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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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分析

【摘要】19世纪以来,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各种学说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

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提出共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损害结果不可分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之学说争论(一)主观说主观说认为各个行为人应该具有主观上的某种联络,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构成共同侵权。

基于对过错的不同理解,可分为:(1)共同故意说,认为各行为人必须要有通谋,数个过失行为的竞合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错说,认为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的情况。

(3)共同认识说,主张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人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共同认识即可,并不要求数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说的观点将共同侵权行为设定在最小的范围内,当且仅当数人在共同故意的前提下实施的侵害行为才能构成共同侵权。

如果按照这一学说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难免会造成实践中受害人的利益难于求偿的问题。

共同认识说的实质与共同过错说都在于防止行为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人为的扩大,导致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使加害人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客观方面的关联性,或者是行为的关联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分为共同行为说和关联共同说:(1)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行为,即每个加害人都要亲自参与了侵害行为。

(2)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

行为的“关联”和损害结果的“不可分”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上存在困难,一则受害人面临举证难,二则法官须经历更为复杂的心证历程。

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也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界定,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了重构,即将其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学界都一致主张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两个法条都只规定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未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界定统一的标准,由于过于抽象化的概念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

且由于对于共同侵权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对侵权人加以过重的责任,会显失法律上的公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会对受害人保护不利。

因此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和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共同性"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其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第三,侵权主体的加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即具有关联共同性;第四,侵权行为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但此条规定的过于模糊,无法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据此统一裁判的标准。

第三十九章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章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章共同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2002年10月20日晚22时,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罗某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至肇事处,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停车并由伊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受伤,乘车人罗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某因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罗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伊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意见一: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伊某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向罗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意见二:对于事故的发生,刘某与伊某都负有过错,其中刘某负有主要过错,二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向罗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对于罗某的亲属来说,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既可以基于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要求刘某对乘车人罗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可以基于二人侵权的事实要求刘某、伊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例中罗某的亲属选择了后者,即侵权之诉。

意见一与意见二的分歧,在于刘某与伊某之间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二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

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客观说认为,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各个侵权行为以及致害的各种因果关系,在客观上具有关联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比较分析,以主观说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更为可取,其理由是:第一,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理论张新宝、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引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虽然原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对“共同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

学界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存在十分激烈的冲突,有所谓“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主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条试图对共同侵权责任进行官方界定,[1]这一努力对于适当扩大共同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进步意义,但是其使用数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 作为区别多数加害人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依据,又带来理解上的新问题。

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过去侧重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方面,以“共同侵权行为”为基本出发点,以“连带责任”为最终归属。

在我们看来,讨论共同侵权行为诚然是重要的,但问题的核心应当是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问题或者说赔偿权利人的权利问题。

跳出“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共同过错(甚至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行为”的藩篱,全面检讨数个赔偿义务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等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赔偿责任,将有助于设计出更合理的制度和解决相关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即多数)赔偿义务人[2]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广义的共同侵权责任定义。

作者试图从多数之债(即多数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角度对共同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

依此定义,多数赔偿义务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是因为他们实施了具有意思联络或没有意思联络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可能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对他们承担某种形式的共同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他们是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这里的“共同责任”包括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三种责任形式。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负责出⼝清关)"买进"(买⽅负责进⼝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尾:DDP. (⼆)风险转移:除⾮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个卖⽅义务最⼩的EXW,在卖⽅⼯⼚交货 f组:(汉语拼⾳fa"发")c组(汉语拼⾳cai"财")的交货地⽅都是于卖⽅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dao"到"):卖⽅必须将货"交到"(拼⾳dao)买⽅所在的某个地⽅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运⽅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前两组e、f组"买"⽅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负责,后两组由"卖⽅"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负责投保。

⼆、关于卖⽅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菜:四碟(d)发菜 (⼀)四碟(拼⾳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发菜---FCA(汉语拼⾳facai发菜),但当卖⽅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式: 只适合陆运的---⼤发:DAF(拼⾳) 只适合⽔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DEQ(q拼⾳qi汽)、FAS(s拼⾳shui⽔)DES(s拼⾳shui ⽔) 适合各种运输⽅式的---其他术语。

