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电大监督学(专)2018考试答案
一、选择填空题1. 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的内动力.2. 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权钱交易活动.3. 决策腐败就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4. 监督学研究监督的各种理论制度以及监督实践,并揭示监督的的发展规律的综合性社会学科5. 国际上对腐败最简洁的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利以谋取私人利益.6. 孙中山的监督权独立思想包括连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权独立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检察机关行使,二是检察权的独立还表现为对最高统治者行使检察权。
7. “弹惩一体”的监督思想是孙中山弹惩一体思想的发展和深化,是防止行政权干涉检察,发挥检察效能的有效措施8. 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一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的机制。
9. 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10. 隋唐时期的检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检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天宗法》11. 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正的有限度的监察。
12. 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84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检察院13 .从广义而言,监督运行机制包括俩部分内容:廉正监督运行机制和效能监督运行机制。
14. 廉正监督的惩戒方式分为三类:一是精神惩戒,二是物质惩戒三是身份惩戒15.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对有轻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
16.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几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这些国家机关中有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7.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核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18. 人大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宪法及各种法律法规的监督19. 人民代表抵达萨会及其常务委员对“一府两院实施的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20. 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个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2篇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2)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2)精选2篇(一)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些舆论监督工作的可能实施规定:1. 舆论监督的目标:明确舆论监督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权益、推动社会发展等。
2. 舆论监督对象:详细界定了舆论监督对象的范围,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
3. 舆论监督方式:规定了舆论监督的具体方式,包括新闻报道、新媒体传播、社交网络监测、公众意见调查等。
4. 舆论监督机构:明确设立舆论监督机构,例如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5. 舆论监督权力:界定了舆论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发布舆论监督指导意见、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6. 舆论监督责任:明确了舆论监督机构和个人的监督责任,包括守法诚信、确保信息准确性、维护良好的舆论环境等。
7. 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包括双向沟通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申诉举报机制等,以保障舆论监督的有效性。
8. 舆论监督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宣传,提高公众对舆论监督的了解和参与度。
以上仅是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一些常见实施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实施规定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2)精选2篇(二)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法律法规依据:舆论监督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宪法、新闻出版法、互联网管理规定等。
2. 舆论监督机构设立:设立专门的舆论监督机构,如新闻出版署、互联网管理部门等,负责承担舆论监督工作。
3. 舆论监督范围:舆论监督工作涵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对他们的言行进行监督。
4. 舆论监督方式: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形式进行,包括舆论报道、相关评论、网络监督等。
财政部2018年4月19日发布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部 门和 中央主管单 位要 高度重视会 计人 员诚信 建设 工作 ,根 据本 地 区 (部 门)关于社 会 信用体 系建设 的统一工作部 署,统筹 安排 ,稳 步推 进 。要重视 政 策研 究,完善 配套 制度 建设 ,科 学指 导会 计人 员诚 信建设工作。要重视 监督检 查,发现 问题 及 时解决 ,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 策措 施 落地 生根 。要 重视 沟通协调 , 争取 相 关部 门支持 形成合力,探 索建立联 席制度 ,共 同推 动会 计人 员诚信建设工作 有效开展。
(一 )强 化会 计职 业道德 约 束 针 对会 计工作 特点 ,进 一步 完善会 计职业道 德规 范,引导会 计人 员自觉遵纪守法 、勤 勉尽责、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不断提 高专业胜任 能力;督 促会计人 员坚持客 观公正 、诚 实 守信 、廉 洁 自律 、不做假 账 ,不断提 高职 业操 守
2018年第4期 总第 293期 N:FU
二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二二二 二二二二二二 盈曩圆圈
加强舆论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舆论工作实施方案一、加强舆论引导,提高舆论引导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1.建立健全舆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舆论工作有序开展。
2.深入了解社会热点问题和舆论关注焦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方向。
3.加强对新媒体的管理和引导,提高新媒体舆论引导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舆论监督,提高舆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1.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类不良舆论的监督和处置力度。
2.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督,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和不实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
3.加强对传统媒体的监督,督促传统媒体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三、加强舆论引导队伍建设,提高舆论引导队伍的专业化和素质。
1.加强对舆论引导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舆论引导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能力。
2.建立健全舆论引导人员考核机制,激励舆论引导人员积极投身于舆论引导工作。
3.加强对舆论引导队伍的管理和激励,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舆论引导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加强舆论引导技术支持,提高舆论引导技术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1.加大对舆论引导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舆论引导技术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2.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技术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舆论引导技术的稳定运行和有效应用。
3.加强对舆论引导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舆论引导技术的专业水平和应用能力。
五、加强舆论引导成果评估,提高舆论引导成果的可量化和可视化。
1.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成果评估体系,科学评估舆论引导工作的成果和效果。
2.加强对舆论引导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舆论引导成果的可量化和可视化。
