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
对婚姻法中有关探望权规定的思考
一
方 探 望 孩 子 , 院应 该 确 定 谁 为履 行 义 务 的 主体 ? 法
如果 确 定 子 女 的父 或母 为 义 务 主 体 ,恐 怕 解 决 不 了
在审 判 实 践 中 , 可避 免 地 会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 不 要 实 际 问题 ; 果 确 定 老 人 为履 行 义 务 的 主体 , 于法 如 又 因 笔 谁 求行 使 探 望 权 的不 仅 仅 是 不 直 接抚 养 子 女 的父 亲 或 无 据 。 此 , 者 认 为 , 妨 碍他 人 行 使 合 法 的权 利 ,
生 活 的一 方 。 【 】 1
要 , 孩 子 的成 长 无 疑 是 有 利 的 。在 国外 的 立法 中 , 对
修订后 的婚姻 法第 3 条规定 :“ 8 离婚后 ,不 直 有 的 国家 已将 探 望 权 扩 展 到 第 三 人 , 比如 美 国对 第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母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三 人 的探 望权 作 了 如下 规定 : 当父母 离 婚 或 分 居 时 , 外 父母 可 以向法 院 提 出有 关 探 望 的特 殊 申请 。 有 协 助 的义 务 。行 使 探 望 权 利 的方 式 、时 间 由 当事 祖 ( )
探望权制度探析
规范离 婚后 的父 母探视子 女的行 为。如 《 美国统一结 婚离 养教育 的义 务,这种 义务不仅包 括物质 上 的义 务,也应该
婚 法 》 第 4 7条 规 定 :“ 法 庭 在 审 理 后 认 为 进 行 探 视 不 包括 精神上 的抚养 。现 实生 活中 ,探 望权产 生是夫妻 的离 o 如
会 严重 危 害子 女 身体 、精 神 、道 德 或感 情 的健 康 ,可 以 婚 所 导 致 , 而 在 离 婚 中 受 到 伤 害 不 仅 仅 是 夫 妻 双 方 。未 成 准予无子 女监护权 的父母一方享有 合理探视子 女的权利 。 年 子 女 在 父 母 离 婚 的 事 件 中 可 能 更 容 易 受 到 伤 害 。 因此 , ”
《 国 民法 典 》 第 1 4条 规 定 ,无 人 身 照 顾 权 的父 或 母 , 德 3 6
在探望 权制度 的设计 上 以及 司法 实践 中,要确 立子女本位
保 留与 子女个人 交往权 ,请 求告知子 女的个人 情况权 ( 以 的 思想 。既要保 护 离婚 中不直接 抚养 孩子 一方探 望子 女 ,
困难 的 事 由。此 外 ,我 国台湾 地 区称 探 望权 为会 面 交往
权 ,在 其 民法 典 1 5 0 5条 第 5项 规 定 ,“ 院得 依 请 求 或 依 法
二 、我国法 律法规 对探望 权 的规 定 我国 《 婚姻法 》第 3 8条对探望权作 出了明确规定。此
职 权 ,为未 行 使或 负担 ( 未成 年 子女 监护 )权利 义 务之 外 ,探望 权的行 使与亲权 制度有密切 联系 ,其他法 律法规
一
、
探 望 权 的 概 念 和 性 质
后 ,不直 接 抚养 子 女 的父 或母 ,有探 望 子 女 的权 利 ,另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导言: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相互走访的权利,是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执行的不到位等,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将从我国探望权的定义、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以及立法方面对其的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一、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享有相互走访的权利。
它是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亲情的体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探望权,而其他亲属则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探望权。
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以及限制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亲属之间的探望权实施带来了困扰。
二、探望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探望权与人权、家庭关系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权是社会、家庭关系的基础,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通过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探望权的重要性。
探望权与人身自由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有探望权的,但这只是保有权,不是强制权。
在执行阶段,法院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探望权。
探望权与家庭关系有密切的关系。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构成之一,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而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的体现,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探望,可以加强亲属之间的感情,促进家庭和睦。
探望权与儿童保护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有权看望父母或其他亲属。
以上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探望权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具体的实施方式、时间和限制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探望权被法院规定,这意味着探望权的实施受限制,不能自由行使;未成年人的探望权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具体的实施方式、时间和限制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探望权的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课题,涉及到家庭、婚姻以及亲子关系等核心问题。
为了准确理解这些相关法规条文,并将其适用于实际案件中,必须进行权威解读。
本文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中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的权威解读进行论述,并探讨其理解与适用。
一、对探望权纠纷条文的权威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中的探望权纠纷条文,主要针对离婚夫妻之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探望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8条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争夺子女探望的问题。
在权威解读中,应将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纳入考虑,确保在依法行使探望权的基础上,保障子女的切实利益。
2. 探望方式的确定:在确定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父母的意愿、子女的需要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根据一系列的考量因素来判断并决定具体的探望方式。
