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4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是所管养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各单位应根据管养实际并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专业化养护队)。
第八条养管站(养护工区)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公路的日常巡查和保养工作。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干线公路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臵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臵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作业行为,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车辆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
其他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统一、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作业规定.第四条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省属公路管理局承担辖养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在高等级公路防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等级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从事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各类交通标志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施工.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均属移动性作业.(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甘交规范〔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
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 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20日第 4 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
附表1:甘肃省长大桥隧目录。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以下简称《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隧道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养护措施,使隧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各级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行车安全畅通。
第五条隧道养护分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
隧道养护等级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划分,实施分级养护。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费用应当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模式。
省高管局承担总体监管责任;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收费(隧道)管理所为管辖路段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省高管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落实目标责任。
(二)汇总上报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落实养护任务。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评审隧道专项检查和鉴定,审核(批复)全省高速公路隧道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竣工验收;督促管理处组织项目实施和交工验收。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0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扶持、促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的意识,以路为本,以人为本,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关于公路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的宏观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关于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标准;㈡负责养护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在经济上实行合同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施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的完成;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落实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甘肃路桥工程管理制度
甘肃路桥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甘肃省路桥工程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甘肃省路桥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在省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路桥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1. 路桥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甘肃省各级路桥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推进和项目管理工作。
2. 负责路桥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3. 负责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监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4. 负责路桥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和评估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负责对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浪费和腐败现象。
6. 负责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保护环境资源。
四、管理制度1. 路桥工程规划设计阶段(1) 统一规划设计标准,制定路桥工程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需求。
(2) 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估,保障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初步估算和预算,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利用。
(4) 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路桥工程规划设计审批,确保工程设计方案的合法有效。
2. 路桥工程施工阶段(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3) 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审查和验收,保证施工材料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解决。
(5) 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周期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3. 路桥工程监理阶段(1) 编制监理方案和监理程序,确保监理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资质审查和评定,确保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3) 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协调顺利进行。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隧道发展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3公路隧道养护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隧道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1.4 在公路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如不中断交通,必须按照国标1999——5768《公路标志和标线》、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来进行,保证施工安全。
1.5隧道养护相关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隧道养护制度2.1实行隧道养护制度的目的是:从实际路况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安排养护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2.1.1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每天负责隧道内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2.1.2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1.3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隧道的定期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2专职养护技术员职责2.2.1 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2.2.2 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养护中心汇报,由养护中心向上级汇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2.3 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整理。
2.2.4 做出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2.2.5 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其它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doc
最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那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部门”是指省公路局、省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的路>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三)实施公路路>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分;(五)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红线。
取缔违章建>设施;(六)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设施事项;(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视检查;(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级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是指为了保持现有公路的良好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采取技术措施,对公路出现的病害进行处治的工程项目。
养护维修工程分类如下:一、普通公路: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二、高速公路:包括维修工程、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为所管养公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养护维修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参加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参加公路养护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应建立“省局监督、建设单位管理、监理单位抽检、施工单位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
第二章公路总段(分局)质量管理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照有关法规,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必须规定工程质量要求,明确养护工程沥青、水泥、钢材、砂石矿料等主要材料的质量标准,注明养护维修工程工艺及设备要求。
第九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按法规、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在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公路总段(分局)必须加强试验室建设,配备养护工程所需的试验仪器和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性能。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甘交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发〔2014〕34号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5月4日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管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具有本细则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颁发。
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复审和确认,以及对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条件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
定西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涵、隧道、通道的安全与畅通,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养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辖高等级公路的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第三条中心负责辖区内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养护工区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小修养护工作。
中心配备一名专职桥梁工程师,养护工区配备一名兼职桥梁工程师,负责桥涵、隧道、通道的日常检查和养护工作.中心要加强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管理,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各种检查制度和技术档案制度,并做好预防性养护工作。
第二章养护项目及标准第四条桥涵、隧道、通道的主要养护项目.包括桥梁、涵洞、隧道、通道、导流提、丁坝、顺坝等。
第五条加强桥涵、隧道、通道的预防性养护,及时消除水毁隐患,改善和提高其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毁损失.第六条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质量应达到下列标准:一、桥涵、防护构造物外观完好,桥面整洁,排水畅通,行车舒适。
桥头、涵顶无跳车,桥涵无阻塞、无淤积。
人行道、栏杆系、伸缩缝、泄水孔、支座等无缺损。
二、急流槽等无淤积、无损坏。
三、挡土墙、驳岸等坚实无损,圬工砌体无断裂、沉陷、倾斜、局部沉陷、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四、桥涵无填土沉陷、水穿空洞和基础掏空.五、隧道洞口无危岩、浮石,构造物无断裂、倾斜、沉陷,衬砌结构无开裂、错台、起层、脱落,施工缝无渗水。
第三章检查与养护第七条中心和养护工区要分别建立独立的桥梁、隧道档案和涵洞、通道的明细表。
