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 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 9 9 4 ]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 9 8 6 ] 2 5 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 5 3 — 8 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篇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XX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XX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XX]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刘纲、王学仑。
1 范围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l2527 额定电压l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l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GB/T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 50060 3一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DL/T765.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T5092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JTJ0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1.1平均运行张力 everyday tension导线在年平均气温计算情况下的弧垂最低点张力。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篇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XX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XX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XX]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刘纲、王学仑。
1 范围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l2527 额定电压l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l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GB/T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 50060 3一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DL/T765.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T5092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JTJ0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1.1平均运行张力 everyday tension导线在年平均气温计算情况下的弧垂最低点张力。
10kv及以下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0kv及以下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一、前言在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中,电力配电线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10kv及以下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则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
制定科学合理的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对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动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电力系统设备和技术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因此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需求和发展。
二、设计原则1. 安全性原则:设计的电缆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经济性原则:设计应该合理选用材料和设备,尽量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配电线路的经济性。
3. 可靠性原则:设计应保证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和异常情况下都能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避免中断和故障发生。
4. 灵活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未来配电网络的扩建和改造需求,保证电缆配电线路在未来的应用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扩展能力。
三、设计步骤1. 系统规划:明确用电设备的分布、工艺要求和未来的扩展规划,确定配电线路的总体布局和结构。
2. 负荷计算: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需求,进行电力系统的负荷计算,确定线路的额定电流和额定容量。
3. 电缆选型:根据负荷计算结果和线路的工作环境,选择合适的电缆型号和规格。
4. 线路敷设:确定电缆敷设的方式、路径和埋设深度,保证电缆的安全和稳定敷设。
5. 设备配置:根据需求配置开关设备、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保证线路设备的完善和可靠性。
6. 配线图设计:制定电缆配线图和接线图,标明线路的走向、接线方式和设备配置。
7. 安全保护:设计线路的过流、短路和接地保护装置,保证线路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断开电路,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
8. 系统检测:对设计的电缆配电线路进行系统的检测和验算,确认线路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设计要点1. 电缆选型要合理:根据电缆的敷设环境、负荷特性和使用要求,合理选择电缆型号和规格,避免因电缆选型不合理而出现故障和事故。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_GB50053_94
-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X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XX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XX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所址选择2第三章电气部分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主接线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4第四节所用电源4第五节操作电源4第四章配变电装置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8第一节一般规定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8第三节布置8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9第一节防火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9第三节采暖及通风10第四节其他10附录一名词解释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X。
第1.0.2条本规X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X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X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X》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regulations for overhead distribution lines with insulated condu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器材检验、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验收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额定电压6,10kV中压和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低压架空绝缘配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GB396—84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GB772—97 高压电瓷瓷件技术条件 GB1200—75 镀锌钢绞线GB2694—81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4623—84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GB12527—90 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14049—92 额定电压 10kV、35kV 架空绝缘电缆 DL/T464.1,5—92 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线金具和绝缘部件3 器材检验3.1 一般要求3.1.1 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器材,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3.1.2 器材须有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
3.1.3 器材须进行下列检查,且符合: a外观检查无损坏或变形; b型号、规格正确; c技术文件齐全。
3.1.4 发现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做试验: a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b损伤或变形; c 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3.2 架空绝缘线或称架空绝缘电缆3.2.1 中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 GB14049 的规定。
3.2.2 低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 GB12527 的规定。
1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篇一: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 强制性条文 word 整理版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1. 第5.0.4条:5.0.4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且离地2m高且频率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无线电干扰限值2. 第5.0.5条:5.0.5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湿导线条件下的可听噪声值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表5.0.5 可听噪声限值3. 第5.0.7条:5.0.7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
地线的设计安全1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4. 第6.0.3条:6.0.3 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 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5. 第7.0.2条:7.0.2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最少片数,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7.0.2的基础上增加,对110,330kV输电线路应增加1片,对500kV输电线路应增加2片,对750kV输电线路不需增加片数。
表7.0.2 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悬垂绝缘子串的最少绝缘子片数6. 第7.0.9条:7.0.9 在海拔不超过1000m的地区,在相应风偏条件下,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间隙,应符合表7.0.9-1和表7.0.9-2的规定。
表7.0.9-1 110,500kV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m) 表7.0.9-2 750kV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m)注:1 按雷电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情况校验间隙时的相应2气象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regulations for overhead distribution lines with insulated condu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器材检验、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验收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额定电压6,10kV中压和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低压架空绝缘配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GB396—84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GB772—97 高压电瓷瓷件技术条件 GB1200—75 镀锌钢绞线GB2694—81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4623—84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GB12527—90 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14049—92 额定电压 10kV、35kV 架空绝缘电缆 DL/T464.1,5—92 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线金具和绝缘部件3 器材检验3.1 一般要求3.1.1 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器材,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3.1.2 器材须有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
