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内卫办医字〔2019〕109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为了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信息核查和管理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履行行业准入管理职责,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电子化平台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发布等工作。
为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核实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先期梳理了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数据,对需要进一步核实完善的数据,将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给各地,各地要指定专人,按照规范流程抓紧开展数据核查核实工作。
二、做好机构信息核实核查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对本通知印发前已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电子化注册账号发放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核对并完善电子化注册医疗机构信息,如有与医疗机构许可证不符事项,及时通过机构端提交变更申请,重点核实机构名称、级别、类别、所有制、地址等事项。
三、做好医师信息核实核查工作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地区需要核查核实的医师信息数据提供给有关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进行核查核实。
对于经核查有注册信息但未关联资格信息的,由医疗机构汇总名单后报医师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关联;对于只有注册信息但无资格信息的,由注册地汇总名单逐级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现注册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15
•【字号】内卫医字〔2020〕485号
•【施行日期】2020.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针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挂靠单位支持能力,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临检中心)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检中心职能
(一)组织开展全区医疗机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二)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
(三)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技术评估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
验室技术审核。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自治区人民医院要切实履行临检中心职能,要配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安排相关工作经费,为临检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承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6〕417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内卫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5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行科学合理用血,进一步提高临床输血诊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力求到2012年年底达到《规范》要求。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应参照本规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超过3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
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其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血库,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立挂靠检验科的血库。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
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
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
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内卫发[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内卫发[2004]135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发展,2004年8月底开始,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组织专家组完成了对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16所综合医院的三级医院评审工作。
经卫生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评审结果通知如下:一、同意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包钢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评定为三级甲等医院。
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在业务技术管理、学科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排名在原评定为三级甲等医院中的最后一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包钢医院因没有自治区领先学科和重点专科,须尽快达到标准。
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总医院、赤峰市医院、鄂尔多斯市医院在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在业务技术管理、医疗技术质量、学科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达到了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同意晋升为三级甲等医院。
三、内蒙古电力中心医院、兴安盟医院、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内蒙古一机集团公司职工医院、乌海市医院在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在业务技术管理、医疗技术质量、学科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达到了自治区三级医院标准,同意晋升为三级丙等医院。
四、同意呼伦贝尔市医院、乌兰察布市医院、巴彦淖尔市医院继续评定为三级乙等医院。
各医院都要按照评审标准深入查找不足,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对评审情况进行全面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报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报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内药采办字[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报价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1]22号)各有关生产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企业在投递经济技术标时,须同时投递商务标,商务标采取远程报价方式进行(即企业在规定时间登陆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系统”对投标药品进行报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模拟报价为使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各生产企业熟悉报价和解密程序,经研究定于2011年9月7日9:00-15:00进行网上模拟报价、15:00-17:00进行网上报价解密;本次模拟报价所报价格不作为商务标报价依据,不公示企业报价;请各企业提前观看和阅读有关报价教程(报价教程见平台操作帮助),按照时间安排及时登录参与。
二、网上正式报价网上正式报价时间为2011年9月9日9:00-16:00,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供(交)货价,国家基本药物不得高于扣除规定加成率后的国家物价部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自治区增补药物不得高于2011年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均中标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
具体报价要求见《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商务标报价须知”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
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
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
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内卫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51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三级医院
