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xx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违法违章用地处理和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的,可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村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住宅用地,不包括农民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原则。
一户一宅法定面积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宅基地调查和土地权属来源依据的审核及违法违章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审核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宅基地调查,承办违法违章用地补办手续和土地确权登记。
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承办相关手续,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宅认定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分户(一)户籍未分户的家庭,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的,可以认定分户;(二)户籍未分户的独生女儿家庭或女儿户,女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的,可认定分户,外嫁女儿户籍已迁出的,不例入分户。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浙财农〔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8月18日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对相关的衔接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永嘉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工业项目投资质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亩均产出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工业用地项目准入以产业和亩均效益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实行土地出让公开竞价和评审准入制度,推动工业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二、准入方式(一)公开竞价制度。
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推行以承诺亩均税收作为竞价标的制度。
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前,设定产业导向、亩均税收底线、封顶地价,先竞投土地价格,当竞价达到封顶地价时(上浮最高不超过起拍地价20%),则竞投项目达产后一定期限(一般为5年)承诺亩均税收,最高出价者为中标单位。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镇街与中标单位签订工业“标准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约定达产亩均税收要求及违约处置措施。
(二)评审准入制度。
省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型、拆迁安置等项目,县政府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准入出让。
1.准入条件。
(1)拟申请工业用地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准入项目用地规模需10亩及以上(拆迁安置除外)。
②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准入项目必须符合永嘉县产业发展导向、永嘉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9
•【字号】温政发〔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2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2023年度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制定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以公布。
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标准范围,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湾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3.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4.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5.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三门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搬迁方式分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十六条优先保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异地搬迁年度计划,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权限,减免安置小区审批、建设、维护等环节的相关规费。鼓励搬迁小区建设主体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安置房按揭贷款、信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 将农民异地搬迁工作作为县对乡镇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挪用扶贫异地搬迁土地指标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并收回用地计划指标。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资金使用违法违纪和不按规定实施项目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每年按搬迁计划人数,可将用于搬迁小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预拨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结合配套项目建设进度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 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按人均15000元进行结算。其中直接补助给搬迁农户不少于8400元,其他部分可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省级补助标准根据工作实际、资金绩效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历年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由各乡镇(街道)向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变更计划申请。经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复同意变更后,由县扶贫部门、县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扶贫事业。
永嘉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永嘉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导读: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8万元/亩:上塘城区:中塘溪以北、中塘西路以东、下堡山至三元堂桥以南,下塘片:引水工程以东、下塘溪以北、望江路以西、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南;黄屿片,中塘溪以南,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北。
一、永嘉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8万元/亩(1)上塘城区:中塘溪以北、中塘西路以东、下堡山至三元堂桥以南,下塘片:引水工程以东、下塘溪以北、望江路以西、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南;黄屿片,中塘溪以南,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北,中塘片中塘中心路以西,下塘片引水工程渠道以西,仁堂以东,三元堂桥以北,下湾垟和三元堂老村;(2)瓯北街道:楠溪江大桥至礁头片所有村的地块,包括江北岭村坐落在马岙村附近的地块。
黄田街道:埭下村以南,楠溪江大桥以北,除三岙片;三江街道:江头片、三江联中片;(3)桥头镇:桥头、桥一、新浦、桥西、黄堡、底新、前下、井大、外新、殿前、街头、窑底、坦头、店埠、谷联、朱涂、外垟头、石马岙、壬田等村;(4)桥下镇:京岸、桥下、浦石、六岙、梅岙、上村、东山等村;(5)乌牛街道:王宅、祥池、码道、西湾、西垟、岭下、吴岙、鸭鹅、孙宅、古塘、茅楼、新庄、横岚岙、荣庄、金合、大联、泰庄等村的平原地块。
