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制定旅游客运码头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制定旅游客运码头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渝港航发〔2008〕16号
为规范重庆市旅游客运码头设施建设,使之安全、舒适、美观,提升重庆市旅游客运码头档次和对外窗口形象。
我局征求上级有关部门和港口企业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旅游客运码头有关设施建设方案,现将该方案的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旅游客运码头建设方案主要包括旅游客运码头的跳板、跳船、护拦、登船梯及趸船等设施的规格尺寸、材料、色彩以及灯饰建设等。
二、本方案中的跳板、跳船、护拦的规格尺寸和色彩以及设置必须按方案要求执行,登船梯的规格及趸船的色彩为推荐方案,登船梯各港口企业可根据码头趸船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趸船色彩在方案中推荐有四种方案,供企业选择,但在同一港区内选择的色彩应一致。
三、本次旅游客运码头有关设施建设完成时间为2008年3月底前,到时市港航局将组织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旅游客运码头设施建设方案(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方案一:趸船底弦为深橙黄色,趸船甲板以下为深墨绿色,趸船甲板为浅青灰色,趸船甲板以上建筑物以浅灰色为主,
船檐为绿黄色。
方案二:趸船底弦为深橙红色,趸船甲板以下为深墨绿色,趸船
甲板为浅青灰色,趸船甲板以上建筑物以浅灰色为
主,船檐为橙黄色。
方案三:趸船底弦为黄色,趸船甲板以下为深墨绿色,趸船甲板为浅青灰色,趸船甲板以上建筑物以浅灰色为主,船
檐为深绿色。
方案四:趸船底弦为浅蓝色,趸船甲板以下为深墨绿色,趸船
甲板为浅青灰色,趸船甲板以上建筑物以浅灰色为主,船檐为深蓝色。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
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
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水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渝港航发[2007]154号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水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水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渝港航发〔2007〕154号)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单位,局安委会成员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运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排查治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监管薄弱环节,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以良好的水运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和重庆直辖十周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要求,现就我局开展水运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查出港航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在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水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
二、排查治理对象水运企业、港口经营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和港航管理部门。
三、排查工作内容(一)在运政部门前阶段开展水运企业经营资质年审的基础上,以“四客一危”运输企业为重点,开展水运企业安全排查治理。
主要查企业经营资质取得及保持情况,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用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船舶各类保险落实情况,客船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船舶定期检修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企业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包括员工培训、上岗资格考核、岗前培训和是否按要求为各岗位配备足够人员等)。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委质监站:现将《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提高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特殊时段的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特殊时段是指:暴雨汛期、冰雪及浓雾等恶劣天气时段;“春节”(含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清明节、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时段;“两会”等重要会议活动时段。
第四条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整治安全隐患,完善交通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分析和传递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和汛情等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通报气息、水文状况和交通通行情况,对严重积雪、积水、浓雾天气和其它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运停航。
坚决杜绝安全隐患,保障港口安全稳定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坚决杜绝安全隐患,保障港口安全稳定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总结2023年,港口安全稳定仍然是航运行业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为了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港航系统需要不断地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们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以保障港口安全稳定。
首先,我们加强了安全意识教育。
在工作过程中,我们注重对港口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说服和教育。
我们通过举办安全意识培训和加强安全教育的方式,提高了港口员工的安全意识水平。
同时,我们还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制度,确保每位员工都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这些措施为避免潜在的隐患提供了保障。
其次,我们进行了密切的监测和评估。
我们积极收集和分析港口的数据,监测和评估港口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弥补任何潜在的漏洞。
我们还实施了追踪和工作评估,以了解安全措施的效果,并及时纠正不断存在的问题。
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我们还意识到了有效的沟通和协作的重要性。
我们与其他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评估工作风险与协同处理潜在的问题。
我们在搜查潜在问题时频繁使用讨论和信息分享,以便尽快找到解决方式。
最后,我们注重技术进步和采用高科技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我们在未来将使用更高级别的技术手段,例如无人监测系统和虚拟现实的应用,来帮助我们更好地检测关键区域的安全问题,快速有效地检测危险区域,并及时采取行动。
总之,港口安全稳定是我们航运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通过增强安全意识,密切监测和评估,实现有效沟通与协作,以及不断推进技术进步,我们将继续保持专业的姿态,始终致力于杜绝安全隐患,为港口的安全和稳定提供更好的保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渝办发[2005]227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2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改善我市渡口、渡船基础设施条件,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我市渡口、渡船安全整体水平,通过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以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现有渡口、渡船有关审批手续,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渡运,确保渡口达标率不低于90%;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二00七年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二00七年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二00七年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局属各单位,水上执法大队:目前,江水逐渐回升,正处于枯、中水交替时节,汛期即将来临。
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汛期我市将有多次强降雨过程,防汛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切实做好2007年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汛安全责任为了加强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港航局成立了防汛领导小组,由局长梁雄耀任组长,书记刘治军、副局长张孟川、张小勇、杨大伦、党志胜、纪委书记杨根川为副组长,陈晓翔、陆朝晖、谷磊、张胜鹏、苗浩野、王国元、罗忠义、朱永贵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汛期水上交通安全日常工作,由陈晓翔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石学华、马大为,联系电话:89183571(传真)、89183572。
防洪渡汛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防汛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落实防汛工作责任,成立防汛抢险队伍,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在当地区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防汛工作,并将防汛领导小组名单和预案报市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以及各项专项整治等活动,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标语、传单、板报、设立咨询站点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水上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到船员不开不适航船,不违章行船;群众不乘坐超载客渡船,不搭乘自用船、渔船。
