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投资额均价指标及配套费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摘要:一、引言二、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政策法规依据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流程与步骤1.工程量核算2.合同价款确定3.工程进度款支付4.竣工验收与结算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问题2.对策五、总结正文:一、引言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迅速。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资金安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针对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政策法规依据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同时,还需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流程与步骤1.工程量核算工程量核算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基础。
施工单位需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如实核算,并提交给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工程量核算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合同价款确定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核心。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总价款、工程量清单、单价、合同履行期限等事项。
合同价款的确定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获取资金支持的重要途径。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工程量核算结果等因素,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4.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最后一环。
施工单位在完成全部工程后,需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工程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问题(1)工程量核算不规范,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新疆城市配套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项目种类城市类别[]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5[]40[]30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20[]35[]25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30[]20工矿区及建制镇[]10[]15[]10 第五条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建安工程定额取费标准
安装工程 三类 四类
人工大型土石 包工不包料工 方工程 程 计费基础: 计费基础: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市区:3.41
县城(镇):3.345
非市区、县城(镇):2.217
其中 1.临时设施费 2.现场管理费
10.13 30.45/32.89
10.13 23.80/25.70
10.13 15.94/17.22
10.13 11.58/12.51
间接费(%)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1.企业管理费 其 0.97
劳动保险费(%)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利润(%)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 (含劳保) (安装)定额人工费 特殊费(%) 计费基础: 筑)定额直接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建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3.2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20
26.032 17.902 6.00 2.13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7.5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 11.70
47.106/52.586
36.814/41.094
24.646/27.516
17.902/19.982
24.00 5.59
24.00 4.37
16.00 2.93
6.00 2.13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2.1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20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30.0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0.00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19.0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0.00
国有:10 国有:8.0 县以上集体企业 县以上集体企业 3.57 县 2.86 以下集体企业不计 县以下集体企业不 取 计取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费用标准
新计价房[2004]196号
按依据文件减半征收
14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报告书)
按估算投资额或服务工日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新计价费[2002]364号
按依据文件减半征收
1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每平方米
8元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办公室
新财综字[2003]21号
免收
16
治安联防费:
50人以下企业
新计价费[2002]243号文件规定的免收范围同时执行
12
人
防
工
程
易
地
建
设
费
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0元
人防办
新计价房[2001]1410号
只对非生产性建筑收取
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25元
13
审图费
根据工程造价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根据取得土地方式和补偿内容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国土资源局
新计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01]500号
市级免收
各区收取留本级财政
11
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根据建筑物类别和用途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幅度为:0.5-7元
消防局
新计价费[2002]243号
经营性用途的建筑物每平方米收取1元;非经营性用途的建筑物0.5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执收部门
依据文件
减免规定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总投资额
2-3%
乌市配套费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6-9【大中小】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新政办发[2006]88号发布日期:2006-6-9执行日期:2006-6-9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项目种类城市类别[]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5[]40[]30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20[]35[]25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30[]20工矿区及建制镇[]10[]15[]10第五条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析(2640
4.92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2.36
0.24
0.18
门窗及木结构工程
96.17
9.94
7.16
楼地面工程
35.56
3.68
2.65
屋面及防水工程
12.51
1.29
0.93
防腐、保温、隔热工程
24.63
2.54
1.83
装饰工程
215.94
22.32
16.08
金属结构工程
10.64
1.10
0.79
建筑工程垂直运输
42.78
4.42
3.18
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
6.42
0.66
0.48
主要材料分析
材料名称
单位
数量