共同侵权的责任

共同侵权的责任

中何人有过错,为保护被侵权人,免
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推定危险行
为人共同有过错。
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
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形式
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1
意义
2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数人虽
3
无意思联络,但各自独立实施的损害
4
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他人同一损害的共
5
同侵权。
6
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本法第10条作了规定。
[案例1]河北省泊头市某农村土
地纠纷投掷土坷垃伤人案。
[案例2]某饭店失火案。
先后五人上洗手间抽烟后,都将
烟屁股扔进废纸篓,后着火,只知道
是该五人抽烟,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屁
股造成失火。
构成要件 须有损害事实。 须有数人实施的违法且每个行
须数人无意思联络且分别
实施损害行为; 须数人的损害行为偶然结
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 须数人的各个行为均足以
单独导致损害的发生。
责任形式。
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
络数人侵权(第12条) 构成要件。 须有损害事实; 须加害行为违法;
须违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有因果关系; 须数人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
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关联一体,过错也
叠加成该侵权行为的同一过错。也叫
做“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例如,甲在丙的房墙上挖了一个
洞,但没有墙倒房塌,乙后来也在墙
上挖了个洞,结果房塌。二人虽然没
有合谋,也没有共同过失,但由于行
为的关联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客
观上导致两个过失结合而成为房塌的

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





共同包括三层含义: (1)共同故意 (2)共同过失 (3)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结合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受害人具有损害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共同加害行为 1、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 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 共同侵权行为。
第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
一、概念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 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 以上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如何理解“共同”,有几种学说: (1)意思联络说 (2)共同过错说 (3)关联共同说 (4)折中说



2、要件: (1)数个加害人主观上需有共同过错。 (2)数个加害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 (3)数个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4)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法律后果。
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 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法律后果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侵权 (1)构成要件 (a)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 (b)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 (c)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案例1:郭某和杜某均为某村村民,2003年9月, 该村在电网路整修时,郭某和杜某等六户照明用 电暂被停用。为了用电,二人未向电管部门申请 批准,私下从同组村民家的电表箱外接了一根照 明用电线至二人家中,全长200余米,途经该组村 民徐某家院子边。在院子边沿处有一电线接口, 接口处外包皮剥落,导致裸露,郭某和杜某用一 截木棍将裸露处的两股导线顶开。数天后,同村 村民李某的5岁小孩在此玩耍时,左手触摸到电线 裸露处,被电击当场死亡。

论共同侵权

论共同侵权

论共同侵权作者:春华秋实一、共同侵权的法律界定共同侵权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共同侵权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拟制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

狭义的共同侵权涉及到对“共同性”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四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折中说认为,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认定共同侵权,强调数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导致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即原因力不可分。

兼指说认为,共同侵权的“共同”要件兼指意思关联共同及行为关联共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未进行明确表述,这也为司法解释预留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采取了兼指说认定共同侵权,即将“共同性”要件具体化为“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包括了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分别实施意味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实际上就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 共同侵权(10年)

第五章  共同侵权(10年)

医治完毕,王某与陈某、刘某回到超市进行交涉, 医治完毕,王某与陈某、刘某回到超市进行交涉,王 某提出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 某提出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服装 精神损失费等。当时, 费、精神损失费等。当时,超市认为自己只能从道义 上承担1 责任,陈某、王某合承担1 责任, 上承担1/3责任,陈某、王某合承担1/3责任,三方 为此协商不成,随后,王某向警方报案, 为此协商不成,随后,王某向警方报案,值班民警听 三方陈述后认为此事属意外事件,且伤害程度较轻, 三方陈述后认为此事属意外事件,且伤害程度较轻, 并认为王某提出赔偿护理费、 并认为王某提出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不合 情理,故不予立案,但应王某的要求开出了验伤单。 情理,故不予立案,但应王某的要求开出了验伤单。 此后,王某在家疗伤,伤口愈合后, 此后,王某在家疗伤,伤口愈合后,大腿上留下了永 久性伤疤,1998年年底 单位以年底工作繁忙、 年年底, 久性伤疤,1998年年底,单位以年底工作繁忙、王某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两个以上行为人 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的 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
第三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因果关系上称为 多因一果,由于此类案件的案情复杂多样, 多因一果,由于此类案件的案情复杂多样,在 司法务实界和理论界, 司法务实界和理论界,对此类型的侵权案件民 事责任的认定, 事责任的认定,通常与共同侵权类型的案件相 混淆或者等同, 混淆或者等同,以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偏 差。 因此, 因此,对此类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责任的探 有助于我们理清脉络, 究,有助于我们理清脉络,便于正确掌握和运 用。

