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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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是指对特定区域内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和预警,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空气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在如今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介绍关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一、一般方法1.数据收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第一步是数据收集。

这包括收集气象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排放源数据等各种与空气质量相关的数据。

这些数据为后续的模型建立和预测提供了基础。

2.模型建立: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模型。

常用的模型包括数学模型、统计模型和物理模型等。

这些模型通过对大气运动、化学反应等过程进行模拟,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3.预测预警:利用建立的模型对未来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并进行相应的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污染物浓度预测、污染风险评估、污染物来源分析等。

预警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发布,提醒大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控制措施:根据预警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制交通等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维护环境空气质量。

5.监测评估:对预警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预警策略和控制措施。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应遵循科学原则,即建立科学的预测模型、准确的数据分析和预警发布,以提高预报准确率,减少误报率。

2.及时性原则:预警信息应及时发布,确保大众能够及时获取到相关信息,避免因延迟导致的影响。

3.准确性原则:预警信息应当准确反映实际情况,避免因过度或不准确的预警信息导致公众对预警失去信任。

4.全面性原则:预警信息应全面覆盖预警区域内的各类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以保证公众全面了解空气质量情况。

5.公开透明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应公开透明,公众有权了解预警信息发布的依据和过程,以减少可能的疑虑和不信任。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董倩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一是各项颗粒物均完成国家和省定的目标任务。

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55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低于省定目标值(95微克/立方米)12微克/立方米,圆满完成了国家和省定目标任务。

二是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得到大幅改善。

2020年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同比实现了“八降一增”,其中,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1.9%,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52微克/立方米、83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11.9%、13.5%;SO2、NO2、O3年均浓度分别为10、30、166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9.1%、11.8%、10.8%,CO浓度为1.5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

2020年,冬季重度污染天数显著下降。

2020年,全省重污染天数为12天,较去年减少11天。

优良天数245天(不含济源),同比增加52天,尤其是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到了38天、同比增加了18天。

三是全省优良天数增幅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全省PM2.5、O3、CO、优良天四项指标改善幅度在京津冀及周边省份中均为最大,特别是优良天数增幅在全国最多,比全国均值(17天)多35天。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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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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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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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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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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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效能,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预警响应。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凡达到本规定预警响应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第四条环境预警响应实施省、市、县(市)联动互动原则。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指导与督导;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预警响应动态处置情况与结果。

第二章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超出断面目标值50%;(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连续3次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四)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五)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均值连续一周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第六条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程序。

(一)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监控部门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同级环保局预警。

(二)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接到预警后,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影响环境质量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并在48小时内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环保厅污防处、监测处。

(三)当出现第五条第四款时,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超标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并在48小时内以环境专报的形式,报省环保厅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HJ633-2012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试行)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Ambient Air Quality Index (on trial)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2-29 发布
600
60
150
1 200
(3)
500
(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的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仅用于实时报,在日报中
需使用相应污染物的 24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2)二氧化硫(SO2)1 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 800 μg/m3 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二氧化硫(SO2) 空气质量分指数按 24 小时平均浓度计算的分指数报告。
(CP

BPLo ) +
IAQILo
式中: IAQIP ——污染物项目 P 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CP ——污染物项目 P 的质量浓度值; BPHi ——表 1 中与 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BPLo ——表 1 中与 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IAQIHi ——表 1 中与 BPHi 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IAQILo ——表 1 中与 BPLo 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统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实,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河南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河南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河南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基本情况
2.1 企业概况
2.2 环境风险源识别
2.3 环境风险评估
3. 应急预案体系
3.1 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3.2 应急预案体系构建
4.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机构
4.2 应急职责
5. 预防与预警机制
5.1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5.2 预警行动
6. 信息报告与通讯
6.1 内部报告
6.2 外部报告
6.3 通讯联络
7. 应急响应
7.1 分级响应
7.2 应急处置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8.2 财力保障
8.3 物资装备保障8.4 其他保障
9. 善后处置
9.1 现场保护
9.2 环境恢复
9.3 调查评估
10. 宣教培训与演练10.1 宣教培训10.2 应急演练
11. 奖惩
11.1 奖励
11.2 责任追究
12. 预案管理
12.1 预案制定
12.2 预案评审
12.3 预案发布
12.4 预案实施
12.5 预案修订
13. 附则
以上是《河南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主要内容框架,具体内容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豫环函〔2015〕231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函〔2015〕231号各省辖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的建设工作,2015年6月30日-7月3日,省厅组织专家分别对新乡等13个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导,近期又对这项工作的全省进展情况进行了调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项目建设情况这次全省正在建设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共计46个。

