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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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作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机制,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作用。

在2018 年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中,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就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公安执法监督,简而言之就是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察、检查和评估,以解决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首要责任人,对本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负直接领导责任”。

过去,公安机关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公民的权益易被侵犯,社会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

特别是一些取信受贿、故意伤害、强迫献血等公安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对于公安执法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内部纪检机构对公安机关职工任职资格、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行政领导对属下机构及人员的监察、管理和约束。

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包括单个公民、社会机构和媒体等,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例如人民网的公安问政、微博的信访反映等都是社会监督的体现。

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这个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例如:执法机关有些比较神速,权力过于强大,势力广大,不利于监督。

四、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属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下属机关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上级机关监督往往功效最大,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调度和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下级机关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

公安基础知识真题

公安基础知识真题
42,17年间共有5项具体的成就.
43,公安事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小平理论的指引下,迈出新步伐.公安工作中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44,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全国公安机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勇于改革,不断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工作运行机制,队伍管理体制和警务保障机制.
54,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顺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
55,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严厉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卫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86,对敌人专政和对人民民主这两种职能渗透于公安机关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87,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组成的重要部分.
88,1945年4月,七大延安,毛泽东做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进了党的章程.
89,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进一步发展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邓小平反复的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立场.
56,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
57,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
58,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
59,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新版 公安基础知识目录

新版 公安基础知识目录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发展和本质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三、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三、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二、公安机关的职责三、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力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二、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三、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四、警械、武器使用权五、紧急状态处置权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一、公安工作的含义二、公安工作的内容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一、公安工作政体上表现出的特点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公安工作基本方针的概念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内涵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四、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创新途径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一、公安政策的概念二、公安政策的作用三、几项基本的公安政策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一、公安行政执法概述二、治安管理处罚三、公安行政强制四、公安行政许可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一、监督制度二、法制监督制度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四、公安赔偿制度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二、行政监察制度三、监察监督制度四、行政诉讼制度五、社会监督制度第八章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第一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概述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含义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第二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一、人民警察的素质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第三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一、人民警察的义务二、金民警察的纪律第四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一、人民警察的录用二、人民警察的考核三、人民警察的教育训练*四、人民警察的奖惩五、人民警察的辞退六、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第五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的含义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三、《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重点1

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重点1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

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

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一) 判断题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 )2.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勤务行为的监督。

( ) 3.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 )4.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5.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 )6.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 )7.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问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 )8.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问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 )9.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 )lO.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 )11.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督察监督等。

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

( )12.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作用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精)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精)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9、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拘留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作为一名公安机关的执法者,执法监督是我们工作的重要部分。

那么,什么是公安执法监督呢?公安执法监督,也叫公安内部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进行自下而上或者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等活动的总称。

而实现公安执法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和社会监督。

其中,内部监管有公安机关的上下级关系,院局审核制度、督察制度,执法纪律落实机制等。

外部监管有政府间的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媒体监督等。

社会监督,即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活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

政府公开法律、法规等形式,在机关内部和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公众认真观察公安机关的工作,积极揭露公安机关的不当行为,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受到更广泛的监督。

通过这些手段,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得到有效地监督检查,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那么,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呢?首先,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属地分局、派出所和带领刑警的队长等关键职位的监督,并建立起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其次,在外部要积极引导和培育公民的监督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大信访办案和公证公证的力度,以及适时公开一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刑讯逼供等状况,增加行动透明度,同时也应该鼓励新闻媒体在公开制约公安执法的过程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让更多的人了解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最后,注重社会责任教育,宣传执法监督的意义,引导公众如何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实现有效盖异。

总得来说,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中,执法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它的价值和必要性,而我们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多加注意和加强监督,保证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健康和科学,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执法监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

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基础知识

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1、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2、容: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3、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4、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涵(一)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在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

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

(三)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

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二)建立健全一体化的治安社会防控系统使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工作转化为全体社会公民的责任,尽可能多的依靠发动全社会力量去解决。

(三)建立健全保安科技装备使用机制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形成群众参与和技术装备共同构成的安全防控报警与快速反应网,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立健全警察公共关系途径渠道四、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创新途径(一)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群众工作理念(二)建立开门评警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为民考评的绩效考评体系。

(三)掌握“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

“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四)完善开放型的公安工作社会监督大格局1、完善社区民警和窗口单位民警向辖区群众和服务对象述职制度。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详细大纲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详细大纲

考试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警察的含义、警察的本质、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产生的条件、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国家公务员考试2、了解警察的起源、古代警察的特点近代警察的建立、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建国后人民公安机关的成就。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的性质国家公务员考试2、弄清公安机关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区别,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国家公务员考试2、弄清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国家公务员考试1、明确公安机关的宗旨国家公务员考试2、理解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任务的含义和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2、了解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履行职责的要求国家公务员考试3、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警种,掌握治安警察、户籍警察、刑事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外事警察、交通警察、巡逻警察、督察警察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利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权利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治安监督检查权、紧急状态处置、戒严、刑事强制权、紧急排险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机关权利的范围,以及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行政强制权、刑事执法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的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工作、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刑事侦察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保卫工作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公开工作、公安机关秘密工作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2、了解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和公安专业工作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含义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和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社会治安综合综合治理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的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政策和公安政策的概念、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含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和必要性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政策的作用,严肃与谨慎的关系,贯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和意义、教育与处罚想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察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2、了解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任务和基本职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国家公务员考试3、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取保候审的方式,拘留、逮捕的条件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了解公安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行政执法,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运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的概念。

