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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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88号令)及解读

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88号令)及解读

修订的主要内容
• (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 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 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 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 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 批,结合工作实际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 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 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现场处置方案。
•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 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 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正 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 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评估,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事故应急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地理位置等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风险分析;(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应急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保障措施;(六)应急演练计划;(七)应急预案的修订、培训和宣传。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风险变化、法律法规修订、应急演练评估等因素,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当及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应急响应与处置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协助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整改措施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和《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四条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从总体上阐述项目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预警及应急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现场作业或典型事故类型,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前组织和部署,明确预警、报告、救援、善后等工作内容,制定的一套行动指导方案。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预案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制定预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预案的制定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在生产经营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生产设备和工艺特点,合理编制预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灾害性环境和生产事故应急措施的调查与评估;(二)预警信号的制定和发布;(三)事故报告和信息报送的程序;(四)应急机构、人员的安排和责任;(五)事故现场救援与应急处置的措施;(六)事故善后工作和恢复重建的程序;(七)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的要求;(八)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预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定的预案,明确指挥、协调、通信、救援等各项工作内容和职责,确保应急处置的协调运行。

第三章预案的实施与修改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实施,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生产企业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预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完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第四章预案的评估与监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的预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指导整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对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健全机构保障: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各企业单位应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分工协作:建立跨部门、跨单位的协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的实施中的职责和任务,并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四)加强培训和演练:各企业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五)定期评估和修订:各企业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及时有效性。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一)确定预案编制主体:各企业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编制应急预案的部门或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二)搜集和分析资料:收集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后果等相关资料,为编制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三)确定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各岗位在应急预案中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展开应急响应。

(四)建立应急预案库:将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建立起完善的应急预案库,便于查阅和使用。

三、应急预案的修订(一)定期检查和评估:各企业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预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和相关法规的改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经验总结:各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经验总结和分享,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的水平和效果。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一)提前制定预案:企业单位应在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类事故的可能性,提前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保持预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前言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更会直接危及员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事项。

本文旨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修正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修正内容1. 应急预案编制原则1.1 依法合规原则预案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企业应依据自身安全风险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急预案,充分考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1.2 全过程管理原则企业应采取全过程管理的方式,对预案编制、实施和管理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管控。

在预案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流程和程序,落实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应急预案的质量和实效性,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

1.3 动态更新原则企业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风险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修订制度,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和修订,确保预案内容始终有效、适用。

2. 应急预案内容和组成要素2.1 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措施;•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事件和场景的分类、等级和响应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和程序;•应急资源及保障措施;•应急演练和评估计划。

2.2 组成要素•应急预案编制组•应急预案审核组•应急预案实施组•应急预案更新和修订组•应急预案救援组3. 应急预案实施和管理3.1 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模拟实际事故的情况,检验预案质量,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培训和训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效性。

在应急预案演练中,应进行全链条演练。

从预案实施到事故处置,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估标准,以确保演练效果。

在演练后,应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准确性、完备性和针对性。

3.2 应急预案评估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评估机制,按照规定周期对预案质量和实效性进行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2019-07-1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7-11实施日期2019-09-01发布机关应急管理部法律修订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备案与公布目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相关文件和附件01总则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适用范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科学、高效的技术支持。

同时,要依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行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体系,强化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工作原则02应急预案的编制1应急预案的内容23应至少包括8个基本内容,如组织体系、应急流程、支持保障、后期处理等。

综合应急预案应针对具体的重大风险或事故灾害,制定专门的应对措施和行动方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具体的场所或设施,制定现场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操作规程。

现场处置方案识别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评估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开展事故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编制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改完善,并对外发布。

评审与发布组织专家评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发布与报备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应急预案,并报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在应急情况下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四)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规模、人员结构、设备设施、周边环境等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四)应急物资及装备;(五)应急培训及演练;(六)应急信息报告及发布;(七)预案管理及修订。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完整、结构合理;(二)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三)程序清晰、责任明确;(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三)组织开展应急物资及装备的采购、储备和管理;(四)组织开展应急信息报告及发布;(五)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应急预案的发布和宣传;(二)应急培训和演练;(三)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四)应急信息报告及发布;(五)应急响应和救援。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监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二)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职责落实情况;(三)应急培训和演练的开展情况;(四)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和管理情况;(五)应急信息报告及发布情况;(六)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的开展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作者------------------------------------------日期【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

为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的损失,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必要的。

二、修订的目的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目的是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加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修订的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根据经验总结和实际情况,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核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明确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明确责任人和审核人的职责,并加强对预案编制质量的把关。

3.2 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规定应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求,并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和处置。

3.3 应急物资和设备准备明确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准备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物资和设备的仓储管理,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调配和使用。

3.4 应急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的应急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环境的监测,及早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出相应的预警和应对措施。

3.5 应急演练和评估加强定期应急演练和评估,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修订的实施和推广为了确保修订的管理办法得到有效实施和推广,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培训:开展应急预案修订的相关培训,提高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

2. 宣传推广:通过宣传栏、企业网站等渠道,宣传修订的管理办法,引导企业认识到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3. 考核督查:建立应急预案修订的考核机制,对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评估。

4. 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的信息交流渠道,促进企业之间的经验共享和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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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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