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财税【2014】148号
第 5 页,共 31 页源自保险公司十一、复星保德信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十二、工银安盛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十三、光大永明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序号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 2 3 4
保险产品 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华佑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顾守金生年金保险(分红险) 德华安顾华健重大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华佑两全保险(分红型) 东吴年年承顺定期寿险 东吴欣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东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东吴定期寿险 东吴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东吴附加年金保险(万能型) 东吴年年承恩年金保险(分红型) 东吴年年承泰两全保险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 东吴团体定期寿险 东吴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东吴医保康团体医疗保险 东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东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享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心倍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心倍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安心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安定期寿险; 复星保德信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康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逸生终身寿险; 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复星保德信附加爱享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安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定期寿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青年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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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1.1 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全残2. 您获得的保障7.2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2.1 基本保险金额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公共交通工具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 受益人 7.4毒品2.3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酒后驾驶2.4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5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无有效行驶证2.6 保单红利 5.5 诉讼时效 7.87.9 战争军事冲突3.您的义务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暴乱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范围7.12 现金价值酗酒6.3 年龄错误7.13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 7.14利息我们认可的医院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 7.15周岁4.2 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 7.16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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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45 岁,购买了5 年期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系列两全保险 (分红型)产品100 份,一次性交费100,000 元。 刘女士的主要利益如下: 1.稳健收益: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满期金11.25万元。 2.持续分红:每年可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 3.双重保障:身故,领取11.25万元及累积分红; 若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可领取22.5万元及累计分红。
最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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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且保费应为1,000的整数倍
实时单:最高500万 开门红期间(即至4月30日为止):最高1000万 未成年人:最高5万
特殊规则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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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周岁:需要提供老年人补充问卷 犹豫期为15个自然日 没有保单贷款功能
本产品介绍仅为内部培训使用,具体条款及除外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分红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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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净收益率为投资项目收益率,不代表对应产品的客户收益率或产品的分红水平。客户收益将由保证收益+分红两 部分组成,其中实际分红将根据产品的利差、费差和死差进行分配,因此实际分红会比表内数据低。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 累计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红利或溢交保险费时,如您有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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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后给付。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金融保险)_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投资策略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与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本公司红利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的红利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本公司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5年。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¾保单性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其主要优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金给付外,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业务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
本公司将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红利给投保人,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红利金额由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
¾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1.本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7日)至70周岁⚫保险期间:5年⚫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或3年交(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全额返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系数:身故时的到达年龄身故给付系数0-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确定的每期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身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金额(元)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金价值)}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立业金{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元的生存现金,即“大学教育金”,帮助孩子学业有成。
【成家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金额*300%}元的满期金,即“成家立业金”予被保险人,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支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人意外身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发生投保人变更,新投保人将不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专属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专属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资产组合投资型)2011年第68期一、产品概述二、投资对象本期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
本期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或资产组合均比照我行自营业务的管理标准,严格经过我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达到可投资标准,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信托计划、资产或资产组合所涉及用款人比照我行评级标准均在A-级(含)以上;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信用评级均达到AA级(含)以上。
三、投资团队本期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投资经验,拥有银行间市场所有类型交易的交易资格。
