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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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1 认证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证书名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 获准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 管理体系类别及其所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它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如有删减,应注明删减章节号);4) 证书覆盖范围:应注明所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对于多现场认证,证书应另带附件,明确多现场的数量、名称和地址,TLC只对附件上认证现场的质量管理活动负连带责任,组织如要扩大多现场范围,需重新申请现场扩大认证;5)颁证(或换证)日期和证书的有效期,TLC的地址;6) 证书编号:按照CNAS-GC01《认证证书管理指南》的规定,格式如下:子证书序号组织规模:L-大型,M-中型,S-小型初次认证,R1-第一次复评,R2-第二次复评┅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号认证类型:Q1-QMS年份号认可注册号7) TLC名称及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中心标志作为机构的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标志作为管理体系认证标志:8) TLC 印章和中心主任签字;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当TLC 颁发的证书不在CNAS 认可范围内时,证书不得带有CNAS 认可标志;10) 在CNAS 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 许可,可带有国际互认标识;11) 认证范围含“通信工程设计和通信工程施工”时,在证书覆盖范围中应注明“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产品范围)”,并依据认证决定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1.2 认证证书格式根据获证组织的需要,中心可颁发中文和英文证书,具体格式见证书样本。

1.3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如果获证单位愿意继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时,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认证复评的申请。

2. 认证证书的颁发和备案2.1 TLC 使用的认证证书式样报送CNAS 认可、备案。

2.2 综合部应保存所颁发证书的复印件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TL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

TL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

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2008年2月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SAC)依据《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B“TL9000认证机构作业规程”实施TL9000认证。

SAC实施的TL9000认证仅限于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在经CNAS认可的TL9000认证业务范围内发布的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带有TL9000标志、认可机构认可标志及SAC认证标志。

1 获证组织权利1.1获得TL9000认证的组织可在其旗帜、建筑、交通工具、信笺抬头、公司简介和其它宣传材料上使用TL9000标志。

1.2 TL9000认证注册号必须和TL9000标志一起使用。

1.3 当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副本时,必须把“TL9000认证/注册概况表”作为附件。

1.4 TL9000标志不得使用在产品、包装、样品或其它暗示产品符合性的地方。

1.5 TL9000标志只能在认证证书上所描述的范围内使用。

1.6获证组织不能发行或流通带有TL9000字样的产品图形。

1.7 一旦认证证书被撤消,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马上停止分发和使用所有带有 TL9000标志的信笺、宣传材料和任何宣称获得TL9000认证的资料,并及时去除固定物品上的TL9000标志性符号。

1.8 误用TL9000标志将会导致认证证书的撤回。

1.9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遵守签发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及其认可机构的要求。

1.10 获证组织可以公告其产品是由实施TL9000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生产的。

2 获证组织的义务2.1 获证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2.2 获证组织在宣传组织TL9000认证资格时,不得误用认证证书和TL9000标志获使用会误导顾客的宣传语言,只可按证书规定的范围提及TL9000认证资格。

2.3 当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注销或撤销时,获证组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和传播 任何带有印有TL9000标志的信笺,宣传材料及相应权利。

3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3.1 SAC在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审核时,应审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有违反应要求组织:1) 停止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错误使用;2) 在SAC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SAC将对纠正措施予以跟踪、验证。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万泰 认证标志 认可标志 (1) 认可标志 (2) 认可标志 (3) ………5 认证标志的制作5.1 WIT 认证标志采用标准色,色值为C :100、M :80、Y :30、K :20,复制时可使用单色,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保持完整且不得变形。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H ENGCHUANG亲爱的客户:请您按照本使用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此证书只证明您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应的管理标准,不证明您的产品达到任何质量标准要求,并且不承担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标志一、HCRZ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管理系统认证证书是证明获准认证注册方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对应国际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带有认证标志。

可用作广告、展示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但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有效期内,经HCRZ年度监督审核批准合格,获证组织可于每年换证后继续使用。

3.管理体系标志是HCRZ发布的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标志。

A.获证组织可以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相关文件、邮政信件、出版物、名片及其它宣传材料上,但不得用在产品上或检验报告上或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B.只能由获证组织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借用和冒用;C,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注册编号标于验证标志的下方;D.使用标志图案时必须按照以下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

4.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如出现不正确宣传或误导使用证书与标志,IICRZ将向其开出不符合报告。

