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学习》第二讲-作业考核答案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学习》第二讲作业考核答案1单选题第 1 题广州市对于专业科目的认定,原则上要求参加()以上继续教育基地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科目的学习。
(2分)A.省级B. 市级C. 县级D. 镇级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单选题第 2 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2分)A. 在职B. 离职C. 业余D. 退休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单选题第 3 题从()年起继续教育验证工作全部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完成。
(2分)A.2009B. 2010C. 2011D. 2012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单选题第 4 题从2013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未通过继续教育年度验证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等次。
(2分)A. 优秀B. 良好C. 合格D. 不合格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单选题第5 题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包括(),论文、专利、专著。
(2分)A. 接受远程教育 B. 在职学历教育 C. 参加学术会议 D. 参加培训班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单选题第 6 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2分)A. 公需科目B. 专业科目C. 其他选修科目D. 在职学历教育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单选题第7 题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天。
(2分)A. 10B. 11C. 12D. 13答题情况:正确选项:C单选题第8 题“十五”期间的公需科目有《宽带网络与电子政务》、《当代高新科技》和()。
(2分)A.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B.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C.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学习》D. 《幸福广州低碳广州》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单选题第9 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其中,专业课不少于()天或()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对于企业来说,技术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成长壮大的立足之本,所以企业对其也是很重视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管理:(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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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个五 年 规 划 的 一 项 重大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 工程 涉 及 的现 代农 业 、 代制 造 、信息 技 术 能源技 现 术和 现 代管理五 大领域 ,与 ( ( 规划 纲要 明确 的重点 领域 密切 相关 。 教育 、科技 、文 化 、卫生 、农业 等 主要 专 业 领 域 科 技 发 展和 人才 队 伍建 设 的 实际 ,研 究 制 定具 体 政 策措施 ,分 类推 进继 续教 育 工作 。 围绕 构 建 社 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加 强社 会 工 作 人 才继 续 教 育 ,加 快 社 会 工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职 业 素 质和 专 业水 平 。 配合 有 关 部 门实施 国防科技 创新人才 工程 , 加 大 对 国防 科 技 人 才 培 训 力 度 。 目,提 供 优 质的 继续 教 育服 务 。 公需 科 目学 习是 专 业 技 术人 才 拓展 知识 、开 阔眼界 、启发创新 思 维 的 重 要途 径 。公 需 科 目培训 由人 事 部 门 会 同有 关 行 业 主 管部 门 统 一 组 织开 展 。人 事 部 会 同有 关 部 门 每 年开 展 一 到 丽 门 公需 科 目的 培 训 ,各级 人 事 部 门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也 可 开 展 一 些具 有 特 色 的 公需 科 目培 训 ,供 广 大 专业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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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续 教 育 是 提 高 专 业技 术 人 员创 新 能 力 和 整体 素 质 的 重要 途 径 。接受继 续 教育 , 专业 技术 人 是 员的 权利 和 义 务 。加 强继 续 教 育
各 级 人事 部 门和 各 领域 牵头 主 管 部 门 、协会要 从落 实 “ 十一 五 ”规 划和 规 划纲 要 的 高度 , 照工 按 程 的总体部 署 , 强 统筹协调 , 加 完 善政策 措施 , 狠抓 项 目落实 , 加快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领域的扩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挑战,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义、现状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它有助于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增强技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同时,继续教育还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继续教育的意识和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很多人认为只有初次获得学位后才需要学习,而忽视了终身学习的重要性。
其次,继续教育的机会和平台不足,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只能通过自学和个人努力来提升自己的水平,缺乏系统化的培训和学习资源。
此外,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亟待改进,需要更贴近实际应用、强调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内容和方法。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策和建议加强宣传与教育1.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意识。
2.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继续教育的要求和标准,并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使之深入人心。
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继续教育平台1.政府、企业和高校等各方面应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平台和资源,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
2.建立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组织举办专业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优化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1.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3.推广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灵活的学习方式,提供便捷的学习途径,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绍政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绍兴市“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和人才强市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社会服务、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参与”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绍兴、和谐绍兴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业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素质、科学素养、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东人社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东人社发〔2012〕13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审核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登记到“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http:燉燉)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登录该系统进行学分登记、学分申报、学分审核和学分查询。
(一)学分审核的范围:需要确认、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分审核的方式:学分登记、申报和审核均通过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进行,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上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再进行登记申报和审核,由系统自动将学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分账户。
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和其他类别的培训等继续教育学分项目,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先从网上申报,需要提供相关实物证明材料的须到市人社部门或市人社部门指定的单位(部门)进行验审。
(三)学分审核的标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执行统一标准。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
关要求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地更
新知识,提升自身能力水平,从而适应多变的市场和社会要求。
为此,人社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出了有关要求,以下为具体步骤:
第一步: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职业需求,制定个人学习
计划。
学习计划应该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过程中需要完成
的任务等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因人而异,有的人喜欢课堂式的学习方式,有的人则更
喜欢网络教育等自主学习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应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
方式,从而更好地实现知识的获取和技能的提升。
第三步:参加培训和进修班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举办的培训和进修班,从而获得更高质量
的教育资源。
在教育资源丰富的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在选择培训和
进修班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课程。
第四步:积极参加实践活动
理论学习只能掌握知识,而实践活动则是将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
中的重要手段。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实践活动,通过验证自身的