林地、未利用地4万元/亩Ⅱ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6.8万元/亩(1)东城街道:渭石村、绿嶂片(包括敬仁、樟岙村)、峙口片的平原村、南城街道:李浦村、东岸片、李家村、栗一村、北城街道:云碓、横溪至原路口片的平原村;(2)三江街道:罗东片平原村;黄田街道三岙片的平原村;(3)桥头镇:前庄、前堡、东行、连岙、念头、梨村、龙根、黄坦、溪西、石埠头、大沸下、金村、溪心、下近、金窑、白沙、林福、林下、白垟、胜丰、洛溪、四角石、白下、桃湾、闹水坑等村;(4)桥下镇:八里、泰山、垟塆、方岙、小京岙、韩埠、陈山、京垟、桃山、埠头、下斜、西岙、桥上、连村、外塆、西江等村;(5)乌牛街道:河口埭、河口岙、横屿、上三房、马岙、仁家垟、洪山、水对头、西岙、项岙、岳田、上叶等村的平原地块;(6)岩头镇:岩头、河一、河二、河三、小港、张大屋、芙蓉、芙蓉下等村;(7)沙头镇:高浦、石埠、阳岙、响山、下浦、潮际、渔田等村;(8)枫林镇:枫一、枫二、枫三、枫四、枫五、后山、大门台等村。
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X〕2号)、《X省 X 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X府办发〔X〕1号)、《X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第七次会议纪要》、《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X党发〔X〕6 号)和《X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迁指发〔X〕5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避免搬迁群众搬迁后“两头住”现象,确保搬迁入住后及时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复绿,促进迁出区域生态修复和保护。
结合全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中央、省、市扶贫开发工作有关精神,以落实大扶贫战略为统领,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工作,以改变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加大“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贫困人口搬迁力度。
以节约用地,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出发点,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房屋(含圈舍)拆除后,原宅基地(含院坝)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纳入土地增减挂钩,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实现限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一)工作目标。
结合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相关工作,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和复垦,减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获得增减挂钩流转指标,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布局更合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二)工作任务。
1.X~X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应拆除旧房638户,其中:X年度202户(泉坝镇178户,客田镇24户);X年度96户(板场镇6户,黄土镇2户,夹石镇8户,泉坝镇52户,思渠镇5户,土地坳镇12户,晓景乡11户);X年度12户(官舟镇12户);X年度328户(泉坝镇162户,中界镇166户)。
2.X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拆除旧房和宅基地复垦复绿1742户,其中:塘坝镇大垭口安置点163户;黄土镇打老丫安置点226户(含思渠镇8户);中寨镇垭口场安置点244户;夹石镇石灰安置点205户;和平联桥安置点(一期)191户(板场镇6户、甘溪镇2户、官舟镇12户、和平街道7户、后坪乡2户、黄土镇1户、夹石镇35户、客田镇4户、淇滩镇4户、谯家镇16户、泉坝镇35户、思渠镇8户、土地坳镇10户、晓景乡5户、中界镇12户、新景镇12户、中寨镇20户);晓景三合安置点79户;谯家马鞍山安置点161户;土地坳沙湾安置点183户;新景新仲安置点143户(含思渠镇2户);土地坳竹花安置点147户。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协调解决县级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残联、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乡镇是本辖区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业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2013年至2023年),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闽政办〔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40号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二、工作措施(一)摸清项目资产底数。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对社会捐助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力争做到应纳尽纳。
扶贫异地搬迁实施方案
扶贫异地搬迁实施方案第1篇扶贫异地搬迁实施方案一、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加快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提高扶贫开发效益,确保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家异地扶贫搬迁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通过异地搬迁,使贫困群众彻底摆脱恶劣的自然环境,提高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产业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 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1000万贫困人口异地扶贫搬迁任务。
3. 实现搬迁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2. 坚持科学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3. 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确保搬迁效果。
4. 坚持生态优先,实现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5. 坚持阳光操作,确保搬迁政策公开、公平、公正。
四、搬迁对象1. 搬迁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优先搬迁生存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缺失、发展前景有限的贫困地区群众。
3.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贫困人口,可优先考虑搬迁:(1)居住在自然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地区;(2)居住在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地区;(3)居住在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致贫且难以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地区;(4)其他需要搬迁的贫困地区。
五、搬迁安置方式1. 集中安置: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
2. 城镇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搬迁群众安置到县城、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
3. 产业园区安置: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将搬迁群众安置到产业园区周边,实现就业增收。
4.乡村旅游安置: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将搬迁群众安置到乡村旅游景点,发展乡村旅游。
六、政策措施1. 资金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异地扶贫搬迁的支持力度,确保搬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尤溪县2024年度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第一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尤溪县2024年度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第一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案头的稿纸上,那些关于土地征收与开发的思绪如同潮水般涌来。