3.1.3 器材须进行下列检查,且符合: a外观检查无损坏或变形; b型号、规格正确; c技术文件齐全。
3.1.4 发现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做试验: a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b损伤或变形; c 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3.2 架空绝缘线或称架空绝缘电缆3.2.1 中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 GB14049 的规定。
3.2.2 低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 GB12527 的规定。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完整word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操作电源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整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工程施工及自验规范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工程应按程序及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一章器材检验第一条配电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1、超过规定保管期限;2、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3、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
第二条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2、裸铝绞线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3、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不应锈蚀。
第三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二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采用黑色金属制造的金具零件应热镀锌。
第五条金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2、线夹船体压板与导线接触面应光滑;3、遇有局部锌皮剥落者,除锈后应涂刷红樟丹及油漆。
第六条镙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螺杆与螺母应配合良好。
第七条金具上的各种联结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采用的防松装置应镀锌良好、弹力合适、厚度符合规定。
第八条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瓷件与铁件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2、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3、严禁使用硫磺浇灌的绝缘子。
第九条瓷件在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第十条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表面光洁平整,内外壁厚度均匀,不应有露筋、跑浆等现象;2、按规定支点放置检查时,不应出现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超过0.2毫米,,长度不应超过1/3周长;3、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
第十一条混凝土预制构件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裂缝等缺陷,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二章电杆基坑第一条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5%;垂直线路方向不应超过50毫米;2、转角杆:位移不应超过50毫米。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符号4总则5路径6气象条件7导线8绝缘子、金具9导线排列10电杆、拉线和基础11变压器台和开关设备12防雷和接地13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14接户线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气象区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C(规范性附录)弱电线路等级附录D(规范性附录)公路等级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 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 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王秀岩、刘纲、王学仑。
1范围1.0.1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
1——受拉区混凝土塑性影响系数;
Wb——混凝土计算截面弹性抵抗矩;
B1—— 覆冰后风荷载增大系数
7
3
路径
3.0.1 架空配电线路路径选择可采用卫片、航片、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和红外测量等新技术;
架空配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微地形
2.1.19
配电自动化 distribution automation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及通信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
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2.1.20
馈线终端 feeder terminal unit
安装在配电网架空线路杆塔等处的配电终端。
2.1.21
配电自动化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of distribution automation
微气象条件、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做到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3.0.2 架空配电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协调,
线路杆塔位置应与城市环境美化相适应。
3.0.3 发电厂、变电站等进出线密集区域,线路路径应统一规划,再走廊拥挤地段可采用同
杆塔架设。
倍数。轻冰区宜按无冰、5mm 或 10mm 覆冰厚度设计,中冰区宜按 15mm 或 20mm 覆冰厚
度设计,重冰区宜根据工程实际条件确定。
4.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的气温应根据当地 15 年~30 年气象记录中的统计值确定。最高
气温宜采用+40℃。在最高气温工况、最低气温工况和年平均气温工况下,应按无风、无
1 最低气温为-40℃的地区,应采用-1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 50053-1994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 1.0.3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 1.0.4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数,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 1.0.6 条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 2.0.1 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吡连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 2.0.2 条装有可燃性油寝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本)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本)5.0.5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配电线路与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7.0.5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0.5所列数值。
8.0.3绝缘子和金具的机械强度应按式(8.0.3)验算:KF<Fu(8.0.3)式中:K--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可按表8.0.4采用;F--设计荷载,kN;Fu--悬式绝缘子的机电破坏荷载或针式绝缘子、瓷横担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或蝶式绝缘子、金具的破坏荷载,kN。
8.0.4绝缘子和金具的安装设计宜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法。
绝缘子及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9.0.6配电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结合地区运行经验确定。
如无可靠资料,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9.0.6所列数值。
9.0.7同电压等级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lkV~10kV、lkV以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9.0.7所列数值。
9.0.8同电压等级同杆架设的双回绝缘线路或IkV-IOkV、lkV以下同杆架设的绝缘线路、横担问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9.0.8所列数值。
9.0.91kV-10kV配电线路与35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Om。
1kV-10kV配电线路与66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5m,当lkV~10kV配电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Om。
9.0.11配电线路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llkV-10kV为0.3m。
2lkV以下为O.15m。
3lkV-lOkV引下线与lkV以下的配电线路导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2m。
9.0.12配电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kV-10kV为0.2m。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DLT5220(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了在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 策,做到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 10kV 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应顺应智能配电网发展趋势,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积极 地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采用节能、降耗、环保的先进 技术和产品。 1.0.4 本规范规定了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个保护角,防止导线受雷击。 2.1.10
耦合地线 coupling ground wire 与导线平行架设并接地、利用线间耦合作用以降低导线上雷电感应过电压幅值为主要目
的的地线。 2.1.11
10kV 主干线 10kV trunk line 由变电站或开关站馈出,承担主要电能传输与分配功能的 10kV 架空或电缆线路的主干
档距 span length 两相邻杆塔导线悬挂点间的水平距离。 2.1.15 大档距 large distance 架空配电线路由于档距已超出正常范围,引起杆塔结构型式、导线型号均需要特殊设计, 且该档距中发生故障时,修复特别困难的耐张段(如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山谷等)。 对于一般架空配电线路常规杆塔型式为水泥杆时,大档距一般指裸导线线路档距大于 100m,或绝缘导线线路档距大于 80m 的档距。 2.1.16 平均运行张力 everyday tension 年平均气温情况下,弧垂最低点的导线或地线张力。 2.1.17 杆塔 support;structure (of an overhead line) 通过绝缘子悬挂导线的装置。 2.1.18 基础 foundation 埋设在地下的一种结构,与杆塔底部连接,稳定承受所作用的荷载。 2.1.19 配电自动化 distribution automation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及通信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 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2.1.20 馈线终端 feeder terminal unit 安装在配电网架空线路杆塔等处的配电终端。 2.1.21 配电自动化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of distribution automation 安装在配电网的各类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的总称,完成数据采集、控制、通信等功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2-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