获证组织不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HCRZ将暂停其认证资格。

问题严重时,HCRZ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五、认证证书的更换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向HCRZ提出换证申请,HCRZ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确认并更换:1.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变更;2.获证组织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3.获证组织进行复评;4.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5.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

六、认证证书的补发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损毁时,应向江苏恒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江苏恒创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

证书查询我们将提供以下查询渠道以确保客户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国际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活动或媒介中展示认证证书或声明其认证状态,但不能用于报价单或产品上。

如果获证客户在其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则该声明必须包括: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或名称)、获证的管理体系类型和适用标准、以及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客户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向其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CMSC的获证客户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单独使用IAFELA国际互认标识、CNAS认可标识,仅可以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使用CNAS/CMSC联合标识。

证客户如需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CNAS/CMSC联合标识,在使用前应向CMSC提出申请并经CMSC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使用CMSC认证标识、CNAS认可标识时应保证标识的完整,其图案必须按照标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并确保标识的颜色与徽标、标识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3、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MSC对获证客户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如果获证客户因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MSC,CMSC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获证客户申请CMSC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4、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需向CMSC提出申请,CMSC将按规定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并在CMSC网页上及时公布。

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上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指南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指南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指南2004-10-28 9:19:1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指南为使组织清楚了解方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使用条件及认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相关方的利益,特制定本使用指南。

具体说明如下: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中国方圆委"方圆R"标志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为"方圆R"标志(见图一)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标志,表明该组织的质量运行体系已通过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GB/T1900*-ISO900*(注)标准的要求,该组织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方圆R"标志的使用条件组织使用"方圆R"标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通过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已建立含有"方圆R"标志使用管理内容的程序或制度;3、按规定要求选择拟使用的"方圆R"标志设计样稿;4、获证组织正式提出使用"方圆R"标志的申请;5、获中心书面批准使用。

三、"方圆R"标志的使用1、获证组织使用"方圆R"标志的范围:(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产品标签、包装物。

(2)广告及媒体宣传。

2、只有获证组织及其合法实体才可使用"方圆R"标志。

3、获证组织使用标志的有效期为中心发出《同意使用标志通知书》之日起,至与该标志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所标识证书有效截至之日止(中心发出限制使用通知的除外)。

4、中心以年度监督方式对获证组织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且不排除由于投诉或其他原因对获证组织使用标志情况进行调查。

四、获证组织使用"方圆R"标志的权利和义务1、获证组织使用经批准的"方圆R"标志享有以下权利:(1) 将"方圆R"标志和有关信息用于商业行为,获得合法经济利益;注:GB/T19001(19002/19003)idt ISO9001(9002/9003):1994(2000)标准之一,即认证企业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所依据标准。

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 网站: 总部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 15 号新世纪大厦 25 楼, 邮编:310005 GAC 客户部电话:86-571-85067851、85067852、85067854、85155546、85175507、传真:86-571-85067854、85067842
GAC/QMF301I-001-009
Rev.2011A
Issue:24/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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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AC 认证证书及 GAC 认证标志、CNAS/UKAS 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管理
4.1 证书和标志只能由经 GAC 认证注册的获证组织才能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转送、借用 或冒用;且获证组织的使用仅限于被获准认证注册的产品及管理范围之内,证书和标志不得在注册范围之 外使用,进行误导宣传。 4.2 当多场所组织的分支机构使用子证书时,其证书和标志只能用于其认证注册范围的产品/服务及其所 涉及的过程,认证范围外的分支机构,不能使用总部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4.3 顾客要求时,获证组织应对证书的范围及适用性的有关问题作澄清。 4.4 GAC 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不同情况下,分别带有不同标志/标识。
86571850678548506784246gac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综合要求461获证客户可按规定要求将标志标识使用在有关文件广告以及其它宣传材料上标志必须完整不得将其变形使用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gac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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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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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2011A
Issue:24/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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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 样的措辞应是真实的,而不能提供错误的认证信息。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1.1 认证证书的使用1.1.1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包括:a)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b)获证客户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以准确的文字描述认证证书中所承载的有关信息,如:“本组织(或企业)通过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即获证客户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名称或标准编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为××××”;c)不得在任何资料中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d)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暗示或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HXQC的认证。

e)不得擅自更改证书内容;f)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HXQC的声誉和(或)使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g)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证书;h)获证客户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1.1.2 若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HXQC 并接受HXQC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1.1.3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广告宣传材料;1.1.4 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1.1.5 认证证书被HXQC撤消或注销,获证客户应按HXQC的要求将证书交还给HXQC,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在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展示认证证书。

