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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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5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能看到合同的影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京小槌普法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____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当、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详细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背老实信誉原那么、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那么。

每日商报对局部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公告〔【摘要】:^p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开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合同是当事⼈或当事双⽅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有什么区别?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使期限的区别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确认合同⽆效没有期限限制。

⼆、⾏使⽅式的区别受损害⽅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1、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规定,当事⼈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或以民法典第563条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

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3、法律、⾏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是否⽆效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当事⼈⽆法⾃⾏确认合同⽆效。

三、效⼒区别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之后,对当事⼈不再具有约束⼒;之前,合同有效。

民法典规定:⽆效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法律后果的区别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九条: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4.28•【文号】法释[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欢迎阅读下文关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五条

第九⼗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的⾏使,是法律赋予当事⼈的保护⾃⼰合法权益的⼿段,但该权利的⾏使不能毫⽆限制。

⾏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长期不⾏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定期间⾏使。

按照本条规定,⾏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解除权的⾏使期限⾏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如,如果当事⼈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个⽉内⾏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个⽉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

2.在对⽅当事⼈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的,⾮受不可抗⼒影响的当事⼈或者违约⼀⽅当事⼈为明确⾃⼰义务是否还需要履⾏,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超过合理期限不⾏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应本着诚实信⽤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多少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多少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多少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导致解除权消灭。

首先是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主,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能否约定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

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

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的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
十四条评注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则,对于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行使期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条规定了解除权消灭的两种情况:一是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届满,即解除权享有的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二是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已经届满,但解除权行使的通知尚未及时发出。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但一方当事人未能行使解除权或解除权未能有效行使,那么该解除权将消灭,即一方当事人将不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解除权行使的通知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发出,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有效。

但如果解除权行使的通知在期限届满之后才发出,那么该解除权将消灭,即解除权行使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了解除权的消灭,并未对解除合同的后果进行详细规定。

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返还义务、赔偿责任等后果,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总之,该条是对解除权消灭规则的具体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需注意解除期限的履行和解除通知的及时发送,以避免解除权消灭导致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在合同的解除程序当中只要满足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甚至是单方面的解除合同,但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要通知对方才行。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二、合同怎么行使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

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

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

房屋交付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房屋交付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房屋交付有哪些常见的问题1.出卖⼈的交付房屋义务(1)“交付”是指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合同法》第⼀百三⼗五条的规定,出卖⼈应当履⾏向买受⼈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对于房屋的交付,最⾼⼈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

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

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为的⼀部分,完整的履⾏⾏为应当包括出卖⼈交付房屋于买受⼈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为。

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为,应当予以区分。

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双⽅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出卖⼈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占⽤,⽽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的时间,⽽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占⽤,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按期履⾏了“房屋交付使⽤”的义务。

(2)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条件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理解出卖⼈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占有。

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条件。

交付使⽤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途使⽤的完整功能。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般的交付使⽤条件,所以其交付使⽤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条件有特殊的约定。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途使⽤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功能。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消灭是如何的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消灭是如何的

合同解除权的⾏使与消灭是如何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或双⽅的意思表⽰⽽使合同关系即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为。

谈到合同解除,必然涉及解除权问题,何谓合同解除权?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和得⾏使之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当事⼈的约定⽽发⽣的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享有,也可约定由双⽅享有,既可在订⽴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另外订⽴⼀个合同约定。

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才能⾏使解除权,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并不导致合同的⾃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即在发⽣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享有解除权的⼀⽅当事⼈根据⾃⼰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

解除权⼈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即使发⽣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终⽌,合同继续有效。

当解除条件成就,⼀旦解除权⼈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须获得对⽅同意。

(⼆)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发⽣的解除权,即法律在⼀定情况下赋予当事⼈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可以⾏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

第⼀,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

因不可抗⼒解除合同,是指因⽔灾、⽕灾、地震等⾃然灾害的发⽣或法律、政令的变化⽽导致合同的解除。

由⾃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履⾏的受灾⼀⽅可以通知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不履⾏合同的责任。

订⽴合同时,法律没有设⽴禁⽌性规定,合同订⽴后,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出现禁⽌性规定,双⽅均可根据修订的或新颁布的法律的规定通知对⽅解除合同。