督促水运企业针对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汛期特点,开展一次水上安全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业务技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渝交委[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9〕4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的通知
正文: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201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推进港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好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工作,重点加强重大风险的辨识管控。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宣贯力度,及时将《指南》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港口企业,指导督促港口企业认真实施《指南》,并结合实际,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面辨识,切实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附件: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
——结束——。
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
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31•【文号】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规范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我部于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核查工作。
为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正确认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建设发展迅速,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相比,港口总体吞吐能力仍然不足,特别是大型专业化泊位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
超过原设计船型的船舶减载靠泊码头是缓解当前港口吞吐能力不足和泊位等级不合理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开展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不是提升码头靠泊等级,而是对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船舶,在现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突破港口现有设施允许的设计值的前提下,经过科学、合理、安全的论证后,提出一定的限定条件,保证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健康发展。
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按照“谁论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
各有关设计单位不得违规出具论证报告,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违规核准。
如有违反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于确需进行靠泊能力论证的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重力式码头建成投产后年限超过30年、桩基码头超过15年不予论证核准。
(二)对于建成投产后年限在20年-30年之间的重力式码头、10年-15年之间的桩基码头,应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码头设施进行严格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再行论证。
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码头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码头生产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码头范围内所有生产、作业、施工、维修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设施、设备、人员、物料、环境等方面。
三、组织机构1. 成立码头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3. 各部门、班组设立安全隐患排查员,负责本部门、班组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四、安全隐患排查内容1. 码头设施安全:(1)码头结构、栈桥、护岸等设施的完好性;(2)码头照明、通风、消防等设施的运行状况;(3)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是否符合规定。
2. 设备安全:(1)起重机械、输送设备、堆垛机等设备的运行状况;(2)电气设备、仪表、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3)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更新改造计划的落实情况。
3. 人员安全:(1)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2)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3)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4. 物料安全:(1)物料堆放、储存是否符合规定;(2)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规定;(3)废弃物、垃圾的收集、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5. 环境安全:(1)码头周边环境是否符合环保要求;(2)防雷、防静电、防腐蚀等设施是否完善;(3)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规定。
五、安全隐患排查方法1. 定期检查:根据码头生产作业特点和设备设施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人员、物料、环境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2. 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特殊作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
3. 不定期的抽查:对码头生产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4年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2024年,我国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项管理措施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港航系统的安全运营,我们组织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排查港航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减少事故风险,提升港航系统的安全运营水平。
三、工作内容1.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以港航系统的管理人员为主,组成专门的安全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安全组将进一步细化排查要点,明确具体负责人,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和有序进行。
2. 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计划根据港航系统的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计划。
该计划包括排查的具体范围、内容、时间节点等,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3.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按照排查计划,组织人员对港航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排查港航设施的安全隐患对港口码头、航道航线、渔港等港航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包括道路、桥梁、堤坝、泊位等设施的安全状况,以及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等。
(2)排查港航设备的安全隐患对各类港航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包括起重机械、装卸设备、电气设备等,重点检查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维护情况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等。
(3)排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港航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排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重点检查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4. 汇总隐患排查结果安全组将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结果进行集中汇总,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列出安全风险清单。
同时,将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上报给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5. 落实整改措施在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后,安全组将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2024年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2024年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引言港航系统作为重要的物流和贸易通道,其安全生产工作对于维护港口的正常运行和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排查港航系统的安全隐患,确保港口生产活动的安全与稳定,本文对2024年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目标2024年,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目标:1.全面排查港航系统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和改进措施;2.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港口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监管机制;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解决港航系统安全问题。
三、工作内容1.制定排查计划和方案根据港航系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计划和方案。
