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资质进行管理的规定,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分类: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营规模,将房地产企业分为不同等级的资质,如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2. 资质审批:房地产企业需要通过资质审批程序来获取资质证书。
审批机构将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进行审核,确保企业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3. 资质管理:房地产企业在获得资质后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会定期对企业进行资质复核,检查企业的运作状况、项目质量和信誉记录等。
4. 资质奖惩: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机构会对企业进行奖惩。
如合规经营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而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则会受到处罚,包括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5. 资质备案:房地产企业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质备案,将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水平和信誉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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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办法
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
第二条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评分制,由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基础评分,第二部分是一票否决部分,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不予评价,采用一票否决制.第三条信用评价基础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信用评价的基础评分指标划分为3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34个三级指标。
根据企业自身客观情况、经营信用情况和履行社会责任,给予相应的分值。
第四条设定每个指标所占的分值,根据评分依据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包括企业客观信用能力(20分)、企业经营信用情况(45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情况(35分)。
第五条信用评价指标设置及评分依据一、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企业客观信用能力是指企业近3年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随主观意志改变的、能体现企业履行信用的能力.这是对企业经营历史的重要总结,也是保障企业未来持续经营和履行信用的基础。
企业客观信用能力包括企业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开发能力、人员素质、银行资信等级和财务信用能力.(详见表1)1。
1企业经营年限企业经营年限是企业建设与成长的年限.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信用建设的历程,两者呈正向相关。
房地产从前期、建设、租售到售后,有一定的时间跨度。
一个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至少2-3年。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客观全面的信用评价,其周期最少是3年,企业经营年限只有大于3年才能参与评价。
1。
2企业注册资本企业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
该指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也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
由于一级和二级企业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这里采用企业注册资本与本级最低注册资本的比值来评价。
1.3银行资信评级银行资信评级包括开发企业资信评级和开发项目资信评级两个层次,该指标体系指的是开发企业资信等级.银行主要关注企业能否按时还本付息,主要考察企业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情况等,直接反映出企业对银行的信用能力和履约情况.因银行对企业财务已经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评价,可直接采用银行资信等级。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7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为依据,运用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开发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以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基本信息是指企业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经营业绩等。
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房地产相关表彰的;(二)获得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奖励的;(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四)取得房地产开发方面成果创新,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建房字〔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为AAA、AA、A、BBB、B、C六个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纳入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定办法试行
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定办法试行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信用不良、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存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起信用评价的机制势在必行。
因此,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定办法的试行情况,以期对相关政策的实施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一、背景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定办法的试行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指标体系1.企业基本信息指标房地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这些指标可以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
此外,还可以将企业的注册时间作为指标,以衡量企业的经营历史和稳定性。
2.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是评估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等方面的数据,可以揭示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经营风险。
3.合规指标合规指标主要评估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等。
合规指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4.品牌评价指标品牌评价指标主要从知名度、市场份额、品牌声誉等方面评估企业的品牌价值。
一个有良好品牌形象的企业通常会具有更高的信用度。
5.社会责任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员工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度。
三、评定办法1.数据收集评定办法首先需要收集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指标数据,以完善指标体系。
2.指标权重确定根据各个指标的重要性和评估对象的特点,可以通过专家咨询或者模糊综合评判等方法,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
3.数据处理与分析在收集到企业的相关数据后,需要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计算企业的信用评分,并进行排名。
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服务行为,推进全省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信用信息,是指评估机构在估价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分析、判断、更新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录、公开、使用、更新、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评估机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更新等工作。
鼓励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参与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第六条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信息;(二)从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职称、经历;(三)评估机构管理制度(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评估机构业绩、业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二)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获得的荣誉信息(含政府、有关部门表彰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省级评估行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信息、机构人员获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三)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文章、著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等;(四)评估机构经营年限、人员配置、公平竞争、纳税情况等;(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其他良好行为信用信息。
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定办法 (试行)
山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评分表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企业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票否决,动态考核结论不合格: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的;
3、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4、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5、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6、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
8、三年内有偷、逃、抗税记录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票否决,资质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4.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的;
5.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6.在贷款、担保、销售等活动中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
