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送达是什么意思?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送达是什么意思?导读: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分别在进行一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读懂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分别在进行一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读懂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国家司法考试精讲笔记 刑事诉讼法 期间和送达
国家司法考试精讲笔记——刑事诉讼法(13)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一)期间。
教科书中分成4个方面的内容向我们介绍的。
1.期间概述。
一般掌握一下。
如果这里面有重点的话就是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期间指的是一个时间希,期日指的一个时间点;期间有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而期日只有开始的时间没有结束的时间;期间都是法定的,而期日都是指定的,所谓指定是指办案机关,根据需要临时指定。
这是期间和期日的几个不同点。
2.法定期间。
教科书在这个法定期间里面向我们介绍的都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各种行为、各种活动要遵守的期间,所以叫法定。
3.期间的计算。
教科书中归纳为8个方面:第一,计算单位和方法。
这里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单位有3个:时、日、月。
第二,如果以时和日为计算单位的,那么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法律规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这都是法律的规定。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首先明确凡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开始月、开始日都计算在法定期限之内。
第三、四,一个月怎样计算。
教科书中90页的倒数第二行改为开始月和结束月同一日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开始用的某日和结束月的某日同一时,这是指整月的计算方法,那么半个月,一律以15天为限。
还应注意期间限满的日,如果遇上法定节假日的,如果这个期间是当事人需要遵守的一律顺延,如果这个期间是办案机关需要遵守的不决顺延,按照司法解释就这样掌握。
还有一点应掌握,所谓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不包括人在路途上的时间和诉讼材料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五,刑诉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说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导致查不清其真实身份的,那么侦查辑押期限从查清之日起计算。
第六,补充侦查。
从退回补充侦查角度讲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的实事不清,证据不足。
那么做出退回,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另一种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在审理的公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权建设法庭休庭,把案件撤回去补充侦查,这是第二种补充侦查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八章 期间、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八章期间、送达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期间及其计算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第四款。
本条分为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期间的计算单位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刑事诉讼法根据情况和需要,在规定具体的期间时,分别是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的。
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一条分别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等。
第二款是关于以时或者日为单位的期间,具体从何时、何日开始起算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是指期间应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日起计算。
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假如逮捕的时间是上午九时三十分,则起算二十四小时期限的时间点应当是上午十时,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 是指从当日上午十时起,至次日上午十时止,公安机关应当在次日上午十时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以日为单位的期间的起算,与此类似,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三款是关于路途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间的规定。
“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刑诉法10第十章 期间、送达
三、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
2、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变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补充侦查期间。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第十章 期间、送达
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如拘留 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限
如开庭时间
可否变更不同
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特殊情况 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起止时间定开始时 间,终止时间也随之确定
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 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实行
上一级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级检察院批
准或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级检察院批
准或决定
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 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无期限
由最高检察院报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
准延期审理。
第一节 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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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间的计算 •四、期间的恢复 •(一)期间恢复的概念 •(二)期间恢复的条件 •1.申请恢复期间的主体 •2.理由 •3.申请时间 •4.申请的裁定
包括公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 节、国庆节)。
注意: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 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如,被告人7月10日收到的判决书,他的上诉期限-- 20, 如果最后一天是周六,则上诉期最后一天是22日。 再如,某人3月1日被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转交送达
由单位转交收件人。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或者被劳 动教养的人。
提示:诉讼参与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递交或相互之间传递诉讼文书,不属于法定意义上 的送达。
能力拓展
王某2006年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 在向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李某的父母拒绝在通知书 上签字。公安机关只好将逮捕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最 后,李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某在同年9月21日 收到判决书,他等到了10月3日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以 李某超过上诉期限而不许其上诉。
第十章 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
2019年9月17日10时41分
23
案例
于某,30岁,因抢劫被逮捕。公安人员在向于某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 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已经同于某断绝关系。公安人员无 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最后,于某被第一审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6年。于某在9月21日收到判决书,他一直到10月3日才提将上 诉状交邮。法院10月9日收到上诉状,法院认为于某的上诉已过了上诉期 而不准其上诉。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和法院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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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下列关于留置送达,说法正确的有: A.调解书不宜适用留置送达; B.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才能适用留置送达; C.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留置送达的程序中无须见证人到场
AC
2019年9月17日10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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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 拒绝签收。下列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正确的是()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 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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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
2019年9月17日10时41分
7
2.期间的一般计算方法
2019年9月17日10时41分
8
练习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拘传,时间是2002年 12月1日上午9点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 B.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 C.应从10点开始计算24小时 D.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时间12小时
C
2019年9月17日10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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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期间和送达
司考链接——重点法条之:第103条
• 【法条内容】 • 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 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 【相关法条】 • 《解释》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 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 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 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 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五)二审程序的审判期间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 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 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普通期限
• 条件: • 1、申请的主体:当事人; • 2、申请的理由: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 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 3、申请的时间: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 • 4、申请的裁决:由人民法院裁定。
司考链接——重点法条之:第80条
• 【法条内容】 • 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 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法条释义】期间恢复的条件。 • 【考点说明】期间恢复的条件 • 【相关法条】 • 《解释》第103条第2款: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 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 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 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期间与送达(1)
期间与送达
L/O/G/O
一、期间
(一)概念: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 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称作法定期间。 (二)种类: (三)计算方式: 1、以时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以内。 2、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以内。 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半个月以 15 天为计算,整月的 有两个计算方法:前一个月的某一日,到后一个月的 同一日为一个整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 日,到后一个 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整月。