我闭上眼睛,让记忆和想象交织在一起,用文字描绘出这片热土的未来。
一、项目背景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位于尤溪县东南部,地处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带的重要节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用地需求日益增大。
为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我县决定启动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第一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项目。
二、开发目标1.提高土地利用率。
通过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工业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
2.优化产业结构。
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绿色环保方向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提升区域竞争力。
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为尤溪县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开发范围与规模本次开发范围涉及中仙临港工业集中区内的四个区块,总占地面积约为3000亩。
其中,工业用地2000亩,配套用地1000亩。
四、开发内容1.土地征收。
依法对开发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2.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3.产业布局。
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工业用地,引导企业入驻。
4.配套设施建设。
建设办公、住宿、餐饮、休闲等配套设施,提升园区整体环境。
五、开发时序1.项目前期筹备。
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编制、土地征收等工作。
2.项目实施阶段。
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等。
3.项目验收阶段。
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开发目标达成。
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投资估算。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约为2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亿元,产业布局投资8亿元,配套设施建设投资2亿元。
2.资金筹措。
通过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
七、效益分析1.经济效益。
项目实施后,预计可带动就业人数10000人,实现年产值50亿元,税收5亿元。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村集体二三产安置留地政策的通知永政发〔2012〕55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村集体二三产安置留地政策的通知永政发〔2012〕55号发布单位:永嘉县人民政府生成时间:20120409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索引号:YJ000-A0201-2012-0035公开时限:及时公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加快批而未供安置留地清理,规范安置留地审批与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完善村集体二三产安置留地(下称安置留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视村集体安置留地存在的问题,提高完善安置留地政策的必要性认识自我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耕地实行按一定比例给被征地村安排安置留地政策以来,壮大了被征地村集体经济,解决了部分被征地村村民住房困难,也促进了我县的土地征收工作。
但是,我县现行的安置留地制度在执行与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
绝大部分村将安置留地用以建设村民住宅,已偏离原来用以发展被征地村集体二、三产业的目的。
在规划管理方面,存在项目选址散乱、容积率难以控制及违法超建问题;在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安置留地转而未供数量多、供地方式与出让金收支不规范问题;在安置房管理方面,存在分配不公、炒作安置房指标、甚至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扰乱市场秩序问题;在村集体和群众利益方面,存在区域间利益不平衡、部分村干部以权谋私等问题。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对村级安置留地和建设用地规模管理逐步严格,上级下达给我县的用地指标逐步减少,继续按征收耕地面积的10%给被征地村安排安置留地也显然难以为继。
因此,必须要完善我县的安置留地制度,进一步规范安置留地的审批与管理。
二、完善征收补偿安置制度,转变留地安置方式按照统一征地主体、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征地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适当调整征地区片划分,按行政村将全县划分为四个区片(见附件)。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
的答复摘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7.01
•【文号】农办议〔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办议〔2024〕72号余飞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继续加大涉藏州(市)衔接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对云南省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规模。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到省,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对较重的地区倾斜,2024年专门测算资金倾斜支持包括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在内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和政策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云南省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
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迪庆藏族自治州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州(市)的倾斜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温民移〔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移〔2021〕10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龙港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2021年8月24日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第三章项目资金分配第四章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第五章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第六章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和《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 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的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永嘉南岸水库安置方案
永嘉南岸水库安置方案1. 背景介绍永嘉南岸水库是位于中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的一座重要水库,为永嘉县的主要供水源。
然而,随着永嘉县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水库周边的居民点也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水库的正常运行,需要对水库周边的居民进行安置,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影响。
