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案例“定金与订金”——陈宏威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创业融资的正确姿势:创业公司融资963法则!
创业融资的正确姿势:创业公司融资963法则!自李克强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以鼓励大众创业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来,内地掀起了近年最大规模、最高热度的青年创业潮,借助成本低廉的互联网平台,如无界投融,草根化、大众化成为这场创业潮的显著特征,也因此出现了“咖啡馆谈创业”的现象。
这些现象背后有哪些创业方法论?创业的正确姿势又是什么?准备踏进创业的浪潮的创业“小鲜肉”们,《对话》对你梳理了三大必须创业方法论,一定不要错过!陈伟鸿:所以你看成城加的虽然是钱,但是加了很多限制语,好的钱、正确的钱到底指的是什么?刘成诚:我也带来了一个小道具,这个是我们专注于帮助创业企业融资这几年来总结的一个法则,叫做创业公司融资963法则。
找融资其实是一个漏斗过程,一个八字口诀,就是至少让九个投资人知道你在融资。
然后可能其中大概有六个左右,如果对你感兴趣,然后最后转化到最后一步可能是三个投资者给你出了投资意向,就像我刚才说对的钱和正确的钱,如果说一个创业者融资只有一个投资人愿意给他投钱,其实不一定能拿到一个对他资源很有帮助的投资人的钱。
陈伟鸿:963原则自己用血泪史凝练出来的资源分享吗?刘成诚:我1988年出生,创龄也快十年了。
刘成诚:对,我们最早创业前几次。
观点一,点赞最多的创业方法论:看五年想三年,好好做好一两年!高欣欣:世界上不缺多一个创业法则了,我觉得用企业家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我特别特别认同,那就是一个可能真的是一个方法论,叫做看五年想三年,好好做好一两年。
怎么理解呢?如果你真的想成为一个好的企业,一定要看你所在的产业五年是否有爆发性的增长,如果已经在产业最爆发的节点,现在再进去不见得是一个好的选择。
想三年是什么意思?在三年时间里面会面临两个关的考验,就是产品市场和商业模式验证关,你是不是能够经过这个验证。
第二,考的管理关,三年之后你的企业一定从几个人的小作坊变成几百人的大团队,你的管理是否跟得上。
做好一两年就很好理解,就是每天在做的,把产品打磨好,把市场打开,这就是一两年要做的事情。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txt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10.28 【实施日期】199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唯一标志】98761法宝之窗精彩呈现!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不再显示"法宝之窗"收藏夹下载打印转发字体:大中小页内查找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WORD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案由】民商经济 -> 债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9)成民终字第1905号【审理法官】宿波、彭灿、宋巍【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09.05.05【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终审【代理律师】杨为、刘俊【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评论及建议】 (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此文书已被浏览 72 次【全文】显示"法宝之窗"声明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成民终字第1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鸿志。
委托代理人杨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广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鸿志因与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鸿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为,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磊均到庭参加诉讼。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70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祥臣【当事人-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太静【代理律所】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祥臣【被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不可抗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大大服务协议》中,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的审理并不涉及电子签名的认证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了认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伪造授权委托书审判结果
近年来,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
对此,我国法院依法对伪造授权委托书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审判,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伪造授权委托书的审判结果。
一、案例概述案例一:陈某为谋取私利,伪造授权委托书,向其他公司收取授权费用。
经法院审理,陈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案例二:阿智为将个人借款变成共同债务,伪造妻子授权委托书。
禅城法院依法对阿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5000元。
案例三:郑荣军伪造客户授权委托书,私吞公司挖掘机并出租牟利。
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荣军有期徒刑8年。
案例四:长沙汇妆公司为销售假冒魔力薇薇瑜伽裤,伪造授权委托书。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18万元。
二、审判结果分析1. 诈骗罪对于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法院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一中,陈某伪造授权委托书,收取授权费用,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2.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中,阿智伪造妻子授权委托书,企图将个人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对其进行了罚款,以示惩戒。
3. 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授权委托书,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案例三中,郑荣军伪造授权委托书,私吞公司挖掘机并出租牟利。