明确排查的范围、对象和目标,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2.组建排查小组成立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由专业人士组成,借鉴前期的经验和教训,确保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3.开展现场排查根据排查计划,组织排查小组对港航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现场排查。
重点检查港口码头、船舶作业、货物储运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包括设备设施的状况、作业流程的规范性、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安全意识等方面。
4.收集排查资料在排查过程中,及时收集各类相关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工作记录、作业规程等。
确保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分析和评估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和改进意见。
将问题分级,重点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6.整改和改进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优先整改,确保港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整改措施要具体、可操作,并设定相应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7.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港口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包括组织安全演练、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等。
8.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港航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渝办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
但进入4月中旬后,我市相继发生多起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成渝高速公路“4·13”事故,52辆车连环相撞,致5人死亡、46人受伤;北碚区“4·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致26人死亡、6人受伤。
同时,冶金、煤矿、建筑、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也发生多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市第三次党代会和直辖十周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和4月30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总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总结范文(精选6篇)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成果,你有什么感悟呢?是时候仔细的写一份工作总结了。
你所见过的工作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总结范文(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总结1我公司一贯重视安全生产,制定了“先安全、再质量、再施工进度”的管理模式。
除了每月由总经理、分管经理带队对各项目工程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外,还派两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争做到防患于未然。
接到上级[2007]107号,我公司立即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将这次隐患排查任务落实到位,进行集中整治。
公司目前所承建项目工程多为厂房(部分商住楼正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和装饰施工阶段),厂房结构具有独立柱过高(8~11米),人员多而复杂,工期紧的特点,因此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放在预防高坠、坍塌及新工人三级教育等方面,并已见成效。
我公司于9月12日进行了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并于9月15日进行了复查,结果如下:序号隐患整改措施1、线路混乱,一闸多机派电工进行整理并增设开关箱2、材料堆放混乱派人进行清理归类存放3、竹笆板上杂物多派人进行清理4、竹笆板未满铺派架子工按规定铺设5、井架无安全门装设安全门经过这次隐患排查,所检查的项目部绝大多数在施工用电和脚手架方案存在或多或少的安全隐患,施工用电方面,由于厂房占地面积大,多台施工机具经常移动作业,从而导致线路混乱及一闸多机;脚手架方面,主要存在竹笆板未满铺,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需要进行局部拆除,过后未进行及时复原所致。
这说明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虽抓住了重点,却忽视了侧重点。
在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力争做到全面、细致、有效。
以提高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注明本月隐患排查存在隐患的类同点。
针对隐患排查中存在的隐患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通过这次活动,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体员工特别是项目部各班组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有很大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有很大提高,全力启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2016版本)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第四章港口经营第五章港口安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加快港口发展,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港口建设和经营机制。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适度超前、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本市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并公布实施。
修改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第七条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其他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港口码头作为货物进出口的重要环节,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随着港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码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
为了有效防范和整治这些安全隐患,保障港口安全生产,各级部门加强对港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势在必行。
一、存在的港口码头安全隐患1. 人为管理不善:一些港口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2. 设备老化:随着港口设备的使用年限增长,设备老化加剧,机械故障频发,给港口安全运营带来一定隐患。
3. 人员素质低下:一些码头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中不重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频发。
4. 自然因素: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较多,尤其是台风季节出现灾害频繁,给码头安全运营带来威胁。
以上几种安全隐患是大部分港口码头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排查整治来加以解决。
二、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1. 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港口码头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2. 定期检查设备状态:对码头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的隐患和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港口码头安全隐患较大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设立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港口码头的安全防范能力。
4.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港口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和迅速处理安全隐患。
5.强化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港口码头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通过以上几种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方法,可以发现并规避港口码头的安全隐患,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
三、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整治1. 加强管理人员素质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提高其解决和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
2. 更新设备:对老化的设备进行更新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引起的安全事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渝港口港传[2007]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15
【实施日期】200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渝港口港传[2007]9号)
各区县港航局(处、所)、港口所、局直属处、有关港口企业:
针对我市运营的港口码头的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交通部明传电报交水明电([2007]0902号)通知要求,我市决定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
我市已经投入运营的5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主要设备安全状况、危险品堆场区安全性等;港口码头、港外场站、装箱点的内贸集装箱超载。
二、排查主要内容
1、查现有码头技术状况
重点是建成投产多年的老旧码头状况和改造加固情况(详见附表1、2)。
2、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主要是查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3、查项目运营管理
主要是查运营中的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纪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4、查安全隐患
主要是查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