一、期间
4、期间届满之日,赶上法定节假日的要顺延到节假日之 后的第一的工作日为期间届满之日。但是,如果期间 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不准顺延, 要如期结束应当结束的诉讼行为。 5、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时间。 6、重新计算期限的: A.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①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 ② 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之日起计算; B.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 ③ 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 ④ 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 ⑤ 发回重审的,重新计算。
Hale Waihona Puke 一、期间7、精神病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不计入侦查羁 押期限,而其他鉴定计入; 8、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期间恢复的条件: 1、申请主体:当事人 2、原因:有正当理由,如由于不可抗拒 3、时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 5 天之内 4、处理:法院审查,作出裁定
二、送达
(一)送达与送达回证 (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 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他的见证人 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其住处,在送达证上注 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 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指直接通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当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服刑人员、 劳动教养人员时,可以通过有关单位转交诉讼文书。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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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第一节 期间
6
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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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指法定期 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间
(四)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特殊的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 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 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 2.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件。 3.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间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间 (二)侦查羁押期间 (三)审查起诉期间 (四)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五)一审程序期间 (六)上诉抗诉期间 (七)二审程序期间 (八)再审程序期间
(九)死刑执行期间 (十)变更执行的监督期间 (十一)没收程序公告期间 (十二)强制医疗程序期间 (十三)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又称送达证、送达证书,是指公安
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 讼文件。
三、送达程序 1.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 2.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
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3.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
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概述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一)法定期间 刑事诉讼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称作法定 期间。 (二)指定期间 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称作指 定期间。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 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 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 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期间、送达
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 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 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 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2、期间的分类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
期间
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间
期日: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
动的特定时间
3、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是一个特定的单位时间;期间则是指一个 时间段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 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会批准延期审理。
4、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 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 前述规定延长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 长2个月(即最长侦查羁押期间可达7个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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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本章学习内容】 此部分集中介绍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一些时间方面要求以及送达文书
的不同方式。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非常简单,主要考察数字记忆;但切忌把一堆时间罗列到一处死记硬背,如此更容
易混乱,白花大量时间。应跟随不同的知识点结合记忆,相关时间可以比对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1)熟悉时间计算方法 (2)区分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不计入、期间恢复 (3)厘清不同的送达方式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
讼活动的时间
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 行指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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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期间
期日
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 随之确定
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 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 束
5.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 除 6.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不以投入邮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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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概念
重新计算 适用情形
指由于发Th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重新发Th情况之 时起计算期间 【BT法考.应试技巧】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的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学-11 第十一章 期间与送达
期间计算中涉及法定节假日的,在法定期间内的
节假日不予扣除。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的,分两种情
况处理:
(1)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以期间届满日为止,不因节 的届满日顺延至节假 日结束后第一工作日。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 其他文件在期间届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对犯 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5. 不计入法定期间的法定情形
(1)身份不明不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
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 的调查取证。
(2)精神病鉴定不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
对他们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3)中止审理不算;中止审理的期限一般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期间的恢复
可以继续诉讼的补救措施 理由:不可抗力;有其他正当理由。 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 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
其他正当理由。 3. 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
提出。 4. 必须经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间才能恢复。
续
3. 委托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通达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 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4. 邮寄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将诉讼 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 转交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 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交给收件人的送达 方式。(1)军人,团以上政治部送达;(2)罪 犯,监狱等。
习题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
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学--第14章 期间与送达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 邮寄给收件人。 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转交送达 (1)诉讼文件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 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转交。 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 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于某,男,30岁,无业。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人员 在向于某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 们已经同于某断绝关系。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 了公安机关。最后,于某被第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某在9 月21日收到判决书,他一直到10月3日才提将上诉状交邮。法院认 为于某的上诉已过了上诉期而不准位: 我国刑诉法的期间以时、日、月为单位。 (二)计算方法: 对于期间的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拘传,时间是2002年12月 1日上午9点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 2、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 3、应从10点开始计算24小时; 4、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时间12小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提出恢复诉讼期间必须具备一定 的条件,下列哪些属于? 1、只有当事人可以提出; 2、只有诉讼参与人可以提出; 3、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时间限制; 4、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被告人王某,于9月20日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 月8日,王某才提起上诉。 王某的上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若王某于9月27日到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在路上不幸 遭遇车祸,立即被急救去医院,于10月9日出院。此 时王某是否还有权提起上诉?
