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职能部门计划生育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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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职能部门计划

生育责任书

职能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壹、共同责任

1、主要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和所属机构或职能科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且明确壹名领导分管计生工作,配有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

2、有和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且明确计划生育责任和相应的奖惩规定。

3、各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督促所属机构或关联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4、本部门及所属机构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有关档案资料齐全,且留有复印件,有据可查,做到资源共享,定期通报情况。

5、自觉主动接受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积极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按时准确报送计划生育情况和统计数据。

6、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特定责任内容及指标

(壹)工商分局

1、为流动人口办理、更换或年审营业执照(摊位证)等证照时,

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对私营企业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可先发给其副本,限期回原籍办证后再发给其正式营业执照;

2、会同个体私营协会、集贸市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于于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落实合同制管理责任,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验证率达90%之上;

3、对拒不执行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的业主,应给予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检查等处理。对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二)公安分局

1、户籍管理机构(含派出所,下同)于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

2、户籍管理机构为迁入人员办理户籍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原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且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

3、户籍管理机构为新生儿登记户口或补办历年出生儿童户口时,应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或关联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核查率达100%;

4、户籍管理机构于办理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时,严格把好年龄

关,不任意更改公民的出生时间,不出具和户口簿中登记内容不相符的年龄证明,婚育对象年龄准确率达100%;

5、对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政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对伪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者,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核查准生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三)劳动人事局

1、劳动部门于为流入人口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

2、劳动就业机构于为输出到外地务工经商的流出人员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时,应核查其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办证率达100%,核查通报率达100%;

3、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于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时督促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其它形式,保证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优惠待遇;

4、对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5、于办理调配和录聘干部手续时,应认真核查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且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

6、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模、晋级、调资、评定技术职称时,

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及个人,实行“壹票否决”;

7、对不实行“壹票否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四)建设局

1、为建筑公司(施工队)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核查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和所于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核查率达100%;

2、对挂靠的外来建筑公司和直属建筑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验证率达90%之上;

3、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所于地计生部门壹道,认真履行共同管理的职责;

4、对拒不执行有关计生法律法规的,应给予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停业检查,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理,于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评优时实行计划生育“壹票否决”。

(五)社发局

卫生局:1、卫生监督机构于为流动人口办理和更换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

2、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证明、育龄夫妇节育手术证明和医学鉴定证明,准确率达100%;

3、医疗保健机构于进行孕情检查、围产期检查和接纳孕妇分娩时,应认真核查是否持有计划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及时通报计生部门,且协助就地采取措施,对计划外生育对象,应如实记录有关基本情况,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待计生部门处理后再发给其《出生证》,核查通报率达100%;

4、医疗保健机构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不得私自取环以及行医中有妨碍计划生育的行为,切实加强对B超的管理,对医学需要进行终止妊娠和取环的要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及其原因,且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通报率达100%;

5、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认真核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且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禁止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和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6、对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个体行医者或单位给予暂扣证照、停业检查,直至吊销证照等处理,对不核查准生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民政局:1、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慰问2次,于廉租房、优先救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2、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独女户、双女户开展关爱行动;

3、统计汇总全年对计划生育家庭对种类帮扶情况,且于9月底向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教育局:1、学校为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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