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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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2015年5月13日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淄博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面试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市律师协会经山东省律师协会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接受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由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优秀律师和律师协会秘书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
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还可以指派委员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考核对象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有关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对律师社会责任的认知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三)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二)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
(四)学习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情况;
(五)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
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提交考核材料。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考核的,可以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未在延长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实习日志;
(八)各级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带领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案件卷宗应不少于5份)以及指导律
师的点评。
第十六条“实习日志”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建立的工作日志。日志记录应清晰、详实、工整、规范,充分体现实习过程和效果。指导律师应每月在日志上进行点评、指导。
第十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由资深律师组成的初审小组,对实习人员申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指导申请考核人员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确认申请考核材料合格并对其面试提供必要的指导后,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报送申请考核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初审;申请在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执业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由所在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初审。初审程序参照律师事务所初审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提交的申请考核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材料在形式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申报材料转交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有所缺漏、不细致严谨的,退回补正。
第二十条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的考核材料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材料合格的,通知秘书处登记在册;认为材料有重大明显错误,实务训练项目不全,实习日志等材料不能真实、全面体现实习效果的,退回补正。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补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