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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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苏政发〔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全力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目标,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深化改革创新、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增强保险行业服务能力、提升保险资金投资地方的力度和效率,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我省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为谱写“中国梦”江苏篇章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6000元/人。

通过5年-10年的努力,初步建成保障更加全面、功能更加完善、运行更加稳健、形象更加良好,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我省成为全国保险创新能力、防范风险能力、管理服务能力最强的省份之一。

二、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柱作用(三)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精神,有效发挥保险在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功能作用,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健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切实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争取到2020年,我市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推动商业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等人群的商业补充养老产品,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17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17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我市新常态下促消费、稳增长、扩就业、惠民生的重要任务,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市经济整体实力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思路目标(一)基本思路。

围绕建设开放、生态、法治、繁荣的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总要求,坚持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社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以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为原则,改革创新为动力,项目建设为抓手,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新兴行业和关键环节,积极构建区域协调、产业互动、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奋力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把我市打造成为全省重要的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中心、金融中心、科教文卫中心、商务会展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健康服务中心和交通枢纽、通信信息枢纽以及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税收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分别达到35%、55%、48%以上。

二、突出主攻方向立足现有发展基础,把握现代经济发展方向,按照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突破发展和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思路,强力推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

(一)商贸流通业。

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商圈和商贸中心、商贸副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青政[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深入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统筹兼顾保险监管、保险发展、改善民生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协调,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服务生态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形成公平有序的保险业竞争和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我省“三区”建设的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保险成为社会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

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4%,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力争达到2500元/人。

二、提升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服务功能(三)加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及员工福利计划,开展企业年金受托、账户及投资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湖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精神,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驱动供给。

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拓展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动保险业持续扩大有效供给。

(二)突出重点、保障基本。

围绕支农惠农、社会养老、精准扶贫、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按照社会政策托底的要求,坚持政保合作的政策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支持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衔接,为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补充保险服务,满足其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

(三)条块结合、分类推进。

遵循大数法则的保险规律,在大病医疗等领域,由市级统筹、分级实施,降低保险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根据保险业发展趋势,对照我市保险需求和供给短板,分类推进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在环境治理、巨灾减灾等领域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全省产业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先、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力争保险深度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一)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动态预防为主,政府、市场、社会密切配合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市场化风险管理运作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物流保险、航运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保险需求,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防灾防损措施到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督促企业主动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环保厅、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保险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完善保险保障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涉农保险(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鼓励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大力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开展新产品试点,推进农、林业保险产品创新,稳步拓宽覆盖面,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保协、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加大市、区县协同推进力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投向与农业部门规划发展重点区域和重要品种的重合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抗风险保障作用的最大效益。

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土地流转履约行为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市保协、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农工办、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三)完善农村保险网点布局。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5〕5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5〕5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精神,有效发挥保险在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作用,现就加快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激发行业发展和创新活力;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

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

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服务高效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成为我市社会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我市风险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改进我市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全市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拓宽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三)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保险业更好服务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4〕65号),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保险对风险管理的核心功能,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成为我市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推动省会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石家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构建功能齐全、规范高效的保险市场。

力争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以上。

(二)基本原则。

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强化保险对民生的保障作用(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积极推广企业年金,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单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保障计划。

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保险资金兴办养老、康复和托养机构,创建社区康复示范站和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促进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级各保险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绵阳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商业保险全面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养老保障。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二)大力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

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及与健康管理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支持保险公司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体检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三)积极参与社保经办服务。

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保障水平,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大病风险分担机制。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2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2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单位:为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创新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予以积极引导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服务高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力争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与总人口的比值)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推动商业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

推动市属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保险等业务。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15【实施日期】2015.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级各保险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绵阳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商业保险全面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养老保障。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二)大力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

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及与健康管理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支持保险公司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体检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三)积极参与社保经办服务。

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保障水平,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大病风险分担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赣府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结合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民生改善,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险资入赣”等工作进展顺利,风险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看,我省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覆盖面不够宽、功能发挥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改善民生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工作中统筹考虑,将保险机制嵌入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力争到2020年,全省保险深度、密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稳步发展“三农”保险(一)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5•【字号】黔府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把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到2020年,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功能发挥全面、经营诚信规范、运行安全稳健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1600元/人;全省保费规模、保险业资产总额在全国的位次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次总体一致,实现同步发展。

二、加快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吸引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贵州的保险法人机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我省地方性保险法人机构或自保公司,力争2017年前在我省设立1家财产险或1家人身险法人机构。

把引进保险机构摆在“引金入黔”工程的突出位置,积极吸引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推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大力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各类中介机构,发挥其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鄂政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完善我省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各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特别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治安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工作,在运用保险机制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总体上看,我省保险业发展还不够快、覆盖面还不够宽、保障程度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三农”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作用,立足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为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1•【字号】豫政〔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一)重要意义。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保险业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保障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省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改革创新有待深化、保险覆盖面较窄、服务领域不够宽、区域特色不明显、作用发挥不充分,与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积极推动保险机制纳入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制度体系,紧紧围绕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战略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不断扩大和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努力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保险业加快改革创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该领域仍存在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覆盖面和渗透率不够、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不足、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一、运用保险机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1.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公共服务创新。