7.未按时报送统计数据,被统计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第四条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评价内容分为必备条件、综合评分和附加项三部分.第七条必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证书及动态考核记录在有效期内;三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任职经历等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四注册执业人员满足要求;五无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上述必备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进入综合评分阶段.第八条综合评分实行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从业条件40分,经营管理45分,主体行为15分.另设附加项20分,根据企业的科技创新、业务拓展、评优获奖、违法处罚等情况分别予以加分和减分.四项内容合计得分为最终考核评价得分.一从业条件40分1.企业净资产情况.2.从业人员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3.工程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情况.二经营管理45分1.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2.生产经营情况.3.响应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情况.4.初审部门对企业考核初评情况.三主体行为15分1.招投标行为情况.2.工程建设实施行为情况.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四附加项1.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2.参与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情况.3.省境外业务拓展情况.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优良工程情况.5.受到奖励、表彰和通报处罚情况.第九条企业考核评价信息通过企业填报、主管部门确认、监管机构录入等方式生成.第十条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生成.监管信息和奖惩信息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录入.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一条企业考核评价工作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分为信息填报、初评、实地核查、意见公示、结论形成、结论发布6个环节.第十二条信息填报.企业按照考核评价要求,对考核期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填报和确认,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有关材料原件报初审部门核对.第十三条初评.初审部门审查企业填报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录入监管信息,对由本部门负责初审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实地核查.考核评价部门审查企业考核信息,对被考核企业的资质、办公条件、管理制度、业绩项目等情况可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意见录入评价系统.第十五条意见公示.考核评价部门按照评分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申述说明.第十六条结论形成.评价系统结合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实地核查信息和申述说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考核评价结论.第十七条结论发布.考核评价部门对系统生成的考核评价结论进行核实和确认,以文件形式发布,在资质证书上加注考核结论.第十八条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原考核结论有效期立即终止,考核评价部门应视情况对企业重新核定考核评价结论.第四章考核结论形成和运用第十九条凡必备条件考核未通过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必备条件通过的,按照得分确定考核评价结论.得分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有效期为3年.得分80分含~100分的为合格,有效期为2年.得分6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有效期为1年.得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与之相对应的诚信评价结论分别为AAA级、A级、B级、C级.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权限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论应在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考核结论为优秀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应予以优先选择.第二十二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企业,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第二十三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期间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满前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罚,或向上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使用已发布的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评价结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可将诚信评价结论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之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对企业实施考核评价或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评分表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评分表注:一个事项无论加分或减分只记录一次,取计分最高值,不得重复计算.。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
第四条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
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实现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自律保障。
第三条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以下简称两会)成立由两会领导、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领导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工作原则、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二)制定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评分标准;(三)负责招标选取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四)制定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规划;(五)审议信用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六)决定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信管委组建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工作;(二)对存在异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复议。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协助两会信管委发动和组织当地房地产企业参加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进行。
第三条信用评价指导思想: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管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领导、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领导信用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发展规划;(二)制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内容和事项;(三)确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四)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五)制定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招标选取办法;(六)审定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六条信管委组建信用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其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做出专业解释;(二)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为信用评价提供操作方面的技术指导;(三)审议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动态监测结果并提交信管委审定;(四)对企业信用评价中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复审;(五)参加评标选取评价机构;(六)对行业信用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信管委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日常工作。
【免费下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1 基本资格
12 分
1. 资格素质
25 分
1.2 管理制度
2分
1.3 人员素质
5分
1.4 财务能力
6分
三级指标 1.1.1
资质等级 1.1.2
经营年限 1.1.3
注册资本
1.3.1 人员数量
1.3.2 社保缴纳
1.4.1 银行资信
分。
银行资信等级主要考察企业能否按时还本付息,
主要考查财务、管理及项目情况等,直接反映 2 分 企业对银行的信用能力,间接反映企业资产情
由企业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AAA 级得 2 分,AA 级得 1.5 分,A 级得 1 分,B 级得 0.5 分,C 级不得分。
况。
偿债能力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标志,可 4 分 以反映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和风险,有助于对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保通据护过生高管产中线工资敷艺料设高试技中卷术资配,料置不试技仅卷术可要是以求指解,机决对组吊电在顶气进层设行配备继置进电不行保规空护范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总问中体题资配,料置而试时且卷,可调需保控要障试在各验最类;大管对限路设度习备内题进来到行确位调保。整机在使组管其高路在中敷正资设常料过工试程况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关都能于可地管以缩路正小高常故中工障资作高料;中试对资卷于料连继试接电卷管保破口护坏处进范理行围高整,中核或资对者料定对试值某卷,些弯审异扁核常度与高固校中定对资盒图料位纸试置,.卷编保工写护况复层进杂防行设腐自备跨动与接处装地理置线,高弯尤中曲其资半要料径避试标免卷高错调等误试,高方要中案求资,技料编术试5写交卷、重底保电要。护气设管装设备线置备4高敷动调、中设作试电资技,高气料术并中课3试中且资件、卷包拒料中管试含绝试调路验线动卷试敷方槽作技设案、,术技以管来术及架避系等免统多不启项必动方要方式高案,中;为资对解料整决试套高卷启中突动语然过文停程电机中气。高课因中件此资中,料管电试壁力卷薄高电、中气接资设口料备不试进严卷行等保调问护试题装工,置作合调并理试且利技进用术行管,过线要关敷求运设电行技力高术保中。护资线装料缆置试敷做卷设到技原准术则确指:灵导在活。分。对线对于盒于调处差试,动过当保程不护中同装高电置中压高资回中料路资试交料卷叉试技时卷术,调问应试题采技,用术作金是为属指调隔发试板电人进机员行一,隔变需开压要处器在理组事;在前同发掌一生握线内图槽部纸内故资,障料强时、电,设回需备路要制须进造同行厂时外家切部出断电具习源高题高中电中资源资料,料试线试卷缆卷试敷切验设除报完从告毕而与,采相要用关进高技行中术检资资查料料和试,检卷并测主且处要了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暂定等级企业不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六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资格: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企业业绩:包括上一年度企业业绩等情况。
(三)社会信誉:包括获得表彰、工程质量优劣、建设示范项目、参与保障房建设、社会投诉等情况。
(四)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合同违约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100分为满分。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进程,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2016 年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等法规和政策,经充分调研论证,在会员体系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为了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协会成立了信用专业委员会、信用评审小组和运营支撑单位。
