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博士毕业生成绩综合评定排名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使我校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实现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奋斗目标,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学生创新需求,激活学生创新潜质,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创造,鼓励和支持不同兴趣、特长、禀赋、潜力的研究生全面而又个性地协调发展。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测评范围华北电力大学在校正式注册且学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
提前攻博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回原硕士所在班参加测评。
三、组织实施1.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2.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小组一般由班主任、党支部书记、班长、研究生代表等5-7人左右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结果上报所在院系。
3.院系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院系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成员由院系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的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对本院系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综合测评积分构成要素综合测评积分由政治思想表现【A 】、课程(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B 】、科研与创新能力【C 】、社会工作加分【D 】、拓展素质加分【E 】五部分要素构成,针对不同学习阶段的要求设置相应权重,并根据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和奖学金评定观测点各有侧重,分为综合测评积分T 和学业测评积分XY T ,构成要素各有侧重。
原则性要求如下:(一)博士研究生1. 对于课程阶段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与创新能力考察并重。
综合测评积分E D C B A T ++++=45.045.01.0学业测评积分C B A T XY 45.045.01.0++=2. 对于论文阶段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与创新能力。
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
附件1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建立有利于激励研究生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奖励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校内外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量化评价与专业内排名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各级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五条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计分办法和评定标准:研究生奖学金的个人综合评定总分按照“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服务与实践”四个方面的表现确定。
计算公式为:其中,为研究生奖学金个人综合评定总分,分别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服务与实践”的评定分。
分别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服务与实践”的权重。
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参考权重如下表所示,除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部分,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超过5%的比例调整权重。
表1: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表考核项目权重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服务与实践研究生培养类别学术学位研究生 15% 25% 35-40% 20-25%专业学位研究生 15% 25% 25-30% 30-35% (一)计分说明1.思想品德()计分说明满分100分,计算公式:,其中,为培养单位研究生团学干部代表评价分,为导师评价分,为培养单位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评价分。
(1)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评价分()最高25分,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评定小组(不少于5人)进行评价,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素质综合表现,包括日常表现、积极参与校院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遵守校纪校规情况、学术道德、诚实守信等几个方面。
2022年高校毕业生落户上海最新打分标准
2022年高校毕业生落户上海最新打分标准目录1.基本要素2.导向要素3.用人单位要素(重大修改,2022、2022年毕业的同学请注意)一、毕业生要素分(一)基本要素1.最高学历博士27分硕士24分本科21分2.毕业学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1)15分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2)12分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3.学习成绩(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4.外语水平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分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7分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7分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二、用人单位要素分(四)科研创新(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22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的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附后)拥有发明专利证书5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在创意设计等产业用人单位就业的3分(一)基本要素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并直接签订录用协议5分(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3)毕业生3分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3分(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3分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1-10分(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五)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队成员2分⑵创办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担任董事2分(二)导向要素1.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合肥工业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备注
2.科研成果应属于合肥工业大学。国家级科研成果不区分等级。 3.提交申请时,需附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并需导师签字。 4.行业或一级学会的科技奖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计分
一类 赛项
二类 赛项
一
100
60
国
二
80
40
家
级
三
60
20
优秀奖 30
10
一
1.主持科研课题计分标准 主持国家级课题加 15 分,省部级课题加 10 分,地厅及校级课题加 5 分。同一课题 不重复计分。 2.参加学术会议计分标准 在国内一级学会或国际专业协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投递论文(含poster)并被收录 的加5分,做口头报告的加15分;获奖加分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3.社会实践调研计分标准 参与社会实践调研立项并获得资助,按国家级、省级、地厅级和校级,分别加 20 分、15 分、10 分、5 分。
参评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全 脱产学习)非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 生每次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 2 万元。
四、综合成绩评定方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成绩评定采取成果计分 A 和公开答辩 B 两种方式结合,其 成果计分项占 80%,公开答辩项占 20%。
40
省
二
20
级
三
10
优秀奖
5
一
20
校
市
二
10
级
三
5
备注
1.科技竞赛主要指各级政府等有关部门举办的各 类与科技创新、创业有关的竞赛。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相 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聊城大学研究生综合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聊城大学研究生综合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为做好聊大校发【2014】111号《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研究生综合评定成绩由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得分、思想表现及其它集体活动获奖与违纪处分加减分等三部分组成,它们所占比例分别是40%、30%、30%。
即,综合评定成绩=[(学业成绩×40%)+(科研成果得分×30%)+(思想表现及其它集体活动获奖与违纪处分加减分×30%)]*5/8(百计分表示)。
研究生综合评定均以学院为单位按年级进行排名(排名表述方式为m/z,m为该生年级名次,z为年级总人数)。
一、学业成绩(满分100分)学业成绩指学年内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选修的全部课程的综合成绩,用公式表示为:学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I×该课程学分i)/∑课程学分i。
其中,∑表示求和,I代表单科课程成绩,i代表课程学分。
(1)不及格的课程按考试的实际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计算,考试违纪的按零分记;(2)重修课程的成绩不列入本学年学业成绩考核范围;(3)凡培养方案规定考核成绩按“合格”记的成绩不列入本学年学业成绩考核范围;(4)研究生学业成绩以学院为单位按年级进行排名(排名表述方式为m/z,m为该生年级名次,z为年级总人数)。
二、科研成果得分(满分200分)(1)专利得分①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加50分;②获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加30分;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加10分。
(2)论文得分①论文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每篇加100分;②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每篇加80分;③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学及人文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加60分;④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年度北图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CSSCI引文期刊(以发表论文年度目录为准)、SCD(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上发表的,或被新华文摘摘录、人大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加40分;⑤在以上①-④项之外有ISSN、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增刊除外)及《聊城大学研究生学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加10分;⑥被转载、摘录的论文不得重复加分,但可按最高标准加分;⑦我校研究生独立发表的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方可执行上述加分标准。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吉林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论文要求及