鼓励各级运用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化运作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各级各部门可以聘用保险机构作为风险管理顾问。

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

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2.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物流保险等,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大政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扩大社会就业、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国家进一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连金普新区双重战略机遇,围绕我市“两先区”建设、“四化”统筹和“三个中心”建设,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谋划,支持保险业加快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为率先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大连服务。

(二)发展目标。

努力构建保险服务领先、保障功能完善、行业创新发展、市场诚信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都市型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4500元/人,保险赔偿在全市灾害事故损失中的占比达到10%以上,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发文字号】淄政发[2016]3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的能力,加快推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1.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落实税前列支、税收递延等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支持市属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及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推动发展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探索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积极探索民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新模式,在养老、救助、救济和优抚等领域引入保险机制。

建立独生子女和失独老人保障计划,大力发展社区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失独老人保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险种。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老龄办、市地税局、淄博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2.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研究制定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

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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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先、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之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力争保险深度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1.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保险应急和处置机制。

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控制,强化保险的防灾减损机制,减少灾害事故发生。

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物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建设,打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缓解交通压力。

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防灾防损措施到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气象局、卫生计生委、交通局、安监局、民政局、环保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2.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电梯安全、养老服务等领域开展责任保险试点。

鼓励学校食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推动医疗责任险、电梯安全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校园安全责任险、校车安全责任险等试点工作。

加快产品质量责任等各类职业责任保险。

研究支持民生类责任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质监局、旅游委、交通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二)全力做好“三农”保险服务。

3.做好“三农”保险服务。

在继续做好农作物、林业、畜牧业等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提质升级,进一步完善、推广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农作物保险,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保险、小额扶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责任部门:市农经委、林业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4.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三农”互助合作保险。

创新发展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纽带、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的政策性保险发展新模式。

各区、县(市)政府结合驻地农业产业优势,与保险机构联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试点。

健全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与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

(责任部门:市农经委、规划国土局、气象局、房产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政府)(三)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5.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大力发展个人和企业团体商业养老健康保险。

推动具有企业年金经营资质和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拓展企业年金、大病保险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

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相配合,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6.加强养老保险服务。

推动保险机构开发和完善养老保险险种。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加快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业务。

推动对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残疾人等保险保障。

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7.加快发展健康保险服务。

发挥商业保险作用,逐步完善新农合业务机制和大病保险业务机制。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符合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的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针对高值药品、器械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等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推进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探索个人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推进健康保险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商业保险等信息和管理系统,实现医疗保障、健康管理、健康保险等信息共享。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

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8.健全意外保障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积极推广外出农民工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建筑工程意外险、学生平安险、医疗意外险、老龄人意外险、城乡孕妇及新生儿保险等业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老龄人、孕产妇等特殊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鼓励市及区、县(市)政府为贫困群体购买重特大疾病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和人身综合意外险;为基层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政府)(四)推动政府服务方式改革创新。

9.提高保险公共服务水平。

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和保险机构的网络及技术优势,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对于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

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辽宁保监局)(五)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

10.促进保险业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保险、境外承包工程保险等,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的全方位保险服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综合金融支持力度。

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外经贸局,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11.促进保险业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探索开展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涵盖运输风险、安装风险、使用风险等一揽子保险保障体系,探索推进科技创新产业链的保险产品。

创新推广各类研发主体、创新企业的研发责任险,针对关键设备、技术交易、关键研发人员、企业高管开发设计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

探索实施参保企业财政补贴政策。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12.引导保险业为经济发展做好服务。

围绕我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物流保险,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加快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探索发展保险与银行等其他机构的金融合作模式,加快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产品、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与信贷等其他金融产品的组合式应用,推广“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

搭建沟通对接平台和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辽宁保监局、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13.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探索发展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吸引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

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与各类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建设、民生工程、蓝天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

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六)促进保险行业加快发展。

14.加快建立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

加强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各保险公司设立功能型、专业型保险机构,鼓励总部型和区域型中介机构设立,增强保险聚集辐射能力。

探索设立全国性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等法人保险公司总部。

加快推进现有保险机构发展,壮大法人保险资本实力,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政府)15.以非现场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手段,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强化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善市场行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责任部门: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16.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完善保险反欺诈合作机制,加大对保险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

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全面推广三位一体的诉调对接模式,即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节,推动诉讼、仲裁与调解机制有效对接,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优化保险消费投诉工作流程,加强考核管理,降低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保险消费投诉化解效率。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法院,辽宁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三、保障措施(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现代保险业对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社会稳定运行、完善产业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将现代保险业作为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全力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有本行业、本地区特色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专项方案或意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快推动开展各类试点,及时向社会推广。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涉及“三农”服务、民生保障、政府服务方式创新、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保险产品与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并列入财政预算,为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积极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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