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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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试行方案
根据环保部《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和上报预报信息,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5年10月前,省环境监测中心和郑州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完成河南省辖区和郑州市辖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规定,开展区域和郑州市空气质量及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
2016年3月底前,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和三门峡6个环保重点城市完成预报预警业务工作能力的搭建;2016年12月底前,其他城市完成预报预警业务能力建设。
二、实施范围
河南省本级、18个省辖市。
三、预报工作要求
(一)省级环保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负责开展例行的省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省域范围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形势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
时、连续48小时)。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开展未来3天空气污染趋势预报。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每日定时向所辖城市提供空气污染过程预报指导产品,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进行业务指导。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并对市级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城市环保部门
郑州市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负责开展例行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城市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时、连续48小时)。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可开展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污染趋势预报。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各省辖市要积极筹措经费,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人员和业务机构建设,设置预报业务岗位,配备专人筹备相关业务工作,确保2015年年底前有专人负责接收省级预报预警系统下发的每日预报结果,经修正确定后进行发布。同时,逐步建立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根据实际情况搭建统计预报或数值预报系统平台,负责开展例行
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城市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时、连续48小时)。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未来3天空气污染趋势预报。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四、重污染预警会商工作要求
省级和各省辖市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开展环保部门内的预警会商以及环保、气象部门间的联合预警会商。
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连续多地重污染过程时,适时启动部门内预警会商工作,当会商意见为预测可能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启动部门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城市和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或预报业务部门,下同)根据各地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城市环保部门针对辖区特点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预警发布后,当监测和预报未来24小时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部门内和部门间会商按程序上报解除预警。
五、能力建设技术要求
省级和郑州市环保部门,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国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交换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在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建设中,建立能够和国家、省级预报网络联网的信息交换通用接口;按照《可视化预报会商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建立能够和国家、省预报网络联网的可视化预报会商系统。其它各省辖市可采用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交换接口;有条件建设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建设涉及数值模式预报时,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数值模式源清单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建立能够和省预报网络联网的模式源清单共享接口。
各地在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时,同步建立辖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平台。各地的能力建设所需软硬件设备由地方配套保障。
六、信息发布要求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全省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城市环保部门是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
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和首要污染物,建议政府、公众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发布方式:当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环境监测部门网站、手机、电视、广播等,力求简单易懂、形式多样、贴近民众,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预警信息。
七、实施进度及相关安排
2015年9月,省级、郑州市开始内部试预报。
2015年10月,省级、郑州市开始正式预报并对外发布预报结果。
2016年3月,6个环保重点城市开始内部试预报,做好预报修正和发布准备。
2016年12底前,其余省辖市开始内部试预报,做好预报订正和发布准备。
各地要抓紧筹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加快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和可视化会商系统建设,尽快形成预报业务能力。
省级和各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部门周末、节假日等期间的值班加班费用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予以保障。
附件:1. 省内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成员单位
2.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实施细则(试行)
3. 会商意见模板
4. 预警信息示范模板
省内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成员单位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实施细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河南省区域及省辖市。
二、预警等级和标准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2014〕82号规定的预警分级和条件如下: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 Ⅳ级预警(蓝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2. Ⅲ级预警(黄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3. Ⅱ级预警(橙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AQI日均值大于300的天气时。
4. Ⅰ级预警(红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