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
总之,以上步骤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只有不断
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成为职业生涯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01•【文号】人核培发[1995]131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1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地区、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广州市继续教育1401期公需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学习》第二讲答案
法人单位对个人申报的记录进行审核,单位继续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公需课、专业课和学时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要求在(6)月份之前完成。
对年度验证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
单位内部通报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十二五”期间,2013年推出的公需科目(公修课)有《网络信息技术最新应用与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学习》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
2013年后的学时证明,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
从(2009)年起继续教育验证工作全部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完成。
从2013年开始,年度验证结果和(年度考核)挂钩。
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在职学历教育),论文、专利、专著。
继续教育年度验证是对我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一个)年度内学时和内容完成情况的验证制度,从(2012)年起开始执行。
广州市对于专业科目的认定,原则上要求参加(市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科目的学习。
6月30日后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2013)年。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
(4分)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关于《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是由()印发的。
(4分)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下列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的权利是()。
(4分)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主管部门进行复验,晋升副高以上职务资格的周期验证由()复验。
(4分)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列属于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是()。
(4分)登记制度验证制度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28学时专业科目,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12学时专业科目。
(1分)否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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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点击数:0 字体大小:【大中小】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
大力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任务。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设工作体系,形成运行机制,实现全员培训。
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实施《规划纲要》、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3、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
工程涉及的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五大领域,与《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领域密切相关。
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主管部门、协会要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规划纲要》的高度,按照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
4、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
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
科研、工程项目承接单位要结合实施中的重大理论、技术、工艺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推出一批创新攻关与培养训练相结合的科目,实现项目、资金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
配合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工程国家级人选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创新团队。
5、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规划。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需求预测,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
认真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事部门在政策上要积极支持各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防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大对国防科技人才培训力度。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成长规律,重点培养一支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专家队伍。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学科综合、科研项目和人才汇聚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6、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专业领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制订、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训项目,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
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到两门公需科目的培训,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
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7、加强企业继续教育。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企业继续教育活动。
政府人事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动力不足、资源匮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扶持,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
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8、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
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在制定规划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
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9、积极推动法制化进程。
加快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推动地方和行业部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0、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
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总体工作、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加强统计工作,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整体统计体系之中,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进行统计。
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
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11、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
总结近年来举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的经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
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专业技术课题,每年举办30至50期示范性高级研修班,培训2000至3000名各专业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各级人事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发展战略、工程项目和重点问题,举办一批高级研修班。
四、创新培训形式,完善服务措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12、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新形式。
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进修、自修、案例教学、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对口培训、特殊培养等多种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
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才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养。
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
举办各种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发布质量高、信誉好、公益性强的培训科目、项目和教材,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化的继续教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鼓励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教机构。
鼓励民营、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培训、发证行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监管。
13、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
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研究。
加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落实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政策规定。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聘任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