2. 安置目标水库安置方案的目标是将受影响的居民搬迁到新的安置点,并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和基础设施,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工作能够继续正常进行。
安置目标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足够的居住面积,以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如学校、医院、商店等;•保持居民的社交网络和社区关系;•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以帮助居民维持稳定的经济收入。
3. 安置方案根据永嘉南岸水库的具体情况和居民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以下安置方案:3.1 安置点选择为了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新的安置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地理位置靠近原居住点,以减少对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习惯的影响;•具备充足的土地面积,以容纳所有被搬迁的居民;•土地环境适宜,便于建设和开发;•交通便利,方便居民出行。
3.2 基础设施建设新的安置点将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住宅区:提供不同面积的住房,以满足不同家庭规模的需求;•公共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商店、娱乐设施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交通设施:修建道路、公交站点等,便于居民出行;•综合服务: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居民办事、咨询等服务;•环境治理:开展环境治理工作,确保新安置点的环境质量。
3.3 社区建设为了保持居民的社交网络和社区关系,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社区规划:根据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合理规划社区的布局和功能分区;•社区活动:开展各类社区活动,如节日庆祝、文化交流等,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相互了解;•社区组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展开社区自治,提升居民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3.4 就业支持为了帮助居民维持稳定的经济收入,我们将提供以下服务:•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帮助居民提升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鼓励居民创业就业;•就业机会:积极引进企业和项目,扩大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浙乡振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推进异地搬迁工程,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我们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1月15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后续帮扶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盯缩小地区、城乡、收入三个差距,进一步深化异地搬迁工作,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高山远山、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搬迁集聚。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异地搬迁的范围为淳安等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下山脱贫』是扶贫攻坚的重要途径
最 近 , 们陆续 对上塘 、 牛 、 下等 1 个乡 镇 我 乌 桥 1
2 个 村 的下 山脱 贫 情 况 进 行 了调 查 研 究 , 合 如 0多 综
下 :
( ) 山脱 贫 任 一 道 远 难 度 走 一 下
19年 以来 , 94 我们永 嘉县认 真 实施《 国家八 七扶
农 户 自筹 部 分 能 解 决 建 房 就 已 经 不 错 ,很 难 再 用 于
“ 三通 一平”( 水 、 电 、 路 , 整地 基 ) 通 通 通 平 和其 他公 共 设施建 设 。
3 选 址 落 户 难 。移 民点 选 址 主 要 集 中在 自 然 条 . 件 较 好 的 沿 江 、 路 、 镇 政 府 所 在 地 或 中 心 村 。 这 沿 乡 些 地 方 人 口相 对 比较 集 中 , 地 指 标 比 较 紧 张 。 然 用 虽 前 几 年 县 里 都 优 先 安 排 下 山 脱 贫 的 用 地 指 标 ,但 数 量 十 分 有 限 。 外 , 村 土 地 承 包 到 户 分 散 经 营 的 现 另 农 状 , 整难 度很 大 。 调 4 改 变 旧 观 念 难 。下 山 脱 贫 对 象 由 于 长 期 生 活 . 在 交 通 不 便 、信 息 不 灵 和 自给 自足 的 小 农 经 济 环 境 里 ,旧 土难 离 ” 心 理 表 现 得 特 别 明 显 。 其 是 一 些 “ 的 尤 主 要 是 通 过 扩 大 中 心 镇 、中 心 村 的规 模 , 高 人 [ 提
资源、 资金 的集 聚能力 。 山脱贫不 仅 为当地城 镇 下 建 设 增 加 人 口 , 且 下 山 脱 贫 项 目实 施 中 的 水 、日 而
路 等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 为 当 地 集 镇 化 发 展 的 硬 件 建 减 轻 负 担 , 高 了 基 础 设 施 的共 享 率 。 因 此 , 山 提 下 贫新 村建设 要科 学规 划 , 理 安排 。按照 “ 县大 合 小 关 , 乡 大 集 镇 ” 思 路 和 永 嘉 县 沿 江 地 区接 受 温 - 小 的 经 济 辐 射 大 、 济 相 对 发 达 的 实 际 , 下 山脱 贫 工 经 在 中 将 人 口优 先 向 沿 江 集 镇 搬 迁 、 移 、 聚 。 通 过 转 集
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计划
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计划一、工作背景随着异地搬迁工作的推进,为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后续扶持工作计划,以解决搬迁群众在生产生活、就业创业、社会融入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二、工作目标1.提高搬迁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促进搬迁群众的就业创业,增加收入。
3.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搬迁群众的基本需求。
4.加强社区治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三、工作内容(一)产业发展扶持1.开展产业调研,结合当地资源和市场需求,确定适合搬迁安置区发展的特色产业。
2.提供产业扶持政策,如资金补贴、贷款贴息、技术培训等,鼓励和引导搬迁群众参与产业发展。
3.建立产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二)就业创业扶持1.开展就业培训,根据搬迁群众的就业意愿和市场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2.搭建就业服务平台,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组织招聘会,促进搬迁群众与用人单位对接。
3.鼓励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帮助有创业意愿的搬迁群众实现创业梦想。
(三)公共服务完善1.加强教育设施建设,保障搬迁群众子女就近入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3.丰富文化体育活动,建设文化广场、健身器材等设施,满足搬迁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社区治理加强1.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机制,成立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提高社区管理水平。
2.加强社区治安防控,安装监控设备,组建治安巡逻队伍,保障社区安全稳定。
3.开展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引导搬迁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五)社会保障兜底1.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2.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确保搬迁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四、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具体时间区间1])1.成立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材料