每平方米耗用量
钢材
kg
144349
54.67
木材
m3
59.49
0.02
水泥
kg
670522
253.93
砾石
m3
939.93
0.36
砂
m3
1243.35
0.47
红砖
块
391017
148.08
加气混凝土砌块
m3
116.52
0.04
陶粒砌块
m3
玻璃
m2
724.59
0.27
防火卷材
m2
1770.75
0.67
油漆涂料
kg
4736.30
1.79
面砖
m2
879.64
0.33
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析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规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流程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五、结论正文: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计算、核实、支付的过程。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需要依法进行价款结算。
本文将介绍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背景、法规及具体流程,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数量逐年增加,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预防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规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此外,乌鲁木齐市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区性规定。
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流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流程如下:1.工程量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2.造价审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造价审核报告。
3.合同价款确定:根据造价审核报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4.工程款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按比例进行工程款支付。
5.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
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工程量计算是影响价款结算的关键环节,需要提高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解决方案:采用电子化计量方法,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加强对工程量计算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2.造价审核不规范:部分造价咨询机构存在资质不合格、审核不规范等问题。
新疆城市配套费标准
新疆城市配套费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项目种类城市类别[]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5[]40[]30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20[]35[]25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30[]20工矿区及建制镇[]10[]15[]10 第五条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地区2019年9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
乌鲁木齐地区2019年9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
1.本附件中的材料均为三证齐全的产品。
2.本附件中的材料,单位与实际使用材料单位不同时,可按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的材料容重换算确定价格。
3.关于门窗的说明。
3.1 塑钢门窗主要材质:三元乙丙胶条;型材壁厚为2.5mm;镀锌钢衬1.5mm;4mm浮法玻璃(中空玻璃);五金配件中档以上。
含安装、发泡剂、辅助材料(连接件、螺丝、包装、钉、弹等)。
3.2 铝合金门窗主要材质:型材壁厚1.4mm、钢附框壁厚1.8mm;五金配件为国产中档以上;5mm浮法玻璃(中空玻璃)。
型材为YT65国产粉末喷涂隔热型材。
含安装、发泡剂、辅助材料(连接件、螺丝、包装、钉、弹等)。
4.关于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指标说明:
4.1 本附件中的高性能混凝土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JGJ/T385-2015)。
4.2 本附件中的抗硫酸盐高性能混凝土KS120技术指标:在5%硫酸盐溶液中经过干湿循环120次后,抗压强度耐蚀系数不低于75%时满足设计要求。
4.3 本附件中的抗冻高性能混凝土F250技术指标:经过250次冻融循环后,其标准试件的动弹性模量的下降值不低于60%或混凝土试件的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时就满足设计指标。
4.4 本附件中的高性能混凝土价格不包含检验试验费和设计费,如有发生,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发票价结算。
5.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建筑工程机械费的调整按新建总造字【201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新疆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测算
备注 ------------预估 ---------按总面积50696 ㎡计算 按总面积50696 ㎡计算 按占地14652 ㎡计算 按总面积50696 ㎡计算 按总面积50696 ㎡计算 按总面积50696 ㎡计算 按总面积50696 ㎡计算 按总面积50696 ㎡计算 按占地14652m2计算 总面积50696 ㎡ 总面积50696 ㎡ 总面积10000㎡的50%计 总面积40696㎡的50%计 按一般水平估计
按一般水平估计 按销售总额25755.2万元 按销售总额25755.2万元
销售价格建议
商业售价建议:
商业门面售价:30000-40000元/㎡ 商业一层内铺:12000-15000元/㎡
商业 商业门面销售金额:约3500万元 商业一层销售金额:约3500万元 商业2-5层销售金额:约10080万元
项目经济概算
项目成本核算
项目占地:14652平方米 容积率:4 建筑面积:58696平方米
项目 一、土地征用 1、楼面地价 2、补偿费用 二、建安成本 建安成本 三、前期工程费 1、规划设计费 2、地质勘测费 3、抗震审查费 4、工程监理费 5、消防基金 6、墙改基金 7、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基础设施配套 1、管网 2、热帖 3、小区绿化及安防 4、外立面 五、不可预见费 六、开发管理费 1、管理费 2、营销费 3、推广费 七、总开发成本
补偿面积约8000㎡:约计7603.2万元
商业销售金额合计约:94768000元
住宅售价建议:
住宅销售均价:4000元/㎡
住宅销售额预算:
住宅销售额预算:4000元/㎡X40696㎡=16278.4万元
住宅可销售金额合计约:162784000元
销售额预算:
新疆城市配套设施费的情况说明
新疆城市配套设施费的情况说明1. 简介新疆位于中国西北部,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域,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土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疆各城市的配套设施建设也日益完善。
城市配套设施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和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而征收的费用。
2.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用途城市配套设施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用于新疆各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2.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还用于新疆各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学校、医院、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满足他们的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需求。
2.3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还用于新疆各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通过投入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3.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方式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方式根据新疆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3.1 一次性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房地产开发商征收一次性城市配套设施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费用一般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用途而定。