此时,权威解读需要明确法院权力的边界,将探望方式的确定与实际情况相协调。
3. 探望权的行使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法院有权限制探望权的行使。
但必须明确,这样的限制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权威的解读,以确保其合理与合法。
二、对探望权纠纷条文的理解与适用1. 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离婚后与父母正常而稳定的联系。
因此,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理解解释的精神和原则至关重要,以确保子女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 合理解读具体条文:在权威解读中,对探望权纠纷条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读。
例如,对于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优先考虑其意愿和需求,以确保其权益为前提。
同时,父母双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浅析我国的探望权制度
律依据 。本文试从探望权 的基础理论 、探望权的主体 、中止 、 执行等几 个方面,对完善我 国探望权制度作 一些有
益性 的探 讨 。
关键 词 :婚 姻 法 ;探 望 权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D 6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1 0— 5 2 1 )0 一 1 O 874 0 0( 0 6 O 一 2 0 2 0 影 响 ) 所 以 在 探 望 权 的 制 度 设 计 上 ,应 坚 持 子 女 的 主 体 , 地位 ,给予其表达 自己情感 的权利 。 …对十周岁以上 子女应 成 为探 望权的权利主体 ,在其 有亲情要求 ,需要探望父母 时 ,父 母 具 有 配 合 的义 务 , 且 不 得 拒 绝 。美 国有 一 个 州 的 初 审法 院就 曾判 决父 母 归 子 女所 有 , 子女 有 随 时要 求 父 母探 望 其 的 权 利 ,这 就 是 我 们 提 倡 的 子 女 微 笑 原 则 的 具 体 化 。 二 、 关 于 探 望 权 的 主体 问题 《 姻法 》第 三 十八 条第 一 款规 定 :“ 婚后 ,不 直 婚 离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 义 务 。行使 探 望 权利 的方 式 、 时 间 由当事 人 协 议 ;协 议 不 成 时 ,由人 民法 院判 决 ” 这一 规 定将 许 多事 实上 存 在 的探 望 主 。 体排斥在制度之外 。包括:( 一)别居 的情形。许多夫妻分居 多年 各 自生 活 , 女 随 一方 居 住 , 并 未 办理 离 婚 手 续 。 二 ) 子 但 ( 因 婚 姻 被 宣 布 无 效 、被 撤 销 而 导致 婚 姻 关 系 解 除 的 情 形 。 ( )非 婚 生子 女 的 情形 。( )实施 人 工 生 育 的父 母 离婚 的 三 四 情 形 。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的探 望 权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五 最 于 适用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规定 , 未 成年 人 的父母 死 亡 或 没有 抚 养 能力 的, 其有 能 力 的祖 父 母 、 外 祖 父母 可 以作 为未 成 年人 的监护 人 ,同时 , 婚 姻 法 》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 法 》 也对 祖 父母 、 祖父 母 与 孙 子女 、 等 外 外 孙子女抚养与扶养 的权利义务、继承遗产 的顺序等作 出了规 定 ,基 于 同样 的 法理 ,祖 父母 、外 祖 父母 理 应 享有 探 望 孙 子 女 、外 孙子 女 的 权利 。 同时 ,基 于 我 国基 本 国 情 ,祖 孙 之 间 存在着 “ 隔代 亲 ”情 感 基 础 ,许 多 未 成年 子 女 都是 由祖 辈养 育长大的,他 ( 她)们之间有着太多难以割舍的情怀,将其 排 斥 在探 望 权 的 主体 之 外 , 是 国 民情 感上 难 以接受 的。 ( ) 六 兄弟姐妹等其它近亲属。笔者认为,应对 《 婚姻法》进行修 改 ,除 去 “ 婚 后 ”的 限制 。同时规 定 : 祖 父 母 、 祖 父母 、 离 “ 外 兄 弟 姐妹 及 其 它近 亲 属 ,在 不 影 响 未成 年 人 身心 健 康 的情 况 下 ,可 以对 未 成 年 人 进行 探望 ” 。 三 、关 于探望权 的 中止 情形 《 婚姻 法 》第 三十 八 条 第 二款 规 定 : 父 ( 转 第 1 1 ) “ 下 3页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毕业论文一、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
我国的《婚姻法》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对探视权(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或交往权)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未确立探望权制度以前,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与对方矛盾的对立、感情的报复、逆反的心理等多种因素,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也常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因此而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表示难以审判或强制执行,致使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对处理这类案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原《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父母,当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夫妻关系没有了,但并不能消除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永远存在的,因此,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应当享有探望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如果夫妻双方离异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定期见到未成年子女一面,那么他们怎么对子女行使监护职责呢?又如何更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呢?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探望权可以更好地促进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可以极大的满足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
浅析中国探望权制度
12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期总第834期No.1,2021Total of 83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仍维持原来婚姻法的规定,内容上未做实质的修改,仅做了文字上的调整。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1探望权概述1.1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即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享有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父母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从而得以探望子女。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但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美国和法国称为探视权,俄罗斯称为来往权,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1],日本称作见面交流权。
