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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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工作站各项管理制度

院士工作站各项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工作站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院士工作站内部管理,包括院士、工作站主任、研究员、研究助理等人员。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二)民主集中,公平公正;(三)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院士工作站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下设办公室、科研部、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主任职责:(一)组织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二)主持工作站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三)负责工作站人员配备、考核、奖惩;(四)负责工作站与外部单位的合作交流;(五)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站工作情况。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工作站内部文件的起草、审核、归档;(二)负责工作站会议的组织、记录、传达;(三)负责工作站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四)负责工作站内部档案的管理;(五)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科研部职责:(一)负责工作站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工作;(二)负责工作站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推广;(三)负责工作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四)负责工作站科研人员的培训、交流;(五)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人事部职责:(一)负责工作站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二)负责工作站人员档案的管理;(三)负责工作站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四)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职责:(一)负责工作站经费的预算、核算、报销;(二)负责工作站固定资产的管理;(三)负责工作站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报;(四)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管理第十条院士工作站人员分为院士、研究员、研究助理等。

第十一条院士:(一)院士是工作站的核心力量,负责指导工作站科研工作,推动工作站发展;(二)院士应定期参加工作站活动,提供学术指导;(三)院士应积极参与工作站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加强院士工作站的管理,规范院士工作站的运行,提高院士工作站科研和创新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院士工作站,包括院士工作站的规划、组建、运行、评价、退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坚持科研和创新导向,发挥院士的作用,搭建院士与科研人员合作交流的平台,提高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应当遵循独立自主、自愿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院士工作站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坚持科研成果共享,推动院士工作站科研成果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应用。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组建和规划第七条院士工作站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势互补、特色鲜明、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院士工作站的发展方向。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应当依据院士的学术水平、科研经历、科研成果等条件,严格审核并确定院士工作站的首席科学家。

第九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科研团队,明确科研团队的职责和权利,保障院士工作站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运行和管理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科研管理、人才管理、资金管理、成果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

第十二条院士工作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院士工作站的具体人员配备,包括院士、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保障院士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申报、审核、管理和评价制度,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科研项目,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科研成果申报、保护、转化和评价制度,保障科研成果的合理利用和转化。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监督制度,重视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会议精神,按照习总书记关于科协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和五大重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地方科协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为加强建站工作的有效管理,推动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的宗旨是以现有工作为基础,继续发挥科协优势,突出示范引领作用,以行业、区域有代表性的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工作重点,在已建站(园区服务中心)的企业(园区),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进一步发挥科协在建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是企业(园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引导院士专家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创新的一种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

推动建站工作是各级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

开展建站工作,帮助企业解决难题、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解决产业难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极大地提升了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明确目标。

面向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充分发挥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和各方面专家的优势和作用,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作用,集聚创新要素,形成合力。

(二)规范管理。

通过统一申报、差额评审的方式,公开评选并确定示范单位;采用财政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和追踪问效等各环节流程。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冀科人[2013]23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3.11.06【实施日期】2013.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科人〔2013〕23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科技局、科协,定州、辛集市委组织部、科技局、科协,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院士工作站: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现将《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2013年11月6日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以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引导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院士工作站,是指经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认定,为引进院士智力并提供相关服务,依托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院士合作服务机构。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院士工作站主要职责任务:(一)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

(二)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附件1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工作,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我省聚集,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独具特色的河北高层次人才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和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并逐步建立起院士专家与企事业单位协作的长效服务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四)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

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企业科协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报各设区市科协。

