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及补充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目的通知-吉建造〔2019〕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及补充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
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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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及补充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目的通知
吉建造〔2019〕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补充《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中部分子目。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子目调整表
2.2019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部分补充项目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6日
——结束——。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文号:成建委【2012】131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外地企业在川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月制定工地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坚持每月到企业所属的工地开展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应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的项目经理,其他项目负责人应为工程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为0.90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1%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为0.908。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345,市政工程1.0516,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506。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系数乘以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8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74,夜间施工增加费1.0020,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44,二次搬运费1.0013,建筑垃圾运输费1.0136,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10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74,脚手架搭拆费、采暖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221。
六、其他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结束——。
迁改类工程收费标准
预算定额》第四册《 [2006]478号文,《高危 息》材料价格平均价, 工机械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通信线路工程》;第 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 若信息价没有的,采用 》等两个定额标准的通知
五册《通信管道工程 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市场询价;
。
》;
知: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
2
通讯
2、工信部规
装工程费的1.0%计取
迁改类工程
序号
1
建设费
迁改类别 建设费用计费依
据
安全文明施工费
材料
人工
机械
勘察、设 计费
监理费
电力
1、35kV及以上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 1、材料价格采用项目实 1、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 1、按施工期间, 按国家计委 按国家发改
建设费用按《电网工 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 施期《成都市工程造价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 按照成都市市级 、建设部联 委和建设部
询费
务费
按四川省物价 按《招标代理服 局、四川省建 务收费管理暂行 设厅2008年7月 办法》(计价格 24日发布的《 【2002】1980 关于<工程造价 号)文件及《关 咨询服务收费 于招标代理服务 标准>的通知》 收费有关问题的 (川价发【 通知》(发改办 2008】141号) 价格【2003】 标准费率计取 857号)规定执
行,以中标金额 为计费基数,由 中标单位支付
其他
行业特殊费用
物流服务费:按 《关于贯彻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输 变电工程物资供 应服务费用标准 (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 建【2009】1386 号)规定标准计 取。
备注
按四川省物价 按《招标代理服 局、四川省建 务收费管理暂行 设厅2008年7月 办法》(计价格 24日发布的《 【2002】1980 关于<工程造价 号)文件及《关 咨询服务收费 于招标代理服务 标准>的通知》 收费有关问题的 (川价发【 通知》(发改办 2008】141号) 价格【2003】 标准费率计取 857号)规定执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各有关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川建价发[2006] 19号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停(窝)工计算方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两个办法”,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25%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25%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0%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7]14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针对我市绿化工程和部分零星工程在报建中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具体情况,经我站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一、绿化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执行,零星工程(零星建筑和零星市政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具体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零星装饰和零星安装工程参照绿化工程标准执行。
三、对应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工程未进行安全报监和现场考评的,不执行本通知中标准。
四、本通知与川建发[2006]107号、成建委发[2007]701号文配套执行,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一、编制说明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税制、税率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
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关于工程延期答复
关于工程延期答复篇一:《建筑工程临时延期申批回复表》建筑工程临时延期申批回复表工程名称:编号:整改报告延期回复申请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21年5月21日对房镇镇麻营村10#楼现场勘查下达的编号为2021改字第0000500号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1.深基坑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重新审批2.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基坑进行检测(无检测合同,无检测方案,无检测记录)现场未见项目经理、安全员任命文件3.施工单位对基坑检查次数少4.监理单位对基坑检查次数少针对以上隐患问题由于检测方案审批表,设计单位未及时盖章5月28日未能整改落实完成,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商议申请延期回复至2021年6月4日。
望领导批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延期证明关于台海工程延期的证明武装部因台风原因造成台海工程竣工延期10天,特此证明。
国家气象总局2021年11月3日{关于工程延期答复}.附:卫星云图这个证明自然要有甲方和承包方签字,说明某某某项目,地处何地,根据合同计划某时开工某时完成,但由于某某原因,施工没有如期进行并完成,双方约定将工期延后到某时间。
双方签字盖章即可。
某工程延期竣工的解释说明书内容介绍{关于工程延期答复}.关于“石油焦煅烧系统建安工程、生阳极制造系统建安工程、全厂综合管网安装工程”延期竣工的解释说明,WORD格式,共38页,详细内容见资料目录。
1、工程简述工期要求:煅烧系统工程开工日期:2021年1月20日;2021年10月15日前煅烧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煅烧系统具备负荷联动试车条件。
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28日。
煅烧工程由于施工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协调难度大,所以我方在布置施工进度计划时,综合考虑了以上问题,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采取了各子单位工程、各专业平行法施工以加快工程进度,非关键线路仅煅烧循环水的土建、安装线路一条,其余均为关键线路,所以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影响我方的关键线路,导致工期的延误。
成都市人工费调整标准
关于成都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
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07〕43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成都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申请》(成建价[2007]13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发[2004]27号)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12号)和《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市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如下:
一、你市的人工费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基础上调整的幅度为:
二、你市的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含综合费)调整为:
单位:元/工日
三、以上人工费调整和调整的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划段执行,2007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接此批复前已办理结算的不再调整。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颁发2000《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
成都市颁发2000 《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办法的通知关于颁发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委(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为了配合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第七部定额的执行,根据川建价发(1994 )464 号文《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价发(2000 )0205 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组织编制了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并制定了成都市执行二○○○ 《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现随文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凡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工并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五部定额的新建、扩建、建改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维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均应执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未编入的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核价,并报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三、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及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的有关解释、材料项目的补充及材料价格的调整和管理,由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
附件:(一)成都市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二)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编制说明二○○一年三月八日成都市执行二○○○《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有关材料价差调整办法为了适应我市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造价水平,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根据川建价发[1994]464 号文和川建价发[2000]0205 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二○○○《四川省建筑计价定额》、《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以下简称《价格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施工合同》的组成《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成建委发[2011]28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各有关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成建价﹝2019﹞3号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成建价﹝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合理分摊价格风险,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编制。
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转嫁。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以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的风险、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的风险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作为基准日。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严禁“上调”或“下浮”,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需进行评审的,应附经评审修改的具体内容和最终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明确所取定的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并作为施工期价格调整的基准。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调主要材料品种范围和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约定。
施工期因政策、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应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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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
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七、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八、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处理
(一)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3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3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一)、第五条(一)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一)、第七条(一)处理。
(二)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9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二)、第五条(二)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二)、第七条(二)处理。
(三)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超过90天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三)、第五条(三)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三)、第七条(三)处理。
九、多个单项工程一并发包或采用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含单项工程)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当出现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视具体情况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应条款执行。
十、工程施工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其它损失的,受损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十一、本通知所称的“小于”“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成建价〔2019〕3号文件配套使用。
成建价〔2008〕13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