而在我国为了和探视在押犯人区分开来,立法者将其称为探望权。
1.2探望权的特征1.2.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探望权是由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单独行使,而非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1.2.2权利内容的情感利益具有特定性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情感利益,作为一种情感的维系,通过行使探望权,使得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有了得以与子女见面及联络感情的机会。
1.2.3在效果上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性探望权的行使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对面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来说,降低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子女获得未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的关爱的实现方式,它是一种精神上而非物质属性的情感需求。
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2]。
探望权问题浅析
探望权问题浅析
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首次在“离婚”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项空白,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虽然法律规定了探望权,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执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笔者在此不讨论对探望权规定的完善,只是从某法院判决中看到,法官合理的运用民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做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的判决。
笔者仅仅从中引出一点:笔者也认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当享有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但是很多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主要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看下长大,这种情况下若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则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不符合国人的情理。
某法院将探望权主体扩大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认为是合理、合情并且合法的,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民法是生活的法律,是实实在在的过日子的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律。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也是期望能从更贴近生活情理的角度理解法律、适用法律。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王晓鹏。
探望权纠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即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和方式下,与子女团聚、交往、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行使常常伴随着各种纠纷和纠结。
本文将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探望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探讨解决探望权纠纷的法律途径。
二、探望权法律规定概述1. 探望权的定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知,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和方式下,与子女团聚、交往、共同生活的权利。
2. 探望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要求探望子女,另一方有正当理由拒绝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习性、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父母双方的感情状况等。
”由此可见,探望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离婚;(2)子女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共同生活;(3)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求探望子女;(4)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
3. 探望权的内容(1)探望的时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探望时间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探望的方式:包括直接探望、间接探望、委托探望等。
(3)探望的地点:原则上在子女居住地。
(4)探望的期限: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探望权纠纷产生的原因1. 父母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后,父母双方的感情往往难以修复,导致一方对另一方心生怨恨,从而拒绝或限制对方的探望权。
2. 子女意愿随着年龄的增长,子女可能对与父母一方交往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探望权。
3. 经济原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能因经济原因无法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从而影响探望权的行使。
4.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父母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了解不足,认为探望权是自己的“恩赐”,而非法定权利,导致探望权纠纷。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
