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章程word版本
矿业公司 公司章程
矿业公司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XX矿业公司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山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出资方式:公司股东应以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由股东协商确定。
2.出资额: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应按照股东协议执行。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1.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职权。
2.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行使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策略等职权。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3.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职权。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4.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
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七、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按照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确认。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八、股东权利和义务1.股东权利: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照规定转让和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等权利。
矿业公司章程文档
XX矿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城矿业:公司章程(2021年6月修订)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6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利润分配第三节内部审计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涪陵地区行政公署(涪署函〖1988〗151号)批准,由四川省涪陵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起,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涪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001021800280。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涪陵地区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92.71万股,并于1996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新增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于1997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Guocheng Mining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江东群沱子街31号邮政编码:40800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为:1,137,299,314元。
公司章程(打印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元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为[股东全称],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股东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临时会议由以下情形之一时召开:1. 股东提议时;2.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3. 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贵定县承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章程
贵定县承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二0一二年六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单位名称贵定县承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本单位的性质自然人独资企业第七条:本单位的宗旨诚实有信、安全为本、质量第一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单位贵定县工商管理局第九条:本单位住所地贵定县城关镇黄泥坝贵宾新城商住楼29栋3-2-C。
第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单位出资人张承荣第十二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出资者、金额:出资人姓名张承荣、出资方式货币,投资量:总计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
2012年6月26日前实缴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余额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24000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缴清。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矿产品加工、销售。
第二章: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第十四条:出资人的权利:1.行使企业经营的决策、资金的营运、人事的任免、职工聘用和开除。
2.修改企业的章程、建立企业的规章制度。
3.决定是否吸收资金入伙以及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的转让、拆分、合并。
4.查阅本单位的各类会议纪录和本单位各级的财务报告。
5.随时了解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6.决定企业的业务活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企业规划。
7.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8.决定本单位职工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报酬和发放方式。
9.决定本单位企业名称的变更。
10.本公司为总经理负责制,由出资人担任,余职由总经理聘用。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经营宗旨: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诚实信用,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全面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经营范围:矿产品开发、加工、销售等。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约束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营业期限和组织形式第五条公司名称为:“青海三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终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地:公司经营地: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第九条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建立能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保障股东依法享有平等地位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权比例如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以下简称“----)”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15%-。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约定将其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本公司在银行所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向本公司办理其非货币出资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经营宗旨: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诚实信用,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全面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经营范围:矿产品开发、加工、销售等。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约束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营业期限和组织形式第五条公司名称为:“青海三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终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地:公司经营地: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 年第九条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股东依照其认缴的出资在公司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红利的分配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二)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表)符合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有权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三)公司股东代表符合有权查阅、复制会计帐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优先购买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内部无人受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应当经另一方股东同意。
煤矿公司章程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性质:本公司系依法设立的经营煤矿开采、加工、销售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本公司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为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煤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住所:本公司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五条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矿的开采、洗选、加工、销售,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
第二章注册资本与股东第六条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第七条股东:本公司股东为【股东名称】(以下简称“股东”),股东出资额分别为:- 【股东一】出资人民币【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二】出资人民币【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三】出资人民币【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依次类推。
第八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九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矿业公司章程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宗旨:为开拓稀有矿产资源,把钪金属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强劲旳经济优势。
为了规范我司旳组织形式和实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旳合法权益,通过有限责任企业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旳规定,制定我司章程并依法成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企业名称:矿业有限责任企业第三条企业住所:第四条企业注册资本金为1.6亿元人民币。
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旳全体股东认缴旳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旳实缴出资额。
企业股东应在企业成立之日起,按照出资比例定期缴纳出资额。
第五条企业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置。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企业旳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旳所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旳依法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钪、铜、金、铁及其他金属旳采、选、冶、深加工,产品销售。
第八条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我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股东与股份第九条企业既有注册资金 1.6亿人民币,为全体股东认定缴纳金额旳总和,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
第十条股东出资明细表(单位:万元):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成立日期、企业注册资本、股东旳姓名或者名称、缴纳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旳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企业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企业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企业申报注销,经企业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企业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旳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旳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对应旳义务。