江西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基础知识-第7章 公安执法监督【圣才出品】

江西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基础知识-第7章 公安执法监督【圣才出品】

第7章公安执法监督7.1 考点精讲第1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一)监督对象具有特定性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2.既有来自公安机关外部的监督,又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1.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2.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3.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进行监督。

4.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

5.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则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一)按监督主体分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1.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

2.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1.事前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

2.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科目考试大纲的要点及内容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科目考试大纲的要点及内容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科目考试大纲的要点及内容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靠群众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责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问讯犯罪嫌疑人是侦察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是指侦察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以言词方式想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询查的一项诉讼活动。

勘验、检查是指侦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

现场检验指侦察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活动。

物证检验指侦察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

尸体检验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察方法。

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察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

侦察试验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的加以重演的一种侦察方法。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

扣押物证、证书是指侦察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察方法。

鉴定是指侦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成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公安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6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

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警察的含义;警察的本质;警察的基本职能;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公安机关的宗旨;实践宗旨的要求。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含义。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力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治安行政处置的含义及其内容;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治安监督检查的含义;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构成;刑事案件立案的含义;侦查的含义及侦查权的构成;刑事强制权的含义及其构成;刑罚执行权的含义及刑罚执行权的内容;紧急状态处置权的含义及其构成;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的行使;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现场和交通管制权的行使;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公安专业工作的分类。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点;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摘要: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是我国公安机关行政职能的具体体现。

公安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现阶段公安执法活动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有在全国引起较大负面影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其中执法监督不力、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为了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坚持执法为民,全面提升执法质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则必须对执法监督进行深入的研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监督。

一、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概述(一)公安行政执法、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所谓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又称公安行政法制监督或对公安行政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的组织或个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或与职权有关的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行为。

这种监督还包括公安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行政法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安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二)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的多元性。

监督的主体除了法律赋予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不拥有警察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属于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

3、监督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监督,因而这种监督本身就应该依法进行。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七、⼈民警察法⼀、⼈民警察法的概述:㈠⼈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民警察法的⽴法⽬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使职权,保障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

㈢⼈民警察法的适⽤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民警察的条件即录⽤:㈠⼈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体健康;4.⾼中以上⽂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⑹⾃愿从事警察⼯作。

㈡⼈民警察的录⽤: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政管理是国家⾏政管理的⼀个重要⽅⾯。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安全、⼈⾝⾃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员。

五、⼈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使职权、履⾏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职务,不受⾮法⼲涉,有权拒绝执⾏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标准化试卷(4)-招警考试试卷与试题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标准化试卷(4)-招警考试试卷与试题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标准化试卷(4)-招警考试试卷与试题一、判断题(30题,每题1分。

)1. 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公安部于1999年5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对⭕错答案:错2. 1996年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必须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全面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尽快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秉公执法的公安队伍。

” ()⭕对⭕错答案:对3. 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是人民警察必须坚持的党性原则,也是人民警察区别于剥削阶级警察的根本标志。

()⭕对⭕错答案:错4.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忠”字。

()⭕对⭕错答案:错5.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有曾辞职、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对⭕错答案:错6. 禁止和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对⭕错答案:对7. 公安机关在行使紧急优先权时,对于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对⭕错答案:错8. 公安机关担负着无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驱逐出境执行等项刑罚执行工作。

()⭕对⭕错答案:错9. 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以秘密的侦查手段和秘密的斗争形式,防范、发现和打击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

()⭕对⭕错答案:错10. 1991年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公安工作,必须首先建设强大的公安队伍,走质量强警之路。

