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GB50201(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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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gb50201-2024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标准首先明确了防洪工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其中,防洪工程的
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且必须考虑防洪
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其次,标准规定了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是指洪水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
围内的特定水位和流量。

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防洪工程,如坝体、堤岸等,规定了相应的洪水标准。

随后,标准详细讲解了洪水波及范围的确定。

这是根据洪水的特点和
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确定洪水波及范围的方法和计算公式。

标准明确指
出了在设计防洪工程时,必须考虑洪水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并进行合理
的估计。

再次,标准阐述了洪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要求。

这包括了塘堰、护垫、
堵洞、引洪闸门等洪水处理措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标准要求这些洪水处
理工程必须满足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并能够有效地控制洪水的泄洪、引
洪等。

标准还详细介绍了洪水堤防和防洪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这包括了洪水
堤防的断面形式和尺寸、防洪设施的类型和配置等内容。

标准强调了防洪
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最后,标准规定了防洪工程的验收标准。

这包括了防洪工程竣工图、
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以及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等。

标准指出
防洪工程的验收必须经过专业的评审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____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的防洪等级和工程类型,对防洪标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标准还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保障了工程质量。

其次,标准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综合防洪能力。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河道、排水系统、防洪墙等多种防洪设施的综合作用,提高城市防洪工程的整体抗洪能力。

这有助于减轻城市内涝和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此外,标准还着重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要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倡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建设理念,确保城市防洪工程的长期效益和环境友好。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城市防洪设施,建立健全的防洪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城市应对突发洪水的能力,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共同为城市防洪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gb50201-2024《防洪标准》

gb50201-2024《防洪标准》

gb50201-2024《防洪标准》
该标准共分为六个主要部分:一般规定、设计、施工、材料、工程监理和验收与验收。

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防洪工程的分类、设计依据、防洪水位标准、防洪标准的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要求。

设计部分则主要涉及了防洪工程的基本原则、设计流量计算、各种工程构筑物的选型和计算等方面的内容。

标准的施工部分对于防洪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了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建筑物施工、设备和安装工程施工、防洪墙和挡水堤的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主要强调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和防洪工程的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材料部分,详细列举了各种防洪工程所需要的材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

对于防洪墙、挡水堤、防洪闸和护岸等主要材料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说明。

材料的选用和质量控制是保证防洪工程安全可靠性的重要环节,这一部分的要求对于防洪工程的材料选择和材料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工程监理部分主要强调了防洪工程监理的原则、程序和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

加强工程监理是为了保证防洪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管,增强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该部分还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标准的最后一个部分是验收与验收。

该部分对防洪工程的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验收程序主要包括了工程竣工验收、履行手续和验收文件的编制等步骤。

防洪工程的验收是评价工
程质量和效果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工程达到预期效果和功能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0.11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 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实 施、逐步达到。
1.0.1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 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2术 语 2.0.1 防护对象 flood protection objects 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 行防洪保护的对象。 2.0.2 防洪保护区 flood protection area 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的、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 的区域。 2.0.3 防护等级 grade of flood protection 对于同一类型的防护对象,为了便于针对其规模或性 质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从防洪角度根据一些特性指标将 其划分的若干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0.10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适当 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 防护对象,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 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适当降低防洪标准。
3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影 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 防洪安全时,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GB50201-94防洪标准

GB50201-94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之欧阳地创编

《防洪标准》(GB50201-94)之欧阳地创编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 gb50201

防洪标准 gb50201

防洪标准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01。

防洪标准 GB50201是指我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防洪工程设计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我国防洪工程设计的实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防洪工程的设计水平,增强工程的防洪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防洪标准 GB50201对防洪工程设计的一般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防洪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设计基础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防洪工程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设计人员能够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依据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防洪标准 GB50201对防洪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了防洪工程的分类、洪水特性的确定、设计洪水的确定、设计洪水位的确定、防洪标准的选定等内容。

这些要求为防洪工程设计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指导,使得设计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科学地确定防洪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防洪标准 GB50201还对防洪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了防洪工程的布置和形式、防洪工程的主要构筑物、防洪工程的主要设备、防洪工程的施工和监测等内容。

这些技术要求为防洪工程设计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指导,使得设计人员能够根据标准要求,科学地进行工程设计,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综上所述,防洪标准 GB50201的实施对于规范和指导我国防洪工程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可以提高防洪工程的设计水平,增强工程的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设计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防洪标准 GB50201,确保防洪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我国防洪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一、标准概述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和城市建设区域的防洪工程设计、建设和验收。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城市防洪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标准内容
1.总则:阐明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以及防洪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范围、原则和内容,包括洪水概率设计年限、洪水风险评估和分级等级。

3.防洪工程排水系统: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基本要求和技术参数,包括河道整治、河道衬砌和泄洪工程。

4.防洪工程护岸和河道治理: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护岸和河道治理的设计原则、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法,以保证护岸的稳定和河道的畅通。