矿业公司管理章程
矿业公司管理章程XX矿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可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能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攀枝花市新发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攀枝花市新发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攀枝花市新发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为了更好的整合利用攀枝花市丰富的钒钛资源,把钒钛资源优势尽快切实转化为强劲的经济优势,促进攀枝花市经济加快发展,经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并依法成立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公司名称:攀枝花市新发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四川省盐边县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缴出资额。
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按照出资比例定期缴纳出资额。
第五条公司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钒、钛、铁及其它金属的采、选、冶、深加工,产品销售。
第八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股东与股份第九条公司现有注册资金人民币,为全体股东认定缴纳金额的总和,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
第十条股东出资明细表(单位:万元):股东名称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持股比例出资期限攀枝花市新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100010%首期 10%二期 40%三期 40%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矿业公日常司规章制度
矿业公日常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保障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益,加强内部监督,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矿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公司章程和本规章为依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运作机制。
第三条矿业公司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完好。
第四条矿业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能和责任意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五条矿业公司应当加强与政府、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取与时俱进,谋求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危机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七条矿业公司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积极推动绿色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矿业公司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矿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岗位操作程序,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矿业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矿业公司应当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矿业公司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三条矿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矿业公司应当遵循“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矿业公司应当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做好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六条矿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供应商和产品的质量监督,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
第十七条矿业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八条矿业公司应当进行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通过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审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绿春滇南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绿春滇南矿业有限公司。
(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第四条公司住所:绿春县平河乡汽车站。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铜矿、铅矿、锌矿、铁矿产品收购、销售销。
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伍佰叁拾捌万元。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宝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代表法人的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五人,其中自然人股东五人。
股东名录:1、股东姓名:季永辉住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公司路143号。
受让出资额:壹佰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
出资方式:货币。
受让时间:2011年12月10日2、股东姓名:林义住所:浙江省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学仕巷认缴出资额:壹佰玖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6%,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09年10月14日3、股东姓名:王远云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29-1号501室认缴出资额:壹佰零柒万陆仟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09年10月14日4、股东姓名:林长兴住所: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河滨东路186号101室认缴出资额:叁拾贰万贰仟捌佰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09年10月14日5、股东姓名:胡志猛住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104号受让出资额:伍拾叁万捌仟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出资方式:货币。
矿投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矿投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支机构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负责,并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员工行使合法权益,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七条公司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录用员工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等休假待遇。
第九条公司建立员工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公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合理规划财务支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加强成本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效益。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企业文化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倡导团队合作、创新进取、诚信敬业的企业精神。
第十九条公司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员工文化生活,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矿业公司章程
##矿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X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公司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矿业##〔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X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X围: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X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为开拓稀有矿产资源,把钪金属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强劲的经济优势。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实施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并依法成立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公司名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6亿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缴出资额。
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按照出资比例定期缴纳出资额。
第五条公司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钪、铜、金、铁及其他金属的采、选、冶、深加工,产品销售。
第八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股东与股份第九条公司现有注册资金 1.6亿人民币,为全体股东认定缴纳金额的总和,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
第十条股东出资明细表(单位:万元):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控股股东推举。
(四)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同等条件下,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的义务:(一)、根据《公司法》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各股东必须按照所认缴出资的比例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认缴该股东未缴出资,或者由控股股东认缴该股东未缴出资,同时相应调减未出资股东的持股比例。
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公司投资经营者所需资金需要股东增加出资并扩大注册资本时,由公司股东会开会决定,各股东应当无条件按照股东会决议执行。
若某一股东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认缴该股东未缴出资,或者由控股股东认缴该股东未缴出资,同时相应调减未出资股东的持股比例。
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后,如果某一或者几个股东不愿意增资的,其可以以减少出资比例的方式放弃增资,但其必须在股东会增资决议中同意通过增资议案,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视为无条件同意增资议案,以达到公司增资的目的。
所有增资议案的实施,股东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因股东不配合导致增资议案不能实施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因此而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三章公司机构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划、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股东会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有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其他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章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各股东推举的董事中产生,经公司二分之一的董事选举通过。
董事长有权形式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二)、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总经理人选;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权利:(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方才生效。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制定;(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地位监督机构。
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名(由公司推举名,矿业有限公司名,公司职工代表名。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