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系统强化刑诉法授课提纲(杨雄)最终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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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公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二节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被害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自诉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责任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不能作证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签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第四章管辖基本要求: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

2013司考讲义必考之一

2013司考讲义必考之一

2013年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二-----刑诉解释新增重要考点对2013年司法考试的影响2012《刑诉解释》分24章,共548条。

其作为对刑诉法的细化与稍早公布的《高检规则》属于配套司法解释,但是作为命题人更加青睐于对法院的司法解释考查。

由此2013年司法考试分值《刑诉解释》当属第二大户(刑诉法典仍居于第一位)。

下面就新公布的2012《刑诉解释》新增重要考点解读如下:一、法院离任人员二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刑诉解释》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如果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是允许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如果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的,即使2年以后也被禁止)。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校名师航天班系统精阶段(第一阶段)对此内容将细化讲解。

此修订事实上是将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重新强调而已。

二、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辩护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实践反映,这一限定范围限定不够。

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是共同犯罪,但有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如命题人陈兴良老师关注研究的刑法学上对合犯,例如行贿与受贿等)。

这些案件行贿人与受贿人就不是共犯,如允许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也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鉴此,《刑诉解释》作了上述完善。

此条对于辩护人存在“利益冲突”提出新的更严限定,极有可能出现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中。

三校名师2013年各类班次老师都会详解这一新增考点。

2013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班刑法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班刑法讲义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2-3)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例 2 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 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 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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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矿山的责任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广告牌的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 危险时,负有防止砸伤路人的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阻止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 的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监护人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 但是,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则不具有这样的监督义务。例如,妻子明知丈夫受贿而不制止的,并 不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
犯罪的分类——理论分类、法定分类

犯 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分类
罪 基本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

论 修正犯罪构成——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共同形态
罪数形态——一罪形态、数罪形态
刑 法 学
分 则
刑 静态刑罚——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条件

量刑制度——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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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2.2004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扩大解释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 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3.《刑法》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这里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 括大型拖拉机;“电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电瓶车和缆车。 归纳总结 2

2013年司法考试活用大纲,精析真题

2013年司法考试活用大纲,精析真题

2013年司法考试活用大纲,精析真题崭新的2013年来到我们的眼前。

众多朋友已踏上了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

很多人“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司考书”,却忽略了司法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的作用。

其实,活用大纲、精析真题对于我们司法考试备考是相当有帮助的。

下面我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心得,希望能对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事半功倍——灵活利用大纲司法考试大纲是司法考试的“指挥棒”,灵活利用大纲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利用大纲,检测自我水平。

即边看大纲,边根据其所列示的考点,逐一回忆其有关内容,对自己已了解的,就一般掌握;未了解的,则重点下工夫。

惟有此,才能作到“知己知彼”。

(2)利用大纲,确定复习重点。

即对每年必考而自己又没有熟练掌握的知识点,应该列为复习重点;对于每年不常考而自己又大概了解了的知识,可列为次重点。

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q q 8000 86 007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 过班,经过老师们的一番指点,所有的障碍便在短时间内一扫而光了,确实给力。

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听说现在加q还送课程呢!(3)利用大纲,辅导记忆。

即先看大纲,“回顾”教材内容,对知道的,则说明掌握,不知道的,则再下工夫去看。

二、无“古”不成今——精析历年真题司考十余年过去了,随着法治的发展,司考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有些变化甚至带有革命性,那么,如何对待以往考题呢?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考虑:第一,由于法律变化频繁,而且内容差别较大,有时甚至相反,因此,对以往的已经过时的、答案和试题都已经无价值的试卷,我们坚决不要再花时间去看,否则会“劳民伤财”。

第二,毕竟司考有规律可循,十余年的考卷几乎涉及了所有学科的司考重点(新法规与废除法规除外),弄懂了这些题目,也就基本上掌握了司考闯关的基本内容。

难怪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常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