第五节 共同侵权的责任

第五节 共同侵权的责任

(三)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 络数人侵权(本法第11条) 1.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损害行为违法; (3)须违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数人无意思联络且分别 实施损害行为; (5)须数人的损害行为偶然结 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 (6)须数人的各个行为均足以 单独导致损害的发生。
(二)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有数人实施的违法且每个行 为都足可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 如,[案例1]中多人乱扔土坷 垃,每人的行为都能够致对方损害。 3.须无法确定数行为人中何人的
行为造成损害。 如果能够确定的,就不是共同危 险行为,而是造成损害的人的侵权行 为。例如,烟屁股失火案,若能确定 是谁的烟屁股,他就是侵权人。 4.须数人的危险行为在整体上与 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责任形式。 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 络数人侵权(第12条) 1.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加害行为违法;
(3)须违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数人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 损害行为; (5)须数人的损害行为偶然结合 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 (6)须数人的各个行为合力导致
二、狭义的共同侵权 (一)意义 狭义的共同侵权,指数人有共同 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 通常所说共同侵权,即是狭义。 它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本法第8条是其规范依据。
(二)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侵权人为二人以上; (3)须损害行为违法; (4)须违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共同违法损害行 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
四、共同危险侵权 (一)意义 共同危险的侵权,是指数人共同 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其中 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本法第10条作了规定。

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加害人中的一人或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近几年共同侵权行为出现的形式越来越多,与其他侵权行为竟合,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等情况在审判实务中屡见不鲜,笔者就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略抒已见,供大家商榷。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概念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及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

其于此对共同权行为的概念,笔者认为应做如下理解:首先,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共同加害人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单个的侵权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其次,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至害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再次,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相同的,不可分割的。

最后,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依据及其本质特征(一)立法依据现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整个民法所要保护的,就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以及其他权益。

整个侵权法的立法基点,就是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手段,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不受损害。

在共同行侵权为中,让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部而言,这是一个完整的责任,无论某一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和结果发生多大的原因力,都不能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那一份责任,而是要承担全部责任;加害人也不仅仅只能向全体加害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任何一个共同加害人请求赔偿,那么这个人或这些人也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这就产生了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他们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过错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相互独立,不影响各自责任的承担。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即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3.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2. 按份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即按份责任。

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

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

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帮助和教唆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即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共同侵权”。

关于狭义的共同侵权(以下称之为共同侵权),其成立要件包括:(1)须加害人有数人。

(2)共同行为人都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

故各行为人均须有故意过失,其行为均须不法,均须有责任能力,其行为与损害间均须有因果关系。

[1](3)发生同一损害赔偿。

如数行为造成数个不同的损害结果,则构成单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中心观念,其所以异于一般侵权行为者,亦即在此。

[2](4)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关联性。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以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

所谓共同关联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

[3]即对“共同”二字的理解不同,方产生“主观说”和“客观说”。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

”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4]依据德国法院之判例及权威学说,该句中的“共同”是指“共同的故意(vorsaetzliches Zuzammenwirken)”,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他们都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

[5]关于共同关联性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主观说。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主观说在我国发展为两个分支的观点:①意思联络说。

意思联络是共同加害行为的必要要件。

论共同侵权行为

论共同侵权行为

论共同侵权行为王效贤【全文】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解不同,致使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仍存在分歧。

这种分歧造成了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认识,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导致不同法院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上出现重大差异,极大地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及法律尊严。

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如何在现有法律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摆在每位民法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不惴浅薄,拟就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得方家指点,并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略尽绵力。

一、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沿革(一)国外共同侵权行为制度考察共同侵权行为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已存在的社会现象,但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则肇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据学者考证,罗马法的私犯制度中已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甚至规定了一些教唆、帮助行为。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规定:“不仅可以对实施侵害的人,例如殴打者提起侵害之诉,而且可对恶意怂恿或唆使打人嘴巴的人提起侵害之诉。

”[1]然而,罗马法中虽承认一些共同加害行为,但其规定极为简略,而且共同加害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仅在一些特殊场合规定了连带责任,因而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对共同侵权行为未做具体规定。

在法国法上,对于共同侵权问题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加以考虑的,这与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及日本的解决思路有所不同。

在近现代各国民法中,首次规定共同侵权制度的为《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830条规定:“(1)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

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

(2)教唆人和助手视为共同行为人。

”该条第1款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并将共同危险行为划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2款则规定了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将共同加害人划分为行为人、教唆人和帮助人。

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在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造成损害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面了解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对于保护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指导意义。

一、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方式1.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通常具有共同意图,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共同行动。

2.共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系,例如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合伙关系等。

这种关系可以是事实上的,也可以是法律上的。

3.共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和作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作用,每个共同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实施都起到至少部分的作用。

4.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是指因为共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共同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对侵权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处理方式1.连带责任的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之间一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侵权受害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个共同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行为人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也可以协商分担责任的比例。