3.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成果奖励机制,激励舆论引导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实施加强舆论工作的方案中,需要各级政府和单位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级舆论工作部门和舆论引导人员的作用,加强舆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舆论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良好效果。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加强舆论工作的实施方案,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和变化,更好地适应社会各界对舆论工作的需求和期待。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泰政办字〔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办法》《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督办暂行办法》《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监督问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评价办法为充分发挥评价导向、激励、约束作用,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诉求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字〔2018〕4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平台后台统计数据为评分基础,采取突出重点与综合评价相结合,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使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承办单位的工作实绩。
二、评价对象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各承办单位。
(见附件1)三、评价方式评价由市政务服务热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热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分为月度通报和年度评价,评价实行百分制,县市区(包括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分开评价。
(一)月度通报。
通报指标为各承办单位每月群众诉求事项的承办量、群众满意率、回复群众率、按期办结率、工单答复质量情况、督查督办情况、媒体监督落实情况、市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等,各承办单位按群众满意率高低排序。
新闻媒体如何发挥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作用
新闻媒体如何发挥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作用作者:王文革来源:《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33期摘要:正确处理好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统一,探索新时代做好新闻报道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新途径是当下党的舆论宣传报道的需求。
实现二者的统一,需要坚持新闻报道的党性原则,坚持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把舆论监督报道落到实处,有始有终,使监督舆论报道真正发挥它的社会舆论功能。
关键词:新闻媒体;正面宣传;舆论监督一、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辩证关系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中,正面宣传一直是长期坚持的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舆论监督报道可以忽视,舆论监督报道是新闻报道发挥监督功能的重要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激浊扬清、针砭时弊”是媒体的重任担当,新闻媒体要敢于面对丑恶的社会问题,揭露阴暗面。
因此,在新闻工作实践中,要正确处理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正面宣传的对象都是社会上的“真善美”,是对正能量的报道和传播,起到积极的引导舆论的作用;舆论监督报道则直指社会阴暗面,暴露社会方方面面需要改进的问题,其目的是促进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可以说二者在目的上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有正面报道,则无法正确的认识社会现实,从而失去对事实的清醒认识;只有舆论监督报道,则会让人们认为社会充满阴暗,对社会发展和治理产生怀疑或丧失信心。
在新闻报道中要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处理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二者是统一的共生体,尤其是做监督报道时,更要坚持二者的对立统一论。
二、新闻媒体发挥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作用的途径(一)树立全局观念,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因此,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必须坚持政治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闽政办〔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一、关于坚定不移维护核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学习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各项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深入开展学习谷文昌、廖俊波先进事迹等活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严肃查处山头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关于层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坚持以上率下。
各级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一把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最新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三篇
【实用资料】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
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
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舆论监督工作。
二、坚持舆论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
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着眼于改进工作,抓住群众关注、政府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要事实准确,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防止报道失实、以偏概全。
要客观公正,坚持以理服人,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
要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
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
三、把握当前舆论监督的重点。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问题,推进依法治国。
加强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揭露和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等行为,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揭露和批评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等行为,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0.27•【文号】工信厅信管函〔2018〕337号•【施行日期】2018.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8〕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有关要求,加强通信渠道管控,提升技术防范能力,全面遏制骚扰电话蔓延,现将《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8年10月27日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推进骚扰电话治理工作,净化通信服务环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加强通信资源管理,完善骚扰电话的发现、举报、处置流程,切断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骚扰电话防范能力;综合调动各方力量,规范电话营销行为,建立骚扰电话长效管控机制,实现商业营销类电话规范拨打、恶意骚扰和违法犯罪类电话明显减少的目标,营造良好的通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通信资源和用户管理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业务管理,强化用户约束,防范各类通信资源被用于电话扰民。
1.全面核查清理。
全面清查语音专线、“95”“96”“400”号码等资源使用情况,重点清查金融保险、地产中介、零售推销等行业及呼叫中心企业的专线和码号使用情况。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1套有答案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1套有答案1 .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制度。
(2.0 分)A. 指定B. 委托C. 许可D. 授权2.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
(2.0 分)A. 许可、备案B. 备案、许可C. 许可、许可D. 备案、备案3.某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境外电视剧,以下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2.0 分)A. 在22:00-24:00 播出B. 播出时,在片头位置标明了发行许可证编号C. 该电视剧占据了播出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三十D. 播出该电视剧的频道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没有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4.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坚持()原则。