综合上述两点不难发现,对历年考题应采取如下态度:一是主要掌握近三年的试题;二是掌握不怎么“变化”的法规;三是掌握几乎不“变”的法理。

杨雄刑诉——带答案和解析版

杨雄刑诉——带答案和解析版

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相关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我国的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必须认罪而且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B、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可认定被告人有罪C、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D、追缴、被告人退赔的情况,需运用证据证明,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E、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F、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后,才可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CDA不需要同意量刑建议B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E应当告知F还可以赔礼道歉2、以下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犯罪控制的审判模式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B.实行实体真实主义为主、正当程序主义为辅的诉讼目的C.实行公诉独占主义,兼采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D.逐步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全面认可自由心证原则~~~~~~~~~~~~~~~~~~~~~~~~~~~~~~~~~~~~~~~~~~~~~~~~~~~~~~~~~~~~~~~~~~~~~~~~~~~~ 答案:ABCDA我国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朝着控辩审判模式发展B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并重C公诉独占主义意味着只能公诉,我国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后半句正确D前半句正确,我国无自由心证3、关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全面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B、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和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C、加强庭审的实质化和实现有效辩护,有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D、“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做法,体现了审判的亲历性和司法责任制~~~~~~~~~~~~~~~~~~~~~~~~~~~~~~~~~~~~~~~~~~~~~~~~~~~~~~~~~~~~~~~~~~~~~~~~~~~~ 答案:BCDA都未全面体现4、小甲(19岁)故意伤害(重伤)小乙(15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小甲的父亲大甲作为小甲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小乙的父亲大乙也参加诉讼,丙系该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杨雄

刑事诉讼法-杨雄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杨雄(pkuyx@)绪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4)★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5)审判控诉辩护(二)刑事诉讼阶段(表-6)①公诉案件的阶段: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②自诉案件的阶段:受理 审判 执行(三)刑事诉讼主体(表-7)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8)★★★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9)★★★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10)★★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1)★★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2)★★★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3)典型例题: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形,各个司法机关处理方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遂作出不起诉处理B、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该检察院立即撤销该案C、某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自杀身亡。

某县人民法院宣告赵某无罪D、某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2013司考讲义必考之二

2013司考讲义必考之二

2013年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高检规则修正亮点伴随着2012年刑诉法修正后,相应的高检规则与刑诉解释也必须做出重大修正。

2013年刑诉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必将仍然占据刑诉法考分的龙头老大;其次刑诉解释与高检规则做为2013年新增加的内容,也必将与刑诉法典共同构成“三驾马车” 。

三大部分基本上都属于新增内容,几乎把原来考点全部替换。

如此也给2013年备考增加了复习难度,建议考生及早关注刑诉法内容变化。

下面仅将已公布的高检规则有关变化亮点加以列举,希望能够给考生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共708条,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5%其中新增条文240条。

修订后高检规则主要涉及到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较大变化亮点:一、规范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新修高检规则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细化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三、规范没收违法所得设置专门程序新修高检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大纲解读——杨雄

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大纲解读——杨雄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事诉讼法》杨雄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够针对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的变化,来给大家做全新的解读。

刑事诉讼法大家都知道在每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分值在72-73分,去年刑事诉讼法达到82分。

刑事诉讼法仅次于刑法和民法的部门法,更多的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记,有些东西背下来可以做题。

正如房老师所讲,我们司法考试大纲中间每年新增加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会成为当年命题老师考察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也有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2012年底公安部等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最主要的是三大司法解释,一个是《六机关规定》,有40条,第二是高法解释。

第三是高检规则。

正因为有了司法解释的修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考试点进行重新梳理,实际上司法考试大纲有些知识点并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加丰富的内容,或者跟过去有不一样的地方。

下面从两个角度做一个解读:第一看一下司法考试大纲在形式上增加或者删除的地方,当然删除的不重要了,而且2013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删除的考点往往是不具有可考性的考点,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但是新增的一些考点,让我们还是重点加以把握的。

首先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对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部分,把考点细化了,把原来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细化为六个新增加的子考点,第一辩护人的阅卷权,大家要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扩大了辩护人阅卷的范围。

同时我们司法解释中间对于阅卷的方式也作出很多新的规定,大家知道阅卷就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当然最常使用的是复制,复制明确列举就是拍照、扫描、复印等方式。