2 9. 0 7( ) 0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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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赣固《 婚姻 》 审曲搡里权
吕茂问题 , 国在 20 年新 修订 的 ( 我 01 ( 法 婚姻 增设 了 望权 制度 。本 文就 这一制 度产生 的根 探
立法 的盲 区 。
切实保护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 笔者认为应该把 探 望权 , 国外 通称 为探视 权 , 指不直 接抚养 子 女的父 或 又有母爱, 在 是 探望 权作 为一项义 务进 行规 定 。 母 可 以看望 由另 一方直接 抚养 的子女 , 子 女短暂接 回共 同生 或将
活 的权利 。 探望权 起源 于英美 法系 , 后逐 渐为 各国立 法和 法理所 接 受 。 国新 《 姻法》 3 条规 定: 我 婚 第 8 离婚 后 , 不直接 抚养 子女 一
三 、 改后 的立法 效果 修
笔者 认为修 改后 的婚姻 法第 三十 八条为 : 离婚后 , 直接抚 不
另一方 方 的父或 母有探 望子 女 的权 利 , 另一方 有协 助的 义务 。 使探望 养子女 一方 的父 或母有探 望 子女 的权 利也有探 望的义务 , 行 权 的方式 、 间 由当事人协 议 , 议不成 的 , 时 协 由人 民法 院判决 。 父 有协助 的义 务 。行 使探望 权 的方式 、 间由当 事人 协议 , 时 协议 不 由人 民法 院判 决 。父 或母 探望 子女 , 不利于 子女身 心健康 或母 探望 子女 , 不利 于子女 身心健康 的, 由人 民法 院依法 中止探 成 的, 的, 由人 民法 院依法 中止探 望 的权利 ; 中止的事 由消失后 , 当恢 应 望 的权利 : 中止 的事 由消失 后 , 当恢复 探望 的权利 。 应 按照这 款法条 的规定 , 望权就成 为成 为未直接 抚养 子女 的 复探望 的权利 。非直 接抚 养方 的探 望义务 为 : 探 一般 情况 下, 依协 如 父母 方单 纯性权 利 。 在这 个权利 义务 关系之 中 , 直接 抚养 子女 议 或法 院判决进行探 望 , 不履 行探望义 务则 未成年子 女可提起 未 的父 母方是 权利 主体 , 接抚养 子女 的父母 方是 义务 主体 , 女 诉 讼要 求履行 探望 义务 或提 出精 神损 害赔 偿 。这样 的规定 的立 直 子 对 首先 , 通过 探望 , 强化子 女和 是权利 客体 。 照权 利可 以放弃 的法理 , 按 就意 味着 未直接 抚养 子 法 效果是 显而 易见的 。 子女 而言 : 非 直接抚养方 的沟通 与交流 , 减轻 子女 因为父母 离婚所产 生的家 女的父 母方 可 以抛弃这 个权利 , 而无 需 受到任何 法律 的约 束 。 子 女成 为被动 的客体 , 其利 益处在 不稳 定 的状 态下 , 少保护 。 缺
浅析探望权制度
、
则依 法享 有对子 女的探 望权 ,因此 ,探望 权是 和直 接抚养 权 同时产 生 的 。 2、探 望权 的 主体 为未 直接 抚 养子 女 的一方 。 离 婚后 ,子女 由父 或 母一 方 直接 抚养 ,共 同生活 ,也 就没 有 探望 权一说 。而不直 接抚养 子女 的一方不 与子女共 同生 活 ,则无 法 或 难 以见面 ,因 此法律保 护 为直 接抚 养子女 一方 探望 子女 的权 利 , 该 权利 只是 为不直 接抚 养子 女的一 方所 设立 。 3 、探望 权 的义 务 主体 是直 接抚 养 子女 的一 方 。 为 了保障探 望权 的实现 ,必 须要求 直接抚养 子女 的一方依 法协 助 ,即成 为此 权利 的 义务 主体 。协 助 义务 主 要包括 :以方 便探 望 人 探 望 子女 的原则 ,双 方协 商 合 理 的探 望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等 , 如果 子 女 拒绝 探望 时 ,应 当进 行劝 说 ,不 得 阻碍 、 刁难非 直 接抚
经济与法
商 品与质 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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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探望权制度
王 荣
锦 州 1 21 0 0 0) ( 辽 宁广播 电视大 学锦 州分校 ,辽宁
【 摘
要】 探 望权是 指夫妻双方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 子女 的一方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 而直接抚 养子女 的一方有义务协 助其行使 权利0婚姻 法
文章编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5 ) 0 1 - 0 0 3 5 - 0 2
探望 权 在 国外 通称 为 探视 权 ,它起 源 于英 美 法 系 ,我 国 《 婚 二 、 我 国 探 望 权 制 度 的 立 法 不 足 姻法 》在修订 时 ,正式 把探 望权规定 为非抚 养子女 一方父 或母对 子 ( 一 )行 使 探 望 权 的 主 体 范 围 不 合 理 女亲 权中 的一 项基本 权利 ,同时规定 了抚养 子女 的一方具 有协助 的 探 望权 主体范 围过于模 糊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 姻法 》 修 义务 。但 在 实 际生 活 中 ,父母 监 护权 的行使 、非 直 接抚 养 方对 子 正案第 三十八条 第一 款规定 ,未与子 女一起生活 的父或 母享有 探望 女探 望权 的行 使等 问题就很 容易成 为离婚 父母 纠葛 的焦 点 。由此 可 权 ,那 么 ,对这 一 款规 定 中 的父或 母 ,该如 何 理解 呢 ?父 或母 都 见我 们对 探望权 进行 研究 是非 常有必 要 的。 包 括哪 些 ?亲生 父母 、养 父母 、继父母 、非婚 生子 女 的父母 等等 , 是 不是都 应包括在 内呢。这里对 父母 的解 释应该做 扩张 的解释 , 但 探望 权 的 概述 由于每个 人的理解 不 同有 时就会 产生歧 义 ,这样 就会使 得探望权 的 ( 一 )探 望 权 的 概 念 ・ 所谓探望 权 ,是 指基于 自然血 亲或拟制 血亲关 系的父母 在婚姻 主体 范 围含糊 不 清 ,不能 体现 法 律 的普 遍 约束 力 。 ( 二 )探 望 权 的 权 利 内容 不 明 确 关 系 解除后 ,不 直接 抚养 子女 的父或 母 ,一方享 有 的与 子女联 系 、 我 国婚姻 法第三 十八 条规定 “ 行使探 望权利 的方式 、时间 由当 会 面 、交 流等 的权 利 ,直 接 抚养 子 女 的父 或 母有 协 助 的义 务 。 事 人 协议 ;协议 不 成 时 , 由人 民法 院 判决 ” ,只是 一些 笼统 的 规 ( 二 )探 望 权 的 基 本 特 征 定 。有 人 认 为 “ 因探 望 权 属 于 私权 ,具 有 绝 对 性 、随 意性 、支 1 、探 望权 是 与直 接 抚养 权 对应 的权利 。 父母 离婚 后 ,子女 由一方直 接抚养 ,而不 直接抚养 子女 的一 方 配性 特征 ,探 望权人 行使探 望权利不 需要借 助他人 的积极 行为 ,故
法律上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律上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法律上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探视权时间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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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作者:贺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探望权制度对探望权主体,中止与恢复做出了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主体范围狭窄、实现方式有限、探望望权的中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执行标准笼统化等问题,所以探望权制度亟待各方面的完善,以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婚姻法;立法完善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这一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子女权益保护的力度。