(2.0分)A. 先建设后拆除B. 先拆除后建设C. 拆除和建设同时进行D. 无条件拆迁5.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2.0 分)A.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B. 《文化经营许可证》C.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D. 《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6.养生类节目以()为主要内容。
(2.0 分)A. 直接或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B. 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C. 以医生、专家、现场观众、患者、公众人物或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变相发布广告D. 节目中间以“栏目热线”等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变相发布广告7.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
(2.0 分)A. 1 0%B. 20%C. 30%D. 40%8.关于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 分)A. 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主持人应对话题进行正面引导,传递积极、健康、美好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伦理道德观B. 要增强对嘉宾、专家谈话内容的正确引导,对现场嘉宾和观众的言论不能失控,特别是对错误观点和言论要及时批驳,不能听之任之C. 不得强迫他人回答隐私和难堪问题D. 可以选择变性人、同性恋者等边缘人物作嘉宾9.现阶段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每天播出国产纪录片与引进纪录片比例不低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乐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乐政办发〔2018〕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5日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浙安委〔2017〕13号)《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安委〔2017〕16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副市长按市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第三条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媒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二)遵守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四)忠于事实,准确报道,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条舆论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严格自我把关,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动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第七条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对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及时报告。
对于被公开监督报道的问题,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有关问题的整改过程和处理结果,保证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
对舆论监督报道的事实或者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向刊播该报道的新闻媒体或者其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依照规定进行的采访活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
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应当在法定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实。
对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省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提出采访建议,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积极、正确地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哈政办规〔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持整治露天烧烤高压态势,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坚持统一指导、分级负责、依法行政、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有效疏导、依法打击、从重处罚、强化落实等手段,有效治理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环境问题,形成长效管控机制,实现全市露天烧烤违法违章行为得到全面有效治理,室外无露天烧烤、室内守法经营的工作目标。
二、治理范围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划定的适宜区域除外)露天烧烤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三、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治理露天烧烤行为。
(一)治理利用固定门店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
严禁店外经营,对烧烤类餐饮业固定经营门店擅自进行店外露天烧烤的,一律依法清理取缔、依法处罚。
(二)治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利用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等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
2018.3.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及说明
在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各位代表:我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1)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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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编号:
颁布日期:2005-12-31
实施日期:2005-12-31
颁布单位:中共海南省委
第一条为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规范舆论监督工作,保证舆论监督工作的正确导向,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提高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者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媒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二)遵守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忠于事实,准确报道,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条舆论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严格自我把关,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动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直接负责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
格规范舆论监督工作程序,保证舆论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
第七条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对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及时报告。
对于被公开监督报道的问题,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有关问题的整改过程和处理结果,保证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
对舆论监督报道的事实或者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向刊播该报道的新闻媒体或者其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依照规定进行的采访活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
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应当在法定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实。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保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报道活动和人身安全。
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被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因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省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提出采访建议,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积极、正确地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采访中掌握的重要情况或者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党和国家机关通报。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采访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被监督对象的意见,确保采访、报道的事实准确无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把握好时机,掌握好尺度,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改进工作,促进发展,不得渲染、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