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及职责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源头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超限超载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源头企业管理第四条源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治超工作职责,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源头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确保车辆合法装载。
第六条源头企业应当建立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记录车辆装载情况、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七条源头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第八条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第十条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得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源头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xx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布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通知》精神,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国土厅《关于印发xx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通知》(xx交运发〔xx〕65号)要求,强化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源头装载行为监管,建立完善源头治超联动机制,实现我市源头治超工作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源头治理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各类矿山、港口、大宗货物交易市场、货运站场、建材(含土石方、混凝土、砂石料等建筑原材料)等大宗道路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装载场所。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进行核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治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协调,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责任倒查、长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源头治超长效机制,有效打击和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道路运输保障。
二、工作重点以货运源头单位和货运物流企业为管控重点,对经县(区)级政府(管委会)核查确定并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派驻或巡查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运输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源头单位,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人员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源头治超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组织市交通局、xx路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和xx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局xx管理处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源头治超工作成果,研究解决源头治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安排布署相关工作。
超限治理工作预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得到了迅速提升,但同时也带来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给道路交通安全、桥梁安全及公路设施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1. 依法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2. 提高公路设施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3. 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超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超限治理工作。
2. 设立超限治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宣传报道、协调沟通等。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超限治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1)广泛开展超限超载运输危害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超限超载运输的认识。
(2)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 完善超限检测站点(1)合理规划超限检测站点,确保覆盖范围全面。
(2)提高检测设备精度,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加强站点管理,确保站点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3. 加强源头治理(1)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装载规定,严禁超限装载。
(2)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4. 严格路面执法(1)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发现并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2)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制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5. 推进科技治超(1)推广应用非现场执法技术,提高执法效率。
(2)加强智能监控,实现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实时监控。
(3)建立超限超载运输信用体系,对违法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6. 加强督导检查(1)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超限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
源头治超工作方案【精品文档】
源头治超工作方案篇一:源头治超工作实施方案源头治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交通系统治超工作会议精神、古交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文件通知精神,以及省运管局《关于推进全省运管机构做好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有效配合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造通畅快捷的交通为目的,严格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从源头做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确保我公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做到车辆运输不超限超载,不违法开票。
三、工作任务(一)宣传活动阶段(2月18—3月20日)在此阶段要充分利用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设置宣传栏手段,大力宣传源头治超的目的意义和超限超载的危害,大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源头超限氛围,为开展源头治超工作打好基础。
(二)自查自整阶段(3月21—10月25日)我公司治超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展开自查自整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超载超限的行为,并展开内部学习、讨论,增强基本功。
(三)治理整顿阶段(10月26日—12月20日)公司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措施,加大对源头治超的检查力度,同时建立超限超载违法车辆新戏“黑名单”制度,对查处超过3次车辆列入“黑名单”,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和上报。
同时重点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和故意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四)巩固提高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要针对治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并要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制定出长效源头治超工作措施和机制,确保源头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开展,防止反弹。
四、工作要求1、要提高对源头治超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2、研究、探索和总结源头治超的工作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的长效机制。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
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
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小庙站郭本田)第二篇。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
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2x年11月日点分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
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7.21•【文号】交运发[2011]35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理。
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
源头企业治超岗位职责(多篇)
源头企业治超岗位职责(多篇)第1篇:源头治超驻站岗位职责源头治超驻站巡查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治超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行政,根据已公示源头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对辖区内货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对特别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进驻监管;2、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着全省统一的运管制服,仪容整齐,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3、驻站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货源单位排忧解难,加强对进场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货源单位严格按照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程操作,并对进出货场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
4、驻站运政人员对驻点货源单位装载、开票、计重工作随机抽查,采取检查装载现场、查验登记记录、询问相关人员、检查货运车辆等方式,确保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监管;5、驻站运政人员应加强对货源单位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督查,认真监督货运源头单位是否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是否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证明,并认真填写有关表格。
6、驻站运政人员应每日填写驻站工作日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向货源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7、货运源头巡查重点是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现场、磅房、厂(站)出口等重点区域,主要查验货磅单、车辆装载登记、货运源头单位治超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货源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认真填写驻站、巡查记录,由源头单位负责人和源头派驻、巡查人员签字、盖章确认;8、驻站巡查采取多种监督管理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即对主要的货运源头单位要进驻,较重点的货运源头单位每日巡查,一般货运源头单位隔日巡查或不定期抽查;9、驻站办公室要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建立,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相关人员培训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2篇:源头单位治超相关岗位职责源头单位治超相关岗位职责1、分管负责人要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好有关治超要求,切实做好治超工作;2、保卫或门卫岗位人员查验进入源头待装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出厂车辆手续、载重量进行复查,确认未超限超载后放行;3、装载岗位人员按规定和核准的运量装车,特别是对危险货物装载时,要严格按照行驶证的核载标准装载;4、计重岗位人员要核实装载吨位,发现超标车辆,劝返卸载,符合标准,出具过磅单;5、开票岗位人员依据计重人员出具的过磅单,开出有关票据;6、登记岗位人员根据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计重人员出具的过磅单及开票人员开出的票据,进行核实,认真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7、统计岗位人员依据登记岗位人员填写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将每日的数据汇总且填写《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于次日9时前报运管机构;8、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
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制度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从事汽车生产、销售、改装的;(二)从事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的(以下简称”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以下简称”装载单位或者个人”);(四)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
第四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源头治超的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货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生产、改装载货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载货汽车。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载货汽车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以下: 一、治超工作要求治理超载领导组成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做好。