⭕对⭕错答案:错11. 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七章》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和督促;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①法律授权的机关;②公民;③社会组织;公安执法监督的客体或对象:①公安机关;②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的方面:①职责履行;②职权行使;③纪律遵守;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一般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②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④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公安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公安执法监督的形式包括:①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形式有:检查、审查、调查;②其他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考)公安执法具有的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公安执法外部监督主要有: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监察监督;③检察监督;④行政诉讼监督;⑤社会监督;公安执法内部监督主要有:①督察监督;②法制部门监督;③行政复议;④国家赔偿制度等;(注:行政诉讼监督是外部监督,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监督的时间分类: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①事前监督;②事中监督;③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可以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发生;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监督,对于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①直接监督;②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如: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如: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体的监督)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机关主要职能:①维护国家安全;②稳定社会治安秩序;③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①宪法;②法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一、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督制度;督察制度的主体: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目的: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修订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督察机构的设置设立督察机构的部门有:①公安部;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全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领导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督察机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所有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6)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其他情况;(三)督察机构的权限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行使的权利:①责令执行其拒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②撤销或变更错误的决定于命令;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可采取当场处置包括: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戒、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执后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移送司法依法处理;(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①明察暗访;②专项和集中督察;③受理核查检举控告;④警务评议;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指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的主要职能:①综合职能;②办案职能;③执法职能、检查职能;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原则:①为领导决策服务;②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③为执法实践服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方针: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是:①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②刑事立案与销案、实施侦察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③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④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⑤看守所、拘留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⑦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法律职责履行的情况;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①依法监督;②法律审核;③案件审核;④检查评议;⑤专门调查;⑥听证、复议、复核;⑦责任追究;⑧其他方式;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宗旨:①正确履行职责;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执法行为;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④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四、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五、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①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②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③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六、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①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为处罚不服的;②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④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⑤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两种情况:①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②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八、九、四、公安赔偿制度十、公安赔偿制度: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十一、公安赔偿的类别:①公安机关主动作出;②由法院判定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赔偿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十二、公安赔偿的类别:①公安行政赔偿;②公安刑事赔偿;十三、公安赔偿责任主体:国家;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十四、公安赔偿制度的作用: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十五、(一)公安赔偿构成要件十六、构成公安赔偿必须具备:①主体要件;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②行为要件;即无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③后果要件;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损害;④因果关系要件;只要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就能构成公安赔偿;十七、(二)公安行政赔偿十八、公安行政赔偿:指公安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十九、公安行政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二十、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二十一、侵犯人身权赔偿条件: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suo)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十二、侵犯财产权赔偿条件: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十三、不赔偿责任条件: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十四、(三)公安刑事赔偿二十五、公安刑事赔偿: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二十六、刑事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二十七、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二十八、财产权侵犯情形:①违法查封;②违法扣押;③违法冻结;④违法追缴等;二十九、侵犯人身权取得赔偿条件: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才行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十、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十一、侵犯财产权赔偿的情形: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十二、国家不赔偿的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十三、(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三十四、公安赔偿方式包括:①支付赔偿金;②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以前者为主,后两者为铺,三种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三十五、公安赔偿标准:①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三十六、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1}造成身体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平均工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平均工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4}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5}致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七、③侵犯财产权的:{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依照第三四项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三十八、公安赔偿具体实施的原则:①使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适当补偿;②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三十九、四十、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其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①行政机关;②审判机关;③检查机关;(这三者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其依据是:①宪法;②法律;七、国家监督权的实现途径:①通过法律、法规的制约;②审查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决定批准与否;③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④听取工作报告,检查实际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⑤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违法违纪的情况;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八、二、行政监察制度九、行政监察制度: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行政监察机关的主体:行政监察机关;十、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能: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十一、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十二、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其性质的:政府行政监督;十三、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①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十四、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活动中依法拥有职权:①检查权;②调查权;③监察建议权;④处分权;十五、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①经常性的一般检查;②专项检查;③立案调查;三、检察监督制度检察监督制度:指人们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实现途径: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①立案监督;②审查批捕;③审查起诉;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⑤执行监督;⑥参与行政诉讼;⑦受理控告、举报;①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②审查批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①人民检察院或②法院批准,由③公安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③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诉讼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主要内容包括: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活动应当按照:①法定程序;②法定期限;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利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拘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⑤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执行监督涉及的机构对象有:①看守所;②拘留所;四、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本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对其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①保障人民民主;②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lian)政建设;④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⑤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三大诉讼:①行政诉讼;②民事诉讼;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局文员工作计划中的执法监督

公安局文员工作计划中的执法监督

公安局文员工作计划中的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公安局文员工作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执法监督确保了公安局文员在履行职责时依法行事、公正执法,并有效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公安局文员工作计划中执法监督的重要性、目标和实施方法。

一、执法监督的重要性正确有效的执法监督对于公安局文员的工作至关重要。

公安局文员是执法工作的重要助手,参与日常的案件登记、证据整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着重要的信息收集、整理和记录任务。

执法监督的存在可以确保公安局文员不仅在执行任务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积极发现和纠正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执法监督有助于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公安局文员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案件文书的起草、审查和归档等重要职责。

执法监督机制可以确保文员在法律程序和规定要求下执行任务,避免主观偏见和非法操作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执法监督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行为。

公安局文员处于执法机关的内部,拥有一定的权力,因此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也存在。

执法监督的设置,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安局文员滥用职权,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约束,保障执行执法的公信力。

最后,执法监督有助于加强公安机关的自律和规范。

公安局作为法律的执行机构,应当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职责。

执法监督的建立能够强化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和规范意识,促使公安局文员在履行职责中更加规范、严谨。

二、执法监督的目标公安局文员工作计划中执法监督的目标是确保公安局文员依法行事、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具体而言,执法监督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公安局文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执法的原则。

2. 确保公安局文员文书办理程序正确、严谨,不出现错漏差错等错误情况。

3. 确保公安局文员在案件办理中的信息记录准确、完整,不隐瞒、篡改所掌握的案情信息。

4. 加强对公安局文员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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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有以下基本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既有来自社会的监督,又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

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

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行使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由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

合法的程序,是使监督活动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和实现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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