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酒店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课件配套案例选编以下十个案例是与PPT配套的案例,请注意,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加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较多,因此,案例仅仅作为参考,不可一律照搬。
案例一: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2004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某花园立约定金合同》一份,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向乙公司购得某花园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若乙公司在2004年8月1日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乙公司应当按定金罚则退还甲支付的定金,并应对支付的定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4年8月1日,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2元,乙公司同意并付款。
后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再返还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甲的诉请。
点评: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可择其一维权,本案中甲已经选择适用违约金约定并已执行完毕,因此不得再要求适用定金条款。
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衡量比较。
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遭受经济损失案情:2005年,甲餐厅与乙商贸公司订立酒水饮料供应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商品时,甲方配合接货并出具正式的入库单,每月底双方凭单对账,每月3号甲方向乙方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3万元进店费,甲方当日开具了收据。
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酒水饮料,甲方共开具15张入库单。
此后,因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停止供货。
乙方索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退还进店费3万元。
法院认为:前两项请求合同上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甲方拖欠货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理由合理时,应予支持。
但关于进店费,由于合同中未对进店费所担保的事项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按照乙方要求全部退还。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装修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家具销售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家具,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决定取消此次家具采购。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退还定金。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定金的法律效力。
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定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订金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订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订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定金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6、购房合同因欺诈而撤销案例分析_以广东省为例
86、购房合同因欺诈⽽撤销案例分析_以⼴东省为例购房合同因欺诈⽽撤销案例分析_以⼴东省为例⼀、惠州中财置业有限公司、封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13民终4496-4502号,⼴东省惠州市中级⼈民法院⼩结:本案中,“云⿍中⼼城”的宣传海报中以醒⽬⽂字突出显⽰“6⽶层⾼钻⽯靓铺”。
中财公司就商铺层⾼进⾏的夸⼤宣传,⾜以使买受⼈产⽣合理信赖,即认为其购买的商铺实际层⾼为6⽶。
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被上诉⼈才作出购买商铺的意思表⽰。
被上诉⼈现主张撤销涉案合同,⼀审法院予以⽀持并⽆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审法院认为⼀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被告经营范围可知,被告作为案涉商铺的投资开发商、运营及管理⼈,对案涉商铺的权属、位置、⾯积、有⽆被查封等基本情况及综合经营信息的掌控,相对于公司外部的任何第三⼈⽽⾔,都绝对地处于优势控制地位。
因此,根据诚实信⽤原则,被告在对外宣传销售商铺的过程中,不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且更有义务向买受⼈披露商铺的产权⼈、位置(商铺平⾯图)、⾯积、层⾼、价款、运营及是否可正常交易等对商铺价值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影响的事实,以避免对⽅当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影响商铺转让协议的效⼒。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订⽴商铺转让合同之前,曾向原告披露案涉商铺的实际产权⼈、具体位置或展⽰该商铺的平⾯图等事实;与此同时,原告均对合同订⽴前就已知晓上述事实予以了否认。
原告提交的“云⿍中⼼城”的宣传海报中以⾮常令⼈醒⽬的⽂字突出该项⽬的商铺层⾼6⽶,显⽽易见其⽬的在于以该特点吸引消费者购买商铺,被告中财公司虽对该海报内容不予认可,但确认“云⿍中⼼城”是其名下开发的房地产项⽬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宣传海报系他⼈伪造。
因此,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的责任。
⼀般⽽⾔,消费者投资购买商铺的原因是该商铺具有投资价值。
商铺的产权是否清晰、层⾼、位置、回报率等因素直接影响买受⼈是否同意受让该商铺的真实意思表⽰的作出。
定金和订金的案例
定金和订金的案例
哎呀呀,让我来给你讲讲定金和订金的那些事儿!
有一次啊,我朋友小李打算买一辆二手车。
他在二手车市场看中了一辆
特别心仪的车子,那车外表光鲜亮丽,内饰也很豪华。
车商就跟他说:“你先交个订金吧,这样我就给你留着这辆车。
”小李心想,订金嘛,应该没啥大问题,就爽快地交了一笔订金。
可过了几天,小李家里突然有点急事要用钱,他就想着要不车先不买了。
他就去找车商说要退订金。
结果车商一听,脸一下子就拉下来了,说:“这订金可不能退!”小李就懵了,这订金怎么就不能退了?他就据理力争:“当时你也没跟我说不能退啊!”车商却振振有词:“订金订金,交了就不能退,这是规矩!”
这时候我就出场啦,我跟小李说:“哎呀,你这吃大亏啦!订金和定金可不是一回事啊!你交的要是定金,那对方违约了,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呢!可你这订金,就没那么多保障啦!”小李懊悔不已地说:“哎呀,我怎么就搞混了呢!”