• 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始建于1958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现代化 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目前开放床位2632张,年门、急诊量143万人次,出院人数7.9万人次,完成 住院手术4.8万台例。全院在职职工3436人,其中高级职称773人,中级职称557人。目前,具有博士研 究生学历卫生技术人员 140人,硕士生研究生学历卫生技术人员 67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 人。现有36个临床科室,15个医技科室,44个病区。 • 妇科:科室人员总数212名。医疗人员53名,分别为教授(主任医师)18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11 名,主治医师14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4名,硕士学位37名。护理人员143名;其中副主任护师以上13名。 病区目前设有床位 207 张;共设 5 个护理单元,完成年均门诊、急诊量 13 万 5 千余人次,年均住院病人 9270人次,年均手术近5000余台。 • 主任: 宋静蕙,1982年毕业于内蒙古医科大学医学系 ,获学士学位,同年留我校附属医院妇产科工作; 2003年任妇产科行政主任; 2004年3月至9月在日本山梨大学进修; 2007年3月至9月赴英国Doncaster and Bassetlaw Royal Infirmary –women hospital学习。担任《中华妇产科杂志》编委,中华医学会妇产 科分会委员,中华医学会肿瘤分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医师学会常委,内蒙古医学会妇产科分会主任委员 等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 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成立于1947年,历经67年的建设发展,现已成为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 保健、急救为一体的全区最大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全院职工 3450人,开放床位1891张,内设52个 临床医技科室,11个自治区研究机构,设一所附属卫校。占地面积8.6万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21万平方 米;年门急诊量110多万人次,年住院病人6.8万人次,年手术3万例。现有高级职称专家829名(正高322名、 副高507名),医学博士63名,医学硕士388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7名(在编),担任自治区级副会 长1人,副理事长2人,常委理事3人,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10人,常务委员7人,委员和理事23人。 • 妇科:妇科主要开展普通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可以运用宫腔镜,腹腔镜治疗各种疾病,针 对宫颈病变的早期诊断与治疗具有显著的优势。在妇科肿瘤的诊断与治疗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妇 科恶性肿瘤诊断和治疗。现有职工74人,临床医师28人(其中正高12人,副高23人,博士2人,硕士10 人),护理人员46人,开放床位 108 张。年门诊量60000人次,手术量 4000 台左右。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旳告知》(国办发〔〕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原则》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实状况。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旳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旳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长6.23万人,整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到达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整年完毕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实状况。
截止,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构成旳覆盖城镇旳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运用状况。
,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断人次达10025.1万人次。
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注销根河林业医院等三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注销根河林业医院等三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07•【字号】内卫医字[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注销根河林业医院等三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内卫医字〔2010〕165号)呼伦贝尔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注销根河林业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呼卫字〔2010〕14号)和《关于注销金河林业医院等4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呼卫字〔2010〕12号)收悉。
为进一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剥离森工集团办卫生职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08〕62号)精神,合理配置呼伦贝尔地区现有卫生资源,加强呼伦贝尔市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河林业医院等五所医疗机构划归呼伦贝尔市政府,列入市属事业单位序列管理。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注销根河林业医院、满归林业职工医院和得尔布尔森林工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收缴。
阿龙山林业职工医院、金河林业职工医院原发证机关为呼伦贝尔市卫生局,根据规定,应由你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收缴。
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精神,由你局负责合并后医疗机构的重新设置和执业登记。
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集宁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常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集宁区妇幼保健院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医疗集团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张凤翔
康巴什
康巴什区康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滨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兴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神华康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名单(第一批)
盟市
城市医疗集团
名称
主体单位
成员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理事会负责人
城区
城区其他二级医院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
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其他机构
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孙德俊
新城区
新城区医院
新城区成吉思汗社区服务中心
呼哈路北社区卫生服务站、铁路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东河居委会舜和慢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康巴什区慢性病医院
巴彦淖尔市
巴彦淖尔市医院医疗集团巴Leabharlann 淖尔市医院杨志平临河区
临河区医院
临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河区汇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乌海市
乌海市人民医院
医疗集团
乌海市
人民医院
尹秀凤
海勃湾区
千里山镇卫生院
海勃湾区人民医院(一级)、乌海宜和护理院、乌海樱花医院(民营)
乌达区
乌达区中心医院
海南区
海南区人民医院
海南区
公务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赤峰监狱医院、松山区妇幼保健所
锡林郭勒盟
锡林郭勒盟医院医疗集团
锡林郭勒盟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内卫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07〕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的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在全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的重要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暂行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各盟市卫生局要及时转发《暂行办法》,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正确理解《暂行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了解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规范,提高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能力和辨别商业贿赂能力,增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原则、范围和接受、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是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严格依照《暂行办法》接受捐赠资助则受到法律保护,违反《暂行办法》将受到有关处罚。
三、建立制度、加强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接受捐赠资助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事项和职责,规范接受捐赠资助行为,加强对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内卫医字〔2020〕687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61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科教发〔2020〕21号)有关要求,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在培训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监管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院所在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符合全科医生执业条件且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二、注册条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以下几类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注册或加注为全科医学专业。
