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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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凡是在井上能预先处理或能上井处理的,严禁在井下电氧焊作业,井下设备、基础等的固定和联接尽量采用有效的可拆卸的紧固件,减少焊接的使用。井下电氧焊次数严格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日常电氧焊施工仅限于矿井主运轨道大巷内,由矿长批准后实施;特别电氧焊指井下主运轨道大巷之外,规程规定允许范围之内的电氧焊施工,必须提前以措施审批形式上报集团(区域)公司机电、通风、安监会审,经集团(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全矿井检修期间的电氧焊工程,提前集中上报,经集团(区域)公司会审批准后实施,可不纳入月考核次数范围。

井下电氧焊控制指标:

第二条:工作程序。严格控制在规程、措施许可的施工地点→负责人组织现场跟工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逐级审批→施工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填写联系单→施工负责人、瓦检员、安监员、辅助救护队员(兼职或专职,下同)到现场→检查落实措施到位情况→施工→施工后1小时留侯检查→特别电氧焊要汇报集团(区域)公司。

第三条:作业范围。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为:井下

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集团公司解释为井下主要硐室指:井底车场、中央配电室、充电库、集中胶带巷煤仓;主要进风巷指:服务几个采区的集中轨道巷、胶带巷或专用行人配风巷;井口房内指:联通井下的进风行人井口、提升运输井口。

第四条:各矿建立辅助救护队,可由瓦检员或安全员兼职,不少于12人,并经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培训合格,装备所需的救生器械。今后,电氧焊时要有辅助救护队员现场监护。各矿要加强井下电氧焊工的培训管理,确保持证上岗。

第五条:以下地点或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电氧焊作业。

1、采区口及以里的所有井巷、硐室、煤仓、采掘工作面内;

2、在可燃性支护下;

3、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

4、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

5、施工地点附近有瓦斯涌出的岩层或瓦斯积聚的地方;

6、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速达不到规定的;

7、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期间和反风期间。

第七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和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班连续作业,如果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提前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情况,

落实执行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辅助救护队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在矿井主运轨道巷内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在突出矿井的突出水平、其他瓦斯矿井的主运轨道巷之外的地点电氧焊作业时,必须有矿级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监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辅助救护队员负责遇突发灾害时对伤员的急救。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辅助救护队员任一人不在现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九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等井下非矿正规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

第十条:电氧焊安全保障措施。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m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

2、气瓶摆放在施焊点的下风侧,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

3、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洒水。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收集火星。

5、电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

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电氧焊管理。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在进风大巷内且在进风风流进入突出采区分风点以外,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内的回采、掘进、钻孔、支护及其它所有可能扰动煤层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十二条: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有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风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m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他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流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特别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机电、通风部门留有备案,施工前8小时及完工后及时向集团(区域)公司机电、通风调度汇报。集团(区域)公司机电、通风部(处)认真审查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措施制定及现场作业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通知停止施工,并进行分析考核。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加大对电氧焊作业的督查处罚力度。

1、施工地点不在规程、措施允许范围内的,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按重大事故分析处理。

2、瓦检员、安监员、辅助救护队员现场配备不齐全就进行电氧焊施工的,处罚施工负责人0.5万元。施工负责人下令施工,而本人不到或中途离开现场的,处罚其1万元,并对其上一级领导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3、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有一项不落实施工,按严重三违处理,并将分析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全矿。

4、月电氧焊次数每超指标一次处罚该矿10万元,并在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中核减矿井分0.2分;少于控制指标的,每少一次奖励该矿1万元。

5、同一工程连续作业至完工按一次统计,未按规定连班连续作业,发生未完工前人为中断的,考核该矿5万元,且恢复后累积统计次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阳煤通字[2010]147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仓及井下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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