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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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2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3条操作时,司机应保持的正常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第4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可靠的阻车器将车辆掩住。
第6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蓄电池不得过放电。
第7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二、开车前的准备
第8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时详细询问上班列车运行、
信号及线路状况、存住问题等(交班司机要主动交代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蓬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良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4.照明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第9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不包括3吨及其以下电机车),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以上情况记入接班记录簿中。
第10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合格的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1条开车前应督促跟车人员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工及特许人员);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方面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三、起动
第12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起动相应的电(气)仪表、仪器,并挂好红尾灯。
第13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换行]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4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拖闸起动。
第15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
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四、运行
第16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17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18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需要顶车时,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慢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m/s,跟车工要站在列车前巡视,严禁列车两侧站人;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严禁强行推顶车,严禁异线顶车。
第19条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0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
第21条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2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运输过程中人车和物料车
相会时,物料车应停车等候,人车先行,两物料车相会时,进车停车等候,出车先行。
第23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如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4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5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26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7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8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29条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