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与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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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与使用说明
一、格式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格式见本规范附录K。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填写与使用说明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材料及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打印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1.“[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是计量标准的身份标识,该编号具有唯一性。如果该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未发生变化,其编号终身不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正页和背页相应位置均应填写该编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可采用以下规则:[ ]中填写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第一次发证)的年度;“量标”前面填写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级发证机关的区域简称或区域名称,如国(表示国家)、沪(表示上海市)、甭(表示浙江省宁波市)、梁山(表示山东省梁山县);“证字”前面按照计量标准的三种类别分别填写,例如北京地区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编为“京法”,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编为“铁道”,上海市无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编为“沪企”;梁山县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编为“梁山企”;“第号”填写流水号即可。
例:[1987]国量标京法证字第038号;
[1997]国量标铁道证字第037号;
[2007]沪量标沪企证字第656号;
[2008]梁山量标梁山企证字第056号。
2.“建标单位”
建标单位即申请考核单位,填写单位名称的全称。
3.证书内容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内容(包括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可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信息)按照《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中相关内容填写。
4.“发证日期年月日”
按签发证书日期填写。
5.“有效期至年月日”
“有效期至”填写发证日期四年后的日期。例如:发证日期2007年6月18日,有效期至则为2011年6月17日。
6.“发证机关(印章)”
证书应加盖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关印章或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标准考核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