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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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执行异议申请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用心搜集整理的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申请人:邓伯雄,男,汉族,1xx5年8月5日生。户口所在地:xx市xx犀牛路4座1号。通信地址:xx市环市东路淘金坑23号704房。邮政编码:510080。电话:1304xx42034。

被申请人:xx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xx文德路67—69号金德大厦14—16层。邮政编码:510030。法定代表人:崔浩光。电话:83226212。工商登记注册号:4401011101899;机构代码:1xx45212-X。

申请执行异议的内容: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在原告履行腾空房屋义务后,被告未能向原告移交本市石牌南镇西大街四巷4号二楼、三楼、四楼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临迁房。原、被告至今也从未协议变更过(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

申请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19xx)东法执字第484号案强制执行的问题:原告是xx市原xx区犀牛路4座1号房屋、犀牛路4座2号房屋的受委托代理人,又是上述房屋的户主及实际使用人。原告从19xx年至19xx年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已有三十多年,由于原告在xx市有多处住所,一处在xx市淘金路,一处在xx市龙津西路,一处在xx市五羊新城。所以,从19xx起,

原告就将本市犀牛路4座1号楼房的二、三楼提供给原告所属公司的员工作为住宿用途,一楼作为办公用途,四楼由原告家人邓三民、谢丽霞居住。从19xx年起,原告已不在本市犀牛路4座1号楼房常住。

原告受上述房屋业主(原告父母)的委托,全权处理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产登记及有关此房屋的一切事宜,并经过xx市原xx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办事处、黄花岗街法律事务所认证。上述房屋来源清楚,用地合法,房地产费税完善,使用人明确。上述房屋原告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19xx年9月23日,xx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在原告楼房张贴(xx)穗房仲征字第(874)号仲裁书,限令原告在仲裁书生效的十五天内迁出该房屋。公告如不服裁决,在十五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原告于次日聘请xx 市xx区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卢卫国、徐兆明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原告作为仲裁案的第三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提起诉讼,案号(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案。在诉讼期间的19xx年1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在原告楼房张贴公告,张贴(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先行拆除原告房屋,限令原告在七日内迁出及腾空该楼房,同时迁往本市石牌南镇西大街四巷4号二楼、三楼、四楼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临时过渡居住。

并在现场拍摄记录在案。

由于法院裁定的临迁房与被告全无法律关系,又没有合法的房屋租赁手续,又于19xx年之前已经转卖,拆除(有该房屋业主及当地居委会提供的证明)。被告对该房屋没有使用权,法院就不能合法强制转移该房屋的使用权供原告使用。之前,原告从未去过该房屋,也不知道在那里,因为法院裁定的临迁房是控制在法院手上,原告不能自行迁往该房屋。但是,原告又必须履行法院限令原告七日内迁出及腾空本市犀牛路4座1号楼房的法律义务,原告不可能将房屋内居住的人和物品都丢在马路上,所以,为了履行迁出及腾空该房屋的法律义务,原告只能自租房屋在19xx年1月30日将犀牛路4座1号楼房内的人及财物全部迁出并腾空了该房屋,也通知了当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有当地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二份)。

在19xx年9月6日,被告手持(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 号民事裁定书向xx区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第三项产权交换判决,案号是(19xx)东法执字第484号案。执行人员为嫁祸原告不履行迁出义务,制造现场证据,与被告密谋策划了近二年时间,在1995年12月7日上午,xx区人民法院出动数十名工作人员,开着冲锋车呼啸而至,由法院执行员江虹率领被告请来的数十名民工,手持大锤、铁锹等拆房工具,浩浩荡荡,如狼似虎来到原告已腾空近二

年的楼房,由武装法警在前后监视,在法院执行人员的指挥下,一群民工随即爬上楼顶,举起大锤狠狠砸、砸!砸!…,在现场围观的上千名群众对其暴行虽然满腔怒火,但是也无可奈何,场面极为悲壮,其间,没有遇到任何的抵抗与阻挠。那帮民工奋力的拆了一段时间,大约到了酒楼开午市的时间,这伙人也饿了,那法院领头的人便对着围观的群众轻轻的“哼”了一声,吐了一点口水,露出了满足及傲慢神态,踱着方步,房屋仍未拆平,一大帮人便扬长而去。至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完成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而没有移交临迁房给原告使用。

原告多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对(19xx)东法执字第484号案向法院执行局提交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但法院执行局至今仍然不予以理睬。原告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在法院信访登记册上是有据可查的。原告从19xx年起,十几年来就不断通过法院院长接待日,无数次向前两任院长谭焕昌院长、利建华院长、纪检书记、执行局长、信访室不断递交书面报告及申诉书,要求法院按规定依法处理上述执行案,在19xx 年12月3日,原告依据(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生效判决,以(xx)东法执字第(9xx)号案申请执行(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生效判

决,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的时限是按生效判决至回迁之日止(原告预交了执行费200元),同时执行法院第一项判决的交通补助费,第二项判决的搬家费,又于19xx年2月16日,以(xx)东法执字第(219)号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上述生效判决的第四项回迁判决(原告预交了执行费953元)。但是,法院对原告的申请至今仍未执行。这样,更突显出审判机关对拥有权力的傲慢,对民事权利的漠视。按规定,法院对无法执行的生效判决,必须按执行程序处理。但是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执行案既不依法执行也不依法作出处理,而是由执行员运用执行技巧自行捏造自问自答的执行笔录,又利用询问笔录作假,秘密自行结案。这样,法院就是利用了公权力强行抢夺了原告的合法房屋,也强制剥夺了原告对临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也违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规定,是公权力对民事权利的故意侵害。所以,原告被逼上了长期诉讼的华山路。

二、关于原、被告之间交通费、临迁费、逾期回迁补助费及“工资”的问题:至今,原告从未接触过被告,原告至今也从未使用过被告的临迁房,原告也从未领取过被告一分钱的临迁费、逾期回迁补助费和”工资”。原、被告之间至今也没有领取、给付款项达成过任务协议(包括银行转帐),原告也从未向被告提供过银行帐户。原告从不接受未经判决就向原告给付任何款项,也不接受强加给原告的有违民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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