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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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那么,具体存在哪些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呢?易法通专业律师在此为您一一道来。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某种行为。比如,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导致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受胁迫人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
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沉默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
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实务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的情况相对少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在实践中不胜枚举。比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也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其他人串通,共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损害国家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都可导致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该情形指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任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赌博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的合同等。上述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从法律类别看,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
行性规范,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从效力上来看,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合同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强制性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适用。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生活中某些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制定上述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排除其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应属于无效条款。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例如,拆迁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对于安置的房屋没有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和自己无关等等,这种条款都是无效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报着侥幸心理的各界人士,不要只为眼前利益,造成之后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法。
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