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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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述
1、公司分类
(1)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母子公司、非母子公司
(2)本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办理工商执照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决议后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申请办理登记,准予登记后3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备案。
(3)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根据注册地
(4)国内公司与跨国公司——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2、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
(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认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的;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需要验资,发起人认购股本不少于35%。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足注册资本,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合并等。
(2)公司分红、增资按照实缴资本来,有约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用益物权可以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农村荒地使用权。准物权可以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水域养殖权。
(5)非货币资产出资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
差额,且对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虚报资本额、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的5%-15%的罚款。
(7)抽逃出资:验资后转出、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虚假财报进行分配、通过关联关系转出、其他未经程序将资金抽回的。
(8)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9)股东权益: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起诉权;个人股权激励不超过总股本的1%;出售股份超过1%的,通过大宗交易平台。
3%:单独或合计持股3%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临时提案(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5%:内幕消息知情人、关联人、禁止短线交易、辅导人员、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经证监会批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做信息披露。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连续90天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持股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可以提议重整程序、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10)可以提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公司)、债权人、1/10以上的出资人。
(11)需要报送临时报告的,都属于内幕交易(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也算作
内)
(1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非职工董事和监事由国资委委派;经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可以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发行公司债券均需由国资委决定。
二、公司设立与组织架构
1、划拨地先报经人民政府批注、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后,可进行出资或出租。
2、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
4、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5、监事会副主席:有限公司不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张江高科、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设的科技型企业,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5、上市公司组织架构
(1)可以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必须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2)两名及以上独董联名书面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议题,董事会采纳
(3)可以提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
(4)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①股权激励计划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③深交所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④重大资产重组⑤12个月内单次/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达到1亿或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⑥购买关联方资产价格超过账面值100%⑦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偿还所欠上市公司债务⑧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5)独董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①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前5名法人股东中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存在上述情形的
⑤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禁止配售对象、关联自然人:独董+子女配偶的父母
发审委委员回避:独董--配偶的兄弟姐妹
一致行动人:独董+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
(6)需要独董发表独立意见的:
i.提名、任免董事
ii.聘用或解聘高管
iii.决定高管薪酬
iv.高于300万或高于净资产5%的关联资金往来
v.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置换;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节余资金投资于其他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vi.股权激励计划
vii.对外担保
viii.管理层收购
ix.重大资产重组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