1.1.6获证客户可通过登录HXQC网站( ),从“HXQC获证客户查询”中获得相关信息。

2.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保持的条件:a)经HXQC监督审核,证实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运行正常;b)确认获证客户能够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对由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

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SGS 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解释说明——中文

SGS 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解释说明——中文

会改变,但必须显现完整的标记。
须显现完整的标记。
标记尺寸
认证标记可被放大或缩小,但标记必 须清晰可辨。
在 A4 纸上使用:认可标记的高度(不包括认可编 号)在 20-30mm 之间。认可标记可被放大或缩小 但标记必须清晰可辨
SGS 认证标记(单一色) SGS Certification Mark (Single colour) • 灰色(Pantone 色号 424),或与所在文
可以,但只可与公司名称或公司标 记同时使用
可以,但只可与公司名称或公司标记 同时使用
旗帜 交通工具
可以,但只可与公司名称或公司标 记同时使用
可以,但只可与公司名称或公司标 记同时使用
不可以
可以,但包含标记的宣传资料必 须是 一个更大的广告中的一部分
产品或产品直接包装
不可以
不可以
不到最终用户手中的二 次或二次以上包装
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导致收回您的证书,并且 SGS 国际认证服务部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使用认证标记,并不能免除组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法律要求的责任。 认证标记颜色及尺寸使用说明:
应用场合 认证标记单独使用(只有 SGS 标记)
认证标记与认可标记同时使用 (SGS 标记与 UKAS 标记)
颜色规定
标记在明显比对的背景色下颜色可能 标记在明显比对的背景色下颜色可能会改变,但必
件统一颜色
Grey (Pantone Code 424), or Default ink colour of the document
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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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S 认证标记(彩色)
SGS Certification Mark (colour) 灰色(Pantone 色号 424)+ 橙色 (Pantone 色号 021)

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的标志属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对它的使用、换证、注销、暂停、恢复和撤销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获证企业及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获得我中心认证的企业公布在中心网站上,网址:; 以及中环联合认证期刊上。

3.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3.1组织在获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后,获证认证客户只能按中心的要求使用规定的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用在邮政信件、广告及其它宣传材料上,但该标志不可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也不可用于实验室检测、效准或检查的报告中.3.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组织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

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被认证范围以外和各类产品及各类宣传媒体上,不能进行误导宣传或证书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中心将对出版物侵权认定、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3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宣传材料,在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宣传材料,被撤销的证书在网上公布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寄回中心。

3.4.认证证书与年度监督确认通知一并使用,并在证书上加贴防伪标志视为有效。

中心给通过年度监督的企业发放年度确认防伪标识。

3.5 经中心批准的获证组织可使用中心标志和中心认证标志,也可与CNAS 认可标志连用,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CNAS认可标志,不可使用IAF/MLA集团互认标识。

(1)中心标志式样如下图示:CEC拥有该标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它组织和个人未经CEC书面允许不得使用中心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 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5 认证标志的制作5.1 WIT 认证标志采用标准色,色值为C :100、M :80、Y :30、K :20,复制时可使用单色,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保持完整且不得变形。

认证认可标识(牌)使用及认证证书管理规定

认证认可标识(牌)使用及认证证书管理规定

认证/认可标识(牌)使用及认证证书管理规定1 本中心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来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证书确定的标准,并在确定的产品范围、区域范围、活动范围、经营范围内获得认证注册。

本中心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用来证明其产品符合所依据的产品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质保体系符合工厂检查要求,并获得认证注册。

本中心颁发的服务认证证书,用来证明获证组织的服务符合证书确定的标准,并在确定的服务范围、区域范围内获得认证注册。

2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ZDHY)的认证标识如下:3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及认证证书规定3.1 本中心拥有ZDHY认证标识的所有权。

国家相关法规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2 获证组织应按本中心颁发认证证书界定的认证注册范围(产品/服务、场所和地址、活动)进行宣传,不可笼统地声称获证组织通过了XX标准/准则(标准号)认证。

3.3 获证组织可以在广告、宣传品正确使用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的认证标识(ZDHY标识),并保证其完整不变形。

3.4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的规定获得本中心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组织,除可按上述规定使用认证/认可标识外,还可按以下要求使用本中心认证标识:3.4.1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不可将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的认证标志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标签、铭牌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注1: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