再给你说个例子,比如你打算租个房子。
房东说让你先交定金,如果你
后面反悔不租了,那定金可就拿不回来了。
但如果是订金,可能就还有商量的余地。
这就好像走路,定金是走在独木桥上,一旦上去了,就没那么容易下来;订金呢,就像是走在大路上,随时可以拐弯或者回头。
所以啊,大家在碰到要交钱的时候,可一定要分清是定金还是订金啊!
别像我朋友小李那样,稀里糊涂地就交了钱,到最后亏了自己。
我的观点很明确,那就是一定要搞清楚这两个词的区别,免得让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挣钱都不容易,可不能随随便便就把钱给弄丢了呀!你们说是不是?。
诚意金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日益复杂,为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法律对诚意金制度进行了规定。
诚意金,又称订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诚意金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诚意金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公司,成交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需支付100万元诚意金作为购房意向金。
甲公司收到诚意金后,双方开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遂拒绝履行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100万元诚意金。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诚意金是否应当返还?四、案例分析1. 诚意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定金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诚意金属于定金的一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2. 诚意金的返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周其峰、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其峰、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4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其峰;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温建明【当事人】周其峰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温建明【当事人-个人】周其峰温建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碧珠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张雷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胡高敏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碧珠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张雷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胡高敏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碧珠张雷胡高敏【代理律所】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其峰【被告】深圳市中房宜居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温建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中房宜居公司是否已就涉案《转让协议书》约定的100平方米回迁房份额转让事宜向周其峰支付了10万元定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力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中房宜居公司是否已就涉案《转让协议书》约定的100平方米回迁房份额转让事宜向周其峰支付了10万元定金的问题。
周其峰主张2020年3月30日中房宜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梅连向其支付的两笔10万元款项均不是涉案100平方米回迁房份额转让的定金,但该主张与周其峰向中房宜居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内容明显不符,周其峰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收取款项系受温建明委托代为收款并按指示转给案外人、与涉案交易无关。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大小认定中房宜居公司已按约支付了涉案交易的10万元定金,并判令周其峰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裁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金融诈骗案频发金融消保法亟待推出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振公 众信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早在2009年,我国既已开始金融 消费权益保护的试点工作。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
微博]和银监会、证监会[微博]、保监会先后成立了专门 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几年来,我国的金融消费权 益保护部门工作机制体制不断健全,但要从根本上预防 金融诈骗,减少金融欺诈,就必须不断改革,尽快建立 起
新三板的《基金理财委托协议》,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 并按协议向民生证券提出连带责任要求。8月26日,民生 证券撤销了许静太原营业部总经理职位,同时,民生证 券公司领导分别向当地省、市政府和监管部门进行了紧
急汇报,并向太原市公安局进行报案。太原市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后发现,以许静为主体的各类借款融资协议上 百份,还有许静用于融资伪造的民生证券股权激励文件 以及伪造的公司印章若干。从今年已披露的金融案件而 看,“
计相互监督的行政运营模式则非常重要。同时,金融诈 骗案件的频频发生与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 薄有关系。在“许静案”中,当事人与被告人所签的协 议存在诸多的漏洞,当事人的投资基金是通过银行转账 的形式
汇入到许静的个人账户的,甚至相当一部分投资者仅仅 是涉案当事人通过欠条或者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而且, 许静案中涉及的产品收益率高达40%,投资者受骗与追求 过高收益也不无关系。 任何投资都是高风险高收益,
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我们对金融消费者 的保护是缺乏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 的法规,应该说还有很大的空间。一是现有的法规太窄, 我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这里面涉及到金融非常 少,
就是点到为止。但是金融的交易和一般商品的交易是有 很大的不同。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完全涵盖 日益倍增的金融交易数额和复杂性、专业性。”今年6月, 邓智毅曾公开表示,下一步首先要增加现有法律内容, 其
买卖合同定金案例
买卖合同定金案例篇一:定金性质的案例合同无效,定金是否双倍返还发表日期:20XX年6月25日出处:沿江法庭作者:林顺英【编辑录入:admin】【点击率:1744】案情:20XX年底,原告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与中介公司及被告葛某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约定葛某将其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套以13万元转让张某,中介公按房款的1%收取中介服务费。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张某支付给被告葛某定金10000元,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300元。