其中20个自动监测点建设是2014年12月下拨的资金,除港区外,每市新建一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还有26个自动监测点,是对城市建成区内市辖区和新区未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的区域,新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资金近期下达。

(一)20个点位建设进展情况1.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HJ664-2013)的要求,已完成技术报告编写和招标工作,整体工作推进有序的是:开封、洛阳。

2.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已完成技术报告编写,目前正在开展招标工作的是:濮阳、焦作、漯河、三门峡。

3. 新建点位选址基本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将上报比对监测的是: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济源。

4. 初步选定新建点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是:许昌。

5. 正在开展选定新建点位工作的是:驻马店、信阳。

6. 未按要求上报调度信息的是:郑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丘、周口、南阳。

(二)26个新增点位建设进展情况1.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正在安装调试设备的是:南阳市高新区。

2. 选址基本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正在进行比对监测工作的是:开封市祥符区、洛阳市伊滨区、新乡市牧野区、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三门峡市陕州区、南阳市官庄工区、鸭河工区、高新区、保税区、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3. 初步选定点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是:安阳市龙安区、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环办[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做好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三个率先”的具体步骤。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将下达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资金。

承担第一阶段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任务的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进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练习题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练习题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一、填空题1、空气质量指数是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答案:定量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中规定,在日报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需使用相应污染物的平均浓度限值。

答案:24小时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中规定的超标污染物是指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即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答案:二级标准4、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 2012)于发布,与同步实施。

答案:2012年2月29 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2012)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分级方案、计算方法和,以及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的、发布格式和其他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

答案:环境空气质量的级别与类别,发布内容6、在空气质量日报中,二氧化硫1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µg/m3 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二氧化硫的空气质量分指数按计算的分指数报告。

答案:800,24小时平均浓度7、当空气质量指数为125时,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级,空气质量指数类别为。

答案:三,轻度污染8、空气质量指数共分为级,当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级时,空气质量指数类别为中度污染。

答案:6,49、AQI 大于50 时,AQI 最大的污染物为,AQI大于100 的污染物为。

答案:首要污染物,超标污染物10、日报的指标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以及臭氧的日最大1小时平均、,共计7个指标。

答案:一氧化碳的24小时平均,臭氧的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1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日报和实时报的规定:日报时间周期为小时,指标共计个;实时报时间周期为小时,指标共计个。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宛政〔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9月11日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总抓手,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南阳。

(二)主要目标。

2024年,桐柏县、西峡县、淅川县、南召县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

到2025年,邓州市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5%,重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0.8%以内,完成省定“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力争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

环保应急减排预案

环保应急减排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环保应急减排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对环境的影响。

2. 确保重点污染源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 提高应急减排措施的执行效率,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污染源的应急减排工作。

四、应急减排措施1. 企业绩效分级根据企业环保绩效,将重点污染源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2. 应急减排清单修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确保企业全覆盖。

3. 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污染状况和企业减排能力,适时调整减排措施。

4. 监督与执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确保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等情况符合要求。

5. 保障类企业严格审核保障类企业,控制数量,确保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只从事特定任务。

6. 应急减排措施(1)降低生产负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2)调整生产流程: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

(3)使用清洁能源: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应急组织与职责1. 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减排工作。

2. 相关部门环保、工信、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应急减排工作。

3. 企业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六、应急响应1. 预警当预测到重污染天气时,立即启动预警,发布预警信息。