一桥、一隧一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桥隧设计总说明、设计图、预决算、交(竣)工验收后存在的问题等.第八条加强对桥涵、隧道、通道的检查,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主要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两个主要阶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得到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投资等达到确定目标。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政府可参与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的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监管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卦台山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卦台山隧道养护管理制度甘肃省天水公路总段卦台山隧道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第三章隧道经常性检查第四章隧道清洁维护第五章隧道保养维修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七章隧道档案管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一章总则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
为了加强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隧道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隧道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隧道养护部门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隧道养护部门应加强对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满足需要的专职养护工程师人员,经常性监督检查隧道养护及管理情况。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养护、管理和监管单位责任制。
2.1.1 养护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任务的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和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隧道专业养护单位。
2.1.2 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总段。
2.1.3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全省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隧道养护管理的省公路局。
隧道养护、管理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第三章隧道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检查是对隧道的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通常以目测为主,配合以简单的检查工具。
检查频率:一般不少于1 次/ 月,雨季或冰冻季应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隧道的经常性检查项目和内容:3.3.1 洞口仰坡有无危石、积水、积雪;3.3.2 洞门结构是否开裂、倾斜、沉陷、错台、起层、剥落;3.3.3 衬砌结构有无裂缝、错台、起层、剥落,施工缝有无渗水;3.3.4 洞内路面是否有落物、滞水或结冰;路面是否有拱起、坑洞或开裂、错台等;3.3.5 检修道是否有破损,盖板有无缺损;3.3.6 排水设施是否破损或堵塞、积水。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2015.5.18最终版)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以下简称《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隧道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养护措施,使隧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各级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行车安全畅通。
第五条隧道养护分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
隧道养护等级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划分,实施分级养护。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费用应当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模式。
省高管局承担总体监管责任;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收费(隧道)管理所为管辖路段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省高管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落实目标责任。
(二)汇总上报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落实养护任务。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评审隧道专项检查和鉴定,审核(批复)全省高速公路隧道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竣工验收;督促管理处组织项目实施和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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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的评定结果,并审定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特殊检查报告。
(四)审定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主持或参与桥隧预防性养护工程、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并适时对全省桥隧养护技术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六)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审定合法超限超载车辆安全过桥方案。
(八)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年度报告工作。
(九)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制定、安排辖区内桥梁和隧道年度定期检查计划,负责实施辖区内桥隧养护的定期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隧养护、维修、加固、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并向本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二)向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隧的申请报告,并协助检测单位完成特殊检查工作。
(三)审核辖区内桥隧小修保养年度计划;提出辖区内桥梁和隧道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及养护大中修、加固、改建工程计划的落实和组织实施。
(五)参与审查桥隧的加固改造设计方案;负责组织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参与辖区内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和加固改建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六)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定期对辖区内桥隧技术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主持对基层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八)审查合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隧的方案,并协助完成安全通过。
(九)负责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辖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十)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主持桥隧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评定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并负责向省属公路管理局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和A类隧道的病害状况及养护建议。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隧小修保养工作,考核桥隧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隧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省属公路管理局审定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限车辆通过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记录在案。
(四)提出辖区内桥隧小修保养年度工作建议计划。
(五)负责辖区内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辖区内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六)协助省属公路管理局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及其他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营年度报告,对辖区内桥隧技术状况和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
(八)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八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省公路管理局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面向全省桥梁工程师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审验上岗证。
省属公路管理局对所属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培训内容为:桥隧养护管理、检查、检测评定、加固维修改造技术和相关“四新”技术应用。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养护、管养和监管单位责任制。
一、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等具体承担辖区公路桥隧养护任务。
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桥隧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对所管养的桥隧承担使用安全的责任。
(二)按照规范要求组织日常养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隧及时采取处治措施。
(三) 及时上报辖区内桥隧使用情况,对危旧桥隧整治施工进行现场监管。
(四) 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听取、研究专职桥梁工程师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支持、管理、监督本单位专职桥梁工程师的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桥隧养护管理档案资料等。
(六)履行好其他的法定职责。
二、省属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公路桥隧养护管养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桥隧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养护管理制度和办法,对所管养的桥隧承担使用安全的责任。
(二)督促养护责任单位的桥隧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编制上报桥梁和隧道养护、检测、专项整治(维修、加固、改造)、人员培训经费建议计划,确保各项桥隧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
(四)及时上报桥隧的使用状况,承担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养护、检查、检测、鉴定管理工作,制定危桥处治方案和临时保通措施,并按上级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同时主持交工验收及中小桥隧合并竣工验收工作。
(五)单位负责人定期听取、研究专职桥梁工程师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支持、管理、监督本单位专职桥梁工程师的工作,组织培训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
(六)做好管养桥梁和隧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动态的桥梁隧道管理评价系统。
(七)履行好其他的法定职责。
三、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制度、措施和任务,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二)审核、上报全省公路桥梁隧道日常养护、检测、专项整治(维修、加固、改造)、人员培训经费建议计划。
(三)审批危桥(隧)的整治方案,并监督桥隧整治工程的实施。
(四)组织评审桥梁和隧道的检查、鉴定、整治方案并主持长大桥隧的竣工验收。
(五)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全省桥隧的使用状况。
(六)履行好其他的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桥隧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隧安全事故,由桥隧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养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桥梁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第三章桥隧例行检查及分类处置第十五条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桥隧检查结果实行专题报告制度。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将每次检查结果专题报告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或分管领导。
(一)经常(日常)检查组织实施单位: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等公路养护单位。
组织实施人员: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有合同约定的承担养护任务单位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
检查内容:主要对桥梁的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和隧道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检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见《公路桥梁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现场记录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并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确定上报一、二类技术状况桥梁和S、B类隧道的评定结果,制定保养、小修建议计划;对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和A类隧道,及时提出定期检查建议。
(二)定期检查组织实施单位:省属公路管理局。
组织实施人员:本级和公路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
检查内容: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按照规定周期对桥隧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等级。
一般安排在有利于检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检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见《公路桥梁养护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检查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
检查工作要求: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组织定期检查前,认真查阅所检查桥隧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发现桥梁三类以上、隧道1A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应拍照记录在案。
定期检查外业完成以后,桥梁养护工程师要按下列要求提出检查报告:1.整理并填写“桥隧定期检查记录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