农村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外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按原政策缴费参保。

3、五年过渡,基数逐年增加最终与城保合并五、未来社会保险的险种模式。

2021年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2021年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修改为: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发布。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上海退休工人医保政策

上海退休工人医保政策

上海退休工人医保政策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城市,也是中国人口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城市之一。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工人的医保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工人医保政策,保障了退休工人的基本医疗权益。

一、政策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工人的医保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工人医保政策,以保障退休工人的基本医疗权益。

这些政策包括:1、退休工人医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退休工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

3、退休工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

4、退休工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退休工人提供了多种医疗保障方式,解决了他们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二、退休工人医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保障退休工人的基本医疗权益,上海市政府建立了退休工人医保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目前,该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医保政策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统筹、慢性病管理等多项政策,为退休工人提供了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三、退休工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为了让退休工人能够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1、退休工人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退休工人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退休工人可以在退休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退休工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灵活的医保参保方式,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医疗权益。

四、退休工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为了让退休工人能够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1、退休工人可以在退休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退休工人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退休工人提供了更加广泛和灵活的医保参保方式,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医疗权益。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

6、 2011 年 7 月后,非上海市户籍城镇人口均需严格执行
22 号文,全部缴纳职保,
现已取消 45 岁限制。
三、镇保调整过渡政策
年份
缴费基数
缴费总比例
2011- 7 月前
2011 过 2012 渡 期 2013
2014
2 338 3896*60%
X*60% X*60% X*(60~300)%
25% 34% 42% 48% 48%
比例分配
企业
个人
25%
0
27%
7%
31%
11%
37%
11%
按当期职保比例
社保最低成本
企业
个人
5 84.5
0
631
164
说明:
原来镇保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
费部分。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 25% +X , 其中的 "X" ,则是一种补充保险缴费。镇保暂
无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2、职保 1 失业与生育的比例可能性会有一些变化,目前还不明朗; 3、职保 2 以社平 40% 为 2011 年基数下限,五年过渡,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职员的;
4、镇保的过渡政策在 2011 年以 34% 为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三年时间
过渡,最终与社保 (职保 )并轨;
5、原综保、 镇保个人是不缴费的, 调整后员工的都需承担一部分费用, 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镇保设计的过渡期适用为政策调整时点上的镇保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根据区县新农保
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镇保调整时点后新录用的人员,统一
按城保 (职保 )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上海市镇保、城保、农保、综保的区别

上海市镇保、城保、农保、综保的区别

上海市镇保和城保、农保及综合保险学术浅见2010-11-30 22:24:16 阅读5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近年来,上海的城市化速度进一步加快,郊区大量农民因离地而改变了户籍性质。

目前归类上海市的社会保障类型,应该有四种类型。

即: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城保)、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农保)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保险。

二、镇保政策的主要内容一、上海市镇保和城保、农保及综合保险的简要比较镇保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均介于城保和农保之间,( 镇保的补充保险上去的话,待遇水平可以超过城保) 。

四者之间存在着适用主体、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等方面的不同,但四者是可以相互转移和衔接的。

1、四者的不同:一是适用主体的不同。

关于这一点区别单从各名称中就能看的出来。

镇保主要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城保主要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农保主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 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的企业( 含外商投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农、副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社会保险,由政府行政部门主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理赔。

它包括了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

这一政策实施后,凡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要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由单位缴纳,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由自己缴纳)。

通俗的归纳就是市区与郊区、城市与农村的主体区别。

二是缴费基数和比例不同。

目前,城保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负担的城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实际工资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不一致的,将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纳,但最低不能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 倍,缴费比例是37%( 即养老22%、医疗12%、失业2%、生育0. 5%、工伤0. 5%) 。

外地户口在上海退休最新政策

外地户口在上海退休最新政策

外地户口在上海退休最新政策上海市一直以来都是吸引人才的热门城市,许多外地人选择在上海工作和生活。

然而,因为户籍问题,外地户口在上海退休时的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市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旨在帮助外地户口的人们实现在上海的退休梦想。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政策,外地户口在上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与本地户口相同的标准享受退休待遇。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外地户口人员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首先,根据新政策,外地户口在上海参保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地户口的缴费标准进行养老保险缴费。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享受与本地户口人员相同的缴费优惠政策,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同时,根据个人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的不同,外地户口人员将获得不同程度的养老金待遇。

