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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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

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以下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版本的内容,超过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材料审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需提供的材料发布时间:2010-08-1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实习人员填写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中的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7.实习人员在提交申请实习考核材料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实习管理栏目内提交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注:《实习鉴定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请到“表格下载”栏下载。

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考核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律所”)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律所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二)《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律所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律所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结果,上报律所。

律所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律所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律所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第八条实习期间,律所可以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淄司[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司〔2012〕75号)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符合的执法执业考评机制,促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正廉洁执法、诚信文明服务,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司[2012]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执业考评,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执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法执业的效果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执业考评,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执业考评由市司法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考评,实行上级机关考评下级机关,本级机关考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考评,根据管理关系由其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

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执业考评由其所在执业机构进行。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执法执业考评实行年度考评、阶段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考评,以年度综合考评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对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执业人员的考评,以阶段考评和日常考评为主。

【免费下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免费下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附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山东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市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推动我省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章程》、《关于市级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采取市级律师协会自查与本协会评查,材料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于每年初对市级律师协会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总分100分):(一)实行“两结合”管理体制,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选举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秘书;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门、专业委员会。

15分,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即不得分。

(二)根据《关于市级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年度财务决算,经审计和理事会通过,按时报本协会备案。

15分,上述五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即不得分。

(三)直接用于律师教育培训、业务研讨、执业保险、健康查体、困难救助、维权等六个方面的工作费用,应占本市律师协会年度会费的50%以上。

15分,达不到50%即不得分。

(四)按照《律师法》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亮点、有创新,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市级及以上部门、领导肯定。

15分,仅获得市级表彰或肯定的得10分,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肯定的得15分。

(五)根据本协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结果。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正文:----------------------------------------------------------------------------------------------------------------------------------------------------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经院审委会2017年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8日开始实施。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和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难以自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持令调查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第六条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隐私的或者商业秘密的;(三)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2014年2月22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习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提高思想认识。

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制度是严把律师行业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我省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每年以近2000人的速度递增,执业不满三年的青年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培养青年律师的任务空前繁重。

同时,有些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法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或带有随意性,或疏于管理。

为保持我省律师队伍适度、持续、健康发展,省律师协会决定自今年在全省实行实习考核制度,强化实习管理,严把律师行业入口。

济南、东营等市律师协会在这方面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明确原则目标。

各市应根据本市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要和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承受能力,有计划地招收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应秉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实习考核应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实习考核目标是促使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将热爱律师职业、实习表现良好、具备律师职业素养、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优秀法律人才选拔到律师队伍中来。

二、实习考核主体、对象及内容(三)实习考核主体。

实习考核主体为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

省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省直“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和复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复核委员会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分为律师见习和助理律师实习两种形式。

律师见习适用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登记手续;助理律师实习适用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通过志愿申请和律师协会的审核程序,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包括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实习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实际情况,指导实习人员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执业领域,同时鼓励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律师见习的期限为一年,助理律师实习的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律师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的档案,并记录实习人员的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条对于实习人员实施泄露客户隐私、违反职业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协会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实习人员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实务探索,促进实习人员的专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申请实习的律师执业人员,可继续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管理办法将通过建立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确保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日后的律师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对律师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通过实习考核,律师事务所可以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帮助实习生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为实习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下面是一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规程,具体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一、考核对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对象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

实习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考核内容1.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专业能力:考核实习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力等。

3.团队合作能力:考核实习生在团队中的合作态度和能力,包括与同事的沟通协作和与上级的配合等。

4.个人发展:考核实习生的个人发展情况,包括自我学习和提升能力的努力程度、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日常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日常考核,包括实习生的工作进展和表现等。

2.专项考核: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针对性的专项考核,包括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和团队合作等,以全面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

3.面试考核:在实习结束前,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面试,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录用为正式律师执业人员。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实习生的考核表现,律师事务所可以有以下处理结果:1.正式录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录用为正式的律师执业人员。

2.延长实习期:对于表现一般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延长其实习期,给予进一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不录用:对于表现不合格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不予录用,结束实习合同。

五、考核结果的沟通和反馈律师事务所会将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其反馈,并与实习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考核结果进行解释和讨论。

同时,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反馈结果制定相应的辅导和培训计划,帮助实习生改进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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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2015年5月13日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淄博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面试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市律师协会经山东省律师协会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接受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由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优秀律师和律师协会秘书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

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还可以指派委员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考核对象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有关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对律师社会责任的认知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二)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三)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二)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四)学习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五)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提交考核材料。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考核的,可以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未在延长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实习日志;(八)各级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4、在指导律师带领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案件卷宗应不少于5份)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十六条“实习日志”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建立的工作日志。

日志记录应清晰、详实、工整、规范,充分体现实习过程和效果。

指导律师应每月在日志上进行点评、指导。

第十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由资深律师组成的初审小组,对实习人员申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指导申请考核人员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确认申请考核材料合格并对其面试提供必要的指导后,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报送申请考核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初审;申请在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执业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由所在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初审。

初审程序参照律师事务所初审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提交的申请考核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认为材料在形式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申报材料转交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有所缺漏、不细致严谨的,退回补正。

第二十条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的考核材料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认为材料合格的,通知秘书处登记在册;认为材料有重大明显错误,实务训练项目不全,实习日志等材料不能真实、全面体现实习效果的,退回补正。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指导实习人员补充考核材料,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合格的,应当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补足材料、补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重新进入申请考核程序,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全国律协《实习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面试考核第二十三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申请考核材料合格人数达到30人时,或虽未满30人,但距首个实习人员被确定申请考核材料合格之日起达2个月时,向秘书长提出组织面试考核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应当在收到秘书处提出组织面试考核申请5日内,协调组织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组建面试考核小组,确定面试考核日期,下发面试考核通知,并组织面试考核。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3至5日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被考核实习人员。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从律师协会领导、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处负责人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中选调。

选任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至少应包含一名参加审查考核材料人员。

根据面试人员数量,秘书长应协调组建一个或若干个面试考核小组,保证面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一)实习人员的近亲属;(二)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与实习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正式面试考核前,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回避的,秘书长应及时调整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面试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八条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一)语言表达、仪容仪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二)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理解表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三)律师实务、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四)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二十九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面试考核基本程序:(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三十三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在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组织复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应在收到举报后30日内作出结论。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将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合格或未完成实习项目的,应要求其积极整改,延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重新申请考核。

对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返还实习证,并在实习证中注明延期考核期限,延期考核期满后,实习人员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三十七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市或者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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