1 探望权概述探望权是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权利,它可以是对离异父母无监护权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保障,确保双方存在感情交流的可能。
1 1探望权的含义。
探望权,又被称作探视权、人身交往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是现代亲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它属于监护权中人身照顾权的一部分,但又与人身照顾权分离成为并存的权利,因而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因此探望权既不是监护权的内容,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而是亲权的内容。
1 2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离婚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增加,并由此导致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加。
在这种情形之下,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中被确立下来,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1]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时,增加了探望权具体规定,这是从立法上说对我国民法体系中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外,第48条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32条,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探望权的中止、恢复以及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作了较明确规定。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陷,是婚姻法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为了进一步细化探望权的内容,最高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探望权争议的解决和其他程序性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该制度实施至今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并影响着司法实践。
2 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该制度仍处于起步之初,目前还存在许多瑕疵。
2 1探望权主体范围狭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针对我国当前发生的越来越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行使探望权的纠纷,这样的规定显然暴露出法律与伦理的冲突。
现实生活中,许多子女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料下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了义务却不能享受权利,权利义务就不对等了。
[2]因此,对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是否可以享有对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剥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不符,而且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2 2探望权的实现方式有限。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婚姻法第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国规定的是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实现方式,采用“协议优先”原则。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父母因为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很难进行协商,且在协商时可能会过于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导致协商不成。
探望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
看望式探视简便易行,但时间较短,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增进感情。
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却不易实现。
这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缺点,且目前存在的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十分有限。
此外对于探望权行使方式规定中并没有提到考虑子女的意愿,只是将子女作为被动接受探望的对象看待,没有体现子女本位的要求。
2 3探望权的中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38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对探望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
这两项规定的确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取向,但没有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使其缺乏判案的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纠纷,不同的法官给予不同的认识,很可能对同一情形是否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做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将司法推入自相矛盾的困境,使探望权难以实现,当事人更容易发生争执。
[3]2 4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执行标准笼统化。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或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为了保证探望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义务人拒不执行有关探望的判断与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但是这里的强制执行与不履行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是有区别的。
首先,探望权的执行标的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不能包括人身。
这就给法官增加了执行难度。
[4]其次,当事人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和反复性所导致的执行程序难以终结的问题也很突出。
再次,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对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作出相关的规定,探望权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
