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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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附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附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

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详解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详解

公允价值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3
5、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单位:份
6、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 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 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 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单位: 元 2016 -01-01 至 2016 -03-31(元)
4、投资组合情况
4.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1 权益投资 其中:普通股 存托凭证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金额 (××元)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2
序号
项目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2015 年 2015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 2014 年末
2014 年末
2013 年 2013 年末
2013 年末
2.2 基金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净值增长率
(选填)
益率(选填) 率标准差(选填)
当年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
期货 期权 权证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合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XXX(以下简称XXX)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XXX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XXX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XXX依照法律法规、XXX相关规定及XXX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誉、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及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义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基金运营依据,()依据合伙协议运营基金。

A.公司型基金B.合伙型基金C.信托型基金D.并购基金【答案】 B2、基金托管人(),充分履行其职责。

A.应防止基金财产被基金管理人挪作他用,基金交割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共同指令办理B.对于基金产品的托管可不保存期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报表C.对于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建立统一账户进行监管,但托管资金应与基金托管机构自有财产严格分开D.应对基金财产进行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保证基金份额净值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答案】 D3、关于基金财产保管机构,说法正确的是()。

A.基金财产保管机构承担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的责任B.基金资产保管机构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C.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基金资产保管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D.基金财产保管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可以免除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受托责任【答案】 B4、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个()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A.10B.3C.5D.15【答案】 A5、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中,下述不属于重大事项信息的是()A.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B.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C.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发生变更D.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答案】 A6、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D.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A7、关于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产品备案的基本要求,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产品开始募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对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B.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C.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D.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公司形式,也可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答案】 A8、合伙协议应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等内容作出约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cerbu@。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司,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5日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法、合规、准确、及时和有序地进行,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流程及各部门的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披露法定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旗下基金的法定信息披露业务,对与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部门及员工具有约束力。

公司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职责分工第四条督察长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统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披露材料作最终审核,对披露内容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条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客户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和技术管理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相关披露信息负责进行采集、草拟及复核等工作。

(一)基金运营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协同制作完成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编制,具体承担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投资组合信息以及注册登记相关信息的编制和基金资产每日净值公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风险敞口数据的填列、基金所持证券估值调整公告的编制等;提供半年度、年度报告期末基金租用交易单元存量及报告期间交易单元变化情况;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更新;联系证券交易所,提示基金托管人完成复核报告;进行信息披露XBRL 文档的报送和监管机构报备等。

(二)监察稽核部:负责制作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及重大事件揭示中相关合规内容;信息披露文本的合规性审核;检查信息披露流程,评价其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企业私募投资基金子企业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企业私募投资基金子企业(如下简称私募基金子企业)旳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企业法》、《合作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私募基金子企业从事私募投资基金(如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规范规定。

私募基金子企业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旳业务。

第三条证券企业应当突出主业,充足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置私募基金子企业。

第四条私募基金子企业开展业务,应当遵照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旳原则。

第五条证券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有效旳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企业旳管理责任,对子企业统一实行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证券企业应当将私募基金子企业旳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企业旳资本约束,实现对子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备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每家证券企业设置旳私募基金子企业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企业应当清晰划分证券企业与私募基金子企业及私募基金子企业与其他子企业之间旳业务范围,防止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八条私募基金子企业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如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旳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子企业旳设置第九条证券企业设置私募基金子企业,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具有健全旳企业治理构造,完善有效旳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备与私募基金子企业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近来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旳有关规定,且设置私募基金子企业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三)近来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惩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旳情形;(四)企业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设置私募基金子企业,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旳其他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发布日期:2016-11-14使用说明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

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7.上述已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报告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下载。

逐条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逐条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逐条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1-4 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解读:在法律依据上,有增加也有减少。

1、增加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2、立法依据保留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俗称“新八条底线”),尽管绝大多数内容已经被资管新规和资管细则取代,但考虑《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发布,目前该规定还是有效的。

3、注意,没有资管新规,这个很重要,这意味着至少目前私募基金还不直接适用资管新规,不过资管新规的大部分要求都在此次备案新规中予以了落实。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主要是明确私募基金的备案性质,即备案不代表产品合规或者财产安全有保证,这个是协会多次强调的问题了。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资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私募资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私募资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私募资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信息披露管理内容
1,净值披露
2,季度报告
3,年度报告
4,临时披露
二,信息披露管理
1、信批原则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2、设置专业部门或岗位负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复核机制,通过规范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还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

3、信批文件
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1)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2)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3)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这个和《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1个月内披露不一致)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订版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

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

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意味着多年处于监管模糊地带的私募基金行业进入制度化监管阶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发布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4】61号)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供操作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的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明确了五项制度安排1.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2.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考虑到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

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fund,该网站集中展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和临时信息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教规定的指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维护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基于该网站的基金信息按露文件的报送管理、监测监控及信息展示等工作,同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基金信息披露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模板的完善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组织全行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报送历史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四)变更基金经理;(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指定网站外,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颁布以来,对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有利于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基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关键环节,信息披露效果直接影响行业运行效率。

在现行备案制管理体系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对私募基金的内容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而是从基金募集、运作、事务管理、自律惩戒等角度,对信息披露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披露标准进行制度性约束。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的合理约束和规范,可以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

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一条,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主要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主体、对象和方式关于信息披露的主体,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有关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相对较为隐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信息披露成为了一项至关重要的要求。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简单来说,它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及相关监管部门披露有关基金运作、投资组合、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那么,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具体有哪些要求呢?其二,重大事项的即时披露也是必不可少的。

比如,基金的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变更、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况,都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这样投资者能够对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重大事件有清晰的认识,从而调整自己的投资预期。

其三,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中还需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管理人不能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否则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处罚。

同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以便投资者能够对基金的表现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比较。

此外,对于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渠道也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确保投资者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到相关信息。

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来说,正确理解和评估所披露的信息至关重要。

他们需要关注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投资组合的构成是否合理,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声誉等。

同时,投资者也应当对所披露的信息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如果发现有可疑之处,应及时与管理人沟通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来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自身声誉和投资者信任的关键。

通过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管理人能够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诚信态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在监管层面,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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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

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

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特定潜在投资人”、对商业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披露等方式可以对GP 提供必要保护。

其次,该条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

投资团队的跟投、LP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

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

三、披露标准 根据《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GP在募集LP时经常会在各种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为多少,《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对投资业务进行预测”是否意味着以后GP在募集的时候无法表明预期收益率?而“承担损失”如何解读?如果在一个结构化的基金中,GP出资作为劣后,是否触发了前述“违规承担损失”?这些都有赖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此外,第一十条还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四、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项 《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五、与其他法律的交叉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下称“《新消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意味着金融行业一样受到《新消法》的监管。

如果未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尤其是违反《披露办法》第四条,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时候,除了《披露办法》中自律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对更为复杂的《新消法》下的不利后果。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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