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市场缺陷的存在 第一、 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 市场的惟利性第三、 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国家的能动反应(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 范的对象。
2、 简述经济主体。
答: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自主设计行为目标、自由选 择行为方式、独立负责行为后果并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动的经济有 机体。
经济有机体包括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政府、机构、企业、自然人。
政府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关系的管理调节主体,是国民总收入的分 配主体,也是市场监管的主体;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 组织,是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社会的生产经营主体,是 市场监管的相对人;个人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又是消费主体, 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
3、 简述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1、 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答:(1) (2) (3)答:概念:又称行业性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 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 自治性社会组织。
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答:①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②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作用:答: 原则:① 调控法定原则a 、调控主体资格法定 c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② 调控绩效原则 刺激、鼓励和促进、保护经济利益的提高 4、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5、 1、 2、 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b 、 宏观调控权力法定③ 调控公平原则④ 调控适度原则和保护市场调节干预经济组织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答: 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答: 概念:财政是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 动的总称。
经济法-辨析题
三、辨析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案】√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3.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答案】×4.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5.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答案】√6.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
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7.甲以欺诈手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8.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
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
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9.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0.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前付清。
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
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为直观和具体。
目前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了经济法体系具体内容,不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因此,首先应该分析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明确经济方法体系概念,进而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概念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一)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概念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从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法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经济法与国内外法律体系比较
经济法与国内外法律体系比较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个领域。
国内外的法律体系都对经济法有所规定,但是在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将比较国内外法律体系在经济法方面的异同。
二、国内法律体系对经济法的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
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具体法律对经济活动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如《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处理。
三、国外法律体系对经济法的规定在国外法律体系中,不同国家的经济法规定有所不同。
以美国为例,其经济法主要由《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等组成。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为商业活动提供规范。
欧洲国家的经济法则主要由欧盟法律和成员国法律构成,重点在于维护欧洲内部市场的一体化以及跨境经济活动的规范。
四、国内外法律体系的异同点国内外法律体系在经济法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异同。
首先,立法机构的差异导致了法律内容的差异。
国内经济法的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而国外则由各自的立法机构负责。
其次,在法律实施方面,两者也存在不同。
国内以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主体,而国外则注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此外,两者的执法方式也有所不同,国内法律体系更注重行政处罚,而国外则更倾向于刑事处罚。
五、国内外法律体系的借鉴与融合国内法律体系可以从国外法律体系中借鉴和融合一些经济法的规定和做法。
比如,在反垄断领域,国外经济法存在一些有效的制度和执法经验,可以为国内的反垄断法规定和执法提供参考。
同时,通过与国外经济法的比较,国内法律体系可以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六、结论经济法在国内外的法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存在差异。
国内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实施和执法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规定,而国外法律体系则根据各自的国情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济法说课稿》ppt课件
《经济法说课稿》ppt课件目录•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经济法基础知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CONTENTSCHAPTER01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结构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经济法课程概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能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030201教学目标与要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多媒体教学法教学方法与手段通过教师的系统讲解,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过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实际应用和操作方法运用多媒体技术,如PPT、视频、音频等,使教学内容更加生动、形象、易于理解CHAPTER02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营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都是经济法部门中重要的部门经济法。
在对这样的部门经济法精心研究的时候,应该联系到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这种体系应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而不是经济法律、法规的体系。
因为只有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才是经济法各部门的统一体。
要想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必须从经济法体系的角度出发。
本文就是以此为据点,着重从调整对象、体系构成两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的。
一、调整对象方面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分析二者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多年来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遵循着调整对象的标准来研究各个不同的部门法的。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有其调整对象,即某种客观崔载的特定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存在的根本,如果没有它,那么法律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存在。
”对于经济法中两个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当然也不例外。
我们知道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学者们基本上达成一致,认为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内涵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属性必然伴有垄断属性,与自由竞争一样,垄断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同样,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还意味着市场主体独立;市场权力分立;市场决策分散;市场目标多元;以市场私利为本,因此也必然伴有盲目属性,所以与自由竞争一样,盲目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市场经济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更是经济法的两个核心因素,因而二者间的关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前提是学习部门经济法的基础。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存在的基础即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渗透。
现如今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人们普遍都已达成共识:市场需要政府的干预。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更需要法律条件。
而且政府之所以敢于市场,关键在于市场经济固有的自由竞争、垄断和盲目的属性导致的市场失灵,正是这一点使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
第3章 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第一节经济法地位第二节经济法体系第一节经济法地位研究经济法的地位,涉及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不具有独立性以及它与其它法律部门有怎样的关系。
一、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一)从法律部门理论来认识无论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还是否认其独立性,我国学者多以法律部门理论来加以认证。
法律部门理论源于前苏联,认为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组成(法体系、法部门、法制度、法规范),而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按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标准来界定。
法律部门的二元标准是主流的,后又出现一元标准(即调整对象)和多元标准(即除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外,还考虑立法主题、同类立法数量、法典、原则、主体特征、有无诉讼法等)。
否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是坚持二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立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坚持一元标准或多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主题,等等。
(二)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西方学者认识经济法的地位,常常将它放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加以解说。
公私法理论源于罗马法,现成为大陆法国家法学研究的基本理念。
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
”优帝在《学说汇纂》中进一步解释: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规范则是任意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当事人的协议就是法律”。