注2: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3.4.2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不可将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的认证标志(ZDHY标识)用在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或证书上。

3.4.3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可在产品包装(如运输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但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

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1)获证组织的标识(如组织名称或品牌);(2)管理体系的类型(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适用标准;(3)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3.认证证书编号;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8.认证机构的名称;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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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说明
我们鼓励您使用CCIE认证标志
针对CCIE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法有专门条款的规定。

本文件旨在保证您可以清晰的理解这些条款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CCIE都乐意解答您在标志使用方法方面的疑问。

CCIE 认证部的审核员会在每次监督审核时检查您的宣传资料,同时也会指导您在具体情况下如何使用标志。

本文件及其要求根据CCIE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编制。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须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的规定。

有关概念说明:“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认可机构授权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作为该组织管理体系已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文件。


标志的有效性
使用CCIE国际认证服务体系认证标志的权利,与您所拥有的当前有效的管理体系证书紧密相关。

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证书所示的公司机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之内。

如证书过期、被临时吊销或吊销,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另外,您的客户、供应商或其它相关组织不得使用您的标志。

(以 ISO9001 认证标志为例)
认证标志使用
CCIE 国际认证服务的认证标志使用时,不得更改其中任何一个标志的形状、比例和内容。

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认证标志的尺寸不得不被缩小时,您必须至少保证标志的清晰可辨。

贵公司有关认证的广告或新闻发布,您必须说明贵公司经CCIE公司认证部认证。

这样做,可以确保您的客户对您证书的可追溯性,并确保您的认证的信用度。

CCIE 认证标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都不得产生“产品符合”的误导。

根据CCIE国际认证服务的实施原则,证书持有者有义务控制其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并确保已认证和未经认证的体系和/或服务之间不产生混淆。

任何对认证标志的误用,都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使用者有责任根据CCIE认证部的规定采取纠正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导致收回您的证书,并且 CCIE 认证部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使用认证标志,并不能免除组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法律要求的责任。

2015 新版认证证书和标志在过渡期间的使用要求
根据中国认可委员会《关于ISO9001:2015及ISO14001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CNAS-EC-046:2015)的规定,ISO9001:2008和ISO14001:2004的证书,必须在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
ISO9001:2015和ISO14001:2015的转版换证工作,逾期未转版的证书即日起失效。

认证标志颜色及尺寸
如何使用标志进行宣传?
产品上:
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虽然不允许直接使用认证标志,但是您可以在产品或包装上采用纯文字描述来代替。

(仅以ISO 9001为例)“本公司荣获CCIE ISO 9001认证”。

产品外:
常见问题答疑:
问:如果在全国有多家分公司,但只有其中一家分公司通过认证,可否在员工名片或者宣传材料
上加印标志?
答:可以,但是标志旁必须清楚标识出已通过认证的分公司,不可造成误解,令人以为整个公司
已通过认证。

问:产品包装上是否可以使用认证标志?
答:认证标志仅限于在不直接到客户手中的二次包装上使用。

问:标志是否可以使用其它颜色,比如说金色或者红色?
答:可以,但是仅限于使用单一颜色。

问:标志是否可以放大或者缩小?
答:可以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缩小后标志必须清晰可辨。

如果您仍有标志使用方面的疑问,欢迎
您联系当地的客服人员。

CCIE 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部。

附录:CCIE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1.引言
该规则涉及CCIE所拥有的,认证机构为此用途获准使用的,如图1所示的CCIE体系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CCIE 保留在任何时候用另一个认证标志替换图 1 所示的认证标志的权利。

在一个可更新的三年周期中使用该认证标志,严格限制于管理体系已经被认证机构成功认证的客户。

2.定义
在该规则中:
1)“证书”指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评定证明,明确说明客户认证范围。

2)“客户”指被颁发证书的公司。

3)“通讯媒体”指客户广告,例如:广告、陈列、海报、电视广告、宣传短片、网站、宣传册、类似于袖珍记事本、咖啡杯、杯垫、门垫的客户宣传品;客户户外广告,例如:布告板或标牌;客户办公用品,例如:销售或合同文件、印有抬头的信笺、名片、发票、贺卡、交付单据;客户交通工具、客户旗帜和窗花以及任何其他供客户使用的通讯媒体。