附件一:吉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博士研究生1、要求(1)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
对属于跨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聘请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
论文评阅人应该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该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并在近几年内有科研成果的专家。
论文评阅人为5-7人,其中最多只能聘请1位校内专家。
要注意扩大校外评阅专家的范围,同一单位的评阅专家不能超过2人,并且在长春市聘请的评阅专家最多不能超过3人。
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导师担任论文评阅人,博士生导师应占评阅人总数的2/3以上(含2/3)。
指导教师不能做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意见至少要收回5份,所有收回的评阅意见均为有效评阅。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评阅专家名单须由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各单位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1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
(2)答辩委员会组成:由5至7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校外专家(不含校外在我校兼职的博士生导师)。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指导教师以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3)学位授予材料的填写打印:答辩申请者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论文答辩系统”核对基本信息并提出答辩申请,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通过后,即可通过系统打印学位授予材料。
所有表格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
打印的表格中如有需填写的空项,请用蓝黑、黑色墨水钢笔或碳素笔手写填入。
(4)学位论文提交:答辩结束后,每位学位申请者须向所在培养单位上交至少四本精装博士学位论文。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所收材料的送交地点和方式,请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材料归档规定》(校研院字〔2003〕10号)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及装潢必须按学位办公室制订的《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装潢规范》(见附件二)撰写和装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博士学科点应具备的条件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点,已有三届以上毕业博士生,本学科有三位以上正在招生的博士导师和相应梯队,有专人负责、有条件、有力量开展本项工作的,可以接受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于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申请人已获硕士学位所在专业与所申请学位专业应在相同的一级学科内,否则按跨学科申请对待。
申请人也可以是已获得博士学位,并于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现跨一级学科申请第二博士学位者。
3.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理工科应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被sci(或EI)收录的文章,人文社科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8篇以上文章(或出版过专著)。
同时,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排名前3名)。
4.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者,还须先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1.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学位人员可在每年3月和9月的第三周到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2.提出申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大学学位申请表》;(2)《北京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的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信要密封传递,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专业的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推荐人应充分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4)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摘要各15份;(5)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各一份,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6)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7)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函件及介绍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传递);(8)交纳手续费400元。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XX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四次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和《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250号)的要求,加快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划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三条学院根据本办法组织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 超出学校规定学制的;2.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3.学术行为不端者;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5. 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6.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8.未按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实施与考核办法》(试行稿)进行学术活动的;9.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
“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表身份证号姓名申请学院申请学科专业考生单位最后学位及时间最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院制表2015年12月填表说明一、本表采用A4纸完整打印, 寄(送)至申请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查。
二、申请部分由申请人完整填写,内容力求详尽,如无该项情况,应写明“无”。
三、涉及人事档案考核项的申请人,相应栏必须有所在单位意见。
四、其他考核部分无需申请人填写。
五、本表需附全套申请及考核材料,全部用A4纸张印制,所附材料包括:1.《2016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1份(网报成功后通过报名系统双面打印并签名);2.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信2份(均须专家本人签字,且提供其职称复印件各1份);3.体格检查表1份(市级三甲以上医院的体检结果,可使用三甲以上医院的体检表);4.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培养部门提供能如期毕业的研究生学籍证明)。
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报考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不适用于“硕博连读”研究生;5.“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报告”1份;6.硕士阶段成绩单1份(须加盖研究生培养部门公章;往届生也可从人事档案中提取复印,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7.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8.本人签名的科研经历简介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研计划(研究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包括研究主题、已有基础、基本思路、预期目标等,不少于3000字);9.以下至少一项参加英语考试的成绩证明,具体包括:TOEFL,GRE,雅思,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国家英语专业考试,WSK(PETS 5);10.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六、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
100
30
15
第二(导师一作)
70
20
10
第二(校内其他一作)
49
14
7
注:①专利成果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受理时间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单位署名为苏州大学
东吴商学院(一年级学生的单位署名可以不限);
②第二作者时须导师为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学校其他老师则以 70%计分)。
③对已受理专利申请设定上限值为 3 个。
三等奖
50 20 5 2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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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团体项目中第一署名以 50%计分,第二及以后以 30%计分。 研究生指导本科生申报相关学生科研立项并被学院审核通过,按照学院级获奖一等奖计
分,如能获得学校立项,按照校级获奖一等奖计分。 如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的奖项,则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分值不累加。 获得省级、校级优秀荣誉称号视为同级活动一等奖,各级各类奖助学金不予计分。 个人在省级、校级、院级比赛中获得优秀荣誉称号视为同级活动三等奖。 志愿活动被评为先进个人视同其他类奖项。 学院学术讲座活动按考勤情况由评议小组对缺勤的同学进行扣分。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9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东吴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机制,激励在校研究生德、 智、体全面发展,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苏大研[2014] 39 号)精神 ,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定对象
商学院在籍非在职非定向全日制一、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本年 度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在评选对象中) 二、名额分配
表 3 担任社会职务计分标准
社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