各设区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审查后报省科协审批,于当年9月中下旬由河北省科协(或省科协联合当地市委、市政府)统一授牌为“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石家庄亿生堂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生堂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公司人才基地,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保持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领先地位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创建国家一流的生物医学材料科技研发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公司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条为切实做好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进站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公司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暂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院士工作站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河北省科技厅的具体业务指导,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院士工作站接受其动态管理和评估。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公司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案,制订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科研课题方向、经费筹措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察院士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院士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公司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企业技术中心统一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设立工作站学术秘书,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各项任务的实现。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征集公司及其子公司各部门对院士工作站研发项目的建立和意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送审院士工作站研发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手续,协助解决进站院士及研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问题;负责院士工作站常务事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院士工作站与产学研合作院校之间的关系;向上级院士工作站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管理办公室同时还要制定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与计划,在工作站不定期举办国内外技术交流会,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工作站讲学或授课,不定期参加相关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种会议,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学习最新技术,提升工作站研发能力和水平。

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附件1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工作,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我省聚集,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独具特色的河北高层次人才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和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并逐步建立起院士专家与企事业单位协作的长效服务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四)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

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企业科协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报各设区市科协。

各设区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审查后报省科协审批,于当年9月中下旬由河北省科协(或省科协联合当地市委、市政府)统一授牌为“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监督。

第三条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战略。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智慧和力量,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三)坚持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组成:(一)主任:由院士专家担任,负责工作站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二)副主任:由工作站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委员:由院士专家、企业代表、高校代表、科研院所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工作站重大事项,包括院士专家引进、人才培养、项目申报、成果转化等。

(三)监督工作站经费使用,确保经费合理、合规。

(四)组织开展工作站内部管理、运行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工作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组织实施工作站各项工作。

(二)负责院士专家的引进、培养、管理和服务。

(三)负责工作站项目申报、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工作。

(四)负责工作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工作站内部管理和对外联络。

第九条工作站实行项目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院士专家或工作站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需求,组织申报项目。

(二)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

(三)项目实施: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3)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3)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科人〔2013〕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院士智力引进工作,加强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是列入省科技厅年度预算的引导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使用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建立评价评审制度,优先对与院士合作深入、开展活动经常、合作成效显著的院士工作站给予经费补助。

(二)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原则。

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资金投入以企业和大学、研究院所为主体,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相应专项经费用于引导院士工作站建设,鼓励各单位与院士联合开展项目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合作活动。

(三)坚持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院士项目合作和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主要是对院士工作站已经开展的项目合作、院士考察咨询活动、人才培养等给予经费补助。

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列支。

第五条经费支持的主要方向和重点:(一)院士合作项目补助经费。

主要用于工作站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开展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咨询论证费、人才培养费用等。

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研发项目无关的开支。

(二)院士咨询考察活动补助经费。

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组织的院士行活动、学术论坛、科技考察和咨询论证活动费用的补助,包括院士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六条根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

省属高校、科研单位院士工作站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他单位院士工作站按属地管理,由各市科技局形式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院士工作站组织管理制度

院士工作站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团队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经费使用、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队伍建设;(二)坚持科技创新,推动产学研结合;(三)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工作站高效运转;(四)坚持开放合作,拓展工作站发展空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院士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决策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审议工作站重大事项;(三)监督工作站经费使用;(四)聘任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五)协调工作站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事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工作站学术事务的决策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工作站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二)评审工作站科研项目和人才项目;(三)指导工作站学术活动;(四)推荐工作站优秀科研成果和人才。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工作站内部事务;(三)管理工作站经费;(四)负责工作站档案、信息、宣传等工作;(五)完成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职责第八条院士工作站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九条主任负责工作站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主持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协调工作站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事宜;(四)管理工作站经费;(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工作站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二)协助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_模板

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团队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推动产学研结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院士工作站。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科技创新项目为载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院士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各项制度等。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组成:1. 主任: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2. 副主任:由院士担任;3. 成员:由依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院士团队成员等组成。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2. 审议和决定工作站重大事项;3. 监督工作站各项制度的执行;4. 组织开展工作站评估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任务第七条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1. 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2. 组织技术咨询、联合攻关、开发新产品;3. 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创新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4. 培养科技创新人才;5. 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1.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前沿技术研究;2. 针对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攻关;3. 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4. 培养高素质科技创新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5.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国家战略。

