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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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与原普兰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T《路工程施工(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WX 程动迁等原图,工程未按原约定时间开工,-市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后, 由甲方承继原---局相关职责,现项目初步具备开工条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合同工期:原合同工期:年月曰至年月日,共计1日历天。双方现约定调整为:年月日至2年月曰,共计1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的载明开工日期为准,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丙乙方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完工,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包赔损失。
二、原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现因施工图工程量变化较大,不再适用固定总价,现变更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依据辽宁省2008 X程量清单计量原则按照施工图纸按实计算。
三、因施工图变更、物价变化,原合同价格在原中标清单的基础上,按如下原则进行调整:
1、人工费调整:根据2年月2日《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 38()号文件规定,人工费按施工期的人工费指数调整,若后续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不再公布人工费指数, 则按照最后一期执行。
2、材料费调整:材料费按照施工期的《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刊价格* (1+相应税率)执行,网刊中没有材料价格,乙方根据施工进度在施工前上报甲方,甲方于上报后15日内审核完毕,逾期不审核的, 视为认可乙方上报的材料价格。(相应税率按照《大连市“营改增”后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编制说明》中列明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执行)。
3管理费、利润调整由于施工图纸调整,施工内容减少,工程类别应
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重新划分,管理费,利润应按()8计价依据四类工程取费执行。
4、安全文明措施费调整:根据2012年4月5日《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的通知》辽建价发[2()12]4号文件规定, 对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进行了调调整。本工程投标时按当时的文件规定为三类工程,由于施工图纸调整,施工内容减少,本工程按新文件规定四类工程费率执行。
5、规费:按企业规费证标准(社会保障费执行2017 (20号)文件)计
取后,与工程款一同由甲方直接支付予乙方。
6、本项目的检验试验费由甲方承担并按实际发生向乙方支付。
7、税金调整:根据2011年11月3日《关于调整大连市建设工程费
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大造价字[2011]3号文件执行。
四、新施工图增加清单项目及瓷证变更项目计价原则如下:
1、中标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按照上述中标清单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执行;
2、若中标清单中无相同的项但有类似的项目,参照类似项目调整后
的综合单价执行:
3、中标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按照《江宁省()8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上述第三条约定确定综合单价。
4、施工工措施费按实际发生结算。
五、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税率为3%的建筑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有甲方负贵完成,若需乙方完成甲方另行支付相关费用。本项目所需的相关保险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七、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盾的, 执行本协议的约定,本补充协议未提及的,执行原合同的约定。
八、本终止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签订日期:2()年月日
本协读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