2.故意过失的区分和追责: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侵权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适用更高的赔偿比例。

3.参与程度和责任划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根据各自的参与程度和责任大小,可以划定不同的责任比例。

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人进行量刑或判决,以实现责任的公正分配。

4.清偿责任的追溯:如果侵权行为共同行为人中有人先行承担了全额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其他共同行为人应当向承担责任的人清偿其所支付的金额,以实现责任的共担和分摊。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共同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共同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

在探讨共同侵权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时,需要深入理解其法律定义,掌握构成要件,明确责任分配原则,并结合案例分析实际运用。

同时,还要关注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和预防监管措施,以期达到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一、共同侵权定义概述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过错,共同实施加害行为,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协同性,无论是事前的共同计划还是事后的共同结果,都使得他们的行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数多于一人。

这是共同侵权最基本的特征,即存在多个行为主体。

存在共同的过错。

这里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无论是事先的共同计划还是事后的共同行为,都表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过错。

加害行为具有协同性。

这种协同性可以表现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即多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责任承担方式在共同侵权中,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行为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行为人之间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内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则是指,行为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按份责任的情形,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谈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浅谈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浅谈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共同侵权行为理论(Joint Tortfeasor Liability)是指当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一个侵权行为时,每个人都会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独立地承担侵权行为的全部责任,但这些责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分配和分担。

该理论基于对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解,即责任主义。

这意味着作为侵权行为的元素之一,任何侵权行为都会导致损害,而侵权人应对该损害负责。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将这种责任原则扩展到了多个侵权人之间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在侵权行为中承担类似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有自己的侵权行为和责任,即使其中一个侵权人的行为是更加显著的原因。

例如,当两个人在驾驶车辆时导致事故时,每个人都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使其中一个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还可以应用于一种情况,即即使在同一次侵权行为中,不同的侵权人也可以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例如,当两个人在与第三方交涉中虚假陈述时,其中一个人可能会做出更明显的虚假陈述,从而引起更大的损害,因此他的责任可能会更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共同侵权行为理论还促进了分摊损害的责任。

当多个侵权人参与一个侵权行为时,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同的责任。

相反,法庭可以根据每个侵权人的行为,将损害的责任分配给不同的侵权人。

总体而言,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是一项有用的法律原则,可以使法庭在涉及多个侵权人的情况下更好地充分考虑每个人的责任。

同时,它还促进了损害的公正分摊,从而使每个侵权人都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实际法律中的应用十分广泛。

例如,在商业诽谤案件中,多个人可能以共同的方式发布虚假陈述,从而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应该承担他们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如果只有一个侵权人被追究责任,则这个人承担的责任可能超出了他们实际造成的损害范围。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也被广泛应用。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分别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之间存在着共同侵权关系,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分配。

本文将向读者介绍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要认定共同侵权,首先需要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共同行为,即有没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

如果只有一个侵权人,那么就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只需根据这个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承担。

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判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

根据侵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行为方式,可以将共同侵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没有相互配合或者指挥关系,各自独立地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各自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 合作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各自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 连带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但是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分的。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在共同侵权中,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一项十分关键的问题。

如果将责任分配不当,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受到不应受到的惩罚,从而影响到权益的保护。

依照我国的民法,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的分配通常有一下两种方式:1. 实际损失法以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础,按照侵权人所占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其实际造成的损失。

但这种方法可能容易受到证据不充分、计算困难等问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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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理论张新宝、唐青林引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虽然原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对“共同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

学界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存在十分激烈的冲突,有所谓“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主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条试图对共同侵权责任进行官方界定, [1]这一努力对于适当扩大共同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进步意义,但是其使用数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作为区别多数加害人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依据,又带来理解上的新问题。

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过去侧重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方面,以“共同侵权行为”为基本出发点,以“连带责任”为最终归属。

在我们看来,讨论共同侵权行为诚然是重要的,但问题的核心应当是赔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义务人的责任问题或者说赔偿权利人的权利问题。

跳出“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共同过错(甚至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行为”的藩篱,全面检讨数个赔偿义务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等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赔偿责任,将有助于设计出更合理的制度和解决相关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即多数)赔偿义务人 [2]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广义的共同侵权责任定义。

作者试图从多数之债(即多数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角度对共同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

依此定义,多数赔偿义务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是因为他们实施了具有意思联络或没有意思联络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可能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对他们承担某种形式的共同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他们是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这里的“共同责任”包括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三种责任形式。

一、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模式反思(一)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三种主要理论观点1、主观说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要件,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

