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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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程施工方案

第一部分:施工部署、计划

一、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部署:详见商务部分标书中经资格

审查合格的:管理人员标及其资格证。

二、施工计划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劳动力计划表(人)

第二部分:分部分项施工方法、操作要点

现场土方工程

一、通则

(一)范围本章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清理、土方开挖、

回填相关的作业。

(二)一般规定

1、土方工程应合理选择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机械化施

工。

2、施工中承包人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

报请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应加以保护。如因施工必须改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有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线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

得管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理。

4、土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2-2002)。

(三)施工准备

1、承包人在土方工程施工前,应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平面控制

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土方应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

3、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应根据城市部门测放的建筑界线、街道控

制桩和水准点测量。

4、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建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

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处理。

5、开工前应作好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

施工。

二、场地清理及拆除工程

(一)范围本节包括该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及原有建筑物、构筑

物、地下管线、树木等的拆除。

(二)一般规定

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凡监理工程师指定要保

留的植物及构造物要妥善保护。

2、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场地进行平整,清除地面上30cm

的表土。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在未取得认可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三)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在土方工程施工前,清除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灌木、垃

圾等并运到指定地点,对影响施工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进行砍伐或移栽,清除下来的树木应堆放在不防碍施工和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地方。

2、当被拆除的结构物全部或部分处在施工的界限范围内时,必需

按需要的进行拆除。

3、所有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承包人应遵照监理

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三、土方工程

(一)范围

本节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排水、地基填方、场地平整、基坑(槽)和管沟的开挖与回填及地基勘探等有关作业。

(二)一般规定

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按照土方运距最

短、运程合理的施工顺序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

下沉和变形。必要时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采取防护措施。

3、场地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

沟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

4、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回填等,可用人工或

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三)现场排水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临时排水不得破坏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边

坡,并注意不得损害建筑物、农田、道路。

(四)填土方

1、准备工作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填方施工前,应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

b、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地面下的填方或厚度小于0.5m的填方,应

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和垃圾。

(1)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并作出记录。

2、材料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碎石类土、砂土(使用细、粉砂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可

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b、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用作各层填料。对于盐渍土、

膨胀土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填料。填实中石块料径应小于层厚的2/3。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砌体工程

通则范围内容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砌体工程和室外砌体工程。施工准备

砖石工程应在地基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建筑物的标高应由承包人引自标准水准点汇同设计文件指定的水准点而定。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标志板上应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

净,并浇水湿润。

一般规定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毫米。

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 4 米。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或门窗洞口处。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砌体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碎砖和杂物等。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应先建高层部分,以减少由于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砌筑时应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注: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

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检查并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

搁置预制板的墙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参照现行国标:

a、《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b、《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95)

抗震设防地区可参照《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材料

砌筑砂浆

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不合格材料不准进场。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水泥砂浆和标号等于或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标号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生石灰熟化后,应用网过滤,并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砂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种类和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b、砂浆稠度应控制在5-10cm间;

c、保水性能良好(分层度不宜大于2厘米);

d、拌合均匀。

注:砂浆稠度和分层度的试验方法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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