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申请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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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
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
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
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
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
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
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
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
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
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
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
用户。
第十六条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
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
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
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人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申请表}.
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人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申请表}.
第四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
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
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
(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
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
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
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