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材料4 4 篇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材料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能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中、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树立良好形象,积极发挥表率作用,配合镇党委、镇纪委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现麻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将本人履行职责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如下: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把它当作每天的必修课,摆上了每天的日程安排,坚持在分管单位和辖区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专题部署。
根据班子分工,对我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工作实绩考核有机结合。
及时下发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站所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责任要求,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以防为主,重在落实。
利用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组织分管单位干部职工、辖区村组干部统一收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召开廉政工作例会,开展自评、互评,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工作。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进一步认识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本人平时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学习笔记。
注意学习研究经济知识、法律知识、金融知识、科技知识、管理知识、领导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面,拓宽自己的视野。
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看阅党报、党刊,学习有关文件、时事政治和业务知识。
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虚心向同志们学习基层工作方法,提高分析^p 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下山扶贫政策实施方案
下山扶贫政策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扶贫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下山扶贫政策成为了当前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
下山扶贫政策的实施,对于解决贫困地区的发展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下山扶贫政策实施方案,以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开展。
首先,我们需要加大对下山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贫困地区的群众普及下山扶贫政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案,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的意义,增强他们的脱贫信心和决心。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下山扶贫政策的落实和监督。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杜绝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
另外,我们需要加强对下山扶贫政策的实施主体的培训和支持。
对于下山扶贫政策的实施主体,如扶贫干部、村干部等,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他们的扶贫能力和水平,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大对下山扶贫项目的支持力度。
政府要加大对下山扶贫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到下山扶贫项目中来,形成合力,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下山扶贫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
对于下山扶贫政策的实施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推动下山扶贫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总的来说,下山扶贫政策的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坚持精准扶贫,注重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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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切实推进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下山扶贫搬迁的原则
第二条下山扶贫搬迁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查研究、科学决策、政策导向、组织协调功能,始终强调群众自愿,严禁强迫命令。
(二)因地制宜、就近安置。
根据迁出、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确定移民点的规模大小和安置形式,以本村安置为主,原则上不提倡跨乡镇移民。
(三)统筹安排、政策保障。
统筹抓好政策引导、资金整合和工程建设,在确保顺利搬迁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村民的生产、生活等发展需求的后续工作。
(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根据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注重规划布局,并依据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推进,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下山扶贫搬迁工作。
第三章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列入下山扶贫搬迁扶持的范围与对象:
(一)居住在高山远山、交通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发展潜力有限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自愿搬迁的农户;
(二)因地质灾害等原因经省国土部门认定需要避让搬迁的农户;
(三)受其他自然条件影响或县政府认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搬迁的农户。
第四条搬迁人口按户籍实际在册人数计算。
第五条下列对象不列入下山扶贫搬迁扶持范围: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自有住房的;
(二)户籍在村内,已“农嫁农”,应迁而未迁的对象;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对象;
(四)本人及直系家庭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对象。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确认
第六条整村下山扶贫搬迁是指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自愿搬迁农户达到80%以上的搬迁方式。
第七条符合整村下山扶贫搬迁的项目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非整村下山扶贫搬迁项目予以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整村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申报和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召开户主会议,制订整村下山扶贫搬迁项目计划。
以户为单位填写《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签订下山扶贫搬迁协议书(退宅拆屋协议书);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书面申请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
属集中安置的,还应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意向安置地进行实地勘察,并提出初步用地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下山扶贫搬迁协议书(退宅拆屋协议书)、户口本、安置地意向书、购(建)房证明以及部门初审意见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县扶贫办;
