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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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工作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工作

简报

第2期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2008 年12月22日

中国广告协会召开第二次涉嫌违法违规广告

公开点评发布会

2008年12月19日下午,中国广告协会召开涉嫌违法违规广告公开点评发布会,这是本年度中国广告协会开展的第二次公开点评活动。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中国广告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时学志、副秘书长杨洪丰、

秘书长助理李方午,以及来自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北京电视台、法制日报、光明日报等三十余家新闻媒体单位的记者。

本次发布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药品、食品、医疗和冒充医疗器械的广告进行了公开点评,包括德昌祥止嗽定喘片、嘉益肽平压软胶囊、长沙楚雅医院、郦志隆降压表等四则报纸广告和众友冠心丸电视广告,并对消费者如何辨别这类广告进行了提示。中国广告协会已在会前向发布这些广告的媒体发出了《涉嫌违法违规广告自律劝诫通知书》,同时还针对个别广告涉嫌违法违规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劝诫。

(一)德昌祥止嗽定喘片广告。1、该广告宣称“三步清肺

养肺,双向治疗不复发”、“止喘平喘只需要30秒”、“使各种病症全面消失”、“修复器官粘膜,使肺泡再生,从根本上恢复肺活力”、“全面杜绝了老肺病的复发”、“从真正意义上做到标本兼治,斩草除根杜绝复发的目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即“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该广告宣称“临床有效率达到97.5%,治愈率为

93% ”,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即“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该广告宣称“该药虽为中药制剂,但在见效速度上远远高于普通中药,对于顽固性患者而言它比西药、打针还快,而且服用后一天一个样,感觉非常好”

、“而

普通药物在治疗肺部疾病时多采用抗菌的方法,这些作用虽然有一点效果,但是不能有效阻断新毒素的再次侵袭,唯有通过提高肺部的免疫力来达到一种自然防御的效果,才能使哮喘病彻底治愈,且不再复发”,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二)项“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的规定。

(二)长沙楚雅医院广告。1、该广告出现“湿疣”、“疱疹”、“新1311疫苗疗法”、“日本HJZ螺旋排毒技术”、“HPV-HSV

病毒分型定量检测技术”,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尤其是涉及治疗性病。2、该广告宣称“一次治疗泌尿疣、疱疹”、

“创下不复发之先河”、“确保久治不愈的泌尿疣、疱疹患者得到康复”,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即“含有保证治愈的内容”。

(三)郦志隆降压表广告。1、该广告标注沪药器监(准)

字94第826004 号及沪医械准字(94)第326017 号,但经核实,

该医疗器械批准号系无效批准文号,且该广告未标注广告批准文

号及医疗器械广告忠告语,系非合法医疗器械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2、该广告宣称:“I、□、川期

高血压患者均可在10天逐渐减服降压药,高血压引发的头晕、胸闷、心

悸、耳鸣、失眠、浑身无力等症状消失,2个月停服降

压药,血压控制在120/80 毫米汞柱左右”、“切实保证了不管你是几期

高血压,不管病程长短,均可在2个月后停服降压药,远

离高血压的喜人疗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即“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3、该广告宣称“总

有效率为93%,对高血压的头晕、头痛、颈板、心悸、失眠、和胸痛症状的有效率分别为100%、100%、85%、100%、60% 和97% ”、“80%的患者2个月后停药,血压仍能保持正常”,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含有治愈率、

有效率内容”。4、该广告出现“我国著名中医学家郦志隆先生”、

“ Benet先生”、“通过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的临床验

证”,该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

“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且经电话核实,

曙光医院并未对此做过临床验证,该证明系捏造。

(四)嘉益肽平压软胶囊广告。1、该产品并非药品,但在

广告中出现涉及药品的宣传,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即“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2、该广告宣称“两粒见效”、“轻、中度患者1-5个月内可以停药”、“可终身停药”、“3 —7天平稳血压”、“并发症全部逆转”、“以零风

险降血压”、“45%重度患者12个月内可以停药”,违反了《广告法》第

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

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3、该广告宣称

“十年一筐降压药,不如两粒肽平压”、“开始服用各种降压药,但降压效果都不是很好,用了肽平压可就不一样了,血压降到

140/90mmHg 不说,就连我这脑梗引起的后遗症也得到了有效

的缓解”、“两粒见效,停服所有降压西药”,违反了《广告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众友冠心丸电视广告。1、该产品系处方药,并在大

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同时,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的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和《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的规定。

2、该广告宣称“服用后1分钟止痛,服用3天后心慌、气短、

胸闷等症状明显减轻;服用3个疗程,彻底康复冠心病”“冠心病1疗程治愈;心绞痛2疗程治愈;心肌梗3疗程治愈。三个疗

程康复心脏病。三个疗程冠心病人达到临床康复状态”,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的规

定。3、该广告使用“王大爷”、“李大妈”、“侯大爷”、“李翠芬”

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属于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三条的规定。

从中广协监测的情况来看,不少报纸刊载的药品广告无广告批准文号,部分仅标注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医疗广告大部分未标注《医疗广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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