2. 应急响应根据污染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3. 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减排信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七、预案实施与监督1. 预案实施各级政府、企业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2. 监督与检查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八、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豫环文[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要认真制定辖区内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并于9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联系人:谢洪*************2013年8月20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切实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预警响应。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按国家和本省辐射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处理、上下联动原则。

省、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责任主体,负责辖区环境监测预警数据核实、监测预警和事件处置。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警响应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快捷高效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机制。

第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当监测数值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立即启动预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危害。

监测数值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污染危害处置。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明确市控污染源、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响应限值,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是指通过预测和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或避免空气污染的一种管理方法。

下面将介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一、一般方法1. 数据采集和监测:收集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监测数据,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各类污染物浓度、气象参数等。

2. 数据处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包括数据清洗、异常值处理、数据插补等,通过统计学方法和数值模型等手段,对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

3. 预报建模:根据分析结果,建立适用的预测模型,通过模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和预报。

常用的预测模型包括统计回归模型、时间序列模型、神经网络模型等。

4. 预警策略制定:根据预测结果和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预警策略,包括触发预警的条件、预警级别划分等。

常用的预警标准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

5. 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根据预警策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公众传达相关空气质量状况和做出相应建议。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环境监测和排污管理等工作,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6. 预警效果评估:对预警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预测预警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为改进预测和预警方法提供参考。

二、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预报预警工作应基于科学方法和数据,尽量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2. 及时性原则:预报预警信息应尽早发布,及时告知公众和相关单位,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 全面性原则:预报预警工作应对全区域、全天候和全时段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测,以全面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4. 精确性原则:预报预警结果应尽可能精确,减少误报和漏报,以提高预警工作的效果。

5. 科学性原则:预报预警工作应遵循科学原理和方法,采用科学数据和模型进行预测,确保结果的科学可信度。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朱彤晖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2020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要求,统筹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精心部署,强力推进,圆满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高位推进攻坚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把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省委书记、省长多次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谋划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

常务副省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担任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多次采用“四不两直”方法实地督察、暗访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了一批环境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调研筹划,由分管领导带队成立各项专班,推进攻坚任务落实。

二、逐步规范攻坚机制。

建立排名考核机制,制定印发《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每月对各省辖市及所辖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通报,对空气质量排名连续靠后的市、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联合约谈,每年对各地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空气质量改善。

建立调度推进机制,制定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任务调度推进实施办法》,建立清单台帐、细化目标管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和各职能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采取月例会、季度会、专题会、现场会等形势,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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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试行方案
根据环保部《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和上报预报信息,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5年10月前,省环境监测中心和郑州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完成河南省辖区和郑州市辖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规定,开展区域和郑州市空气质量及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

2016年3月底前,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和三门峡6个环保重点城市完成预报预警业务工作能力的搭建;2016年12月底前,其他城市完成预报预警业务能力建设。

二、实施范围
河南省本级、18个省辖市。

三、预报工作要求
(一)省级环保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负责开展例行的省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省域范围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形势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
时、连续48小时)。

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开展未来3天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每日定时向所辖城市提供空气污染过程预报指导产品,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进行业务指导。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并对市级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城市环保部门
郑州市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负责开展例行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城市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时、连续48小时)。

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可开展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各省辖市要积极筹措经费,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人员和业务机构建设,设置预报业务岗位,配备专人筹备相关业务工作,确保2015年年底前有专人负责接收省级预报预警系统下发的每日预报结果,经修正确定后进行发布。

同时,逐步建立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根据实际情况搭建统计预报或数值预报系统平台,负责开展例行
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城市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时、连续48小时)。

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未来3天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四、重污染预警会商工作要求
省级和各省辖市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开展环保部门内的预警会商以及环保、气象部门间的联合预警会商。

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连续多地重污染过程时,适时启动部门内预警会商工作,当会商意见为预测可能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启动部门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城市和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或预报业务部门,下同)根据各地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城市环保部门针对辖区特点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预警发布后,当监测和预报未来24小时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部门内和部门间会商按程序上报解除预警。

五、能力建设技术要求
省级和郑州市环保部门,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国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交换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在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建设中,建立能够和国家、省级预报网络联网的信息交换通用接口;按照《可视化预报会商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建立能够和国家、省预报网络联网的可视化预报会商系统。