第四章工作程序与保障第九条院士工作站设立程序:1. 依托单位提出设立申请;2. 经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考察评估;3. 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4. 进行授牌。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运行保障:1. 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 确保院士及其团队成员的工作时间、经费等需求;3. 加强工作站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4. 定期对工作站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第五章评估与考核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实行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1. 工作进展情况;2.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3. 人才培养情况;4. 产学研合作情况;5.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院士站管理办法

院士站管理办法

院士站管理办法院士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院士站建设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院士站设置和管理第二条院士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院士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院士站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院士站入选和退出第四条院士站的入选应通过审核,申请人需符合国家院士资格评选标准,并得到院士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

第五条院士站的退出应遵循相关程序,如院士退休、丧失国籍等情况,院士站可提出退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院士站的服务和支持第六条院士站应提供优质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为院士开展科研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院士站应定期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促进院士与国内外科研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院士站的考核和激励第八条院士站的考核应包括院士的科研成果、带动团队的能力、技术创新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九条院士站应给予优秀院士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如科研经费支持、荣誉称号和学术论文发表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所有。

附件:院士站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订立: 法律或法规的形成过程,即由立法机关经过投票通过、公布成为法律法规的过程。

⒉审批: 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⒊资格评选: 根据一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⒋奖励和激励: 根据个人或单位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激励措施,以促进其继续发展和取得更好的业绩。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院士站申请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订立: 法律或法规的形成过程,即由立法机关经过投票通过、公布成为法律法规的过程。

⒉审批: 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⒊资格评选: 根据一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⒋奖励和激励: 根据个人或单位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激励措施,以促进其继续发展和取得更好的业绩。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院⼠⼯作站管理办法(试⾏)河北省院⼠⼯作站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建⽴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步推动我省院⼠⼯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院⼠⼯作站建设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为核⼼,以产学研项⽬为纽带,以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等院校为依托,引导院⼠及其团队为我省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院⼠⼯作站,是指经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认定,为引进院⼠智⼒并提供相关服务,依托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的院⼠合作服务机构。

第⼆章主要职责第四条院⼠⼯作站主要职责任务:(⼀)开展以院⼠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

(⼆)组织院⼠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技术改造项⽬、技术引进项⽬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三)组织院⼠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科研⼈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关键技术难题,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组织院⼠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共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层次创新⼈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院⼠及其团队为我省区域经济、重点⾏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三章建站条件第五条申请院⼠⼯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独⽴法⼈资格,⽣产经营和事业发展具有较⼤规模,经营或运⾏状况良好。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平较⾼、结构合理,具备较强创新能⼒的研发团队。

其中建有省级以上重点试验室、⼯程技术研究中⼼,承担国家重⼤项⽬和省级重⼤科技专项的单位,可优先设⽴院⼠⼯作站。

(三)联络院⼠3名以上或与1名以上院⼠签署三年以上合作协议(包括外籍院⼠),并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科技研发⽬标或成果转化任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国家级高新区,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院士智力引进工作,拓宽引智渠道,突出培育支持,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位与任务第三章标准和程序第四章支持与评价第五章管理与责任第六章附则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共河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院士智力作用的若干措施》(冀才办﹝2020﹞3号),为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拓宽引智工作渠道,创新引智工作载体,充分发挥以“两院”院士为代表的高端人才在推动我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合作重点单位”,是指依托我省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建设,与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技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发展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紧扣创新型河北建设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积极引进、用好、借助院士智力资源,集聚我省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推进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撑。

第二章定位与任务第四条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以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争取院士签约建站为目标,突出“柔性引才”,强化前期培养,鼓励采取聘请院士担任专家顾问、学术带头人、合作导师,以及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形式,与院士及其团队开展多维度、多领域、多层次交流合作。

