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影像资料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推荐】××公司影像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影像资料管理,提高影像资料利用效率,发挥其在公司管理和宣传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影像资料,是指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改革发展、企业文化、社会责任、领导人员和职工活动为题材或主要内容,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内容真实的图片和视频。

对影像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其进行收集、整理、报送、备份、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影像资料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收集、整理、报送、备份、保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影像资料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影像资料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公司企业文化部是影像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影像资料管理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企业文化部:负责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影像资料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对各单位影像资料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和各单位影像资料的备

份、保管并提供利用。

(三)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影像资料的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入门级以上的照相机及摄像机。

各单位影像资料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断钻研摄影技术,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影像资料的收集范围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本行业特点、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影像资料,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影像资料:

(一)民爆生产、流通单位:厂区厂貌,车间、生产线新建或改造,新设备、技术革新改造验收,重大活动、仪式庆典等。

(二)工程项目单位:项目全貌及局部、节点工期施工场景、营地建设过程、营地建成全景、新建地面站、新购混装车等车辆设备、项目第一炮、施工中技术难度高或者药量大的爆破场面及爆破后效果、技术革新改造验收、重大活动、仪式庆典等。

第七条中央电视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播放的,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为题材或主要内容的新闻报道、专题片、故事片、公益广告片、图片等。

第八条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行业领导、集团公司领导考察、调研和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影像资料。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制作的影视片、多媒体光盘、画册等影像资料。

第十条报送和收集的影像资料不得采集和报送非正常渠道获取的影像资料,不得有违反规定的内容和画面。

第四章影像资料的报送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影像资料报送到公司企业文化部,并同时报送公司影像资料报送登记表(包括标题、简要说明和类别等基本内容)一式三份。如遇重大事件或有时效的资料,应在7天以内及时报送。原则上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报送的影像资料不得少于12份。

第十二条各单位报送的影像资料,要注明资料的内容,形成的时间、地点、制成单位和报送单位,并应具备以下标准:(一)影像资料的存贮格式:图片文件格式为JPEG、TIFF;视频文件格式为MPEG、AVI;音频文件格式为WAV、MP3。

(二)报送的视频影像应当是可以转录的DV带及其他规格的录相带或者电脑视频文件。

(三)报送的影像资料要图像清晰、声音清楚、保管完好。

第五章影像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文化部负责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自行收集和各单位报送的影像资料进行分类、标引、登记。影像资料一经著录后,影像资料的原始资料(非电脑数据资料)即应退回报送单位。

第十四条公司企业文化部应在每年的7月底前将整理立卷的影像资料移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影像资料进行备份、保管和提供利用。

(一)影像资料一般按子分公司项目部名称、拍摄日期等要素进行分类保管,以便于查找。

(二)纸质照片及底片应进行数码化扫描后保管。

(三)数码图片应是三套备份。一份存放在电脑硬盘,

二份存放在移动介质,另刻录一份dvd 光盘存放。

(四)录像带视频资料保存原始磁带,电脑视频文件一

份存放在电脑硬盘,另刻录一份dvd光盘存放。

第十五条影像资料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由申请使用方填写宣传影像资料使用申请表,报公司企业文化部审批,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提供。党和国家领导人、核心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等影像资料,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六章影像资料的版权

第十六条在影像资料版权保护期内,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影像

资料版权归属:

(一)公司专(兼)职宣传岗位人员及临时承担宣传岗位责任的非宣传岗位人员,为完成企业相关工作任务,主要利用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企业承担责任,在工作职责内拍摄、制作的影像资料,作者享有署名权,版权的其他权利由企业享有。

(二)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创作的影像资料,版权归属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协议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协议的,版权属于作者。

(三)在不侵犯作者版权的前提下,企业对影像资料编辑、整理、设计而产生的作品,其版权归企业所有。

(四)公司通过各类活动征集的影像资料,版权归属通过参赛作品版权协议约定。没有订立协议的,版权属于作者。

(五)其他情况拍摄、制作的影像资料,其版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书面协议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企业不享有版权的影像资料,使用方应与作者订立协议,获得使用许可。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