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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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第4章表1中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 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要求,自 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文(如联 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 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 条件具备后实施,条件不具备时暂不实施。
发动机舱
发动机标识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 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 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 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 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 识。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 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 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 清晰耐久。
驾驶室: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
e)备胎标识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2004年10月1日起
出厂的使用小规格备胎的乘用车,检 查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 位置)是否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 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及标识 的相关提示内容是否有中文。
汽车轮胎规格表示
S :180km/h;T:190km/h;V:240km/h;H:210km/h;
9 线内检验
9.1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
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 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9.2 排 放(废气和烟度)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CO、HC的体积 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试仅对使用闭 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燃式 发动机汽车进行。 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测量时,依据 GB18285-2005及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确定的主要原则有:
a)参照GB7258-2004新增的技术要求,结合我 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GA468-2004的基础上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
b)明确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 的不同要求,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的“源头管理”作用,确保国家现行机 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c)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 检验方法和审核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 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1 检验流程 对于车辆唯一性认定不合格时,“整改或报告有关 部门处理” 5.2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2.1 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 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 怠速应正常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 5.2.2 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凭证
Z:超过240km/h;W:270km/h;Y;300km/h)
8.2 底盘动态检验 附录B.2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 ;③制动系 ; ④驾驶区。 制动系增加“防抱死制动装置指示灯 (自检功能) 8.3 发现否决项不合格时的处理 检验出现否决项不合格的情形时,检验 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 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仪器设备检验结果的, 还应进行线内检验。
检验终止的几种情况: 1 注册登记检验 1)被盗抢嫌疑、非法拼装嫌疑 2)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 GB7258-2004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 2 在用车检验 1)VIN代码、发动机号码与行驶证不一致, 有凿改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结构、构 造或特征 2)变更车身/车架或发动机,却无法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的
车身外观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 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h)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 驶; i)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 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 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8.1.8 车轮 a) 同轴两侧是否装用同一型号、规格轮胎; b) 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及胎冠花纹深度、 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乘用车轮胎的胎 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
若送检机动车装用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 不符合规定,或所装用轮胎的胎面、胎壁 和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规定,此次安全技 术检验终止,应要求送检人换装符合规定 的轮胎复检。若送检机动车轮胎气压不符 合规定,应要求送检人将轮胎气压调整到 规定气压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2 、引用文件 GB7258-2004
3、术语和定义
Fra Baidu bibliotek
3.1、注册登记检验 定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 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 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 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 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8.1.1.2、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 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 3C标志并检查以下各项:
a) 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 的号牌板(架);
b) 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 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8.1.2、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e)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 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 f)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g)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 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 h)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 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 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3.2、在用机动车检验
定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 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定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更换发动机 3.3、车辆唯一性认定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 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 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 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 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 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 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本标准列出了尾气排放的检验项目,但 考虑到北京等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 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国家环保 总局也正酝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本标准规定: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 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 安全技术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 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 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 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 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 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 检验项目和要求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 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 号)及打刻特征(即指P24附录E中 VIN拓印膜); 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 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 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P16 附录A)
底盘动态检验定义:在行驶状态下,定性 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 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 求。 注意: 仪表和指示器的检查:指驾驶区内的仪表 和指示器,要求检验员应注意观察车辆配 备的各种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检验方式(表一): 车辆唯一性认定 联网查询 线外检验: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
8.1.1.2、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 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 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8.1.1.3、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 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 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 样(颜色、宽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 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 挂车,检查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 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 尺寸参数。
4.3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 项。 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否决项:排放、制 动、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轮偏和 底盘输出功率 ,其余为建议维护项,即 车速、侧滑、前照灯远、近光光束照射 位置。 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表 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 “项目属性”栏。
GB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的4.1~4.3、第6章、第12章的 12.1~12.4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 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归口。
线内检验:车速、排放、制动(含轮重)、侧滑、
前照灯、车辆底盘、功率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驻车制动、车速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表2): 车辆唯一性认定 联网查询 线外检验: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 线内检验:车速、排放、制动(含轮重)、
轮偏(仅对摩托车)、前照灯、下部检查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驻车制动 (只对无 法上线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三轮进行 机动车)
DB61/439-2008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8.4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 形时的处理 在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 发现有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机 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未按规定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 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 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 的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检验员应 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
8.1.5 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 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 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 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8.1.6 客车内部: 8.1.6.2 注册登记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 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 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 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 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 合规定。
7 联网查询查询 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 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 线外检验 8.1 车辆外观检查 8.1.1 车身外观 (要求车辆报检时将以下检 查结果输入电脑)P17 附录B.1 ①车辆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发 动机舱;④驾驶室(区 );⑤发动机运转 状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 ⑨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