3.2 按面积比例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新建房屋的面积征收城市配套设施费。
征收标准一般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定。
3.3 按房屋交易价格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二手房交易征收城市配套设施费。
征收标准一般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定。
4.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和使用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和使用由各级政府负责。
一般情况下,新疆省政府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各地市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和使用工作。
4.1 管理机构新疆省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该机构负责制定征收标准、管理征收工作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完成并已经上报,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一、背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开发、改造等过程中,为了弥补城市发展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需求不足而采取的一种收费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乌鲁木齐市制定了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需求的协调,促进城市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基本原则本办法的执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过程必须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有偏向和歧视。
2.合理性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必须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效益性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具有明显的效益。
4.专款专用原则: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
五、征收和使用规定1.征收标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并定期调整。
2.征收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领取相应的费用凭证。
3.使用规定: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案和计划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4.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行业收费情况汇总表
涉及房地产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情况汇总表
墙改基金返还:1.在外墙体覆盖前预约现场勘查,进行登记备案
(竣工30日内准备)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2.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原件;
4.新型墙体材料检验报告原件;
5.竣工备案表原件
6.规划许可证;
散装水泥返还:1.核实散装水泥使用比例;2.填写返还通知单;3.工程决算书;4.散装水泥发票及提货单;
5.散装水泥使用合同;
备注:由于收费标准和退还所需资料随着政策变化政府部门每年都不断在做调整,因此在缴费及退费前应去相关部门及窗口单位领取最新缴费及退费标准,以免出现差错。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供热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根据《乌鲁木齐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乌鲁木齐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乌鲁木齐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乌鲁木齐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为:新并网项目的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新、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着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共同投入的原则,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各供热单位为新并网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新、改、扩建工程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确保供热安全的原则。
公开,指使用办法公开,供热设施配套费使用过程透明,使供热单位充分了解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按事先公布拨付条件,公正确定使用供热配套费的供热企业名单及额度,并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的全程监督。
确保供热安全,指保证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拨付到位,服务到位,使配套费切实在新并网项目的建设中切实发挥作用。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背景和重要性二、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实践和操作流程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成效和问题五、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一、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工程项目数量逐年增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到建设单位、承包商、分包商等多方利益,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完成和保证建设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因此,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对于乌鲁木齐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此外,乌鲁木齐市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地方性规定,为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实践和操作流程在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实践和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
2.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
3.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
5.质量保证期:工程竣工后,进入质量保证期,承包商需对工程进行保修,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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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投资额均价指标及配套费
计征基数简表(元/平方米)
1、本指标数据采用2013年我市发改委备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部分房地产公
司上报资料进行核算分析。
2、本指标包含建筑安装高层费用、室外及配套工程费、工程其他费用三部分内
容,不包含土地成本。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电梯、楼宇智能等内容。
3、多层指7层及以下项目;小高层指8—17层项目;高层指18层及以上项目。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投资额均价指标明细表(元/平方米)
说明:
1、本指标数据采用2013年我市发改委备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部分房地产公
司上报资料进行核算分析。
2、本指标包含建筑安装高层费用、室外及配套工程费、工程其他费用三部分内
容,不包含土地成本。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电梯、楼宇智能等内容。
3、多层指7层及以下项目;小高层指8—17层项目;高层指18层及以上项目。
4、本指标均为平均水平,对有特殊设计的项目部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