3)中止审理的期限一般不计入审理期限; 4)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决 定延期审理之日起至10日止,辩护人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 理期限;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提 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 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期间、送达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10)第十章期间、送达期间――送达[考试大纲要求]期间的计算单位方法及恢复的条件,送达的方式和程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关达,转交送达。
第一节期间[内容指导]一、期间的概述一般看一下就可以,这里面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二、期间的计算这是我们要解决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有时候出题就考在期间的计算这部分,几乎每年的考试都要涉及。
首先,我们来看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曰、月,如果是以时、曰计算的话,期间开始的时、曰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我们举个例子,一次拘传,拘传期限不超过12小时。
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上午的9点15分被拘传到指定的地点,那么12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不是从9点15分开始计算,因为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那就是从9点到10点的这1个小时不算在内。
因为9点15是在9点到10点之间,l2小时应该从10点开始计算。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我们也举个例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l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曰之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比如说,某个案件是6月1曰送达起诉书的,那么这个10曰就要从6月2曰开始计算,6月2曰为第一天,6月1曰不计算,因为期间开始曰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之内。
如果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这个月应该这么算:自本月的某曰到下个月的同一日为1个月。
也就是说,以月为计算单位的,开始曰和结束曰应该为同一曰期,9月5日开始的,那么到10月5曰就算满1个月,同前些年的司法解释不一样,现在我们就掌握开始月的某日到结束月的同一曰期为1个月。
还有我们要注意到,开始月的最后一日到结束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例如1月31曰开始,一个整月就算到2月28曰。
如果是半个月,凡是半个月的,一律按15天计算。
实践中可能还会碰到一种情况,期间的最后l曰即届满之曰恰好碰到法定节假曰,一般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曰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制度
4、侦查羁押的期间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案情复杂的,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 ★ NO、156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上述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 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 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1+2+2=7 最长7个月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制度
导入案例 杨波涛杀人案 课本156页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与种类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恢复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概念
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 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也称为法定期间。 在刑诉中除了期间外,还有相近的另一个概念是期日 期日:是指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 定时间。 例如:开庭审判职权日、通知证人作证之日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 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 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1、重新计算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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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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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的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现 3.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二、送达程序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 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 签名或盖章。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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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 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 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 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 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 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 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节 期间
《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4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 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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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及法的效力来看。我国宪法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 公民的身体”,即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应该有法律上的 明确依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寄押”,所依据的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的规定,即“查获通 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 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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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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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二十天:刑诉法第114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一个半月: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
半月。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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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抗诉情形): 二个月:刑诉法第234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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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情形: 二个月:刑诉法第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二个月以内宣判,
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
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 重新计算: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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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刑诉法第169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
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一个半个月 :刑诉法第169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
个月。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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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诉法第169 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 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 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 诉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 补充侦查完毕。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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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侦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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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刑诉法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
得超过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的侦查期限是多少? 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而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诉 法没有规定具体的侦查期限。 法律规定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 查、起诉和审理。因此侦查期限最长不会超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居住的最长期限,即12个月或者6个月。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四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
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 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达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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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送达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有关诉讼文 书送交给诉讼参与人或者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1.送达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 在诉讼中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 将有关诉讼文书送交给诉讼参与人。 2.送达所要送交的是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 3.送达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4.送达的收件人是诉讼参与人或者有关的司法机关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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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押是公安机关为了执行通缉、追捕或者押解任务而对犯罪嫌疑 人、罪犯等对象适用的临时性羁押措施。对于寄押时间和押解回 立案机关所在地路途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首先,从拘留的实质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 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 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 征在于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 措施。寄押和押解的过程,同样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 夺。因此,在计算拘留时间时,应当将寄押时间和押解路途时间 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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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1
本章概要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2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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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完成某些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 的法定期限。 (二)期间的意义 1、防止诉讼拖延,保障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 2、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3、保障及时惩罚犯罪
第一节 期间
(三)期间计算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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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间 届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2.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 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 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 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 限。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侦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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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 第 158 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 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特殊规定: 第 158 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 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 查取证。
第一节 期间
6
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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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05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 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 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 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 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