5.建筑物的防洪设计:规定了建筑物的防洪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抗洪标准、建筑物周围的防洪墙和防洪门。

6.防洪设施和装备:规定了防洪设施和装备的选择、布置和维护,包括水位测量设备、泵站和闸门等。

7.管理与运行:规定了防洪工程的管理与运行的要求,包括防洪工程的巡查、维护和修复等。

8.监督与检验:规定了防洪工程的监督与检验的制度和要求,以确保防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9.灾后恢复与重建:规定了灾后恢复与重建的流程和要求,以及防洪工程的改建和扩建。

10.责任与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的责任划分和法律法规的遵守要求。

三、标准重要性
四、结论。

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_94)

《防洪标准》(GB50201_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

防洪标准gb50201

防洪标准gb50201防洪标准GB50201。

防洪标准GB50201是指我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防洪工程设计的规范,它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洪灾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提高防洪工程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我国防洪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

首先,防洪标准GB50201对于防洪工程的设计原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标准,防洪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气象水文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洪水标准,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防洪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其次,防洪标准GB50201对于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施工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根据该标准,防洪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技术,确保防洪工程的耐久性和稳定性。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防洪工程的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此外,防洪标准GB50201还对于防洪工程的监测和运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根据该标准,防洪工程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测设施,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防洪工程的正常运行。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防洪工程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保障防洪工程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防洪标准GB50201是我国防洪工程设计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防洪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对于提高防洪工程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该标准,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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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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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GB50201-94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1.防洪标准(G 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 年6 月2 日【实施日期】:1995 年1 月1 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 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 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1.0.6.1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1.0.6.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时,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7各类防护对象现有的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确有困难,经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分期达到。

1.0.8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9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后,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位、校核洪水或潮位,应根据防洪对象所在地区实测和调查的暴雨、洪水、潮位等资料分析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1.0.9.1对实测的水文资料进行审查,并检查资料的一致性和分析计算系列的代表性。

对调查资料应进行复核。

1.0.9.2根据暴雨资料计算设计洪水,对产流、汇流计算方法和参数,应采用实测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检验。

1.0.9.3对暴雨、洪水的统计参数和采用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1.0.10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城市2.0.1城市应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2.0.1 的规定确定。

2.0.2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各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和防护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按表 2.0.1 的规定分别确定。

2.0.3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应分析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并根据淹没区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表 2.0.1 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2.0.4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 2.0.1 规定中的较高者。

2.0.5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 2.0.1 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乡村3.0.1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简称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3.0.1 的规定确定。

3.0.2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0.3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4工矿企业4.0.1冶金、煤炭、石油、化工、林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业等工矿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4.0.1 的规定确定。

注:①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②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4.0.2滨海的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表 4.0.1 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3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防洪标准可取表 4.0.1 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等。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 4.0.1 规定的下限确定。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4.0.1 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4.0.4.1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其规模应提高两等后,按表 4.0.1 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4.0.4.2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 4.0.1 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3对于核工业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 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4.0.5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应根据库容或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4.0.5 的规定确定。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表 4.0.5等级重要性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库容(108 m3)坝高(m)设计校核Ⅰ 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Ⅱ、Ⅲ等工程 2000~1000Ⅱ ≥1 ≥100 200~100 1000~500Ⅲ 1~0.10 100~60 100~50 500~200Ⅳ 0.10~0.01 60~30 50~30 200~100Ⅴ ≤0.01 ≤30 30~20 100~504.0.6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 4.0.5 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 4.0.5 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 交通运输设施5.1铁路5.1.1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程度或运输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5.1.1 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洪和蓄、滞洪的要求确定。

注:①运输能力为重车方向的运量。

②每对旅客列车上下行各按每年70×104t 折算。

③经过蓄、滞洪区的铁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2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

5.2公路5.2.1汽车专用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高速、Ⅰ、Ⅱ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5.2.1 的规定确定。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2.2一般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Ⅱ~Ⅳ 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5.2.2 的规定确定。

注:①Ⅳ级公路的路基、涵洞及小型排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②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3航运5.3.1江河港口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所在城镇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 5.3.1 的规定确定。

5.3.2当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5.3.3天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上的船闸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等级和所在河流以及船闸在枢纽建筑物中的地位,按表 5.3.3 的规定确定。

5.3.4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港口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 5.3.4 的规定确定。

注: 海港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防洪标准。

5.3.5当按表 5.3.4 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可按 50 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5.4民用机场5.4.1 民用机场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5.4.1的规定确定。

5.4.2 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5.5管道工程5.5.1跨越水域(江河、湖泊)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5.5.1 的规定和所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5.2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5.6木材水运工程5.6.1 木材水运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工程类别和工程规模分为二个或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 5.6.1 的规定确定。

6 水利水电工程6.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6.1.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为五等,其等别按表 6.1.1 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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