二、治超领导组的责任1、明确领导组成员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培训;3、明确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的责任人;4、明确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人;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治超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三、治超领导组成员职责:1、不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2、不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3、不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4、不为车辆超标装载、配载;5、不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6、应当按规定装货、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7、应当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8、按规定认真填写治超销售台帐。
治超领导组全体人员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第二号政府令的规定,抓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如果发现领导组成员不按本管理制度执行,违规人员除在本公司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政府令移交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从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杜绝我公司出现超限超载车辆。
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办法:一、人员安排:开票员:负责车辆证件的审核,填写《货运源头车辆装载登记表》。
计重员:负责车辆过磅计重、兼管开票。
销售副部长:负责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
销售部部长:负责全面指导工作。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路产、维护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站场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煤炭、交通、公安、国土、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治超工作会商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二)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货运源头单位职责
货运源头单位职责
1、建立治超组织机构,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包括开票,记重,装载,门卫,信息报送等相关人员)及岗位负责人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制度,报当地运营部门,行政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备案。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记重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业务知识岗前培训,经单位
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营机构报送
相关信息。
①、配备登记,统计工作人员。
②、按照《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每
天装载的货运车辆数,货运量及装载物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进行登记,统计,月终汇总。
③、对装载货物车辆开具随车有效的货物单据,每月统计汇总,归档保存,
以备检查。
④、登记统计要填写规范,真实,完整。
4、建立治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⑴上级有关治超文件;⑵本单位有关治超工
作文件,规章,制度,措施方案等;⑶培训教育档案;⑷治超工作监督检查;⑸责任追究情况;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⑺《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⑻出厂,货单记录档案;
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车辆装载,称重,
出厂等情况和资料。
6、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严禁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经营性
车辆,配载,严禁为经营性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严禁为超限超载经营性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7、为源头派驻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积极配合源头管理。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
项目工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年月日为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义务和责任。
现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源头治超工作机构,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治超具体负责人、管理员、装载员等相关人员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有关权利与义务,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二、施工单位应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逐车登记进出场的货运车辆状况、相关证件(对经营性货运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运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
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卸关、重量关、出场关。
三、施工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施工单位应在工地进出车辆大门附近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记录保存半年),政府相关执法机关调取系统资料时,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施工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六、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建筑工地内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要求,无《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不准进入建筑工地,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
七、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人员开展治超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为被列为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货运源头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货运源头作业,包括货物装载、运输、储存、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全体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 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5.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货物装载、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责任人,必须确保作业安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货物装载:1. 货物装载前,必须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货物无安全隐患;2. 严格按照货物装载规范进行装载,不得超载、超限;3. 货物装载过程中,确保车辆稳定,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第十一条货物运输:1.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2. 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3.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第十二条货物储存:1. 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2. 储存货物分类存放,确保通风、干燥,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3. 定期检查储存货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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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及职责.XXX有限公司
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精神和《广东省道路运输货物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积极稳步地推进货运源头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成立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X、XXX、XXX
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由周培雄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公司的治理超限超载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等实事务。
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仓储部业务部安环部保商作安务
业门中班卫心
XXX有限公司
一、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货运源头超载超限治理责任制,确保道路运输货物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进行。
2、设置专职或兼职治超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治超管理工作;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定期召开治超工作会议,对治超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部署新的任务和传达交通部门关于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最新工作信息。
4、组织、建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组织制定超载超限治理计划和方案,并保证计划和方案有效实施。
5、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和班组的治超管理工作。
6、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或超标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7、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治超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对公司的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物源头超限超载的方针、政策、法2.XXX有限公司
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规定,定期参加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例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组织制定公司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4、负责建立、健全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监管。
5、及时报告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问题。
6、组织对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对本公司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副组长为治超工作分管负责人,协助公司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主要负责人全面管理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2、组织制定落实以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责任制为核心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3、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组织公司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安全大检查活动。
5、组织召开公司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公司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治理超限超载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及时传达上级交通部门会议、文件精神。
XXX有限公司
四、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办公室职责
1、协助公司治超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开展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好有关治超要求,切实做好治超工作。
2、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3、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治超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4、组织货物装载开票、计重、装载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对货物装载场地的地磅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确保地磅设备计量性能准确。
6、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五、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开票员职责
1、严格按照《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管理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开票工作。
2、对装载车辆、司机及押运员有效证件进行核查和登记,做好车辆证件管理台帐,对不符合计重开票放行制度规定的车辆,不予开单。
3、对符合规定的车辆,予以开票放行、签字。
4、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过磅员职责
、严格按照《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管理制度》文件1.XXX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进行过磅工作。
2、过磅员根据作业单进行过磅,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和不进行登记的车辆进行过磅计重。
3、过磅计重时超过计重标准或核载质量的车辆劝其卸货。
七、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装载员职责
1、严格按照《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管理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装载工作。
2、严格按照作业单上提货数据进行装货。
3、不得为没有登记的车辆以及私闯的车辆进行装货。
4、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和非法改装的车辆进行装货。
八、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门卫保安职责
1、严格按照《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管理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检工作。
2、对入库待装车辆的外观、防火措施等进行安检,对待装车辆各项证件进行登记;核对入库车辆手续及作业但,确认无误后放行,对违反治理超限超载规定的车辆严禁放行进入库区。
3、出库时核对复查装载车辆的作业单及手续单,对超限超载的车辆严禁放行出库。
相关工作制度详见《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