嗣后,因葛某出转房屋未得其父母允许,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仅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即使在《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中,双方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被告非房屋所有权人,私自出卖他人房屋系无权处分,该合同也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因此,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房产交易。
但在原告交纳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
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构成缔约违约,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1、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原、被告在中介公司的斡旋下,与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中介协议》中予以了载明,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于书面形式合同的要求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在《中介协议》中包含了居间合同的内容,但同时,也清楚的表明了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必要条款,故而不能以协议的名称的错位而否定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而形成了合意。
胡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胡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挖矿”活动产出的“成果”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重风险突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甚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正文胡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1.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8日,胡某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买卖协议:胡某某向王某某购买三台神马M20S型机器,又名“矿机”,特指在网络上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
2021年10月19日,胡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某转款共计62220元。
当天,胡某某通过微信指定交货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高家村4组45号、收货人为唐彪,同时王某某通过微信将上游卖家的货物快递单号发送给胡某某。
2021年10月23日,胡某某以微信电话方式欲告知王某某机器无法使用,但最终没有联系上王某某,胡某某随即对机器进行了拆机检查。
2021年10月24日,胡某某联系上王某某后将机器的测试视频、SN码及设备照片发送给王某某,要求协商处理。
2021年10月25日之后,胡某某无法再联系上王某某。
胡某某遂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款。
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就“矿机”买卖形成的合同无效,设备款和设备由双方互相返还。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评论2.专家点评(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兴起,围绕比特币生产、交易等经济活动及其上下游、衍生业务活动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虽然监管部门近年来发布多份文件予以规制,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有所不一。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上海最高院合同诈骗罪指导案例
上海最高院合同诈骗罪指导案例
2021年8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合同诈骗罪指导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合同诈骗的定性和定罪提供了具有参考性的指导。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的话语或者行为,骗取他人签订、履行或者变更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一、以虚假的话语或者行为骗取他人签订、履行或者变更合同;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骗取制造或者增加权利、减少或者消灭义务等手段,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三、数额较大,即骗取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
二、合同诈骗罪的指导案例
该指导案例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详细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定罪标准。
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以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支付了30万元定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合同诈骗罪成立。
在量刑方面,根据犯罪情节和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罪的危害及对策
合同诈骗罪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一方面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被合同诈骗,建议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历史业绩,同时注意核实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避免掉入诈骗陷阱。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打击,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益,推动建设法治社会。
同时,该指导案例也提醒公众应当加强对于合同诈骗的了解和防范,提高自身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定金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一项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根据协议,甲方需在签订协议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
协议中明确规定,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乙方有权扣除定金不予退还;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2021年6月5日,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对质量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甲方遂于2021年9月10日向乙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也未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协议?2. 乙方是否应当返还定金?3. 若乙方不返还定金,甲方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三、法院审理甲方认为,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则辩称,甲方无权解除协议,因为工程尚未完成,且施工质量问题并非由于乙方故意造成的。