(一)通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可予以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允许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内卫财字[2012]637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财字〔2012〕637号)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对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第四医院康复疗养中心、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内蒙古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人民医院(肿瘤医院)等基建项目实施统一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领导小组下设5个项目推进组和1个项目监督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毕力夫卫生厅厅长常务副组长:贺丰奇卫生厅巡视员副组长:欧阳晓晖卫生厅副厅长乌兰卫生厅副厅长许宏智卫生厅副厅长张文挺卫生厅副厅长尹赤林卫生厅副厅长裴政峰卫生厅副巡视员成员:杨志华卫生厅规财处处长王占国卫生厅办公室主任解春梅卫生厅疾控处处长任钢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周晓实卫生厅医管处处长李宁卫生厅妇幼处处长胡润召卫生厅食卫局局长于连云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巴特尔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邓丹宇卫生厅机关事物服务中心副主任马仲奎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霍洪军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刘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院长高方方内蒙古第四医院院长付鱼鹰内蒙古第四医院副院长苏根元内蒙古中医医院院长王志芬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院长云晓彬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书记王文瑞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杜宝彪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刘俊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主任孟和内蒙古健康教育所所长乌兰内蒙古国外贷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朝克内蒙古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主任李玉成内蒙古医学杂志社社长刘昀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王成亮内蒙古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本级重点卫生项目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偿范围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二、补偿渠道(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进行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行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诊疗报销比例。
调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诊疗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嘎查村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嘎查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补助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8000元。
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以外,自治区对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30%、人均财力水平中等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50%、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7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第一项首诊负责制度一、主要内容(一)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
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科室后,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二)初诊接诊。
1.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一律不得拒绝接诊或拒绝收治。
2.对急诊患者,首诊医师在接诊5分钟内开始诊疗。
3.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个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4.患者本机构内部转科后或需要进行检查的接诊医师履行首诊医师职责。
首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对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急危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直至顺利交接至下一环节。
(三)初始评估。
首诊医师通过问诊、查体、必要理化检查及参阅病史资料等对所接诊的患者作出病情评估,并及时完成病历录入。
(四)门诊患者。
1.凡属本科室疾病范畴门诊患者,要按照诊疗规范诊治,符合入院条件收住院治疗。
2.凡非本科室疾病范畴患者,首诊医师应向患者做必要说明,需要换号的,导诊护士指引或陪同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3.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组织多学科联合会诊,首诊医师负责汇总、处理会诊意见。
4.对超出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
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五)急诊患者。
1.对急诊就诊患者进行初始评估,判断属一般患者或急危重患者。
对一般患者,工作时间分诊到相关专业科室门诊就诊,夜间、中午由急诊医师负责诊疗。
2.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及时采取措施负责诊治,必要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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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二)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价格联动、动态调整;(三)周期管理、全程监管、合理使用、严格处罚。
二、适用范围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二年。
四、组织及工作机构—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
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采购方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有关信息、公告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发布。
参与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范围(一)医用耗材采购范围包括高值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依据国家有关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阳光采购目录,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逐步推进。
1、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神经外科、眼科材料、口腔科、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非血管介入类、电生理、起搏器类、骨科植入、其他等。
2、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 2 —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血站及血库用耗材、检验试剂等。
没有限价的、临床确实需要且挂网目录里没有的、本轮采购期内新上市的医用耗材列入备案目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网上采购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3、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报名及材料申报一、企业申报本次阳光采购只接受国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商的申报,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申报,此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应覆盖全省。
同一进口医用耗材只能由一家总代理申报,总代理商代理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外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方可申报。
接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参加本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根据不同法人营业执照共同委托一个自然人作为授权代表。
其他的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申报企业参加本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