4)认证标志的“不适当使用”指任何违反此规则的使用。

也指对于认证标志的仿造、伪造和淡化。

5)“标准”指管理体系,以及使管理体系符合这些规范的控制方法应当符合的规范。

6)“使用”指以合法的、经授权的、受限制的、非排他的、有限的和可取消的权利来使用认证标志。

3.认证标志的使用
3.1 客户同意:
1)其仅以在此及证书中规定的方式使用该认证标志。

2)其仅在涉及其认证范围时使用该认证标志。

3)其将以不会造成涉及认证范围的事项和其他事项混淆的方式在其通讯媒体上使用该认证标志。

4)其将不会将该认证标志使用在其产品和产品的初级包装上以避免与产品认证发生混淆;其可以将该认证标志使用在大箱或额外包装上,因为没有到达最终使用者,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此产品是在被认证的管理体系平台上生产的。

5)其可以使用该认证标志于办公用品,例如:销售或合同文件、印有抬头的信笺、名片、发票、贺卡、交付单据;广告,例如:广告、陈列、海报、电视广告、宣传短片、网站、宣传册;户外广告,例如:布告板或标牌;旗帜;交通工具;不到达最终客户的大箱或额外包装;窗花;宣传品,例如袖珍记事本、咖啡杯、杯垫、门垫。

6)当使用在旗帜、交通工具、不到达最终客户的大箱或额外包装、窗花、类似于袖珍记事本、咖啡杯、杯垫、门垫的宣传品时,应使用没有认可机构标志的认证标志。

7)如果认可机构标志看来与认证标志紧密结合且认可机构已允许该使用,其可以使用该认证标志于办公用品,例如:销售或合同文件、印有抬头的信笺、名片、发票、贺卡、交付单据;广告,例如:广告、陈列、海报、电视广告、宣传短片、网站、宣传册;户外广告,例如:布告板或标牌。

8)不能将该认证标志用于测试报告,或符合性证明如校准证书或分析证书等。

9)如果该认证标志被作为一个从其网站到以下 CCIE’s 网站网址 的超文本链接使用,其可将认证标志用于其网站,并标志为一个连接,前提是需与 CCIE 签订体系认证标志使用协议。

10)在证书有效期内或这之后,其将不会注册或试图注册认证标志或任何对于认证标志的访冒、提出或断言对于认证标志所有权的任何主张、怀疑认证机构、其继任者或委任人许可使用此处提供的认证标志的权力。

11)在证书暂停、撤消或取消时,其将停止对于认证标志或任何附加证明、认可标志的使用,并不会在其后使用任何副本或仿冒。

12)在发生接管或合并时,为转让对于认证标志的使用权,认证机构的书面许可是强制性的。

3.2 对于该认证标志的使用,并不免除客户承担任何法律强制的涉及其服务表现,及其产品的性能、设计、制造、运送、销售或分发的责任。

4.客户监控
认证机构认为必要,可在整个认证标志有效期内安排或委托一个代表,使用标准确定的方法和频率来进行所有的检查。

检查将确保该标准对于适用的每一个管理体系是固有的,其与这些规则是符合的,实施守则是得以维持的。

5.处罚和申诉
依照认证机构应要求提供的制裁程序,当认证标志被不当使用时,认证机构可以立即暂停或撤消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的权力。

依照认证机构应要求提供的申诉程序,客户可就认证机构的决定提出申诉。

6.放弃
客户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内放弃或暂停使用认证标志。

其将给予认证机构书面通知并在其相关通讯媒体中进行所有的改变。

基于此信息,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暂时或永久终止使用该认证标志的条款和条件。

7.财务条件
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财务条件包括在认证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合同之中。

8.机密性
除非另经认证机构同意,除证书、这些规则和附件外,客户应保持所有从认证机构获得的文件的机密性。

9.立法变化
认证机构符合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和关于认证标志使用权或获得上述权利条件的强制标准。

其会将变化通知客户,客户有义务就上述变化应用所有的修改。

10.管理标志使用规则的变化
认证机构保留在任何时候修改这些规则的权利。

其会将所有的变化书面通知客户,客户有义务应用上述变化。

11.技术详细资料
1)图1显示的认证标志是一个示例,认证机构将向客户提供正确的标识以使用。

2)单一认证标志不得以多种颜色打印。

3) 当文档以一种以上颜色或一种单一的颜色打印,可以保持清晰可见时,认证标志可以出现在彩色背景上。

4) 用于网络使用时,客户可以创造和使用认证标志的透明版本。

5) 只要文本保持清晰,认证标志可以放大或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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