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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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成品油仓储合同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目录
1.总则
2.保管场所及条件
3.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4.保管物的计量
5.保管物的接卸
6.保管物的出库
7.甲方的义务
8.乙方的义务
9.费用
10.保管责任时限
11.违约责任
12.不可抗力
1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争议的解决
15.通知
16.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成品油仓储合同
成品油存货人(甲方)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成品油保管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品油仓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 保管场所及条件
2.1 乙方同意提供其依法所有的位于广西北海市水产油库作为储存甲方柴油的保管场所。
2.2 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保管场所内的一切成品油的保管及附属设施,符合成品油保管的安全要求,取得监管机构的许可,达到国家石油库管理规范要求。
2.3乙方承诺上述提供给甲方的油品保管库容不少于12800㎡。
2.4乙方负责配备油品保管和收发管理及安全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乙方配备的前述人员应当具有油品保管的上岗资格及相关专业素质。
2.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6甲方委托乙方保管进入乙方油库的油品,包括化验、计量、接卸油、发油、存油统计。仓储期以商品验收单为准。
3 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3.1 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油品,符合相关油品的国家油品质量标准。甲方交付的油品卸车前,乙方负责对油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3.2 检验
3.2.1 乙方应当在油罐车到达保管场所专用线或油轮到达保管场所指定泊位1 小时内进行油品检验,检测项目有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检验设备应经有检定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检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乙方并在仓储期间定期抽检化验,乙方保证甲方油品的专罐专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处置甲方库存或待入库的油品。
3.2.2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检验或重复检验超过3.2.1规定的检验期限,造成压车、压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3 甲乙双方因质量检验结果发生纠纷,可将双方共同抽取的样品送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3.2.2规定执行,复检
不合格的,免除乙方3.2.2规定的责任。
3.3 油品检验合格,须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员共同签署《油品质量检测单》后方可卸车(船)入库,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未经甲方签署《油品质量检测单》卸车入库的,视为乙方接卸油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4 凡卸车(船)前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入库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 保管物的计量
4.1 入库计量
4.1.1甲方油品到达乙方油库专用线(码头),乙方应在0.2 小时内通知甲方计量。未经甲方书面确认通知,乙方不得进行油品卸载及入库操作。按油库计量操作规程进行卸后油罐计量,经甲乙双方确认计量结果,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入库凭证。
4.1.2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计量延迟或重复计量,导致超过4.1.1规定的计量期限而造成压车、压船,因此而发生的压车、压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1.3 甲乙双方因计量结果发生争议,应及时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认计量。确认计量结果符合或接近甲方主张计量结果时,因此而超过计量期限的,按4.1.2的规定执行;确认计量结果符合或接近乙方主张的计量结果时,免除4.1.2规定的乙方责任。
4.1.4 乙方未经计量或计量结果未经甲方确认,而进行接卸或入库操作,则按甲方提供的有效单据载明数量作为入库数量,由乙方出具入库凭证。
4.2 油品入库后,甲乙双方每月联合进行库存盘点,油品保管及出库总损
耗按柴油综合损耗率为0.7‰,核算结果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4.3 经双方盘点,库存油品损耗大于4.2条约定的损耗标准时,由乙方依照盘点当天的市场价赔偿甲方超过损耗标准以上的油品损失。甲方在正常经营、周转过程中库存油品中发生溢余的,归乙方所有。
4.4乙方依照约定付油时,应当按照甲乙双方在付油时共同确认的库存油品实测换算标准密度作为计量标准。发油计量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5 甲乙双方于每日10 时,根据甲方出具的出库油品提货单,对乙方前一天付出的油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确认。
5 保管物的接卸
5.1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储油设施工艺管网流程图。
5.2 进油前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储油罐号,并在储罐进油前共同计量确认罐内己存的油品油高、水高、油温和视密度等数据,之后甲方立即对储罐全部进出油口采取铅封加锁措施。进油作业开始,由甲方开封进油口。
5.3 进油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进油罐不得对外发油。
5.4 如油轮计量数量与装船记录原发量有较大出入,计量损耗超损,则乙方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复测,得到甲方的通知后方可进行卸油作业。
5.5 甲方确认油船己清空和甲乙双方确认卸油管内油品已全部顶入罐内后,经2小时沉淀,甲乙双方共同计量进油后罐内油高、水高、油温和视密度等数据,并计算确认实际入库油品数量。
5.6 乙方必须按标准定期对油罐进行清罐,以保证甲方储存油品的质量。
6 保管物的出库
油品出库执行原中油广西分公司制定的《成品油计量交接暂行规定》。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