第二是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大家注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以及司法解释中间新增加的内容,首先是辩护律师可以拿着三个证就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

第二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规定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高检规则具体解释了什么叫重大贿赂犯罪,有三种情形,第一贿赂数额50万以上,第二重大社会影响,第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2013年系统强化班民诉授课提纲(郭翔)

2013年系统强化班民诉授课提纲(郭翔)

2013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注意:牵连管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

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1.概念: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考点:(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13条(六)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14条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2.行使方式(1)抗诉:生效裁判(2)检察建议①生效裁判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专题三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事诉讼法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事诉讼法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备考提示】在最近四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占分均为54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总分值约80分,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

法条是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所在,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被考频率不断上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也相继颁布,这必将成为这两年司法考试考查热点。

对此,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刑法理解法条内涵,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比记忆。

【2013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

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宣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全套课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全套课件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刑事诉讼法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第四版) 龙宗智 杨建广 主编
1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编 基础理论
第3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4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5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6章 辩护与刑事代理
第7章 回避 第8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编 程序论
第9章 管辖与立案 第10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 第11章 起诉 第12章 审判 第13章 执行 第14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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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编 导论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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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例1-1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 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 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 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 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李家老二受轻伤,还 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 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 家,但仍霸占水源。
【中等范围】 有关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
【最小范围】 仅涉及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
从概念的外延上观 察,刑事诉讼法大致可 以分为大、中、小三个 范围的概念,即三个概 念集合。我国学界的通 说基本采用最大范围的 概念。最小范围的概念 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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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就是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 规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执行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的法律,还是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2013年系统强化班刑诉-左宁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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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系统强化班刑诉-左宁讲义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2013年系统强化班刑诉-左宁讲义”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 的支持!让更多的人分享最优秀的法律教育!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系统强化阶段)作者:左宁目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总论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具体制度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起诉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具体诉讼阶段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审判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执行分论第二十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涉外第二十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十四章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主要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 / 154让更多的人分享最优秀的法律教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最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司法考试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即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大纲,是中国国家司法部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需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一、考试目的与性质2013年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满足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考试性质为国家统一考试,具有法律效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2013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涵盖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民法学: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3. 刑法学:涉及犯罪构成、刑罚种类、犯罪预防等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应用。

4. 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

5. 经济法学:涵盖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

6. 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律关系。

7. 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规范:涉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面试部分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考试形式与题型2013年司法考试的笔试部分采用闭卷形式,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面试部分则通过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四、考试时间与地点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具体日期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试地点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就近的考点。

五、考试报名与资格考生需满足一定的报名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等。

报名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环节。

六、考试评分与合格标准笔试部分各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700分。

面试部分的评分标准由各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杨雄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杨雄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5、以下哪一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A.刘某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案B.王某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案C.瑞士人托马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D.侯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6、以下关于管辖的说法,哪一选项正确?()A.张某与李某共同故意杀人案侦查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还实施了绑架罪,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B.某市检察院认为黄某抢劫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中级法院可以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C.甲市乙区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移送甲市中级法院审判D.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

原第二审法院应当提审该案7、以下关于管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中国公民甲将中国公民乙在美国殴打成重伤,由甲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乙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B.越南人阮某故意伤害中国商人康某,由阮某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康某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C.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检察院对精神病人李某申请强制医疗,由李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由李某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李某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8、某故意伤害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苏某提出,合议庭的陪审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苏某无权申请李某回避B.法庭因回避而决定延期审理,恢复审理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C.如果李某被决定回避,李某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D.如果决定李某不予回避,苏某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9、以下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C.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刘某可以委托现为人民陪审员的爷爷作为其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杨雄等三位名师解读2013年司考大纲

杨雄等三位名师解读2013年司考大纲

杨雄等三位名师解读2013年司考大纲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近日公布,15日,政法英杰杨雄、房保国和张洋三位司法考试辅导名师做客人民网,为广大考生详解2013司法考试大纲及复习策略。

【访谈实录】[主持人张洋]:亲爱的考生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节目。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隆重出台为广大考生进行复习指明了一定的方向,十分荣幸,今天邀请到了司法考试名师、政法英杰房保国老师、杨雄老师、张洋老师进行大纲的解读。