至于定金问题,乙方认为甲方未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期整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关于定金问题,法院认为,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定金,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依照约定执行。
揭开微信砍价骗局
揭开微信砍价骗局作者:暂无来源:《莫愁·智慧女性》 2016年第2期邹家梅继点赞、抢红包、代购火遍微信朋友圈后,朋友圈又掀起帮忙砍价的热潮:从几千元的手机到价格万元的相机,甚至十几万元的车,号称“只要邀请朋友在链接页面中帮忙砍价至零元,即可免费获得该产品”。
厦门90 后女孩翁玲热衷于此,也付出了巨额代价。
天上掉馅饼,怎知背后藏陷阱翁玲1990 年出生于厦门一个工人之家,2012 年7 月,从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厦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当教师。
年轻漂亮的翁玲是个微信控,工作之余,手机不离手,更热衷于在微信抢红包、点赞。
2015 年 1 月5 日下午,吃过午饭,翁玲习惯性地翻看朋友圈,只见一位名叫“风雨同舟”的好友,发了一条“福州易行数码科技公司发出的iPhone6 微信砍价活动”链接。
翁玲点开一看,页面的内容写着:本公司从2015年1 月1 日起至2015年3 月30 日止,举办iPhone6手机砍价优惠活动,原价6088 元的手机,亲友团每人可以帮忙砍价1~120 元,砍价成功后,请在弹出的页面输入联系人的地址和电话,客服会在7 个工作日内发货。
页面的最后还特意提示:建议微信转发或群发,让朋友帮忙砍价。
当时,翁玲正与男友陈浩商量结婚的事。
不久前,陈浩从香港出差回来,送给她一条价值三万多元的水晶项链,令翁玲十分感动。
想到男友现在的手机使用多年,款式早过时了,翁玲便想趁这一机会,买一部iPhone6 送给男友。
翁玲按照页面提示,点击网页的上方“我要加入砍价赢手机”,很快进入了砍价程序。
成功砍下120 元后,她将这一链接通过微信发给了微信好友,怕对方不能及时收看,她还逐个给好友打电话,拜托他们帮忙砍价。
通过众多好友三天的“帮忙砍价”,手机被砍到4318 元。
见已经便宜了很多,没有下调空间了,翁玲通过微信支付下了单。
砍价成功,却被骗8 万余元一周后,翁玲收到一条短信,通知她来自福州的快件已经发出,预计16日上午送达。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的权益保护初探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的权益保护初探
陈宏伟
【期刊名称】《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3
【摘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通过对房屋开发商的资格审查及有关管理部门、预购方对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等措施来保障合同的公正性。
同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向法院起诉等方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59-61)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资格审查;重复预售;格式合同;权益保护
【作者】陈宏伟
【作者单位】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
【相关文献】
1.构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J], 黄本莲
2.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与预购人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以预购人权益保护为中心[J], 魏珍丹
3.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与承包人的权益冲突及协调(上) [J], 李晓月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格式条款的规制为视角 [J], 宋江涛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格式条款的规制为视角 [J], 宋江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年来广场舞日渐流行,颇具眼光的解放村王村长抓住时机,准备大干一场。
首先在村里开辟出一个足球场大小的广场,其次高价请来专业舞蹈人员指导培训村民,最后四处求购大型广场舞需要的高级音响、照明、投影仪等设备,可谓费尽心机。
王村长的种种举措一是为了满足广大村民跳舞的需求;二是想要将解放村打造成闻名全国的广场舞之村,以此招商引资、提升政绩。
善于捕捉商机的娱乐器材经销商刘总及时联系上王村长,经过一番协商,以最实惠的价格达成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音响、照明、投影仪等设备总值80000元,先交订金8000元。
一切硬件设施落实后,解放村在国庆节当天隆重举行“庆国庆暨创立中国第一广场舞之村”典礼,并邀请了市区街道三级领导出席庆典,以及各路媒体报道,场面宏大,热闹非凡。
各位领导发表致辞后,解放村广场舞明星队正式登场表演,训练有素、整齐划一,令人眼前一亮,引得纷纷称赞,王村长更是洋洋得意。
正当大家兴高采烈的时候,音响设备却在关键时刻掉链子,传出阵阵刺耳的兹兹声,会场气氛顿时陷入冰点,各个领导见此场景直摇头,王村长更是拉长脸,郁闷无比。
事后王村长找到刘总,要求退款并赔偿一切损失,底气十足的刘总对此爱理不理。
王村长为挽回颜面一气之下将刘总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16000元订金。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庆祝典礼所用的音响设备型号与采购合同约定的音响设备型号不符,遂判决解除合同,张总返还8000元订金,驳回王村长其他诉讼请求。
消息灵通的记者何某第一时间将王村长败诉的新闻发到微信朋友圈,使得路人皆知,更别说解放村村民,已是议论纷纷。
原本在
换届选举中风头正劲的王村长人气跌入谷底,大势已去,败给土豪毛某。
若干年后的某场饭局上,酒过三巡后,醉醺醺的王村长听到同桌记者何某讲起解放村当年选举内幕:原来卖音响设备的张总被土豪毛某收买,给王村长下了圈套,合同是毛某聘请的法律顾问起草,王村长毫无便宜可占,打起官司必输无疑。
两人里应外合,又通过媒体推波助澜,以致王村长含恨败北,毛某轻松赢得村长换届选举。
王村长一听,大梦初醒,拍了下额头,大叹一声,“都说没文化真可怕,现在是不懂法真可怕。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律师解析:
“定金”与“订金”,两者虽然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在合同没有依约履行的情况下,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当要原数返还。
交付订金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导致定金合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而关于订金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债的担保功能,而订金不具备这种功能。
订金的功能在于为一方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履行债务的行为。
三、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产生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情形的,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当如数退还。
四、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中。
律师建议:
对于如何避免混淆定金与订金问题的发生,律师建议最好签订包含定金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者单独签订书面定金合同,明确载明定金性质,并且由收受定金方出具定金收据。
如果单单是口头约定,出现问题后将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总之,我国汉字博大精深,就算一字之差,也会有诸多种解读,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术语,更是需要字字斟酌,马虎不得。
建议聘请律师起草或者审核经济往来中产生的各种合同,做到万无一失。
本故事中王村长虽然目标远大,多措并举,可惜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
致大意失荆州,饮恨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