要注意的是,并⾮⼀旦出现不可抗⼒均可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已影响到合同⽬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如果不可抗⼒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的,⼀般情况下另⼀⽅当事⼈只能主张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但如果部分履⾏严重影响当事⼈订⽴合同所欲实现的缔约⽬的时,应承认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3〕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4.28【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及情形

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及情形

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及情形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及情形(一)概念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3、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
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然而,合同解除权并非永久有效,它可能会因为一些特定的情况而消灭。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
1. 另一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向受益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并且受益方同意时,解除权将会消灭。

2. 受益方放弃解除权,如果受益方在发现违约行为后,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并且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解除权可能会被视为放弃。

3. 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解除权的时效期限,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期限,解除权将会消失。

4.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在受到解除通知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且消除了违约行为,解除权可能会被消灭。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到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情形,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定。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特定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客户定制合适的合同解除权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客户提出的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疑问,合同范本专家应当给予清晰的解释和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是不常⽤,所以导致⼈们在⽇常⽣活中很少听到,但是当⽤到的时候,确⼜是必须了解的,不然很可能给⾃⼰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失,这类的法律知识有很多,今天店铺⼩编来跟⼤家介绍⼀下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这⼀法律知识,希望⼤家认真学习。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第五百六⼗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五条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当事⼈⼀⽅未通知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第五百六⼗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 魏冬冬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的情形之⼀,从作出意思表⽰的合同主体出发,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解除,其中单⽅解除是⼀⽅⾏使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后半段)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两种。

单⽅⾏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和结果涉及到三⼤时间问题:⼀是合同解除权应于什么期间内⾏使,即除斥期间问题;⼆是合同于什么时间解除的问题;三是合同解除后,已履⾏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也就是溯及⼒问题。

考察现⾏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就上述第⼀、第三个问题尚有未予明确之处,理论和实践中也多有争议,本⽂结合相关理论和最⾼院裁判案例试作分析论证。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 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对人未催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

相对人未催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

相对人未催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1引言《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表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然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该如何确定,是否能一直存续无限期随时行使,《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理论争议观点一:合同相对方未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进行催告,那解除权人就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也不受到期限限制;理由在于既然合同相对方没有进行催告解除合同,表明其不想也不愿意解除合同。

这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此时的合同双方都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相互制约。

观点二:如果解除权相对人不催告解除权人行使权利,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但应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进行约束。

“如果说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利用违约获取‘不当得利’,赋予守约方解除权,系公平正义要求的体现,那么,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走到了公平正义的反面。

——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3相关案例案例1: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1580号裁判意见节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案涉征地协议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吴川国土局与东隅居民小组之间也没有约定该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之规定,东隅居民小组经吴川国土局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解除权消灭。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李先波湖南师范大学教授, 易纯洁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解除权消灭默示放弃内容提要: 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关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1.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行使异议权有学者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

亦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解除权人永远享有。

哪些情况下解除权会消灭

哪些情况下解除权会消灭

哪些情况下解除权会消灭在我国,解除合同有两种⽅式,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但是解除权不是永恒的,这需要当事⼈满⾜⼀定的条件,并且⾏使解除权要及时。

那么哪些情况下解除权会消灭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解除权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在判断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主要从以下四种情形分析:1、双⽅当事⼈对合同解除权约定了⾏使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不⾏使的,解除权消灭;2、双⽅未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权利⼈未在合理期限内⾏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3、双⽅未约定解除权⾏使期限,对⽅亦未催告的,权利⼈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该合理期限⼀般掌握在⼀年;4、由于未按时⽀付租⾦⽽使出租⼈具有合同解除权,但承租⼈表⽰⽀付后期租⾦⽽出租⼈同意的,解除权消灭。

权利因主张⽽成就,因放弃⽽消灭,合同解除权同样如此。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四条 【解除权⾏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以上就是关于解除权的⼀些法律知识。

在实务中判定解除权⾏使的时间是有⼀定难度的,这需要专业⼈⼠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并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判定,因此当事⼈要及时咨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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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李先波湖南师范大学教授 , 易纯洁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解除权消灭默示放弃内容提要: 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关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1.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行使异议权有学者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