(一)信用专业委员会是评价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整体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用评审小组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终审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文件;负责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评价技术文件;通过信用评审会议,审核、讨论、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并定期监测,对结果进行调整。
(三)运营支撑单位是受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保障信用评价业务稳健开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参评条件、流程及收费标准第五条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 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10 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2.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韩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信用考核、公布、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全面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并运用韩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称信用管理平台)对其信用评价等级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和审慎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管理平台,负责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记录、提交、处理、使用和公开。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专业管理人员和项目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处理而形成的信息。
房地产公司资质动态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资质动态管理制度房地产公司资质动态管理制度提要: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
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源自计划范文房地产公司资质动态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
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工作内容5。
资质年检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其它资料~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提1 / 3供公司人员情况资料、财务部负责提供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资料,行政办公室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6.资质变更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营业执照变更工作后~方可进行上述资质变更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7.资质增项和晋升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2 / 3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准备相关资料~其中: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准备工程业绩资料~人力资源负责准备工程技术人员资料~财务部负责准备有关财务报表~其它资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准备,行政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对准备好的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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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7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
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
(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
(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
(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
(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暂定等级企业不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六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资格: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企业业绩:包括上一年度企业业绩等情况。
(三)社会信誉:包括获得表彰、工程质量优劣、建设示范项目、参与保障房建设、社会投诉等情况。
(四)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合同违约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100分为满分。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由省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
第八条根据综合评分结果,70分及以上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
60分—69分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59分及以下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60分—84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59分及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
根据得分高低和
信用评价需要,信用等级可细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九级,除CCC级(含)以下外,其他级别可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者
略低于本级。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简历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5. 开发经营业绩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 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 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商品房销
售合同、前期物业合同、商品房交房手续、物业承接查验和档案移交手续
等材料的复印件);
8. 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单、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复印件;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数据报送情况的说明);
9. 其他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 经营业绩证明材料(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5.合同履约情况证明材料(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复印件;物业服务收费登记备案表复印件;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调查及整改情况;业主投诉和责任事故处理情况);
6.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7.其他资料。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
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 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清单复印件);
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资格证书及注册等情况;
6. 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 其他资料。
第十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上报: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资料报送至各设区市或者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价的企业,设区市或者扩权
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初
审并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资料审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实地核查: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经营业绩、市场行为等情况。
房地产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
管部门实地核查项目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反馈。
(四)进行初评:根据审核意见、实地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提出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初步结论。
(五)征求意见: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就工程质量安全、规划实施等情况征求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可根据工作实际,征求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意见。
(六)公示结论:将初评结论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七)公布结论:根据初评结论,公示及征求意见等情况,出具动态考
核及信用评价结论,并通过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查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报送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查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牟取其他利益或者向外界透露、传播企业商业秘密。
被核查企业及相关人员对考核评价工作应予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建立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有条件的市、县应当推广使用信息化自动评分系统。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结论确定后,由资质动态考核部门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资质动态考核合格”、“××年资质动态考核基本合格”或者“××年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专用章;由信用评价部门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信用×级”专用章。
以上专用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未按时报送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资料的企业,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书面告知书,限期报送。
如果企业仍未报送,按动态考核不合格和信用评价C级处理。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不属实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进行整改并提供真实有效资料,逾期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仍不属实的,按动态考核不合格和信用评价C级处理。
第十七条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应当在责任认定之后一个月内,由原考核评价部门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对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在3个月内仍未整改合格,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决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对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结论,应当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评价为A级(A、AA、AAA)的房地产企业,各市、县(市)应当在核定资质等级、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核监管,普通商品房建设和上
市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