最后,探望权行使过程中负协助义务的主体除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包括其他义务主体,比如说,共同抚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困难。
3 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若干建议目前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应该尽快对探望权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使我国的探望权制度能更符合具体国情,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 1扩大探望权主体的范围。
通过我国立法,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无论从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的精神来看,还是从亲人之间浓厚的亲情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法律应当给予保护。
我们相信,如果法律赋予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这一项权利,将更加有利于亲情的维护,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
另外法律对子女在探望权中的地位表达模糊,根据探望权的设立目的,是否应赋予子女以探望权还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探望权应是一种双向权利,父母离婚后享有,子女亦能享有,这样规定将更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之情。
3 2推动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多元化发展。
探望权实现的传统方式主要是探望式和逗留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基于探望权的特殊性,为了减少探望时发生矛盾,近期有学者提出,可以试行网络式探望,既能达到探望的目的,又能减少双方的冲突。
这不失为一种好的探望方式,可以对其进行探索。
探望权的方式不应仅局限于逗留式和看望式,在实践中也可将二者结合适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展出适合个人情况的探望方式,让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多元化发展,使其更有利于探望权的实现。
3 3完善中止执行。
当出现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应该中止执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也不易于掌握,基于我国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掌握能力,应当对中止情况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可考虑作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情形:(1)患有严重危害健康传染性疾病的;(2)探望时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或倾向,或怂恿子女犯罪的;(3)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的;(4)其他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发生子女明确拒绝探望的情况。
子女在经历父母离婚后身心往往受到巨大伤害,此时如果探望权的执行反而会给孩子造成又一次伤害,则是违背探望权的立法初衷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到子女的意见和身心健康,已满十周岁的子女,能够准确表达自己情感和意愿,能够对事物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他们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明确拒绝探望权的执行应当作为中止执行的参考情况之一。
3 4完善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执行是处理探望权纠纷的难点,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探望权强制执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3 4 1采取适度的强制措施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弥补无执行措施的局面,但应当适度,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探望权强制执行标准应当细致化,执行措施也不应过于严厉,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亲权的实现。
[6]探望权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先对案件予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之后如果仍不接受,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给予直接抚养人罚款、训诫等。
且强制措施的执行标准和强度应当与其他情况相区别,尽量以教育、调解为主解决问题。
3 4 2明确有关单位与个人的协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探望的地方一般在直接抚养方的家庭、单位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学校等。
因此,当探视权受阻碍,可以由社会相关部门协助监督执行,同时探望权可能涉及到的照看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相关人员也应承当相应的协助义务。
所以案件执行时要注意与当事人的父母、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配合,这样既消除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同时避免法院陷于无休止执行的困境,使探视权真正得到保障。
3 4 3特定条件下的强制执行。
传统的强制执行、说服教育等措施难以达到效果时,可将不履行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必要时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7]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情形或拒绝另一方探望时,经强制执行仍达不到效果的,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另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不履行协助义务或阻挠探望权实现等行为给探望权人造成精神痛苦,情节严重的,探望权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探望权的设立是《婚姻法》的立法进步,我国应该尽快对探望权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必须扩大探望权人的范围,完善探望权的中止执行,完善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等。
不断探索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对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确保探望权的顺利行使,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