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经济法,有两种观点:一曰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交叉渗透部分即跨越公法、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或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
图示:(略)这种看法坚持了法的二元论,但看到“公法私法化”或“私法公法化”,以此认识经济法确有一定道理,不过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应属公法范畴。
二曰经济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和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分类制度,其不仅在法律种类和实施方式上有区别,而且在制定的立法对象、法律实质内容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管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讨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最常见的是他们的立法对象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对象是经济现象,主要涉及经济活动,如生产经营活动、劳动纠纷、保险法、合同法等等;而民法的立法对象是民事主体,是关于民事主体(例如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公民、家庭、继承等民事活动。
其次,两种法律分类制度的立法实质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实质主要是建立改善市场环境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而民法的立法实质是建立和完善民事关系,以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机关的监管也有所区别。
经济法主要由行政部门监管,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而民法则主要由司法部门监管,如法院和公安机关。
总之,经济法和民法的立法对象、立法实质和行政机关的监管都有所不同,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分类法律体系。
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主要集中在立法对象、立法实质和行政机关的监管等方面。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分别致力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和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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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三、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与法系(law system)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有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另有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4、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编辑本段]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理学考试范围
法理学复习思考题:1、从”法”词源看,汉语中的“法”与西文中的”法”有什么不同?相比较之下,中西文的“法”都含有正义性,但中文的法还更加强调惩罚性;西文的“法”则更着重规律性和权利性。
2、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的本质是什么?(1)神意说,认为法即神的意志。
(2)理性说,认为法是理性。
法是最高的理性(3)意志说,认为法是意志。
例如卢梭认为法是公意的宣告。
(4)正义说,例如,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5)自由说,认为法是自由得以协调实现的全部条件。
康德持此观点。
(6)命令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7)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8)民族精神说,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9)利益说,认为法是为了社会利益的体系。
耶林持此观点。
( 10)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
庞德持此观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5、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1、法律的规范作用:法本身的作用。
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2、从法对社会文明的作用的角度物质文明:财产、契约法律制度精神文明:保障社会基本道德水准,促进道德水平提高政治文明: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6、法的局限性表现在哪些方面?(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二)法律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三)法律具有保守性和僵化性(四)法的运作成本巨大(五)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7、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有哪些?立法(最直接)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有哪些?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9、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如何界分?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多元和统一10、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规范化法律文件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市场规制法
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 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 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 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 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宏观调控法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包括总体性 产业政策法大纲;专项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 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经济法体系浅析
经济与法经济法体系浅析□何文龙(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它自己的体系,对经济法体系的正确认识是界定经济法研究对象和利用经济法理论科学指导经济立法的重要前提。
本文从当前对经济法的体系研究的一些主流观点和认识出发,初步探讨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和特点,并分析了经济法体系与相关市场经济调整范畴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概念特点相关范畴的区别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28-02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和内容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还十分不足,理论认识不够深入和成熟;在经济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经济法这一范畴也经常与其他相关的范畴发生混淆,而有必要予以澄清。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的概念是研究经济法体系基本构成问题的基础,我们必须对其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对于经济法体系概念的问题,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指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的总体,还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可指经济立法体系,也可指经济法学体系。
杨紫洹先生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他指出,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构成要素,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然后又可以将每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再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经济法部门,因此从纵向结构而言,必然形成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这要求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每个层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
不管是从纵向上还是从横向上看,这种对经济法体系的定义能够很好的囊括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具有周延性;同时又把具有不同调整对象的不同类的经济法律规范相区别开来。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注意法的体系、规范性文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等概念的区别)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一、关于经济法独立地位的争论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有没有独立地位,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20世纪争议最为激烈的一个法律问题。
(一)独立地位说从世界范围考察,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确认了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经济法成为与民法、商法、刑法以及宪法等并列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
德国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包括公法与私法在内的独立法律分支,公法与私法概念的相互渗透就是经济法的精髓。
日本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是与公法、私法两者重叠存在的,包括在公法和私法的自身发展之中。
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
“现代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与微观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是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一般方式。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国家为防止市场机制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则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然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这是与以往的法律门类都不同的新兴法律部门,即产生于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重要法律形式——经济法。
”有学者认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
一个法律部门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进行调整。
“经济法所调整的不是某一个别运动形式,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系列运动形式。
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予以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独立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在于生产社会化。
经济法在现实的各国立法体系中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事实上该国已较全面地担负国民经济管理职能,较广泛而深入地介人社会经济生活,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运行,即以国家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十分发达;二是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行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经济法体系概念
经济法体系概念探讨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为直观和具体。
目前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了经济法体系的具体内容,不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分析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明确经济法体系概念,进而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市场规制法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91-01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1.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对经济法体系,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比较以上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在经济法体系是所有现行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方面是一致的,争议在于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文件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