医院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医院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团队的引领作用,促进医院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包括院士专家团队、工作站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二)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发展;(三)合作共赢,实现资源共享;(四)规范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二)协调院士专家团队与医院各部门的合作;(三)制定和实施工作站管理制度;(四)监督工作站经费的使用;(五)评估工作站的工作成效。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设站长一名,由院士担任;副站长一名,由医院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站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全面工作;(二)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三)组织工作站学术活动;(四)协调工作站与医院各部门的关系;(五)对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副站长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站长开展工作;(二)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三)组织工作站学术活动;(四)监督工作站经费使用;(五)协调工作站与医院各部门的关系。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九条院士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学科发展;(二)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医院科研水平;(三)开展学术交流,提升医院学术影响力;(四)服务医院临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五)承担政府、企业等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应遵守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加强工作站内部管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工作站国际影响力;(五)定期开展工作站工作总结和评估,持续改进工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经费来源包括:(一)政府拨款;(二)企业赞助;(三)医院自筹;(四)其他合法途径。

院士站管理办法

院士站管理办法

院士站管理办法院士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士站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和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院士队伍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根据《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院士站的设立、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院士站是以院士为核心的科研和学术组织,致力于开展前沿科学研究、培养科研骨干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院士站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经过相应的专家评审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院士站的设立第五条院士站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学术实力,具备开展前沿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有一定数量的院士或具备研究条件的科研人员。

(三)有独立的研究场所和实验设备,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环境。

(四)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任务,并有长期稳定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院士站的设立程序如下:(一)申请:由相关科研单位向上级科技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评审:上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三)审批:上级科技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并出具批复文件。

(四)备案:上级科技部门将设立的院士站备案,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院士站的管理第七条院士站应设立院士站管理委员会,由院士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负责院士站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八条院士站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院士站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指导院士站的科研工作和项目管理。

(三)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选拔和培养科研人才,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机制。

(五)加强院士站与其他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

(六)定期向上级科技部门报告院士站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院士站应建立科研课题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工作,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和奖励。

第四章院士站的评估第十条院士站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院士站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院士站的学术和科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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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以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引导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院士工作站,是指经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认定,为引进院士智力并提供相关服务,依托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院士合作服务机构。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主要职责任务:
(一)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

(二)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三章建站条件
第五条申请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具有较大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

其中建有省级以上重点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三)联络院士3名以上或与1名以上院士签署三年以上合作协议(包括外籍院士),并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科技研发目标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院士进站支撑条件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团队提供较好研发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能为进站院士提供不低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有3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院士工作站设站申报书》,由各市科技局审核并征得市委
组织部、市科协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科协进行考察评审后核准授牌。

第七条设立院士工作站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一般每年组织审定一次。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以设站单位或学科方向命名,称为××××(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河北省××××(产业、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设站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并为进站院士配备科研助手,做好进站院士及团队的科研和生活保障工作,能够保证院士工作站有效运行。

第十条设站单位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院士及其团队签订合作协议。

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各院士工作站组织重大院士考察、咨询等院士行活动,应提前报告或告知。

与院士合作成果、交流活动等相关信息应及时报送。

年底前,各设站单位要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对院士工作站的考核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

考核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各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与验收。

第十三条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合作成效不明显、
信息报送不及时,一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示,连续两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院士工作站,予以摘牌。

第六章经费支持与奖励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设立“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引智专项经费”,对考核评价合格以上档次的院士工作站择优给予经费资助。

资助范围分为院士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院士咨询考察活动补助经费两类。

主要用于院士合作项目的研发、成果转化、改善研发条件和组织重大“院士行”、考察咨询、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十五条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以上的院士工作站,年初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专项经费申请书》。

省科技厅按评审委员会评审、厅党组审议的程序确定资助单位和经费额度。

第十六条每两年在考评优秀档次的院士工作站中,评选一批“河北省院士智力引进先进单位”予以通报,并在专项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院士工作站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承办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院士工作站接受河北省院士联谊会秘书处的业务指导。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3年11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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