(四)10户以下的自然村,报县扶贫办予以确认;10户以上的自然村由县扶贫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确认;行政村搬迁的,由县扶贫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确认。
第九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非整村下山扶贫搬迁项目,根据国土等职能部门和县政府认定意见予以立项和确认。
第十条安置用地指标的落实:
(一)安置用地落实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安置用地的落实必须在乡镇政府的统筹指导下,由搬迁村村委会落实安置用地并做好政策处理;
(三)集中安置的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由规划建设部门协助做好规划设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分散安置的由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直接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农户建房的审批:
(一)自然村下山搬迁到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以私建项目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二)跨行政村搬迁安置建房以公建项目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原址住房的拆除:
(一)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必须在安置房建成后2个月内拆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否则不予办理新房产权证,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二)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向所在乡镇提出原居住房屋拆除验收申请(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经乡镇实地验收后,将拆除原居住房屋验收单和拆屋的照片等相关材料和复印件报送县扶贫办、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拆除原居住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所有。
(四)对整体下山扶贫搬迁的村(自然村)可以保留少量房屋,作为集体(公用)生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集体(公用)生产用房的保留,由村民协商确定,所在地村申请,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报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五章下山扶贫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三条下山扶贫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
集中安置指列入下山扶贫搬迁计划的移民户集中在、中
心村、公路沿线进行安置;分散安置指列入整村下山扶贫搬迁计划的移民户自行进城(中心村镇)购房、建房等进行安置。
第六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下山扶贫搬迁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在安置房建成后2个月内,必须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收回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否则不予核发新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下山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接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下山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要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施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组织实
施。
第十七条已实施退宅的移民户的安置房五年内不得转让,满五年后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下山扶贫搬迁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项目。
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参照项目的申报和确认程序,履行项目调整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的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工作。
第二十条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对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情况负责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资金补助。
第七章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下山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房的各种规费按规定程序报批减免。
第二十二条每个下山扶贫搬迁对象只享受一次补助。
对于290个省级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将原居住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所有的,给予省定标准补助。
非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将原居住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所有的,给予县定人均4600元标准予以补助。
对于整村下山扶贫搬迁农户拆除原居住房屋的,按原房屋占地面积予以5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补助资金可用于下山扶贫搬迁农户的建房、购房的直接补助,也可用于安置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在下山扶贫搬迁安置小区建设中,可以因地制宜建设一些小区配套用房。
集体经营性用房的建筑规模必须控制在整个小区面积的1%以内,主要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其他配套用房建筑规模应结合实际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后,对其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整体下山扶贫搬迁的,部门用于其交通、水利、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资金,应转用在下山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点)相应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六条下山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点)建设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向省、市部门申请重点扶持,优先保证下山扶贫搬迁安置用地指标。
第八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建立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房管局、县能源办、县电信局、县电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
第二十八条县扶贫办(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的综合协调、项目立项、下山后土地流转的政策指导工作和就业培训的牵头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做好集中安置移民小区(点)的选址、审批等工作。
第三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安置小区用地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下山扶贫搬迁项目补助(补助)资金的落实、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切实做好安置小区的产业发展、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区卫生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为下山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下山扶贫搬迁的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政策处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