— 3 —二、报名条件(一)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医用耗材的商业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商可视为生产企业;(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进口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商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和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或国外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三)信誉良好,近两年来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申报人需上传的材料1、企业材料(1)法人授权书(进口医用耗材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外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委托授权文件;— 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4)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号;(5)企业出具的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况说明;(6)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挂网产品供应保障能力说明及保证供应承诺函;(7)规定的其它文件。
2、产品材料(1)企业申报产品汇总表。
(2)《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制造认可表或注册登记表和附页;注册证过期需提供新证或受理通知等证明文件。
(3)产品价格信息。
近三年来开展集中采购的所有省份最低中标价(挂网价);一年来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最低价格,并附相应发票复印件。
(4)企业还可提供CE、FDA等认证资料、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利于质量评价和公益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待产品挂网后,采购平台建立相关链接,供医疗卫生机构阳光采购时参考。
此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自行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 5 —(二)材料说明申报资料必须按照相关填报说明填写、上传,并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申报材料及网上填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特别是填报的规格型号等信息要与注册证相符;2、上传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清晰、明确,不清晰明确的,且未按时限要求补充相应合格材料的,按无效文件处理;3、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公证件,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4、申报人准备材料时应注意所有证照的有效期限,同一产品所有材料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应一致,如不一致,应上传相关证明文件;5、未按时、按规定上传企业或产品信息的,按企业自动放弃处理。
(三)申报人报名及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地点和要求以采购平台公告为准。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申报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 6 —申报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
五、申报材料审核及公示(一)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审核发现提交的材料信息存在差异,或者资料不全,不符合编制、录入要求,将通知申报人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实或者予以澄清。
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或澄清的,不能进入下一流程的阳光采购工作。
(三)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报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的,取消其本采购期挂网资格。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审核结果汇总审定后,进行网上公示。
(五)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企业及其产品方可进入限价公示流程。
六、质疑、投诉管理各工作阶段质疑、投诉均通过网上质疑申诉平台递交,有关质疑内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处理,相关投诉事项由省财政厅采购办进行处理,必要时组建专家团队核查后予以网上回复。
— 7 —第三章限价和挂网采购一、限价(一)限价依据主要参考依据为:1、近三年来开展集中采购的所有省份最低中标价(挂网价);2、一年来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最低价格。
(二)限价采集1、申报企业依据近三年来开展集中采购的所有省份中标价(挂网价),填报最低价格信息,原则上按最小计量(或使用)单位报价,具体到规格(或型号);2、申报企业在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有采购行为的,提供一年来实际采购的最低价格(指供应到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包含配送费用)。
(三)限价公示依据企业所提供相关价格信息,取以上价格的最低值作为限价,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申投诉。
公示期结束后,确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结果。
同时,领导小组将挂网结果等相关数据通报各成员单位。
二、挂网交易(一)挂网结果公布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登陆采购平台自行选择具备挂网资格的产品,产品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限价。
鼓— 8 —励医疗机构与企业进行价格协商,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原则,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价格。
鼓励具有资质的其他医疗机构网上采购。
(二)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应综合考虑医用耗材品牌、品种、数量、价格及供应企业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参考价,鼓励采购国产医用耗材。
(三)成交价格确定后,由医疗卫生机构下达订单并在网上填写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协议。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医用耗材采购品种、规格、价格、材质、数量、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医疗机构的付款期限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回款时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五)医疗卫生机构对配送的医用耗材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
第四章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每半年对挂网目录和产品交易价格调整一次。
— 9 —一、目录动态管理。
(一)挂网采购公示后,生产企业在其他省(区、市)有中标(挂网)记录和价格的,生产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省采购中心定期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照限价原则制定产品限价,经企业确认并公示后,统一挂网。
(二)挂网采购期内连续6个月,在我省有3家以上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使用,而在其他省(区、市)无中标(挂网)记录的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采购票据,省采购中心审核汇总,每半年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议后统一挂网。
二、价格动态管理。
挂网周期内,产品的交易价格将结合省内各医疗机构议定(采购)价格及近三年来开展集中采购的所有省份中标价(挂网价)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遇有近三年来开展集中采购的所有省份最新中标价(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产品生产企业须在价格执行之日起30日内将价格提交至省采购中心,省采购中心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对该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若企业逾期不申报,经核查确认后,该产品暂停挂网1年,并记入生产企业相关诚信记录。
第五章配送管理一、经营企业平台注册— 10 —(一)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医用耗材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采购平台上注册,报送规定材料,并明确配送范围,同一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多个区域配送(企业资质条件及时间采购平台另行通知)。
(二)省采购中心对企业报送的规定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在采购平台挂网公示,生产企业从中选择。
(三)挂网周期内,对配送企业实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
二、配送企业的确定(一)生产企业可将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平台注册的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
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应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代理配送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二)配送关系确立后,不能随意变更,确因配送企业倒闭、欠款、服务能力、授权合同到期或法律纠纷等原因,经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换配送企业。
(三)采购平台将强化对医用耗材配送关系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备案采购一、备案采购原则为保证临床需求、特殊人群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对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实行备案采购。
二、备案采购方法(一)备案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临床必需、医院申请”原则,— 11 —由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省采购平台上备案并网上采购。
各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采购医用耗材的使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