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一、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一)从施工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过错的侵权行为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法律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对于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3、对于被许可进入施工场所的非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对于施工场所以外受施工活动影响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对于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中的法律性质1、危险作业活动——承担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占有、适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2、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地表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活动3、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四、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负全面责任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导语:在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都承担着重要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工程的全过程,包括施工设计、材料采购、人员组织、安全监管等;生产经营单位则负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保障,包括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事故预防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全面评估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1. 施工项目的综合管理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包括施工前期准备、安全计划制定、施工现场管理等。

通过综合管理,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2. 施工设计和材料采购总承包单位需要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考虑到施工安全的各个方面,如工程结构、施工工艺、材料选择等。

总承包单位还需要负责材料的采购,保证所采购的材料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3. 人员组织和安全监管总承包单位需要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包括施工队伍的组建、职责分工、安全培训等。

总承包单位还需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定,预防事故的发生。

4.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总承包单位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设备的维护保养、材料的储存等。

通过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个人观点:作为总承包单位,承担着施工安全责任的重任。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只有全面负责的管理,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 设备管理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修,预防设备故障造成的事故。

2. 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1)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1)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架子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架子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架子工: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2. 项目负责人:负责架子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架子工安全作业。

3.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架子工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施工单位:负责架子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架子工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三、安全生产责任内容1. 架子工的安全生产责任:(1)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服从管理。

(3)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安全。

(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发生事故时,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2.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架子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3.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1)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2)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架子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施工安全事故是在建筑工地或其他施工场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施工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为了保护工人的安全权益,落实施工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刑事处罚标准。

一、法律责任追究施工行业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追究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若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法人、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法律规定了下列责任:1. 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2. 按日计算缴纳安全事故发生前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三的罚款;3.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4. 再次违法的,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施工单位财产;5. 极端情况下,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相关人员,根据《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若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其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也需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责任追究。

二、刑事处罚标准在施工安全事故中,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刑期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在施工安全事故中,下列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1. 故意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2.过失犯罪行为: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损坏他人财物等。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经过综合分析,确定以下责任方:
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应当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力、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管理的第三方,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如果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个人责任:具体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与安全培训。

如果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遵守安全规定或未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个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认定,对应的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规范和监督建筑施工活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领域是一个高风险、高危险的行业,事故一旦发生可能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各级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管理非常重视,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一、建筑施工安全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这部法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规范化要求,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危险作业风险评估指南等。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行为,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了对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涉事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在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建筑施工安全的高度重视,也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施工环境。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机具和设备等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得擅自离岗,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施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进行定期演练。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

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尊敬的各位施工人员: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了《施工安全责任书》。

现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告知如下:一、遵守法律法规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严禁擅自修改施工方案或违章施工。

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1. 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并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确保全体施工人员熟悉并遵守。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备案。

三、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制1. 所有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高风险作业的特殊要求1. 高处作业: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2. 环境污染作业:涉及有害物质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和操作方法。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需要特殊操作证书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七、安全奖惩措施1. 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重的处罚。

八、施工安全监督1.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施工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工作;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经费,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隐患,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给予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处罚权力;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査,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的措施,吸取事故教训;8、督促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将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跟个人工资挂钩;9、加强对班组负责人的管理,积极给予安全部门政策支持,及时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措施、定时冋)督促每次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xxx项目经理部2021年04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1、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2、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根据项目实际配备冇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3、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4、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检査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5、参加工程验收手续;6、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釆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7、参加安全检査工作,对发现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8、组织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和评价,编制危险源清单;9、参加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技术措施。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2.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按照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现场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论证。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明确组织与协调机构,设立应急组织与救护设施,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人员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理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指导,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现场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建筑施工工程中,建筑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1. 建筑单位责任:建筑单位是施工工程的法定主体,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首要责任。

建筑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规划、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实施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技术与质量。

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程技术措施,并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并监督子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是建设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是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能够加强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施工工程的科学发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施工安全负有的法定责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安全管理责任:建筑施工单位负有全面管理职责,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

3.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劳动保护设施的齐全、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
八、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应急预案制定:结合工程特点和潜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保障等内容。
2.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级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3.事故报告与调查: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十四、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1.奖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2.惩罚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安全生产竞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激发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1.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覆盖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确保全体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能力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培训效果评估:对安全生产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培训达到预期目标,对培训效果不明显的人员进行复训。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3.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三、责任制的实施
5.事故处理: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
四、考核与奖惩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五篇)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五篇)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职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例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3、施工单位对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例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检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井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施工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尊敬的各位施工方:为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工人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我们特此制定《施工安全责任书》。

所有涉及施工的单位和责任人员都应该认真遵守以下要求: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1.1 国家法律法规所有施工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和伤亡的发生。

1.2 行业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各个行业也有自己的标准和规范,施工方必须了解并且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

比如建筑施工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电力行业的《电力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

这些标准对于各个行业来说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安全责任2.1 项目负责人每个施工项目都必须指定一个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安全负最终责任。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他/她要确保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施工方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等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并且执行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2.3 施工人员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并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施工现场,他们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具,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措施3.1 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的安全使用。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对于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高风险工作,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是专门性的安全生产罚款行政处罚的特别规章,它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行政处罚进行最为详尽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罚款。

80%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60%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80%的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建设工程安全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告故报事生产安全例工程安全管理条》、《设》全《安生产法、《建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布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2(.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紧张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