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验室的诚实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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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验室的诚实性和公正性

最大诚信原则源自于近代保险学,是保险合同中用来规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一规范买卖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基本要求很快被推行开来,从而使得双方的合法利益能够在合同履行期内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保险法和相关法规都引用了这一原则,同时在近代国际贸易中也被普遍采纳。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对民事、商事活动立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济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是市场经济得以规范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我国在推行实验室认可制度,开展实验室能力认可时,要求实验室在为其客户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服务,要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ISO/IEC 导则25:90 第4.2 c )条中就要求实验室以确信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方式组织起来。ISO/IEC 17025标准也要求实验室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但通常大多实验室在解释诚实性时都很不完善、不全面,有的甚至狭隘的理解为客观、真实、事实求是、说真话,这种解释不能说不对,但没有反映出合同双方在民事、商事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实验室大多成立于计划经济时期,与服务对象并不是一种民事或商事活动的关系,而是代表政府,行使着一种特殊的产品和利益的“审判”权力,其活动性质并非民事,也非商事。此时的实验室更多的强调是权力,而较少提及责任和义务。更少有人知道受检产品生产者的

权利是什么。在以往我们咨询过的实验室中,多数实验室不能够完整的回答实验室的诚实性涵义。

我们这里讲的实验室诚实性,确切的说应当是针对实验室对客户的服务承诺,是约束实验室行为的一种规范,其内容和实质可以表述为:如实告知、保证承诺、弃权与禁止反言。

如实告知,是实验室在与客户订立检验/校准合同之前,应如实地、毫无保留地告诉客户应当知道的一切服务真相,如:实验室的检验/校准能力,质量水平,完成时间,收费标准,客户享有的权利,使用第三方的技术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实验室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如实告知是实验室应尽的义务,她充分地体现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力,另一侧面也要求客户应当详尽地陈述有关检验/校准的有关要求,比如:检验/校准的要求,样品的数量,样品潜在的危险和缺陷,需要告知的其他背景情况等,这也是实验室接受委托检验/校准的前提条件。如实告知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告、通知、须知、填写表格等书面告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说明或询问的方式。实验室可以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在与客户签订检验/校准合同时如实填写双方应当知晓的详实细节。实验室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避免由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不清影响为客户的服务目标和服务质量,也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产生的“误解”或不“愉快”,以及难以界定的责任。

保证承诺是诚实性的核心,保证承诺的含义一般为保证允诺、担保,其目的是让客户放心。保证承诺的内容有:服务时间、收费价格、检验/校准的质量、客户的权益和所有权、合同约定其他服务等。在一般的民事或

商事活动中,客户在与实验室签立了合同之后就有权利享受到实验室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实验室要有充分的准备为履行合同所付出必要的代价。保证承诺是实验室接受客户要求,履行检验/校准合同,为客户所承担某种责任的一种义务,不论风险有多大,代价有多高,实验室都应不折不扣去兑现这一保证,这也是客户建立对实验室信任的基础。保证承诺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另一种是默示保证。明示保证要在合同中订立,如:完成时间,收费价格,应达到的检验/校准质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但默示保证就不一定要在合同中订明,如:保证不会由于检验时间迟延客户的经济利益,保证所出数据是真实、可靠的,保证一定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等。与明示保证不同,默示保证不需要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及行业的习惯来决定。默示保证是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大家约定的要求。因此,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实验室同样具有约束力。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约束客户和实验室双方的。弃权是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实验室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求:首先,实验室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实验室放弃的意思表示,可以从其行为中推断。其次,实验室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我国大多实验室的检验和校准工作不仅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起着导向作用,而且在政府执法中起着提供客观证据的作用,社会影响很大,因此,实验室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自己的权利。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

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客户还是实验室,如果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在实验室的检验/校准活动中,它主要还是约束实验室的。例如:实验室已经事先和客户约定好了收费价格和服务时间,则不得再反悔;对已经确认接收样品的状态和数量不再反悔;对承诺的检验/校准服务内容和客户的要求不再反悔,实验室对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判定不能唯利、维权、维政是从。既然实验室的检验/校准活动是一项民事、商事活动,那么,在实际活动中对违反诚实性原则应当承担什么后果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实验室检验/校准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性、诚实性是实验室在市场经济中的形象和生命。随着我国实验室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实验室作为检验/校准市场的一个行为主体,要求她‘作为其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正被解释为社会的道德范畴和道德品质。指从一定的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照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或事。公正的观念也受到不同社会制度的制约。

实验室的公正性其实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和秩序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家都希望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无可争辩的社会现状。由于实验室掌握着被试物品生产人、使用人和利益相关人的直接利益分配权,因此要求实验室在自己与各方利益人之间要摆正关系,不能将风险和责任让给别人,把利益留给自己,只收钱不承担责任。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主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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