本期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受托人包括: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中海信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编号为K0022H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其中包含美元1500万元,注册地址是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十五号七楼。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中融信托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营业性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编号为K0019H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其中包含美元15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信),大连华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营业性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编号为K0015H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其中包含美元1500万元,注册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34号。
此外,本期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受托人可能还包括经过工商银行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工商银行准入标准的其它信托机构。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含生命尊严)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9.1、9.3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财富一生险种代码:901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寿发[2011]23号,2011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说明书概要目录一、绪言7二、释义8三、产品管理人10四、产品保管人11五、信托公司12六、产品销售机构13七、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13八、产品的生效15九、份额的申购、赎回15十、申购方式16十一、赎回方式17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9十三、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21十四、投资X围22十五、投资限制23十六、投资目标24十七、投资策略24十八、业绩比较基准25十九、产品资产25二十、产品资产估值26二十一、估值方法26二十二、估值错误的处理29二十三、暂停估值29二十四、产品的收益与分配30二十五、产品的费用与税收30二十六、产品的信息披露34二十七、风险揭示37二十八、差错处理39二十九、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39一、绪言本产品指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系列-- “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代码:CFLH01)。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编写。
产品管理人承诺本产品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产品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产品或本产品」指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系列-- “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指《中国工商银行“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理财产品说明书》。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人民币元「产品管理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XX—理财计划代理人「产品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XXXX分行「信托公司」指华宝信托XX公司,如遇调整,将在产品季度报告中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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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签名: 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咨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周年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 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 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 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及红利分配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类型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以 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九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低
中
高
1/46
100,000 112,500 112,500 98,100
-
140
696 2,378
140
696 2,378
2/47
- 112,500 112,500 101,475
-
143
713 2,438
287 1,431 4,887
3/48
- 112,500 112,500 105,075
-
146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 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 定给付后,再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满期金 保险合同生效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 我们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您,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示例 2
刘先生,65 岁,购买了 5 年期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 200 份,一次性交费 200,000 元。5 年期满时,可领取满 期金 224,200 元+累积红利。保险利益测算如下:
保单年度 末/年龄
1/66 2/67 3/68 4/69 5/70
趸交保险费
200,000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九、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客户声明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贵公司委托的代理机构销售人员也给予了我 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我已经理解并认可我购买的产品是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产品,我已经理解并认可本产品的性质、特征、 保险责任、合同犹豫期及退保等事项。我明白保险利益的测算举例仅供说明使用。
731 2,498
441 2,205 7,532
4/49
- 112,500 112,500 108,675
-
150
749 2,559
604 3,020 10,317
5/50
- 112,500 112,500 112,500 112,500
154
768 2,624
777 3,879 13,250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且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的 红利是基于公司所选择的优质投资项目,会00 224,200 224,200 224,200 224,200
额外身故保险 金
224,200 224,200 224,200 224,200 224,200
退保金
196,399 202,901 209,403 216,577 224,200
满期金
224,200
低
278 285 291 298 307
率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投资运作的质量。 3、费差。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 公司运营费用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在日 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大小。
在会计年度末,公司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可分配盈余的数额,由 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以及向保单 持有人分配红利的比例(据《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 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70%)。您每年获得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会随公司的经营变化(死差、利差和费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变 化,因此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运作的部分 风险。
保险利益
示例 1
刘女士,45 岁,购买了 5 年期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 100 份,一次性交费 100,000 元。5 年期满时,可领取满
期金 112,500 元+累积红利。保险利益测算如下:
保单年度 末/年龄
趸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额外身故保险 金
退保金
满期金
周年红利
低
中
高
累积红利
周年红利
中
1,395 1,426 1,460 1,495 1,531
高
4,760 4,870 4,984 5,105 5,228
低
278 571 880 1,204 1,548
累积红利
中
1,395 2,862 4,408 6,035 7,748
高
4,760 9,772 15,049 20,606 26,452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且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的 红利是基于公司所选择的优质投资项目,会随项目的实际收益水平而变动。
合同犹豫期及退保
您收到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 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 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合同退还我们。合同自我们收 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 息退还已收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
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保险合同原件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 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红利将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存放于本公司的红 利本息向您一次付清。
我们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投资策略,从负债的特性着手 配置各类资产的比例,并积极跟踪市场适度调整,严格控制和 防范组合的风险,以长期稳定的收益回报客户。
本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主要包括死差、利差和费差三个因素, 具体如下: 1、死差。分红产品的实际身故给付与产品定价假设之间的差异。 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分红产品业务的总体质量。 2、利差。公司分红产品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与定价假设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