其它各省辖市可采用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交换接口;有条件建设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建设涉及数值模式预报时,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数值模式源清单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建立能够和省预报网络联网的模式源清单共享接口。

各地在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时,同步建立辖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平台。

各地的能力建设所需软硬件设备由地方配套保障。

六、信息发布要求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全省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城市环保部门是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

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和首要污染物,建议政府、公众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发布方式:当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环境监测部门网站、手机、电视、广播等,力求简单易懂、形式多样、贴近民众,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预警信息。

七、实施进度及相关安排
2015年9月,省级、郑州市开始内部试预报。

2015年10月,省级、郑州市开始正式预报并对外发布预报结果。

2016年3月,6个环保重点城市开始内部试预报,做好预报修正和发布准备。

2016年12底前,其余省辖市开始内部试预报,做好预报订正和发布准备。

各地要抓紧筹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加快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和可视化会商系统建设,尽快形成预报业务能力。

省级和各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部门周末、节假日等期间的值班加班费用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予以保障。

附件:1. 省内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成员单位
2.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实施细则(试行)
3. 会商意见模板
4. 预警信息示范模板
省内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成员单位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实施细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河南省区域及省辖市。

二、预警等级和标准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2014〕82号规定的预警分级和条件如下: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 Ⅳ级预警(蓝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2. Ⅲ级预警(黄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3. Ⅱ级预警(橙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AQI日均值大于300的天气时。

4. Ⅰ级预警(红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

市级预警条件:当各省辖市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要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省级预警条件:当全省5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省辖市同时达到Ⅱ级或Ⅰ级预警条件时。

三、会商流程
(一)会商启动
当监测预报未来会出现重污染达到省级预警等级时,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启动区域内会商,同时和河南省气象台启动会商。

当发生连续多天重度污染并预计还将持续时,启动应急会商。

其它会商启动按照两部门会商办法进行。

当监测和预报未来24小时不满足重污染预警条件时,经会商联合按程序上报解除预警信息。

(二)会商形式
1. 采取电话会商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交换预测信息,未来条件具备时可采取视频会商等形式。

通过双方会商达成一致。

部门间会商意见模板见附件3。

2. 会商时间根据预报工作时间实时安排。

3. 信息产品形式包括文字(未来24小时、48小时区域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空气污染
气象条件、AQI等级分布、主要污染物等)和图形(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区域等级分布图)。

示范模板见附4
四、发布渠道
对内信息发送:预警信息由各级环保预报部门和气象预报部门分别发送至各地相关环保和气象部门。

对外信息发布:经省级和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办公室批准后,以双方联合发布的名义,通过各自渠道向公众发布。

附件3
会商意见模板
预计,XX+1日至XX+2日(注:XX为预报发布当日,XX+1为未来一天,以下预报时段依此类推),XX地区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中污染物扩散,AQI可能达到200以上,出现重度空气污染可能性大。

其中,郑州、许昌、平顶山及豫北区域大气扩散条件较差,AQI可能达到300以上,出现严重空气污染可能性大(或:郑州、许昌、平顶山及豫北区域大气扩散条件极差,AQI可达500,可能出现极严重污染天气)。

潜势预测:预计,XX+3日,上述大部地区重污染天气持续;XX+4日后,有新一轮较强冷空气南下和降水过程,气象条件转好,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扩散和清除,上述地区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和河南省气象台联合建议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并提示郑州市、许昌市、漯河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安阳市省环保和气象部门发布相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附件4
预警信息示范模板
重污染天气预警
XXXX年第XX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Array河南省气象局
XX月XX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
预计,XX+1日至XX+2日,郑州、许昌、平顶山及豫北区域出现重度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为PM2.5。

其中,郑州、许昌、平顶山及豫北部分地区达到严重污染。

XX+3日至XX+4日,上述大部地区重污染天气持续;XX+5日起,上述大部地区气象条件转好,重污染天气缓解,空气质量将以优良或轻度污染为主。

防御指南:(根据AQI分级提醒进行说明)
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区域等级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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