其次,外地户口在上海退休后,可以直接在上海领取养老金。

以往,外地户口在退休后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才能领取养老金,给他们的退休生活带来了不便。

如今,随着新政策的实施,外地户口人员可以在上海继续居住,并在当地享受养老金待遇,更加方便和便捷。

此外,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同时,外地户口人员还可以在上海继续办理相关的医疗保险。

上海市已经健全了异地就医结算和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外地户口人员可以享受与本地户口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享受上海本地的医疗服务,无需返回户籍所在地。

最后,为了方便外地户口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咨询服务,上海市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窗口和服务热线。

外地户口人员可以前往服务窗口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申请退休手续等业务。

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服务热线获得相关政策的咨询和服务指导。

综上所述,上海市新出台的外地户口在上海退休最新政策为外地户口的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他们可以按照与本地户口相同的标准参与养老保险,享受退休待遇。

同时,他们可以在上海领取养老金、继续办理医疗保险,并享受便捷的缴费和咨询服务。

新政策的实施将为外地户口人员在上海的退休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舒适,为他们的晚年生活增添幸福和安宁。

上海小城镇保险退保政策

上海小城镇保险退保政策

上海小城镇保险退保政策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小城镇也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

在这些小城镇中,保险业也逐渐发展起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然而,保险退保政策的不完善,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此,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小城镇保险退保政策,以保障人们的权益。

一、人身保险退保政策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小城镇中,人身保险的购买率逐渐上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人们需要退保。

上海市政府规定,人身保险的退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14天以上,但未满30天的,可以全额退保;2.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30天以上,但未满6个月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80%;3.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6个月以上,但未满1年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60%;4.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1年以上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50%。

二、财产保险退保政策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小城镇中,财产保险的购买率也逐渐上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人们需要退保。

上海市政府规定,财产保险的退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14天以上,但未满30天的,可以全额退保;2.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30天以上,但未满6个月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80%;3.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6个月以上,但未满1年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60%;4.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1年以上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50%。

三、意外保险退保政策意外保险是指以人的意外伤害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小城镇中,意外保险的购买率也逐渐上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人们需要退保。

上海市政府规定,意外保险的退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14天以上,但未满30天的,可以全额退保;2.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30天以上,但未满6个月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80%;3.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6个月以上,但未满1年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60%;4. 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1年以上的,可以退还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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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职工 基 本 医疗 保

上海篇

一、适 用 范 围

二、如 何 缴 费
三、参保人员待遇
哪些人群应参加本市城保?
(1)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2)从2011年7月起,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
• 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 • 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以下标准计入: 在职职工 (1)3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75元; 个 (2)35至44岁的,计入标准为350元; 人 (3)4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525元。 退休人员 账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400元; 户 (2)7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1575元。
资:6504元。即缴费基数上限为19512元,下限为3902元。)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 何 缴 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7.5%的比例缴纳基本
医保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保
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附加基金
举个例子
现处在职:1500+[(10000-1500) × 15%]=2775 元 ;
到退休时:1200+[(10000-1200)×8%]= 1904 元。
-------------------------------------------------------------
THANK YOU
业人员以及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如 何 缴 费
在月 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 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
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16年上海社平工
• 单位缴纳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的7.5% ) 扣除个人账户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 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附加基金。 (缴费基数的2%)
统 筹 基 金
附加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开始享受
基本医保待遇;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 基本医保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 按规定足额补缴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补结算)。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保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 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中人”
退休
“新人”
在职
“老人”






退 休 老 人
退 休 中 人
70 岁 以 上 退 休 人 员
69 岁 以 下 退 休 人 员 人
在 职 中 人
45 岁 以 上 在 职 职 工
44 岁 以 下 在 职 职 工
Q:不予支付的情形?
A: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 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以30岁A先生上年度月平工资为10000.00元计算,他每月城保交纳的金额为: 公司:10000属于3902至19512元间 ; 10000 ×(7.5% + 2% ) = 950元 (其中175元计入个人账户); 职工:10000×2%= 200 元 (200元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以一次住院费用10000.00元计算,个人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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