亦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解除权人永远享有。

其理由是:对方没有催告解除合同,表明其对解除事由存在疑虑或困惑,不想也不愿意解除合同。

这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使作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相互制约,只是角度不同而已。

这也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宽松状态来平衡各种矛盾,不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合同法的整体适用。

[1]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其理由如下:首先,此种观点不利于双方法律关系的稳定,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的异议权则永远被动地受制于解除权人的解除权的行使与否,致使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显然是用来保护解除权人的合法利益,相对人若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况且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这样一种可以长期不确定的状态显然很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影响交易,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及立法目的。

其次,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对于合同自由原则,尽管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其实质内容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协商一致产生。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二是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包括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自由决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权利。

其中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

[3]而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显然不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决定合同的有关事项,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恰当体现。

第三,此种处理方式将导致纠纷增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在此基础上享有异议权,这种处理方式将会导致解除权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出现其他不合理的行使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引起相对人的异议,于是引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判,此时又回到了司法实务中法官如何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并未将问题予以根本解决。

由上观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的观点,并不妥当。

2.解除权行使期限类推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有学者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后,确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且无催告情形的合同解除权存续的合理期限,应类推适用《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即类推适用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其解除权于解除权发生之日一年内消灭。

《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定为一年,与撤销权等形成权的除斥期间相同,符合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的理念。

(2)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

(3)有一年的时间来权衡利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应该说短不算短。

[4]此种观点亦有失偏颇,理由如下:首先,从《解释》本身来看,该《解释》的适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都不能随便使用该《解释》。

其次,在法理上,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及预见性,不能随便类推适用。

在法理上,类推适用本身就具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比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5]类推适用在本质上是以类比推理为逻辑基础的法律适用过程。

与演绎推理(关于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和归纳推理(构成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相比较,类比推理是从一种特殊到另一种特殊的推理。

[6]基于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过程,因此,对于类推适用,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体深入地分析,看能否适用,而不得不问具体情况概括适用。

虽然类推适用不失为一种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但它是超越法律规定文义范围的造法。

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及预见性,不能随便类推适用法律。

[7]再次,将未约定行使期限的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都类推规定为一年,不符合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则。

我国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具体为一年,是因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法律都已具体规定。

在立法时,法律对那些情形都已经予以考虑,根据合理原则,那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科学合理。

在一年的期间内,权利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来权衡利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

而法定解除情形以外的,便属于约定解除的范畴,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

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缔约的具体情况来自由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觉得合理即可。

这是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充分体现。

所以,在约定解除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形下,一律适用类推一年的除斥期间并不合理,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判定无催告情形下合同约定解除权消灭的依据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1.解除权人口头或书面放弃,其解除权即告消灭解除权人明确向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表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属于约定解除权的明示放弃,此种情况显然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2.解除权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推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接受,也包括默示接受。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则指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间接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8]换言之,明示接受即解除权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对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表示的接受;默示接受即从解除权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来推断其接受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

此种情形导致其解除权消灭的理由如下:第一,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民法理论认为,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方式都属于对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

所谓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9]国外相关立法大多规定,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只能在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两者中择其一而行使,解除权人选择了要求或接受对方的继续履行,则意味着其放弃了解除权。

首先,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或请求解除契约并要求赔偿。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章第3节规定:“如果受害方当事人知道或有原因知道对方当事人仍然想要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交履行,而受害方不合理地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他不欲领受履行,如果对方果真于一段时间内提交了履行,则受害方当事人丧失其解除权。

”在德国,除非合同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否则债权人就可以选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而不必求助于那些关于解除契约的救济。

[10]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如果解除权人选择了或默示接受了继续履行这种救济方式,就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另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违约方毁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通常有两种选择:接受对方的毁约以终止合同,或者确认合同继续存在,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

[11]无过错方在意识到对方违约及自己有权进行选择后,仍无保留地继续催促对方履行或接受对方履行,则被认为是确认合同。

[12]虽然合同违约解除不同于合同约定解除,但是,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下对解除权人的救济原理,与违约解除情形下的对解除权人的救济原理相同,即都是在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原理对解除权人进行救济。

因此,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权人也只能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救济方式中择其一而行使。

换言之,从解除权人的行为来看,如果其要求或接受了对方继续履行,则可推定其默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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