“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

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无法构成共同侵权。

[3] “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认为若以“通谋”为构成要件,将使共同侵权的范围缩小,从而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

[4]主观说作为一种比较早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严守过错责任原则,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的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对现今的影响仍然较大,目前我国有学者依旧坚持主观说。

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版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关于共同侵权采纳的就是主观说。

第十三条【概念】“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六条【无主观上联系的数人侵权】“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致同一损害的,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能确定责任比例的,推定责任范围均等。

”2、客观说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各加害人之间的共同过错,认为认为数加害人之间即使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每一加害人的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与共同行为紧密联系,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为,客观的有关联共同,即为己足。

盖数人之行为皆构成该违法行为之原因或条件,行为人虽无主观之联络,以使就其结果负连带责任为妥。

” [5]客观说使连带责任更加容易成立,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当各加害人经济实力不同时,连带责任可以提高受害人得到全部赔偿的可能性。

但是过分宽连带责任却可能使部分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有时是全部责任)缺乏公正合理性。

3、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主观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考虑数个加害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联络。

(2)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

过错的内容是指加害人具体的心理状态,如对他人之生命健康权试图进行加害,或者对他人之生命健康权疏于应有之注意。

此外,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折衷说强调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社会利益的考虑,强调应该从加害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来分析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二)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1.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与构成要件“罪责自负”或“自己责任”是现代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现代法律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大量存在。

[6]《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瑞士债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都分别规定了连带责任这一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应由共同侵权责任人向受害人承担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共同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对外),另一方面是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对内)。

于对外责任而言,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于对内责任而言,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连带之债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2)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3)数个债须有同一目的。

(4)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须具有连带关系。

2.三种主要理论观点的共同指向: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主要区别在于认定共同侵权责任的依据各不相同,进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划出了一个范围大小不一的区域:一个数人侵权的案件,根据某种学说可能不落入共同侵权责任的区域,但是根据其他学说却可能正好落入共同侵权责任的区域。

但三种学说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凡是落入共同侵权责任区域内的侵权责任,各种学说都要求其责任承担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评论1.都忽视了多数之债的多种形式侵权责任根据责任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侵权责任人为单一的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为单独责任;在责任人为数人的情况下为共同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上三种学说都忽视了共同责任的多种形式。

数人侵权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主要有四种方式,即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

因此除了上述三种学说所共同指向的连带责任外,至少还有不真正连带、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责任形式可以考虑。

按份责任是与连带责任相对的一种共同责任。

指共同责任中的每一个责任人均只对自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而不与其他责任人发生连带关系的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是指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7]其典型情形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致害侵权人两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或者产品责任中,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制造商和销售商两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

补充责任是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应的一种责任。

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

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其典型情形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偏颇主观说作为一种比较早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严守过错责任原则,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的指导思想。

但是生活中常发生数人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但由共同的行为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的情况。

因此,固守主观说将缩小共同侵权案件的范围,使共同侵权教难成立,导致很多案件无法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而对保护受害者不利。

此外还有举证困难的问题,因为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的过错往往很难举证。

客观说旨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使得共同侵权不需要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就能够成立。

当各加害人经济实力不同时,连带责任可以提高受害人可能得到全部赔偿的可能性。

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两大缺陷。

其一是,按照客观说,在数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损害结果可分的情况下,也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这对加害人显然过于苛刻。

其二是,假若数人共谋,各自按照分工,有组织地分别对受害人独立实施加害行为。

此时数人之间有主观上的共同性(共同故意),本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按照客观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每个加害人都亲自参加了侵犯权利的行为,才能构成共同侵权,则将使这类行为无从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显然与客观说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初衷相悖。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折衷说的合理性及其局限性折中说提出同时考察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强调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一定的合理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学说。

但是由于折衷说适用标准不唯一,有时适用主观标准,有时适用客观标准,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混淆及适用上的困难。

二、各国(地区)法律对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一)英美侵权法:以连带责任为核心在早期英美普通法规则中,如果受害人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之一起诉并寻求赔偿,他就不再有法律上的理由对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的数人之间没有建立连带责任的关系。

但这一早期规则现已有所改变。

以美国为例,大多数州都规定由共同侵权人分担赔偿责任,大概有20个州已批准了《关于共同侵权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统一法律》(1939年制定,1955年修正)。

该法第1条b规定:“某一共同加害人所承担的责任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部分时,该共同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加害人追偿。

”《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87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一般原则:两人或多人的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是受侵害人的单一且不可分的损害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原因时,每一个人都必须对受害人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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