[张洋]:首先请允许我做自我介绍,我是张洋,研究方向是大民法,我博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老师。

我旁边的房保国老师,是北京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现在就职中国政法大学。

杨雄老师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在就职于北京师范大学,下面由我们为广大考生解读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首先有请房老师解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2013年司考大纲解读[房保国]:非常高兴解读今年的新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从司法考试大纲来看基本保持稳定。

每年大纲变化主要是在新法修改中,而这对两大诉讼法体现尤为突出,民事诉讼法在卷三、卷四来考,卷三每年大概36分,卷四每年21分。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号进行了大规模修改。

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号正式生效,无疑对2013年考生来说民事诉讼法修改是重中之重,民事诉讼法常考的重点章节,比如管辖、一审、二审,这是没有什么变化的,纵观今年大纲,民事仲裁这块新增考点22点,大概有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专家辅助人、电子数据等等,可以说增加的22个考点,基本属于新民诉法修改的内容。

另外民诉法删除了5个考点,主要是涉外民诉这章,比如财产保全和国外规定不一样,这次修改都统一了,所以一定程度来说,民诉法修改对考试是个好事儿,因为简化了考点。

[房保国]:首先考点一,我们民诉法这次大纲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诉也要奉行诚实信用。

杨雄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第七节

杨雄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第七节

11、某故意杀人案中,万某担任鉴定人,在该案审判过程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万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认为万某有必要出庭的,万某应当出庭作证B.经法院依法通知,万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万某到庭C.经法院通知,万某拒不出庭作证的,万某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万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12、以下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按照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B.按照自白任意规则的要求,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C.按照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D.按照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1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B.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的专门账户C.对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D.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得适用取保候审14、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B.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C.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D.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15、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B.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16、张三向李四索要借款3万元,李四不予偿还,还将张三打成重伤,张三花费医药费4万元。

2013年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

2013年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

罪刑各论第一章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二)罪名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法条中表现的、供法官选择适用的刑种与刑度。

宣告刑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确定的特定刑种与刑度。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013年司考《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

2013年司考《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

2013年司考《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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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刑事诉讼法125表)
杨雄(pkuyx@)
绪论
一、命题的重点(表-1)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核心考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职能(表-6)
审判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表-18)
第四章管辖
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核心考点:检察院、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并案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一、刑事诉讼管辖示意图(表-22)
三、级别管辖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34)(刑诉法第28、30、31条;《高法解释》第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36)(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35、
★★★(三)侦查阶段辩护权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的区别(表-39)(刑诉法第
★★★五、拒绝辩护(表-41)(《高法解释》第45、254、256条)(一)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
↙↘
拒绝自行委托的人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主要内容: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表-46)(刑诉法第54条、《高法解释》第70、71、73、75、
(三)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示意图★★★(表-48)(刑诉法第56-58条)
★★★六、证据的理论分类(表-50)
★★★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表-51)(刑诉法第61-63、187、188条)
★★八、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表-52)
★★★十、证明对象(表-54)
二、拘传与传唤★★(表-58)(刑诉法第117条)
三、取保候审★★★(表-59)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高法解释》第12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的;(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五、拘留★★
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高法解释》第130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具有高法解释第129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七、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刑诉法第95、96、97条、《高法解释》第133、
二、送达★(表-68)
★★二、立案的条件(表-70)
三、立案的程序(表-71)(《高检规则》第173、553-563条、《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
第十二章侦查
主要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
五、技术侦查★★★(表-76)(刑诉法第148—152条、《高检规则》第263-265条、《六
七、通缉★(表-78)(刑诉法第153条、《高检规则》第268-269条)
八、对非法侦查的救济★★★(表-79)(刑诉法第115条)
第十三章起诉
主要内容:刑事起诉制度;审查起诉的程序;审查起诉的结果;检察院撤回、追加、补充、
变更起诉;不起诉;程序倒流;补充侦查核心考点:不起诉;补充侦查
一、刑事起诉制度★★(表-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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