2.经济法体系的概念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人手。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1.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第一编总论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第一节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一、经济法在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按国家调节经济采取的三种基本方式分:●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按国家调节的侧重的目标和任务分:●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按国家调节的范围和层次分:●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按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分: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处等方面立法。
●按国民经济部门及职能分:●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按经济成分分:●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其他分类:●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平常时期经济法规范与非常时期经济法规范。
二、经济法在形式上的分类和结构(一)宪法如我国《宪法》第6-11条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关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规定。
(二)法律如各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方面的法律,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国际条约此外,经济法形式上的渊源还包括判例法和习惯等。
第二节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一、经济法基本法律的认定(一)实证分析●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以来,国家调节经济运用了三种基本方式:(1)强制干预,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2)直接参与,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3)引导调控,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
●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1)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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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
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
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
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经济法也莫不如此。
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
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
我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展开。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
如果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那么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构成。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从实践中看,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也导致了经济无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现象。
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会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为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正确调整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制定市场规制法,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和防止市场机制失灵。
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
否则,国家计划失控、政府调控职能弱化或经济管理部门滥用权力,都将导致经济失调,也将使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同时并存,同等地发挥调整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并将两者充分协调起来。
通过市场规制法纯洁市场环境,为建立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创造条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宏观调控法改善和制约政府的经济行为,使政府能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从而保证社会经济高效益、健康地发展,这两个子系统各有其特定功能的作用,构成经济法的内部结构;同时又有着共同的特性,紧密交织在一起,与构成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相区别。
这样的经济法体系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宗旨。
在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以两大类市场主体-企业和消费者为立法对象,从限制企业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两个角度体现国家在限制盲目竞争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防止“市场失灵”和纯洁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意志性,反映出国家“有形之手”对企业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宏观调控法中,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则主要是以政府为立法对象,通过以法律形式赋予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并综合适用各种手段鼓励、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权力,从而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外贸等各个领域均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整体经济效益。
这两类法又互相影响: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够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如对垄断行为进行征税、对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等等。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协调,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三、经济法体系的外部关系市场经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相配合。
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调整,共同作用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这一点在市场经济立法中尤为显见。
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大量地存在着多种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的现象,使得各法律部门间的联系变得纷繁复杂。
所以,研究经济法体系,还必须研究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研究法条竞合现象。
经济法是国家适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律,其所规范的对象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它一方面赋予政府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这种干预又必须以保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为前提,以间接调控和监督检查为主要手段,也就是况必须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以它与社会法也有着一定的共性。
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人们在研究经济法时将这些有关部门都纳入经济法体系,形成了庞大的经济法部门法内容。
笔者认为:一个法律部门能不能或是否纳入经济法体系,要以该部门是否具有经济法规范的性质而决定。
讨论经济法体系以及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必须始终贯彻统一的划分标准,以保证经济法体系的独立性。
据此,一些与经济法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具备经济法律规范属性的法律部门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而现行的一些经济法部门也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企业法作为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行为规则的法律,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规定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法等)和规定企业行为规则,尤其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企业从经济上加以规制的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科技进步法等)。
前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法,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赋予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应该是民商法的内容。
后者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应该是经济法的内容。
金融法体系也包括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其中一些规范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法、外汇管制法、金银管理法、投资法等充分体现了国家主动运用金融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的特征,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但其中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主要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特殊企业的主体资格,票据法和证券法主要规定票据流通和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这些规范都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
经济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契约自由”精神的确立,因而,根本不能将经济合同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否则,将有害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以保证社会、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为宗旨的法律,是以限制经济效益和眼前经济利益为特征和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法律,它们虽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性,但其干预的性质主要属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而非经济职能方面,因此这些法律部门应纳入社会法的范畴而不属于经济法。
与经济法有密切联系但不属于经济法的部门还有许多,但从目前学者们所认定的经济法体系来看,我们不敢苟同的主要是以上这些。
经济法体系作为一个科学范畴必须是边界清晰、逻辑严密的,如果将与经济法有联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经济法体系,不仅会造成经济法体系的庞杂混乱,而且会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陷于矛盾境地,并导致经济法教学乃至立法混乱。
四、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是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的问题。
对此,应该而且可以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一一巾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口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一一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牛、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
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
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映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巾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
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主体牛等性。
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
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因而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市场经济法的公平一一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